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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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發行指政府將國債計劃變為行動,使債務推銷出去並獲得相應資金的過程。國債發行是國債流通或國債運行的起點。國債發行應遵循一定的原則。
國債發行者[1]
也稱國債發行主體。國債是國家債務,因此,它的發行者是國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前在我國僅為中央政府。
國債發行對象[1]
是指國債的認購主體。國債的認購主體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以金融機構為認購主體;二是以非金融機構為認購主體。前者包括各類銀行、投資公司等等,後者則包括居民個人、企事業單位等。
國債發行的許可權[1]
國債發行權一般屬於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此外,國債制度的要素還包括國債發行方法、償還方法、發行總額等等。
國債發行的原則[2]
(一)需要原則
首先是財政運行對國債的需求,即一國財政收支越不平衡,其對國債籌資的需求就越大。不難發現,國債連年發行和財政上的收支不平衡是一對如影隨形的經濟現象。其次是社會(企業和居民)對國債的需求。政府應據此來設計債券種類、期限和規模。
(二)負擔限額原則
即從法律上規定發行額度,使國債發行被限定在國民經濟可承受的範圍之內。
(三)低成本原則
即國債發行應儘可能採用低費用的發行方式。
(四)穩定經濟原則
即國債發行應儘可能“熨平”經濟的周期性波動,並有利於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而不是起相反作用。
國債發行的方式[2]
國債發行的核心環節是確定國債發行的方式或方法。主要有公募法、包銷法、公賣法和攤派法四種。
(一)公募法
公募法又稱直接發行法,指由財政部門或其委托其他部門(如銀行、郵局)向社會公眾直接公開募集國債的方法。其優點是發行面較廣,可廣泛吸引社會閑散資金;缺點是發行時間較長,發行成本較高,而且,在某些情況下還會出現因認購人不積極而推銷不出去的可能。
(二)包銷法
包銷法又稱承受法或間接發行法,指政府按一定條件與金融機構協商並由其先全部承購,再轉向社會推銷的方法。在包銷法下,若金融機構不能將全部國債銷售出去,則其差額部分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其優點是手續簡便,發行時間縮短,有利政府迅速籌集資金;其缺點是易於產生大量投機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包銷法是政府將國債發行權和發行風險向金融機構轉讓的一種方式。
(三)公賣法
公賣法又稱銷售發行法,是指政府將國債委托證券市場代銷的發行方式。此方式類似於公募法,但兩者的區別在於:公募法下的債券價格由政府事先確定並固定;公賣法下的債券價格由證券市場的資金供求關係決定,並且不斷波動變化。公賣法的優點是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到證券市場推銷債券和募集資金,且可以通過國債的買賣來調節資金供求和貨幣流通。其缺點亦很明顯:容易為證券投機者利用,國債收入受證券行市的影響而不很穩定。
(四)攤派法
指政府根據情況通過行政性力量來分配國債認購任務指標的一種強制性發行方式。其優點是能夠保證既定收入和有計劃地調度社會資金;其缺點是損害國債信譽,帶來長期發行困難,與信用的自願原則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