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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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借貸是指藉助電子商務網路平臺實現借貸雙方的信息對接並完成交易的借貸模式。
它事實上是民間借貸的網路版,將熟人之間的借貸放到網路上進行,發展到陌生網友之間,網站作為一個中介平臺為資金提供方和需求方提供信息匹配,並對其身份及交易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一,易誘發違約詐騙犯罪。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第二,虛假信息註冊後的非法集資行為。網路平臺發佈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部分多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一旦貸款經由網路平臺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臺疏於自律,或內部控制程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極有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第三,個人重要資料外泄。在借貸行為需要大量實名認證的情況下,借貸者身份證、戶口、信用卡等重要資料均真實有效,且高清晰掃描。一旦上傳用戶個人無法刪除,須由網站相關負責人管理。
網路借貸的發展現狀[1]
1、國外的發展情況
網路借貸產生於英國。2005年3月,一家名為Zopa的網站在英國開始運營,提供的是P2P(person to person)社區貸款服務。在該模式下,網站首先將借款入分四個信用等級,出借者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借款金額,利率和借款時限進行選擇,zopa在整個交易中代替銀行成為中間人,承擔包括雙方交易中所有事務、法律文件、信用認證、追討欠賬等責任。為規避風險,Zopa還強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償還貸款、借款人必須簽署法律合同、允許出借者將錢分為50筆借給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後,2007年2月在美國開始出現一家名為“Prospe”個人信貸網站。由於信用體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驗證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過驗證的當天就可以獲得借款。除以上兩家之外,目前國際上比較有名的個人信貨網站還有Lending 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網站不儀提供免費借貸中介服務,還設置了一種“零利率”借款,投資者可以將錢免息借給其他國家的低收入者,在這裡,投資並不僅僅是“用錢生錢”,也可用於幫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獲得改善生活的機會,該網站面對的群體主要是低收入人群。總體來看,由於較旱地建立了信用體制,國外網路借貸體系已較為成熟。
2、國內的發展情況
國內第一家網路借貸平臺是拍拍貸,於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試運營。作為中介平臺的拍拍貸既不吸儲,也不放貸,其主要目標是提供國內個人對個人的小額貸款的借貸平臺。該平臺的宗旨是,通過引入社交網路的概念,讓用戶能在網路社交圈的朋發中“借錢”和“還錢”,這樣做降低了借不到錢和借錢不還的風險。拍拍貸還引入了競標機制,競標雙方一旦達成互相滿意的協議,就意味著借入者認為自己通過較為滿意的利率融入了資金,而借出者也認為自己將得到較好的資金回報。
國內另一較有影響力的借貸平臺是齊放網,它是第一個通過網路借貸專為學生提供貸款的社區。由於國內信用機制不夠成熟,齊放網選擇了誠信機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對較好的高校市場,每個大學生借款人必須通過網站的身份證認證、行動電話認證、銀行賬號認證和電子郵件認證,並且必須填寫學校、班級、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證,當借款關係成立後,錢不會直接划到求助學生的銀行賬戶,而是先轉到學生所在學校的賬戶,再由學校將這筆錢發給借款學生,通過這樣一些手段來防範借款風險(見表1)。
網站名稱 | 放貸區域 | 面向群體 | 防範風險機制 | 利率 |
Zopa | 英國 | —— | 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還貸、必須簽署法律合同、允許出借者將錢分為50筆借給不同的人等 | 投資者列出金額、利率和時間,借款人可自主選擇 |
Prosper | 美國 | —— | 國內本身完善的社會信用體制 | —— |
Kiva | 發展中國家 | 收入非常低的企業 | “慈善型”的投資,幫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獲得改善生活的機會 | 提供免費中介服務,並設置“零利率”借款 |
Wokai | 中國 | 農戶 | 類似Kiva的做法,接受為小額創業者提供貸款資金的個人捐助款項 | —— |
51give | 中國 | 農戶和學生 | 與小額信貸機構合作。將資金出借給其選中的項目和個人 | —— |
拍拍貸 | 中國 | 社會個人 | 在網路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錢”和“還錢” | 競標機制達成雙方互相滿意的利率,約80%借款的利率超銀行同期4倍 |
齊放網 | 中國 | 大學生 | 必須通過身份證、手機、銀行賬號和電郵認證;所借款項經由所在學校賬戶,再發給學生本人 | 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間 |
除這兩家相對人氣較旺、完全採用網路的思維進行借貸操作的網站外,國內還有其他的網路借貸平臺,如面向農戶和學生小額信貸的51give網站和針對農戶小額信貸的Wokai網站,這兩個網站都是由外國人創辦,採取與當地小額信貸機構進行合作的形式,對借款人資信進行審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網路借貸供求平臺也在為當地的借貸者和貨款者提供中介服務。不過,這些網站基於地緣、人緣的因素較多,網路只是作為一種聯繫渠道或是宣傳手段,而非純粹意義的網上借貸,不在本文探討之列。
網路借貸興起的主要原因[2]
- 1.網路借貸平臺的起源
進入21 世紀以後, 人與人之間的聯繫因為網際網路的存在更加緊密,聯繫的方式也日趨多樣化,最初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主要是郵件和即時聊天工具,而後出現了大量的C2C、P2P、C2P 的電子商務網站,到目前最流行的社交型網站,人們之間的交流經歷了從簡單的信息傳遞、到多樣的物質或服務提供、再到豐富的情感滿足的過程。正是由於人與人之間的這種聯繫與需要,網路上各種各樣的創新層出不窮。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的出現是電子商務與社交型網站結合的產物,它的起源可能就是開始於社交型網站中兩個朋友之間的一次普通的借貸。開始時可能是朋友間無息互助的一種方式,後來就會有人發現如果將自己現在閑置的資金借給朋友,一方面,可以解朋友燃眉之急;另一方面,自己從中收取一定的利息朋友也會欣然接受,於是這種互贏的模式很快就在網上流行開。但是在這種借貸漸漸多起來以後,其法律風險就會體現出來,違約、欺詐等現象的出現急需一種特殊的服務,這種特殊服務能夠幫助貸款人降低風險,同時能夠幫助借款人及時便捷的獲得貸款,網路借貸中介平臺應運而生,在其發展過程中,不斷的完善網路借貸規則,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降低風險,使得很多人從中受益。
- 2.網路借貸平臺興起的主要原因
①需求決定了供給。每個人難免會遇到暫時性的資金周轉不靈,例如醫療費用、教育費用、工作培訓費用等等,雖然資金缺口不大,但在短時期內就是無法拿出這筆錢。在網路借貸中介平臺出現以前,個人通常可以通過向朋友借款、向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難題。問題:一方面,向朋友借錢面臨很多的問題,如影響雙方關係、泄露個人隱私;另一方面,銀行貸款流程繁瑣、辦理時間長。借貸雙方都需要一種方便、快捷而且平等的借貸方式。進入網路時代以後,在網路安全性逐漸提高的情況下,網路借貸中介的出現成為必然。
②借貸自由,流程簡單、快捷。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從信息發佈、資料審核到轉賬借款、利率計算、按期還款的“一站式”服務。網友只需註冊成為網路個人借貸平臺的會員,在一系列身份驗證後,就可以在網站上發帖借錢。身份證、戶口本、工作證明、生活照片、勞動合同、固定電話賬單、手機詳單、工資卡最近3 個月的銀行流水、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件都可以成為信用評價的依據, 根據提供的證明獲得相應的借款額度。相比於銀行貸款複雜的手續,這種交易就像網上購物一樣自由,對放貸者和借款人而言都比較方便。
③新的理財途徑。相對於股市、不動產、黃金等其他投資品種來說,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條件和平均年收益率10%~20%,最高可達近30%的豐厚投資收益,無疑具有相當的誘惑力;而且,投資的門檻低,並無資金上的限額要求,這就對那些手上資金不多而又想投資的個人來說很有吸引力; 並且,貸款者個人就可以成為“銀行”,既能夠親自挑選借款人,還能獲得較靈活、比銀行高的利息;同時對於貸款人來說,可以將自己出借的資金進行拆分,一筆資金分散後可以同時以小額的方式借給不同借款人,既能幫助更多的人,也能降低風險。無論在投資回報率、投資門檻、投資自由度方面,這種通過網路個人借貸平臺實行的借貸都有相當的優勢。
網路個人借貸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在交易規則和法律規範並不完善的階段其自然面臨著諸多的風險:
- 1.缺乏基本信用評級標準
網上借貸成功與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借款人的信用,如何使得借款人的信息完整的體現, 達到讓貸款人信任借款人的目的,通常網上借貸中介平臺會給借款人的信用評級,評級的分數高低決定了貸款人的貸款利率以及貸款成功概率。因此,借款人為了順利的在平臺貸款成功, 只有儘可能的顯示自己信用記錄的數據,個人信用卡信息、房貸信息、教育培訓信息、個人消費信息等等,甚至水電煤、電話等消費賬單、網路社區信息、生活照、朋友名單都可以作為貸款人的信用評級數據,這是網路借貸中一個很有特色的地方。但是以這種分散又混亂的個人信用記錄作為借貸的評級標準給我國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的發展帶來了困難。
通過考察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的個人信用的評級標準,不難發現這種標準並不能降低借款人違約的發生,其根本原因就在於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缺乏能夠體現公民基本信用的數據,這並不是說我國沒有相關的制度保障。我國在21 世紀初就開始探索個人徵信制度的建設,經過幾年的努力已經建成了個人徵信系統,在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的個人徵信系統並沒有在社會上大規模的使用。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商業銀行、依法辦理信貸的金融機構(主要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和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臺並不是合法的使用者。
個人信息保護的風險。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網路借貸的基礎就在於對信用的尊重,而個人信息就是自己信用載體。但是,將如此重要的信息在網路上公佈必然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曝光。如何規範網路借貸中介平臺中的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一方面,使平臺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又要對平臺中大量的個人信息進行保護,這是個兩難的問題。在借款人只有儘可能多的表現自己的信用數據才能貸款成功的情況下,個人信息的披露與保護兩者之間的界限很難把握。我國已經著手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2009 年我國就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專門就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作出了規定,彌補了立法上的空白,加強了對公民的個人隱私權,特別是網路個人信息隱私權的保護。但是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沒有相關的針對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單位(網路借貸中介平臺)及工作人員的義務性規定,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義務。
- 2.洗錢犯罪的威脅
洗錢(Money Laundering)是指將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巴塞爾委員會將洗錢描述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作為犯罪資金轉移或存儲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帳戶向另一帳戶作支付和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係;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此即常言之洗錢。
世界各國都在加強對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我國也出台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遏制洗錢犯罪,但是洗錢方式的不斷更新給防範洗錢犯罪帶來了很大挑戰。網路借貸興起後,利用這樣的平臺洗錢的洗錢變成一種可能,而且由於平臺不是金融機構⑥,反洗錢機構可能會忽視網路借貸中介平臺可能作為洗錢犯罪的工具。在網路借貸中一般只要支付很少的會員費和認證費用就能成為借款人,借貸合同的成立完全在於意思自治,這就為可能的洗錢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洗錢犯罪分子利用網路的分散性,可以將贓款分批分次的貸給平臺上的借款人,這樣一筆大額的贓款被分割成若幹小額資金,貸出後收迴轉變為合法財產;或是犯罪分子利用平臺直接以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雙重身份出現,通過自借自貸的方式迅速合法化財產。
- 3.無抵押導致貸款人投資風險增大
網路借貸中貸款人出藉資金是既能幫助別人又能獲得收益的一種投資手段。網路的特殊性決定了網路借貸不適合利用抵押、質押的方式對貸款進行擔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下稱《若幹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出現了借款人違約、欺詐,貸款人的權利將受到極大的侵害。一方面,普通借款人在沒有抵押的情況下惡意的違約,單個貸款人因為所出借的資金有限採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如果有犯罪分子通過盜用其他人的身份證明在平臺上大肆貸款,成功以後逃之夭夭,無論是平臺還是貸款人都無法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利益。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當然能夠以《若幹意見》為法律依據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對於平臺來說,其對借款人身份的認證標準以及在借貸過程中對貸款人信息披露的要求,致使其不可能不負有一定責任,推脫會使其失去貸款人的信任,決定著平臺的存亡。目前,有的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為貸款人提供了保證的服務,在借款人逾期不還的情況下,由平臺購買貸款人的債權,償還貸款人的本金。
- 4.貸款人稅務風險
《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範圍,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只要發生將資金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征收營業稅。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因此,貸款人在網路民間借貸平臺中得到的利息所得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是,由於網路民間借貸剛剛興起,網路民間借貸平臺規則不健全,加上我國公民個人納稅意識不強,使得借款人徒增了稅務風險。
- 5.監管的缺失
對於這種新興的金融形式, 國際上也對如何監管進行了實踐。美國的Prosper 公司在2008 年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業了近9 個月,SEC 認為prosper 並不僅僅是提供了一個供貸款人和借款人交易的平臺,其更是一種有價證券的提供者。SEC在給prosper 公司的禁業通知中給出了它的理由: ①公司貸款人是為了投資的預期回報而來; ②平臺中的貸款是向公眾提供的;③一個理性的貸款人很有可能認為平臺中的借貸是一種投資;④平臺沒有提供可替代的管理方案來降低投資人的風險。⑧為了滿足SEC 規則要求,prosper 公司花費了400 萬美元並且中止了業務近9 個月。現在美國三個網路民間借貸平臺都已經在SEC 註冊,接受SEC 的監管。由於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的出現使得借貸突破了過去借貸的時空性特征,給監管帶來很大的難度。目前我國經營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的公司只需要進行工商登記,而對其營業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收費標準、收費方式、中介行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都沒有規定,並且在其運營期間,缺乏有效的動態檢查和跟蹤措施,對其中介行為的事後監管等均沒有規定。
- 1.完善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相關制度
①確立個人信用報告的使用。在美國,凡是具有美國合法公民身份,超過520 分的個人信用評分、社會保障號、個人稅號、銀行賬號的註冊客戶, 均可以從事Prosper 平臺內的借貸交易。同時,美國的網路借貸中介平臺會採取多種措施獲得會員的信用數據:a.會員註冊時自己填報的資料;b.會員定期的進行資料更新;c.如果其他會員需要的話,會從社會其他機構例如信用管理機構獲取信用報告;d.從會員以往的交易對象那裡得到反饋。⑨為此,擴大我國個人徵信制度所服務的對象範圍,允許網路借貸中介平臺使用個人信用報告。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管是商業銀行、消費者還是人民銀行, 查詢者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都必須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且留存被查詢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網路借貸中介平臺中需要借款的會員必須書面授權平臺向個人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並且在借貸雙方交易中對貸款人做到風險提示,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信用報告和其他的信用數據自行決定是否交易。
②確立平臺的監管制度。現在對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監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從國際上看資產證券化是平臺以後發展的趨勢,可能會涉及到的監管部門還會有銀監會、工信部、證監會等等,相比於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程度,我國還處於剛剛起步階段,我國平臺的運作與美國的平臺目前是不同的,雖然同樣強調是一種新的投資方式,但是我國平臺並沒有將貸款人的貸款憑證作為一種投資工具來處理。⑩在我國,網路借貸中介平臺類似於銀行業務的延伸,所以為了更好的促進其發展,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業務監管是非常合適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制定准入標準、運行規則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來實現對平臺的監管。
- 2.完善相應法律法規
網路借貸中介平臺是一種新興的金融創新,其不受地域性和時效性限制,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向任何人開放。我國對於民間借貸並沒有法律上的定位,地下金融的長期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事實。2010 年5 月13 日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13 號),其中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提出“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經濟來辦”的指導思想,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中小金融機構, 這既是擴大民間投資市場準入範圍的重要方面,又是有效解決民間投資融資難的有效途徑。輥輯訛為了使網路借貸中介平臺健康發展,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①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目前,《放貸人條例》已經在國務院的立法規劃中,草案已經提交,未來出台的可能性比較大。根據草案規定,放貸主體的準入門檻主要參照央行發佈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在此意見的基礎上有可能進一步的放寬。民間借貸業務的準入資金設定在1 千萬元以上,公司和個人都可申請登記設立。草案中對於個人放貸的要求太高,致使很多小額的放貸人被排除在外,這同社會發展的趨勢是相違背的。而且大資金額放貸人來說完全可以通過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方式實現放貸,《放貸人條例》是對放貸人義務的監管,更是對放貸人權利的保護。因此建議在《放貸人條例》中刪除對小額放貸人的準入資金的限制,使其也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發展。為了避免導致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在條例中對放貸人的稅收政策予以規定,明確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在放貸過程中的適用,規定網路借貸中介平臺在經營過程中向投資人提示稅務風險,加強與稅務部門合作。
②儘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面對社會上對個人信息濫用形勢的緊迫,我國亟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從法律上明確國家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數據資料範圍、內容,明確掌握公民個人資料機構的責任義務,規定個人信息的採集、使用、公開、查詢條件和使用限制以及個人信息的正當處理程式與行政覆議、司法訴訟救濟程式等等。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1997 年發佈的《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1998 年發佈的《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規定了對部分網路隱私權進行保護。2009 年2 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對個人信息保護不能僅僅是刑法上的威懾,在某些並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應積極探索通過其他的訴訟的形式例如民事訴訟來實對受害人的保護。
③制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辦法》。將網路借貸中介平臺列入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範圍,明確網路借貸中介平臺負有反洗錢義務職責,使《反洗錢法》“總則”中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在防範洗錢、欺詐等行為的中。反洗錢監管機構應該按照《反洗錢法》規定,要求網路借貸中介平臺對可疑交易和大額交易進行上報。監管機構應該對平臺進行現場檢查和不定期抽查,規範平臺的營業。
網路借貸與相關概念的關係[2]
- 1.網上銀行
如何使網路技術更快捷、更經濟的服務於金融成為各國重點發展的對象。我國《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後,可以利用電子銀行平臺進行傳統銀行產品和服務的宣傳、銷售,也可以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特點開發新的業務類型”。網上銀行是電子銀行最重要的形式之一,目前網上銀行已經可以做到網上支付、轉賬、網上投資、網上購物等業務。2010 年2 月,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發佈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中規定,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根據該法第二條,貸款人僅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辦法同時指出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 並且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以保證借款人貸款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由於銀行貸款的審慎性的原因,目前金融機構針對個人的網路貸款發展很緩慢,而且電子銀行雖然可以通過網路進行貸款的相關步驟,但與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相比,仍然有很大的不同:①貸款流程需要的媒介不同,網路借貸中介平臺需要電腦和開放式網路即可完成所有貸款步驟, 借貸合同成立出具的是電子借條;而銀行的網上個人貸款還是以借款人的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為基礎,網路只起到聯絡的作用,關鍵性的步驟如抵押的辦理、借貸合同的簽署等,都是線下進行的;②借貸雙方地位的不同,網路借貸中介平臺中的借貸雙方是個人,而銀行網路個人貸款中的雙方是個人與銀行機構;③流程繁簡程度不同。網路借貸中介平臺中借貸雙方協商的成本非常低,突破時間和地域限制,任何時候只要在有網路的地方,一筆借貸合同就能成立,這是銀行網上貸款無法做到的。
- 2.小額貸款公司和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這兩種公司都本著小額、分散的原則經營,主要的經營目的相似,都是為了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目前,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和貸款公司也在網路上開展了自己的業務。它們與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的不同之處在於:一是政策性要求,它們主要目的是為了服務農村金融的發展,而網路借貸中介平臺中的借款人的目的更加廣泛;二是它們在網路上發佈的信息僅僅具有廣告的作用,即使有公司提供了某些網上服務,關鍵步驟仍是線下進行的;三是它們只能以自有資金進行放貸,法律法規對放貸有嚴格的比例要求,網路借貸中介平臺本身並不向借款人提供資金,而是由平臺中貸款人向借款人出藉資金。
- 3.民間借貸中介
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很重要的表現形式,一般是指在意思自治前提下,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借貸。民間借貸是存在於城鄉居民間的一種自發的、互助的信用行為,民營企業在面對資金供給不足卻無法從正式金融獲得貸款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融資功能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社會上也出現了專門從事民間借貸中介服務的機構,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有限公司類企業的名稱主要有民間借貸代理公司、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民間抵押貸款中介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擔保公司等。其登記的經營範圍主要是咨詢、中介、資產管理等,甚至有些二手房中介也在進行著民間借貸中介的服務。從一定的角度來看,網路借貸是民間借貸的網路化,它在繼承民間借貸中介方便快捷特點的同時,發展出了網路借貸中介平臺自己的規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①地域的限制。由於網路的開放性和延展性,只要能登陸網路借貸中介平臺就能進行借貸行為,現實中有些網路借貸中介平臺的借款人遍佈全國各地,這是傳統的民間借貸無法實現的;②限定了貸款規模。網路借貸的貸款一般都有上下限,僅僅是幾萬元的規模,屬於小額貸款,而傳統民間借貸並無貸款規模的限制;③網路借貸可以無抵押、無擔保,民間借貸一般都會要求抵押和擔保;④網路借貸中介平臺並不當然的撮合借貸雙方交易成功,僅是提供一個借貸雙方進行聯繫交易的虛擬場所,而民間借貸中介機構並不能提供借貸雙方根據需要自行選擇交易的場所,而且會在佣金利益的驅動下會利用各種辦法來促成交易。
怎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