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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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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Disputes over personal obligation)

目錄

民間借貸糾紛的概念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民間借貸糾紛的成因

  1、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民間資金逐漸增多,公民手中財富積累增多。自金融危機以來,相較於銀行貸款的繁瑣、困難,民間借貸更加方便快捷;相較於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等投資領域,傳統的民間借貸投資更加安全、便捷。因此,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來說,民間借貸都是其首選的資金融通方式。民間借貸市場的活躍,伴隨而來的便是糾紛的不斷增加。

  2、公民法律意識、風險意識淡薄

  民間借貸存在風險,但大多數公民法律意識、風險意識淡薄。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出借人一般不會嚴格審查借款人的經濟狀況、誠信狀況,不瞭解借款的用途便盲目出借;大部分的民間借貸手續不完備。部分公民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瞭解,以為只要持有借款人的產權證照,便可高枕無憂,並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致使最終無法實現權例;部分公民隨意為他人簽字擔保,不知以後要承擔法律責任;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借人獲取高額利息的心理,騙取出借人信任,或偽造產權證照提供虛假擔保,詐騙錢財。

  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薄弱

  目前,尚沒有專門針對民間借貸進行管理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存在法律盲區;由於管理主體不明確,銀監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也無章可循。

  4、民間借貸成為市場投機行為

  受金融危機影響,致使投資渠道不暢,大量民間資金涌入民間借貸市場。民間借貸已經成為一種以獲取高息利益為目的的投機行為。在追逐高額利息的過程中,出借人往往忽視借款人的履行能力,最終導致本金利息均未能受償,產生借貸糾紛

  5、社會誠信缺失

  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現實中,部分借款人已無償還能力,仍向他人借款,無力償還只能躲避債務;部分借款人,生意虧損,通過向他人借款,轉嫁其經營風險,導致出借人損失;更有部分借款人就是以騙取錢財為目的借款,像這種名為借貸實為詐騙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但以借條形式打法律擦邊球,轉化為民事案件,此類案件目前多發,出借人難以維權。

民間借貸糾紛的特點

  1、在訴訟主體上較為固定。根據審判實踐統計,民間借貸的主體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借款人與出借人關係較為親密,多數為親友或者同事;另一種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互相不相識,通過中間人介紹借款,出借人多以牟利為目的。

  2、在借款形式上不規範。由於民間借貸的雙方往往具備特殊身份關係,總是礙於情面或出於人格信用,大多只是口頭約定或者只是簡單的寫明借款金額和借款人,沒有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

  3、在擔保方式上不明確。民間借貸的擔保,主要是保證抵押,根據審判實踐來看,擔保人只註明擔保人身份,沒有約定擔保人的權利義務。抵押時沒有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辦理抵押登記。這些不明確的約定都增加了法院審理案件的困難。

民間借貸糾紛的確定標準

  根據《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貨幣,即金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司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據此可知,民間借貸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屬於借款合同之一種,但為遵從民間習慣的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也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原則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製裁。

  7、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民間借貸糾紛的防範[1]

  1、要知根知底。這一點十分重要,在決定借款之前,一定要摸清對方的底細和信用程度,如果對方沒有償還能力,千萬不能輕易將錢借出,否則,即使打贏了官司,也很難要回欠款。

  2、要保留證據。民間借貸大部分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不少人礙於情面只有口頭協議,沒有書面證據,一旦發生糾紛拿不出證據,債務人又不認帳,債權人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要有擔保人。有擔保人的借貸到期後,如果債務人無償還能力或逃跑下落不明的,保證人需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責任。因此,找個擔保人,不僅多了一份證據,還增加了還款保險。這裡需要提醒的是,擔保方式一定要明確。因為《擔保法》明確規定,保證人分為兩種: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兩者的區別很大。如果是“一般保證人”,那麼保證人承擔的只是一個“補充還款”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到期賴賬,那麼債權人只能先把債務人告到法院,法院強制執行之後,債務人依然不還錢,債權人才能找擔保人要錢。如果是“連帶保證人”,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借款到期之後,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要錢,也可以選擇直接找擔保人,讓其全額還款,還可以把兩人一同告到法院要求還錢,連帶保證人必須擔當,無權拒絕。為此,要求保證人明確擔保方式,非常必要。

  4、要註意訴訟時效。民間借貸中,不少人根本不知道保證期間訴訟時效,讓那些心術不正的人鑽了法律的空子。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為2年。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連帶保證人的保證期限是六個月,債主必須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把連帶保證人告到法院,六個月一過,連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會自動免除。在此有必要提醒大家,如果想讓借款更保險,不妨在借條上約定一個保證期限。比如寫明:“保證期限為二年”。有了這個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在借款到期二年之後才會失效,借款也就更有保障了。

  5、要規範借款手續。首先,借貸起止時間要寫清,避免因時間不清楚,計息受損;其次,借款數額要用大寫寫準,防止別有用心的人事後在小寫的數額上做手腳;再次,借款利息要約定明確,如果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起訴的,就有可能主張不到利息,但約定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法律不予承認;另外,借貸主體不能含混,借款手續上最好註明債務人的有效身份證號碼,實際生活中知道的姓名可能與本人身份證的不一致,這可能導致在主張權利時,對貸款人不利。再比如有的是丈夫借款的,可借條卻是妻子寫的,這些現象均加大了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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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曹士平.如何防範民間借貸糾紛[J].東方法眼,201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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