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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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賣法,又稱“出售法”,是指政府在證券市場以公開出售的方式發行公債的方法。以公賣法發行公債,公債的價格隨行就市,隨市場資金供求情況波動。
在我國國債的發展過程中,先後採用過不同的發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直接發行方式
直接發行方式,即由財政部門直接推銷國債。也有幾種不同的做法:
1)在1989年以前,主要採取強制派購的方法,即由財政部門逐級向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分配認購任務,並要求保證完成。
2)由各級財政部門或銀行、郵政等代理機構採取多網點、多渠道推銷國庫券的辦法,由單位與個人自由認購。
3)由財政部直接向特定的投資者定向募集,例如對銀行、保險公司、各種保險基金定向發行的財政債券、專項國債、特種國債等。
2、代銷方式
代銷方式,即由財政部委托代銷者向社會出售國債券。代銷者按預定的發行條件,於約定日期代為推銷。代銷期結束後,未銷出的餘額全部退回財政部。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初期曾運用過這種方式。
3、承購包銷方式
承購包銷方式,即由擁有一定規模和較高資信的機構組成國債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直接向財政部承購包銷國債,再通過各自的銷售網點向社會轉售。如有利餘,則由承銷團成員認購。承購包銷方式是我國國債發行方式的重大改革,1991年開始試行,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目前已成為我國同債發行的主要方式。
4、招標拍賣方式
招標拍賣方式,即按通常的拍賣程式,通過投標人直接投標競價來確定國債的發行價格和收益率。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曾嘗試過這種方式。
公賣法的優點是能在金融市場上籌集大量游資,也可以為國家調節貨幣流通量、金融市場供求狀況及利率水平提供操作工具,缺點是公債發行受資金的影響過大,公債收入不夠穩定,同時也給證券交易造成較大的壓力。從1993年開始,我國部分公債的發行採用此種方法。
各國在實踐中通常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條件以及各種公債發行方法的優缺點,選擇一種或幾種方法來發行公債。一般來說,銀行信用制度比較發達、證券市場比較健全的發達國家大都採取公賣法和公募法;而信用體系不健全、證券市場不夠發達的發展中國家,通常採用的是包銷法和其他不常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