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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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卖法,又称“出售法”,是指政府在证券市场以公开出售的方式发行公债的方法。以公卖法发行公债,公债的价格随行就市,随市场资金供求情况波动。
在我国国债的发展过程中,先后采用过不同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发行方式
直接发行方式,即由财政部门直接推销国债。也有几种不同的做法:
1)在1989年以前,主要采取强制派购的方法,即由财政部门逐级向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配认购任务,并要求保证完成。
2)由各级财政部门或银行、邮政等代理机构采取多网点、多渠道推销国库券的办法,由单位与个人自由认购。
3)由财政部直接向特定的投资者定向募集,例如对银行、保险公司、各种保险基金定向发行的财政债券、专项国债、特种国债等。
2、代销方式
代销方式,即由财政部委托代销者向社会出售国债券。代销者按预定的发行条件,于约定日期代为推销。代销期结束后,未销出的余额全部退回财政部。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曾运用过这种方式。
3、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方式,即由拥有一定规模和较高资信的机构组成国债承购包销团,按一定条件直接向财政部承购包销国债,再通过各自的销售网点向社会转售。如有利余,则由承销团成员认购。承购包销方式是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的重大改革,1991年开始试行,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目前已成为我国同债发行的主要方式。
4、招标拍卖方式
招标拍卖方式,即按通常的拍卖程序,通过投标人直接投标竞价来确定国债的发行价格和收益率。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曾尝试过这种方式。
公卖法的优点是能在金融市场上筹集大量游资,也可以为国家调节货币流通量、金融市场供求状况及利率水平提供操作工具,缺点是公债发行受资金的影响过大,公债收入不够稳定,同时也给证券交易造成较大的压力。从1993年开始,我国部分公债的发行采用此种方法。
各国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各种公债发行方法的优缺点,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来发行公债。一般来说,银行信用制度比较发达、证券市场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大都采取公卖法和公募法;而信用体系不健全、证券市场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家,通常采用的是包销法和其他不常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