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包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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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承購包銷[1]
承購包銷是指政府和承購包銷團簽訂承購包銷合同來銷售公債的方式。承銷人承受公債後,向社會分銷公債,分銷不出去的由承銷人自己購買。自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承購包銷成為我國國債發行的主要方式。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採用這種方式發行公債。承購包銷法首先要組成承購包銷團,其次要確定公債發行條件和承銷份額等。承購包銷法分兩種:一種是固定份額方法,該方法有利於及早安排資金;另一種是變動份額方法,該方法有利於根據承銷者狀況調整。
承購包銷及代理手續費[2]
承購包銷及代理手續費是指發行人支付給承銷機構的發行費用。發行債券手續費是由發行者按發行債券的總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債券發行的金融機構。此外手續費中如有記名式債券如已轉讓,還須支付過戶手續費給辦理該項工作的金融機構。手續費的多少與債券發行方式有關。在一般的情況下受托單位的發行責任越大,手續費就越高。
在歐洲債券市場上承購包銷手續費,固定利率債券一般占發行額的2——2.5%;浮動利率債券一般占發行額的1.25——1.75%。承購公司實報實銷費用通常是7萬美元左右。財務代理人費用(初期加上期中)通常是6000~1萬美元。手續費還包括支付利息手續費和償還本金手續費,在歐洲債券市場上前者通常占支付利息額的0.25%。後者通常占償還本金額的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