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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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金融是指置根於金融機構低層,直接面對農村中小企業、鄉村、社區經濟服務的金融組織,如,農村民間金融、合作金融、小額信貸、村鎮銀、互助資金、社區基金等。“草根金融”實質上是普惠性金融的理念,是小額信貸理念、理論和實踐的延伸和發展。
分類一[1]
草根金融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 (1)民營企業直接吸收公眾存款。
是指民營企業與其員工、親友或企業附近的居民之間直接發生借貸的資金融通活動。這種融資方式與民間自由借貸非常相似。孫大午案就是這種集資形式的一種典型。
- (2)民間合會。
民間合會是很早就在我國民間流行的一種小規模的群眾融資形式,也稱成會、聚會等。我國現在的各類合會的運作方式與傳統的合會基本上相同,但種類更為豐富,具有濃厚的融資色彩,而且多數出於投資的目的,聚會的範圍廣,融資的規模大,融資的利率也比較高,並且有了組織的雛形。合會這種融資形式在我國經濟比較發達的浙江、福建、廣東等東南沿海以及四川省較為流行,尤以浙江溫州地區為最。
私人錢莊往往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在當地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良好的聲譽。他們信息靈通,熟悉本地居民和企業的資金情況,通過撮合借貸雙方的交易,從中收取手續費,有些通過吸收資金和放出貸款,從中收取利差,其特點與放高利貸者有些類似。有的私人錢莊還進一步製作單據,建立賬冊,規定存貸利率。他們一般在暗中經營,實行資金高進高出。
- (4)農村內部(社區內)融資組織的金融活動。
農村內部融資組織是指在我國農村地區廣為存在的農村合作基金會、互助儲金會、金融服務公司(或稱金融服務社)等以互助或融資為目的的互助合作組織。
- (5)典當行的金融活動。
典當行俗稱當鋪,是一種物品抵押的借貸組織。在草根金融活躍的溫州地區,典當行更為普及。典當行的突出特點是融資快,手續簡便,對於急需周轉資金而在正規金融機構又難以或不能及時獲得融資的個體經營戶、鄉鎮企業等民營經濟而言,典當行是比較理想的選擇。
分類二[2]
一類是地上的,即公開的、陽光下動作的、正式的“草根金融”;另一類是地下的,即隱蔽的、暗箱運作的、非正式的“草根金融”。
後一類還可再細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民間的地下金融,另一類則是與黑社會有牽連的、由黑社會分子操縱的地下金融。
“草根金融”的地上部分,是有機構的。根據在山東臨沂市所轄幾個區縣調研發現,“草根金融”的正式機構大體上可分為四種,即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和小額擔保公司。有的地方還有正式掛牌的典當行。在貴州一些城鎮調研發現,當地除了上述幾種“草根銀行”機構而外,農村信用社也正在深入民間底層,發展“草根金融”業務,而且成績顯著。這表明“草根金融”近些年發展迅速,服務面越來越延伸,機構越來越多。
草根金融的成因[1]
草根金融的產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從巨集觀角度來看,由於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漸進式改革中,在金融制度安排上傾向於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保駕護航”、提供金融支持,忽略了對民營經濟的金融支持。在間接融資市場上體現為僵化壟斷的銀行體系和嚴格的利率管制政策,在直接融資市場則體現為二元結構的公司法、證券法立法對民營經濟的歧視,使得發行股票和債券幾乎成了國有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建而成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專利”。而從微觀視角來看,過於狹窄的企業融資渠道使“草根金融”成為民營企業融資的無奈選擇,單一的投資渠道卻使“草根金融”成為居民(尤其是農村居民)投資的“理性”選擇。因此,在特定的巨集觀背景決定了微觀市場主體的選擇,草根金融因運而生。
草根金融的形成機制[3]
諾思(North,1976)的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如果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安排就會被創新。只有當這一條件得到滿足時,我們才有可能發現在一個社會內改變現有制度和產權結構的企圖。”所以,金融主體之所以採取草根金融制度形式,而捨棄主流金融制度安排,這是金融市場在一定技術水平約束和相應市場競爭環境以及由此達成的共識下所形成的一種自發的金融秩序,是金融主體在原有約束條件下的最佳博弈策略。草根金融更多的是表現為一種“內生金融”,即內生於某一經濟體中的金融形式,它的產生和發展是這一經濟體本身所需要和催生的。可見,草根金融制度變遷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是基於包括技術進步、市場競爭環境和經營共識等因素變化在內所引致的制度變遷預期收益大於預期成本。
- (一)草根金融尋利自生的誘致性制度變遷視角
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諾思,1990)。影響制度變遷的需求因素提供了進行制度變遷的潛在收益,而影響制度變遷的供給因素降低了進行制度變遷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舊制度向新制度轉變。從制度變遷的主導因素看,在誘致性變遷中,制度需求是主導性的,而制度供給是適應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條件下,經濟主體發現潛在利益並採取行動,對現有資源進行重新組織並努力創造條件以降低制度變遷成本,進而使得適當的制度能被供給出來。
誘致性制度變遷並不排斥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並非都是自動完成的。由於搭便車行為的存在,它需要人們之間進行自願的聯合行動來完成,但集體行動常常面臨高成本壁壘,為此制度供給可能不足。為提高制度供給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資源“由技術與制度創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資源來分割收益的激勵。”也就是說,誘致性制度變遷有時不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參與,反而需要政治力量來促成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並不能提供市場經濟運行的所有制度供給,諸如市場經濟的法律建設,巨集觀經濟調控、教育、交通等社會公共產品、社會保障體系、明確界定的產權體系等,沒有強制性制度變遷提供游戲規則的情況下,將導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發展,最後影響經濟的發展。
誘致性制度變遷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強制性變遷轉化。誘致性制度變遷不斷推進將促使政府採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誘致性制度變遷能形成市場績效,為政府提供試點式經驗。當誘致性制度變遷形成的制度安排成為全社會主流制度安排時,社會的制度構架會發生質的變化,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推進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制度安排,為實現新的制度均衡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我國草根金融的產生和發展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過程。草根金融的產生恰恰是在單個行為主體為謀求在現存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即外在利潤)而產生制度變遷的需求所引發的。在中國的貨幣化進程中,非國有部門給經濟貢獻了巨額的金融剩餘,可其自身的發展卻主要依靠內源融資,從國有銀行為主的金融中介機構那裡獲取的外源融資一直保持在較低的水平。相對於受金融控制的國有經濟,非國有經濟從一開始就是市場導向的,它們面對競爭性的信貸市場,從而成為市場利益的接受者。
在中國,實際上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金融安排,即:一方面,從一個高度集中但又是“消極”的國有銀行體系起步的社會主義國家在自由化的開始階段必須以強有力的行動強化貨幣與信貸系統(即國家的金融制度與金融約束);另一方面,在金融條件得到穩定之前,工農業中的非集中廠商最好主要依靠自籌資金,以及從非貨幣性金融資源那裡借款(體制外產出增長中的金融安排)。麥金農曾將此概括為“金融二元主義”(麥金農,1993)。
“金融二元主義”下中國的金融資源一直處在國家嚴格管制之下,苛刻的貸款條件使得為數眾多的草根經濟體根本無法企及,從而出現了“草根經濟旺盛的融資需求”與“正規金融短缺的資金供給”之間的突出矛盾。金融制度供求的失衡與產權制度主體的單一,意味著現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間,而當現存制度存在巨大的難以開發的潛在利益時,必然產生制度變遷的需求。因此,為了彌補制度供給不足,草根金融在高利誘惑和融資需求的自發激勵下應運而生,它具有自發性、贏利性和漸進J險,是以草根經濟體為主體,為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自下而上進行的一種誘致型制度變遷,有邊際革命和增量調整的性質,是一個不斷分攤改革成本的自然演進過程,是一種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可見,我國草根金融的發展有其內生的合理性與必然性。
- (二)草根金融作為非正式制度的比較成本優勢視角
交易成本是度量市場運行及資源配置效率的核心概念。貨幣的創造源於市場交換的需求,而風險與金融發展的需求進一步推動了銀行、證券和保險等一系列金融機構的建立,社會經濟與金融市場的相互促進與有效選擇造就了不同形態的金融制度。
正規金融屬於正式制度範疇,作為公共物品的一種,在其制度生成與變更過程中,需要承擔高昂的政治交易成本,其金融網路鋪設和分支行代理機構的設立,也需要付出大量信息技術成本、人事管理成本和硬體設施成本。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廣泛存在,正規金融機構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調查借款人的財務和信用狀況,依此對合約具體條款進行磋商。抵押物的評估、管護和貸款後對借款人、擔保人的跟蹤監督均需要專門人員運用特有技術完成,一旦違約則面臨高額訴訟費及執行難等問題。草根金融屬於無形內生的非正式制度,“是由人們的價值觀念、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和意識形態等在自然演進過程中沉澱下來,併為區域社會所廣泛接受的潛規則。”它依靠約定俗成的內在心理約束而非外在強制的約束機制,政治交易成本幾乎為零。
1.在信息方面。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是經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為了得到貸款甚至不惜編造虛假的財務數據或實施其他造假行為,而草根金融的借貸當事人彼此之間比較瞭解,與融資相關的信息極易獲得且高度透明。並且其依托的是“熟人社會”,違約率與監督成本極低,即便發生違約,多採取協商或調和方式處理,糾紛解決成本也較低。
2.在成本方面。在草根金融間的融資過程中,融資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和融資後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對融資方“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由於並無自身固定的網路機構,其組織規模與雇員數量十分靈活簡少,無論機構設立成本還是機構運營成本都要低得多,它的出現本身就是市場信息不對稱的一種自發調節,借貸雙方深度信息共用,交易信息的搜集成本非常低廉。合約一般是簡單的欠條或口頭約定,多為信用融資,節省了抵押物評估、保管和維護費用。因而融資交易成本較之正規金融明顯偏低。
3.在非正式制度激勵方面。隨行就市的利率具有其內在的激勵機制。民間金融信用的上述特點一方面反映在“關係貸款”較低的交易成本之中,如借貸雙方信息高度對稱,無須審批,手續簡便,借貸期限靈活,以現金交付為主,信用擔保率、償還比率及整體信用水平較高;另一方面,利率水平則取決於資金供求、借款人的經濟實力、資信、信用中介經營風險等,資金額度及其他非財務限制等資金可獲得性也反映出資金的隱性成本。綜上,草根金融作為非正式制度具有比較成本優勢,在資源配置方面更有效率,理應得到法律承認和規範發展。
草根金融的發展模式[3]
目前,國際上有幾種較為成熟的草根金融模式:一是“農戶(及小商戶)小組聯保”模式,適用於農村地區,其代表為孟加拉鄉村銀行和印尼人民銀行。二是“個體貸款”模式,適用於城市和部分農村,以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RBD)為代表。三是“打分卡”模式,適用於發達地區,其代表是美國富國銀行。四是“民間借貸”模式,主要包括民間借款、民間集資、地下錢莊、P2P小額信貸網站等形式,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受到法律保護,比如香港和南非。五是“合作金融”模式,適合針對農業發展的金融體系以及適用於農村和部分城市,以法國的多個合作性金融機構和農業信貸銀行,以及日本“農林中央金庫”為代表。
草根金融存在的問題及風險[4]
草根金融沒有合法地位,只能在體制外畸形生長,風險較高,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加之沒有納入到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範圍內,國家無法掌握其規模和問題,因此草根金融潛伏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具體來講,一是草根金融游離於國家政策法規之外,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很強的制度風險。二是草根金融大部分都是在鄉村鄰裡、親朋好友等社會小團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信用地域極其有限,資金規模往往較小,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差。此外,草根金融還存在組織結構鬆散,管理方式落後等問題,這都導致了草根金融具有很強的風險性。以合會為例,隨著其會員數目的增加和相互之間瞭解的程度的減少,盈利性功能逐漸突出,安全性不斷地下降。一般情況下,風險並不為外人所知,只有當出現倒會時,風險就會無限地放大。福安標會大規模倒會事件就是如此。
信用的缺失以及缺乏相關的信用保障手段,也使草根金融在實際操作中容易產生經濟糾紛。民間借貸的債權人或者是礙於情面,不好意思獲取必要的證明手續,或者是以獲得高額利息為目的,缺乏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而借款人由於急需用錢,不論利率高低,只管把錢弄到手。其結果是違約情況常有出現,從而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在監管缺位和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護的情況下,草根金融的高利貸現象或黑社會化也必須引起社會的重視。一些草根金融產權的保護只能通過非法途徑來實現,容易造成社會的不安定。特別是近年來非常猖撅的地下錢莊,給我國的金融秩序製造了不少問題。
第一,草根金融理念的開放化。草根金融的規範化,首先要求政府擯棄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過度管制觀念,從而促進草根金融規範發展。其次還應當樹立全民金融理念,強化公眾的金融意識。較強的金融意識,既可以有效地約束金融行業的經營活動,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也可以為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拓寬渠道,縮短巨集觀政策的傳導時滯。
第二,草根金融發展政策及制度的完善。借央行和銀監會的政策東風,穩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和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健全整個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政策環境,加速草根金融體系的成型和監管制度的完善。
第三、草根金融體系模式與路徑的創新。孟加拉鄉村銀行的成功,其“小組+中心+銀行工作人員”的監督約束機制就是一種極具智慧的金融制度創新。現階段,我們可在現有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P2P小額貸款網路平臺”的基礎上,將草根金融體系不斷完善和壯大。同時,將創新和改革之後的“民間借貸”融入草根金融體系之中,降低融資壁壘。
最後,儘管草根金融的興起是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但中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壯大以及農村金融發展絕對離不開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它需要政府對農村金融制度進行重新思考。
一方面,政府應該對現有的正規金融制度進行重新設計以解決正規金融制度供給嚴重不足、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另一方面,國家對草根金融的態度不應該是“默許”,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壓制”,應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草根金融進行規範、引導,賦予其合法地位,從而促使我國金融制度變遷才是正確的選擇。
建議二[2]
一是適度放寬“草根金融”的準入門檻,讓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民間底層,建立水型、微型的金融機構,包括組建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小額擔保公司、正式的典當行等。適當地對這些“草根金融”機構給予資金上的支持,設法讓這些“草根金融”機構在經營中有適當的盈利而不至於虧損。
二是成立專門為“草根金融”經營狀況擔保的保險公司,以防止“草根金融”機構在經營不善時債權人損失過大,同時也能使“草根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時有較大的信心。
三是加強對“草根金融”機構業務的指導和監管工作。考慮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設立專門的對“草根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的辦公室,根據“草根金融”的實際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是幫助“草根金融”從自己的資金和能力出發,開闢新的金融服務項目,如存貨單和庫存單的質押業務、房產權抵押業務、小額信用貸款業務等。
五是在已建立的中小企業板市場上和今後將建立的第三板市場上,允許有一定規模而且業績好、信譽好的“草根金融”機構上市。
六是以城市為單位,組織市內“草根金融”的專業協會,促進這些“草根金融”機構之間的互助合作和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