債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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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收入(Debt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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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收入是指一國政府以債務人的身份從國內外取得的各項借款收入,主要包括在國內發行債券(主要是國庫券)、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國外商業銀行的借款以及發行國際債券等取得的收入。其中,在國內發行國庫券是取得債務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債務收入通常是國家為彌補財政赤字或調節經濟運行而採取的一種特殊的籌集財政資金的形式。由於債務收入是國家憑藉國家信用方式籌集的,所以它不具有稅收的無償性特征,而是一種必須償還的收入。這樣,債務收入就不應作為政府的正常財政收入來看待。目前國家公佈的財政收入數字一般不包括債務收入。
債務收入具有有償性、自願性、靈活性和廣泛性等到特點,在彌補財政赤字、調節經濟運行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債務收入與稅收收入[1]
二者的區別:
1、從二者的性質看,稅收收入是國家按稅法的規定而取得的收入,不形成債務:債務收入是國家財政通過借貸的方式取得的收入,成為國家的一種債務。
2、從是否具有無償性看,稅收收入是納稅人對國家應盡的義務,是無償上繳的,國家不需要償還給納稅人:債務收入(如國家財政部門在國內發行的國庫券和國外債券等各種公債)是國家要在一定時期償還本金並支付約定的利息,是有償的。
3、從是否具有強制性看,稅收是依靠國家的政治權力強制征收的。納稅人不依法納稅要受到法律製裁:國家財政部門為取得債務收入而發行國債具有自願性,是否認購和認購多少,完全由認購人決定。
4、從是否構成財政支出看,稅收是無償上繳的,不常返還,不形成財政支出。債務收入要到期還本付息,因而成為國家的財政支出。所一,債務收入一經形成,同時也就形成了財政支出,這也是債務收入與其他三種收入形式相比較而言所具有的突出特點。
5、從是否具有轉讓性看,稅收是國家強制征收的,不具有轉讓性:國家財政部門為了獲得債務收入而發行的公債,投資者可以隨時將公債券按市場價轉讓給他人,具有較強的轉讓變現能力,這對投資者可以發生變化,但國家的債務收入額不發生增減變化。
二者的聯繫:
1、它們都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定形式和渠道,都是財政收入的來源。
2、主體相同。稅的征收主體是國家為取得債務收入而發行公債的發行者也是國家。
- ↑ 向長征.稅與利、債、費的比較(J).《中學政史地·高一版》,2007年第02期
那麼政府信用下的融資平臺的借款,算不算債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