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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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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interest rate of private lending)

目錄

什麼是民間借貸利率

  民間借貸利率是指居民個人與企業、居民個人之間借貸利息率

民間借貸利率的特點[1]

  民間借貸利率特點就是當資金緊缺時,利率提高,需求疲軟時,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場自發調節。

國家信貸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的比較[2]

  (一)兩種利率的異同

  我國現行利率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家計劃利率(包括政策性優惠利率浮動利率);另一種是市場自由利率。這兩種利率,既有其共性,也有其個性

  1.從利息的本質概念上來說,兩種利率都具有共同的屬,陸。首先,利率作為資金價格表現是共同的。當貨幣所有者將貨幣資金提供到市場上,當作特殊商品來讓渡,利率表現為這種商品價格民間借貸貨幣所有者擁有的財富積累,當貨幣財富儲藏手段轉變為提供到市場執行借貸資本職能時,只要是有息借貸,利率就反映了讓渡資本價格關係。

  其次,資金供求關係決定著國家信貸利率狀況,也決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狀況。這裡的資金供求關係對利率狀況的決定有幾層意思:一是市場資金需求狀況和國家產業經濟政策,決定了銀行利率的高低;二是銀行資金供求狀況決定了信貸利率高低,也影響了民間信貸的供求狀況和利率高低;

  三是民間借貸利率是由市場需求行業利潤所決定的。再次,兩種利息,均屬利潤的一部分,體現了借貸資本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利潤分割的關係。所不同的是,對利潤的分割程度不同。

  2.兩種利率產生的目的不同。

  從量上看,民間借貸利率普遍高於國家信貸利率的幾倍或幾十倍。從質上看,國家信貸利率是發展國民經濟的杠桿,它的高低,不以盈利率來決定,而取決於國家發展經濟的意願。由於民間借貸的普遍高利率,不少利率甚至高出了經營者的承受能力和盈利界限,因而難免出現剝削和榨取其他資本剩餘價值和經營者的剩餘勞動的現象。兩種利率質量上的差別,主要是因為:

  第一,制訂利率的依據不同。國家信貸利率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方針制定的,具有嚴格的計劃性;而民間借貸則是依據行業利潤的高低而制訂,具有隨意性和謀利要求突出的特點。

  第二,執行利率的手段不同。首先是收息方式,民間借貸較之國家信貸收息內容多,方式靈活。其次是國家信貸利率的執行是以政策和法令為依據的;而民間借貸則完全憑借款人信譽,能否收到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由於利率制定的目的不同,作用方向也不同。國家信貸利率作為調節國民經濟發展的杠桿,是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的,反映了一個時期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要求,其調節的目的是籌集融通資金,引導資金流向;民間借貸則主要以瓜分剩餘價值,謀取高額利潤為目的,利息率反映了不同行業的利潤狀況和市場資金供求的鬆緊度。

  (二)兩種利率的比較

  在產品經濟條件下,資金分配渠道單一,資金的調節主要是通過國家嚴格的計劃配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市場經濟觀念的確立,我國金融業得到了迅速發展,民間借貸也迅速恢復和發展起來。作為一種傳統的經濟活動,民間借貸對新的經濟體制和運作機制,特別是對農村不同層次的經濟發展,具有很強的適應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也要求建立一個國家銀行為主、合作金融為輔,民間借貸補充的新體制。民間借貸是國家、集體信用的有益補充,這一點,幾乎是沒有疑問的。利率是調節資金市場的重要杠桿,要建立社會主義資金市場,發揮利率的調節作用,確有必要對當前兩種利率進行比較、分析、研究。

  1.敏感度比較。利率的敏感度,是指利率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反映靈活與遲滯的程度。完善的利率機制,具有靈敏跟蹤、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矛盾,適時調節利率高低的功能。我國現行信貸利率,受多年來“集中信用”觀念和資金供給制的影響,強調國家對利率的高度集中管理,儘管近年來對專業銀行給予了一定的浮動利率權,但也沒有改變制訂和執行利率權力高度集中的狀況。浮動利率,可以說只是在抵銷專業銀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虧損起了作用,真正對調節資金供求的作用甚微。因此,國家信貸利率帶有深深的計劃經濟烙印,缺乏按市場要求調節利率的靈敏機制,扼殺了利率積極和主動調節資金供求作用。

  民間借貸的情況看,利率的高低,與市場資金需求國家信貸供給有很大關係。

  據對江西省民間借貸(私人部分)利率分析表明,借貸利率分別經過了1988年8月到1989年5月低谷期(月息3—7%),1989年下半年到1990年上半年高峰期(月息5—15%),1990年下半年到1991年中間期(月息5-10%)。在1991年以後,民間借貸利率呈現出不穩定的波動狀況,而利率的波動幅度,都與當時市場資金供求相關供給偏好利率下降,求過於供利率上升。1991年以後,由於經濟穩定發展,特別是隨著國家加快農業發展政策實施,農業經濟地位增強,農業銀行信用社資金可供量增加,資金供求矛盾相對有所緩和,民間借貸利率也出現了少有的穩定時期。由此可見,民間借貸利率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狀況如同價格商品供求的反映一樣靈敏。

  2.刺激強度比較。利率的刺激強度是指利率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影響力度。刺激強度的大小,主要看利息企業利潤成本變動的規模。利息利潤的一部分,體現了利潤在貸款人和借款者之間進行分割的比率。按照馬克思借貸資本理論,當利息達到利潤的最高界限,歸職能資本家的部分就會等於零,而利息的最低界限則不能等於零。但低利率會對調節資本供求起反作用,迫使它提高到一個相對的界限。這說明,利率占利潤的比例對刺激資金供求強弱有特殊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低利制度信貸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銀行存款成本加費用率綜合起來的一個最低承受量,雖然從1979年到1990年,我國先後9次提高存款利率,但均沒有將利率提高到一個與企業利潤水平相對應的程度。1991年前後又兩次下調利率,使差距又進一步拉大。據有關資料表明:目前,企業利息支出約占企業成本的3—5%左右,難以影響企業總成本出現較大變動。利息對企業利潤分割比重小,而信貸資金在企業資本總額中又占50%-80%,對企業資金供求不能產生有力刺激。因此,企業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大障礙。民間借貸利率的動力源,是資本所有者獲取利息收入。因此,在資本貸放之前,首先要考慮的是借款者經營利潤的高低和可以分割的最高界限。據對江西農村民間借貸(私人部分)利率分析,當借貸資本經營資本50%,分割利潤達30-50%;當借貸資本達到70%以上,分割利潤達50-80%,有的甚至超過了經營者盈利極限。

  儘管農村民間借貸利率達到這麼高,但近幾年來,民間借貸卻以每年增長近20%的速度發展,與銀行信用社借款相比,損失率與呆滯率要小得多。而且不論是信用程度還是資金周轉速度,都比銀行信用社要高、要快。因此,民間借貸高強度的利潤分割,對刺激借貸者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使用效益,發揮了較大作用。實際情況表明,國家信貸利率在現行低利制度下,對借款者(企業和個人都是如此)利潤分割比重過小,不能起到刺激借款者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使資金供求和資金資源產業間的有效調節和配置難以實現。

  3.彈性比較。提高利率彈性是近10多年來我國利率體制改革希望達到的目的。但由於受外部環境制約,使利率固有功能未能發揮。首先,由於貸款利息的調高調低,都很難對企業負擔產生明顯效果;其次,企業要求減輕負擔最先想到的是降低利率,卻又在銀行不斷降低利率的過程中,日趨淡化利息觀念;再次,企業預算軟約束和資金需求管理與調控的行政手段,使我國信貸利率仍然處於低彈性區。在現行信貸利率體系中,利率檔次數十個,浮動利率也增加不少,但利率差距大小,反彈能力和迴旋餘地都很小,不能對資金供求起到有效的調控作用。民間借貸,由於實力相對薄弱,不可能對整個資金市場產生明顯效應,但有一點,利率差距較大,就借貸雙方而言具有較強的彈性。

  (三)加大市場利率改革份量,發揮調節資金供求作用如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利率體制,至今為止,國內外都沒有現成的經驗,必鬚根據中國國情和信貸資金運動特點、規律來進行研究。資金供求矛盾突出,資金使用效益不高,利率管理許可權高度集中和行政調控手段為主等構成了我國信貸資金運行的基本特點。要在這個基礎上建立社會主義資金市場體制,利率機制必須作出深刻反映,必須重構利率機制,增強利率杠桿對資金供求調節的敏感度、刺激強度和提高彈性,加大利率改革市場調節份量。

  1.提高貸款利率總水平。按市場規則確定貸款利率。現行貸款利率的變數,難以對企業成本變動和利潤分割產生明顯的影響,缺乏刺激企業節約資金的動力;其次,企業對資金價格反映遲鈍,可以說,資金成本比企業任何一種商品的成本都要低,不利於激勵企業在發展生產中降低消耗;再次,由於銀行存款成本經營費用日益增高,存貸利差縮小,甚至出現負利率,導致一些經營行和一些項目貸款越多,虧損越大。因此,貸款利率總水平的制訂,要擺脫長期以來低利政策的束縛,按照“等量資金獲得等量利潤”的原則,增加對企業發展和資金供求的刺激強度,調整國家銀行與企業的利益分配關係。

  2.實行分級利率管理制度。現行利率管理集權中央,對地域廣大,經濟發展水平資金供求矛盾不一的國情缺乏適應性。因此,必須調動專業銀行總、分行和經營行執行、管理利率的積極性,實行分級管理管理內容是:中央銀行要加強對全國借貸市場利率管理,根據國民經濟運行信號,制訂不同時期的利率政策基準利率;專業銀行根據國家經濟政策產業特點,制訂和管理行業差別利率專業銀行分行依據本區域經濟發展情況和市場資金供求狀況,制訂和管理浮動利率上下限;經營行在分行確定的浮動利率界限內,有權對行業和企業作出利率選擇。

  3.建立一部分較完全的市場浮動利率。近幾年來,隨著融資工具增加和融資渠道拓寬,我國利率機制在發生靜悄悄的變化。主要是證券業務發展和民間有息借貸的迅速增加,使利率運作註入了新的內容。可以預見,在建立市場經濟,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利率體制還將會受到更強烈的衝擊。因此,必須加快步伐,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利率體制,加大市場利率改革份量,建立較完全的市場浮動利率。這種利率機制的取向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第一,利率要跟蹤物價;第二,要反映市場利率的水平和資金供求狀況;第三,要考慮銀行存款成本營運費用;第四,要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政策;第五,建立較完全性的市場浮動利率機制,作為我國利率體系的組成部分,就是要使利率體系產生明顯的靈敏度和較高彈性,作為反映資金市場的“寒暑表”掛到市場上去。

民間借貸利率政策和影響[3]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規定》修改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取代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當前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為何要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在最高法8月20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二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有必要順應經濟發展趨勢,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發佈,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一位網貸行業業內人士曾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原有司法解釋的最大特點,是採取了直接劃紅線的方式,以固定的具體利率水平來劃定上限,這就可能與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形勢產生差距。

  怎麼看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年期LPR的四倍?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賀小榮認為,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他表示,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表示,此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在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夠充分的計劃經濟時,以央行銀行利率規定作為基準利率,民間借貸在基準利率之上可以上浮不超過4倍。而當前,銀行利率演算法已改為LPR,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又採用LPR的4倍調整,是基於4倍和基準利率兩個核心觀點進行的動態調整。

  他認為,理論上需要找一個參照,以LPR作為基準目前看來是在替代此前央行指定的基準利率,還是具有權威性的。另外,4倍也是考慮到民間借貸的成本,相對銀行沒有規模效應風險更高,因此民間借貸利率可能相對來說更高一點。

  既然把民間借貸活動作為金融市場的補充,民間借貸利率參考LPR予以規制也有其合理性。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個期限品種,選擇一年期LPR符合民間借貸通常融資期限較短的特點。而“四倍”的標準是參考了我國司法實踐當中曾長期遵循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原則。同時,鑒於LPR可能每月變化,規定了以合同訂立當月的一年期LPR為標準。

  民間借貸的範疇怎麼確定?

  按照《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有一種觀點認為,《規定》對銀行、消費金融小額貸款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助貸機構本身並不放貸,也並不提供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網路借貸信息撮合服務,因此,不在《規定》所說的民間借貸的範疇。

  但陳文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民間借貸。他表示,自2005年人民銀行開啟小貸公司試點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身份一直不明,並沒有納入發放金融業務許可證的範疇,而是交由地方金融辦(局)負責監管,即小貸公司並非持牌金融機構,屬於民間金融創新組織,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參考文獻

  1. 潘石.中國農村私營經濟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1995年09月.
  2. 劉偉.農村民間信用、利率與經濟金融簡論.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02月.
  3.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會引發怎樣的蝴蝶效應?.澎湃新聞.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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