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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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法是指政府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不指定具體公債發行對象的公債發行方法。一般適用於自由公債。
1、發行條件通過招標決定。
2、招標或拍賣過程由財政部門或中央銀行負責組織。
3、主要適用於中、短期國債。
1、直接公募法
所謂直接公募法,限由財政部直接面向全國公眾募集公債、發行的成本全部由財政部承擔的方法。運用直接公募法發行公債,政府能夠直接控制公債的發行權和發行過程,但直接公募法由於發行對象過於分散,會導致銷售時間長,發行成本也比較高。
2、間接公募法
所謂間接公募法,即由政府委托銀行或金融機構承擔公債發行責任,通過金融系統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債的方法。在發行額確定後,募集額未達到發行額的差額,將由受托的金融機構承購。
間接公募法將公債發行權及發行事務交由金融機構發行政府公債,能較好地適應社會資金結構,較靈活地調節市場貨幣流量和流向。在此發行方法下,政府對公債發行及發行管理的影響力不如直接公募法,但該方法可以很好地發揮金融部門在債券推銷上的比較優勢,從而促進發行成本的下降。
3、公募招標法
公募招標法是指發行者先不規定公債發行價格,由投標者直接競價,然後發行者根據投標所產生的結果來發行公債。由於招標是公開進行的,屬於公募性質,所以稱為公募招標法。公募招標法的發行方式是眾多投標者競爭的結果,所以這樣的發行條件最能體現公平競爭的市場法則,也能比較真時的反映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