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发行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国债发行指政府将国债计划变为行动,使债务推销出去并获得相应资金的过程。国债发行是国债流通或国债运行的起点。国债发行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国债发行者[1]
也称国债发行主体。国债是国家债务,因此,它的发行者是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前在我国仅为中央政府。
国债发行对象[1]
是指国债的认购主体。国债的认购主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金融机构为认购主体;二是以非金融机构为认购主体。前者包括各类银行、投资公司等等,后者则包括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国债发行的权限[1]
国债发行权一般属于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此外,国债制度的要素还包括国债发行方法、偿还方法、发行总额等等。
国债发行的原则[2]
(一)需要原则
首先是财政运行对国债的需求,即一国财政收支越不平衡,其对国债筹资的需求就越大。不难发现,国债连年发行和财政上的收支不平衡是一对如影随形的经济现象。其次是社会(企业和居民)对国债的需求。政府应据此来设计债券种类、期限和规模。
(二)负担限额原则
即从法律上规定发行额度,使国债发行被限定在国民经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三)低成本原则
即国债发行应尽可能采用低费用的发行方式。
(四)稳定经济原则
即国债发行应尽可能“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并有利于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而不是起相反作用。
国债发行的方式[2]
国债发行的核心环节是确定国债发行的方式或方法。主要有公募法、包销法、公卖法和摊派法四种。
(一)公募法
公募法又称直接发行法,指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其他部门(如银行、邮局)向社会公众直接公开募集国债的方法。其优点是发行面较广,可广泛吸引社会闲散资金;缺点是发行时间较长,发行成本较高,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出现因认购人不积极而推销不出去的可能。
(二)包销法
包销法又称承受法或间接发行法,指政府按一定条件与金融机构协商并由其先全部承购,再转向社会推销的方法。在包销法下,若金融机构不能将全部国债销售出去,则其差额部分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其优点是手续简便,发行时间缩短,有利政府迅速筹集资金;其缺点是易于产生大量投机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包销法是政府将国债发行权和发行风险向金融机构转让的一种方式。
(三)公卖法
公卖法又称销售发行法,是指政府将国债委托证券市场代销的发行方式。此方式类似于公募法,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募法下的债券价格由政府事先确定并固定;公卖法下的债券价格由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并且不断波动变化。公卖法的优点是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证券市场推销债券和募集资金,且可以通过国债的买卖来调节资金供求和货币流通。其缺点亦很明显:容易为证券投机者利用,国债收入受证券行市的影响而不很稳定。
(四)摊派法
指政府根据情况通过行政性力量来分配国债认购任务指标的一种强制性发行方式。其优点是能够保证既定收入和有计划地调度社会资金;其缺点是损害国债信誉,带来长期发行困难,与信用的自愿原则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