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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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公債是指發行期限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公債。
中期公債一般可根據期限長短的不同將其用於不同的財政支出的項目,因而是彌補年度預算赤字的主要的手段。長期公債的期限通常在十年以上,有的可長達二三十年。
與短期公債相比,中期公債的利率較高,易於吸引投資者,而且其發行時間距償還時間間隔較長,國家可以在較長時間內使用這部分公債籌集的資金;與長期公債相比較,這類公債的債權人所承受的貨幣貶值帶來的投資風險較小,也易於為投資者接受和購買。因此,在各國公債中,中期公債占有重要的地位[1]。
1.期限長。1988年以後的國庫券為3年,以前的為5年或l0年。
2.面額小。除1981年發行過l萬、)0萬和100萬大面額外,其餘年份最小1元最大1000元。
3.按面額發行。對個人購買的不記名,不掛失。
5.發行方式多樣。有銀行代銷以及承購包銷。承購包銷指由財政部門發包,金融機構將發包承購,然後在市場上銷售,承擔推銷風險。在西方國家,中期公債除一部分採取附息債券形式發行以外,其餘的以貼現債券形式發行,票券面額與發行價格的差額即為債券利息。在債券市場發達的國家,中期國債也是調節流通中貨幣量的一種手段[2]。
中期公債的作用[3]
中期公債的作用與短期公債不同,是用於彌補整個預算年度的財政赤字,或增加財政調控能力而舉借的;中期公債的形式主要是由政府發行附有息票的公債券,如美國聯邦政府發行的財政部債據以及我國20世紀50年代發行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等都屬於中期公債。由於中期公債發行的目的與公債的基本功能相一致,因而中期公債在各國公債總額中也常常占有較大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