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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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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草根金融

  草根金融是指置根于金融机构低层,直接面对农村中小企业、乡村、社区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如,农村民间金融、合作金融小额信贷、村镇银、互助资金社区基金等。“草根金融”实质上是普惠性金融的理念,是小额信贷理念、理论和实践的延伸和发展。

草根金融的类型

分类一[1]

  草根金融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民营企业直接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民营企业与其员工、亲友或企业附近的居民之间直接发生借贷资金融通活动。这种融资方式与民间自由借贷非常相似。孙大午案就是这种集资形式的一种典型。

  (2)民间合会

  民间合会是很早就在我国民间流行的一种小规模的群众融资形式,也称成会、聚会等。我国现在的各类合会的运作方式与传统的合会基本上相同,但种类更为丰富,具有浓厚的融资色彩,而且多数出于投资的目的,聚会的范围广,融资的规模大,融资的利率也比较高,并且有了组织的雏形。合会这种融资形式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以及四川省较为流行,尤以浙江温州地区为最。

  (3)现代私人钱庄金融活动

  私人钱庄往往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在当地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声誉。他们信息灵通,熟悉本地居民和企业的资金情况,通过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有些通过吸收资金和放出贷款,从中收取利差,其特点与放高利贷者有些类似。有的私人钱庄还进一步制作单据,建立账册,规定存贷利率。他们一般在暗中经营,实行资金高进高出。

  (4)农村内部(社区内)融资组织的金融活动。

  农村内部融资组织是指在我国农村地区广为存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互助储金会、金融服务公司(或称金融服务社)等以互助或融资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

  (5)典当行的金融活动。

  典当行俗称当铺,是一种物品抵押的借贷组织。在草根金融活跃的温州地区,典当行更为普及。典当行的突出特点是融资快,手续简便,对于急需周转资金而在正规金融机构又难以或不能及时获得融资的个体经营户、乡镇企业民营经济而言,典当行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分类二[2]

  一类是地上的,即公开的、阳光下动作的、正式的“草根金融”;另一类是地下的,即隐蔽的、暗箱运作的、非正式的“草根金融”。

  后一类还可再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民间的地下金融,另一类则是与黑社会有牵连的、由黑社会分子操纵的地下金融。

  “草根金融”的地上部分,是有机构的。根据在山东临沂市所辖几个区县调研发现,“草根金融”的正式机构大体上可分为四种,即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和小额担保公司。有的地方还有正式挂牌的典当行。在贵州一些城镇调研发现,当地除了上述几种“草根银行”机构而外,农村信用社也正在深入民间底层,发展“草根金融”业务,而且成绩显著。这表明“草根金融”近些年发展迅速,服务面越来越延伸,机构越来越多。

草根金融的成因[1]

  草根金融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从宏观角度来看,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渐进式改革中,在金融制度安排上倾向于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保驾护航”、提供金融支持,忽略了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在间接融资市场上体现为僵化垄断的银行体系和严格的利率管制政策,在直接融资市场则体现为二元结构的公司法证券法立法对民营经济的歧视,使得发行股票债券几乎成了国有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建而成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而从微观视角来看,过于狭窄的企业融资渠道使“草根金融”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无奈选择,单一的投资渠道却使“草根金融”成为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投资的“理性”选择。因此,在特定的宏观背景决定了微观市场主体的选择,草根金融因运而生。

草根金融的形成机制[3]

  诺思(North,1976)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有可能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产权结构的企图。”所以,金融主体之所以采取草根金融制度形式,而舍弃主流金融制度安排,这是金融市场在一定技术水平约束和相应市场竞争环境以及由此达成的共识下所形成的一种自发的金融秩序,是金融主体在原有约束条件下的最佳博弈策略。草根金融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内生金融”,即内生于某一经济体中的金融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是这一经济体本身所需要和催生的。可见,草根金融制度变迁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基于包括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环境和经营共识等因素变化在内所引致的制度变迁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一)草根金融寻利自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视角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诺思,1990)。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我国草根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草根金融的产生恰恰是在单个行为主体为谋求在现存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即外在利润)而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所引发的。在中国的货币化进程中,非国有部门给经济贡献了巨额的金融剩余,可其自身的发展却主要依靠内源融资,从国有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那里获取的外源融资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相对于受金融控制的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从一开始就是市场导向的,它们面对竞争性信贷市场,从而成为市场利益的接受者。

  在中国,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金融安排,即:一方面,从一个高度集中但又是“消极”的国有银行体系起步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自由化的开始阶段必须以强有力的行动强化货币与信贷系统(即国家的金融制度与金融约束);另一方面,在金融条件得到稳定之前,工农业中的非集中厂商最好主要依靠自筹资金,以及从非货币性金融资源那里借款(体制外产出增长中的金融安排)。麦金农曾将此概括为“金融二元主义”(麦金农,1993)。

  “金融二元主义”下中国的金融资源一直处在国家严格管制之下,苛刻的贷款条件使得为数众多的草根经济体根本无法企及,从而出现了“草根经济旺盛的融资需求”与“正规金融短缺的资金供给”之间的突出矛盾。金融制度供求的失衡与产权制度主体的单一,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而当现存制度存在巨大的难以开发的潜在利益时,必然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因此,为了弥补制度供给不足,草根金融在高利诱惑和融资需求的自发激励下应运而生,它具有自发性、赢利性和渐进J险,是以草根经济体为主体,为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自下而上进行的一种诱致型制度变迁,有边际革命增量调整的性质,是一个不断分摊改革成本的自然演进过程,是一种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可见,我国草根金融的发展有其内生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二)草根金融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比较成本优势视角

  交易成本是度量市场运行资源配置效率的核心概念。货币的创造源于市场交换的需求,而风险金融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推动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金融机构的建立,社会经济与金融市场的相互促进与有效选择造就了不同形态的金融制度。

  正规金融属于正式制度范畴,作为公共物品的一种,在其制度生成与变更过程中,需要承担高昂的政治交易成本,其金融网络铺设和分支行代理机构的设立,也需要付出大量信息技术成本、人事管理成本和硬件设施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正规金融机构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调查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依此对合约具体条款进行磋商。抵押物的评估、管护和贷款后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均需要专门人员运用特有技术完成,一旦违约则面临高额诉讼费及执行难等问题。草根金融属于无形内生的非正式制度,“是由人们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在自然演进过程中沉淀下来,并为区域社会所广泛接受的潜规则。”它依靠约定俗成的内在心理约束而非外在强制的约束机制,政治交易成本几乎为零。

  1.在信息方面。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草根金融的借贷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并且其依托的是“熟人社会”,违约率与监督成本极低,即便发生违约,多采取协商或调和方式处理,纠纷解决成本也较低。

  2.在成本方面。在草根金融间的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由于并无自身固定的网络机构,其组织规模与雇员数量十分灵活简少,无论机构设立成本还是机构运营成本都要低得多,它的出现本身就是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一种自发调节,借贷双方深度信息共享,交易信息的搜集成本非常低廉。合约一般是简单的欠条或口头约定,多为信用融资,节省了抵押物评估、保管和维护费用。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偏低。

  3.在非正式制度激励方面。随行就市的利率具有其内在的激励机制民间金融信用的上述特点一方面反映在“关系贷款”较低的交易成本之中,如借贷双方信息高度对称,无须审批,手续简便,借贷期限灵活,以现金交付为主,信用担保率、偿还比率及整体信用水平较高;另一方面,利率水平则取决于资金供求、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信信用中介经营风险等,资金额度及其他非财务限制等资金可获得性也反映出资金的隐性成本。综上,草根金融作为非正式制度具有比较成本优势,在资源配置方面更有效率,理应得到法律承认和规范发展。

草根金融的发展模式[3]

  目前,国际上有几种较为成熟的草根金融模式:一是“农户(及小商户)小组联保”模式,适用于农村地区,其代表为孟加拉乡村银行印尼人民银行。二是“个体贷款”模式,适用于城市和部分农村,以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RBD)为代表。三是“打分卡”模式,适用于发达地区,其代表是美国富国银行。四是“民间借贷”模式,主要包括民间借款、民间集资、地下钱庄P2P小额信贷网站等形式,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受到法律保护,比如香港和南非。五是“合作金融”模式,适合针对农业发展的金融体系以及适用于农村和部分城市,以法国的多个合作性金融机构和农业信贷银行,以及日本“农林中央金库”为代表。

草根金融存在的问题及风险[4]

  草根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只能在体制外畸形生长,风险较高,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加之没有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内,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因此草根金融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具体来讲,一是草根金融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二是草根金融大部分都是在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地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此外,草根金融还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这都导致了草根金融具有很强的风险性。以合会为例,随着其会员数目的增加和相互之间了解的程度的减少,盈利性功能逐渐突出,安全性不断地下降。一般情况下,风险并不为外人所知,只有当出现倒会时,风险就会无限地放大。福安标会大规模倒会事件就是如此。

  信用的缺失以及缺乏相关的信用保障手段,也使草根金融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只管把钱弄到手。其结果是违约情况常有出现,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在监管缺位和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草根金融的高利贷现象或黑社会化也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一些草根金融产权的保护只能通过非法途径来实现,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安定。特别是近年来非常猖撅的地下钱庄,给我国的金融秩序制造了不少问题。

发展草根金融的建议

建议一

  第一,草根金融理念的开放化。草根金融的规范化,首先要求政府摈弃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过度管制观念,从而促进草根金融规范发展。其次还应当树立全民金融理念,强化公众金融意识。较强的金融意识,既可以有效地约束金融行业的经营活动,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为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拓宽渠道,缩短宏观政策的传导时滞

  第二,草根金融发展政策及制度的完善。借央行和银监会的政策东风,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健全整个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环境,加速草根金融体系的成型和监管制度的完善。

  第三、草根金融体系模式与路径的创新。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其“小组+中心+银行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就是一种极具智慧的金融制度创新。现阶段,我们可在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P2P小额贷款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将草根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和壮大。同时,将创新和改革之后的“民间借贷”融入草根金融体系之中,降低融资壁垒。

  最后,尽管草根金融的兴起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但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

  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草根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草根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我国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建议二[2]

  一是适度放宽“草根金融”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民间底层,建立水型、微型的金融机构,包括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小额担保公司、正式的典当行等。适当地对这些“草根金融”机构给予资金上的支持,设法让这些“草根金融”机构在经营中有适当的盈利而不至于亏损。

  二是成立专门为“草根金融”经营状况担保的保险公司,以防止“草根金融”机构在经营不善时债权人损失过大,同时也能使“草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有较大的信心。

  三是加强对“草根金融”机构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考虑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对“草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的办公室,根据“草根金融”的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是帮助“草根金融”从自己的资金和能力出发,开辟新的金融服务项目,如存货单和库存单的质押业务、房产权抵押业务、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等。

  五是在已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和今后将建立的第三板市场上,允许有一定规模而且业绩好、信誉好的“草根金融”机构上市。

  六是以城市为单位,组织市内“草根金融”的专业协会,促进这些“草根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助合作和自律。

参考文献

  1. 1.0 1.1 何选良.草根金融及其招安的思考[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4,(2)
  2. 2.0 2.1 厉以宁.《中国经济双重转型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
  3. 3.0 3.1 皮天雷.根金融理论分析:逻辑、比较与制度变迁[J].中国经济问题,2012(5)
  4. 黄建新.关注草根金融[J].经济导刊,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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