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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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理论(Institution Chang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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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前后,旨在解释经济增长的研究受到长期经济史研究的巨大推动,最终把制度因素纳入解释经济增长中来。诺斯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 North)在研究中重新发现了制度因素的重要作用,他的新经济史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使其在经济学界声誉雀起,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并因此获得了1993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诺斯早期研究也没有超出上面提到的思路范围。将制度作为外生变量,经济增长是资本、劳动和技术参数的函数。热衷于用统计方法分析历史上一些国家、地区和行业的经济增长过程,试图对此进行数理化处理。
诺斯发现:1600-1850年间,世界海洋运输没有发生技术进步,但此期间的效率却大大提高了。如何解释此现象。(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诺斯发现:技术没变,但船运制度和组织方式发生了变化,导致运输成本降低,提高了海洋运输生产率。
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不完善需要“修补”。
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里,认为制度因素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种能够对个人提供有效激励的制度是保证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其中产权最重要。“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英国的有效的产权结构、专利法的颁布。同时期的法国和西班牙由于没有建立类似的能有效保护私人财产和限制皇权的制度结构,无法对个人创新提供适当的激励而落后。作者认为当代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的相对落后都是经济组织无效率的结果。 其他一些经济学家(琼斯)也认为,制度不足使技术进步的积累和潜在的巨大市场不起作用,也是亚洲没有出现工业革命的重要原因。 总之,对经济增长的研究离不开对制度创新和变迁的研究。在分工不断深化的经济生活中,交易链条不断加长,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日益严重,交易成本不断上升。而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了日益复杂的交易活动。在日益复杂的交易活动中,人们的经济交往极大地依赖大家可信赖的、相当规律的行为模式。协调这些活动需要制度。
《西方世界的兴起》重点在于阐述不同制度变革怎样导致不同的经济绩效,没有完成对制度变迁理论的完整构建。 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诺思提出了制度变迁的三块基石:
1.描述一个体制中激励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
2.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
3.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
Institution,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诺思称之为“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指的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旨在提供一种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诺思所讲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都是指这一意义上的制度。
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是:
正式制约(例如法律)、非正式制约(例如习俗、宗教等)以及它们的实施,这三者共同界定了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所谓的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
制度变迁的原则是:
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给是有限的、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的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
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反。
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主要有两种
即“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两者都是决策主体。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
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
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
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
根据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的经济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制度变迁分为“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所谓“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
所谓“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理论的提出[1]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政府步入制度变革进程,过去纯粹的计划型政府正向市场型政府转变,决策集权型政府向民主参与型政府转变,单一权力中心的政府治理正向权威分散的多中心政府治理转变。其中,多中心治理方式的萌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它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过去唯一的权力中心对地方政府的放权让利以及政府还权于社会。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地方自主治理程度的提高,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中国政府系统治理变革不断深化。
吴敬琏认为,制度重于技术;邹东涛认为,制度更是第一生产力。田忌赛马之所以能取胜,从某种意义上引申来讲,就是制度变局的效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及转轨时期,引导中国经济发展的指挥棒,多掌握在政府的手里,因此很多曲子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按市场的旋律谱写成的。市场经济体制内活动的主体是“经济人”,而我们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起主导作用的却是“政治人”。显然,“政治人”在经济行为背后,有自己观念心态与利益趋求。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样式的道路、楼房与内部装潢,通常被地方各级政府官员理解为“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这些现代化硬件,因其外显性与可衡量性,而在官吏升迁的“政绩”考评中,占据主要地位,故“政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官吏实现自己的“政绩投资”。比如,城市基建投资所需的巨额资金来自何处?无非是靠向银行贷款,靠向农民收钱。在缺乏透明度与监督的情况下,就难以避免承包商以贿赂形式争取承包权。索取这种巨额且隐蔽的贿赂或是“政治人”实现政绩背后的利益动机。但将那么多银行贷款凝固在“现代化样式”的钢筋水泥中去,这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将带来何种影响,这是需要我们梳理清楚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旧的计划体制已经崩塌,在旧体制废墟上正在建设的市场经济新体制还不完善。这种转型期的过渡性制度,尚不能充分有效地引导人的利己利人行为,也不能充分有效地遏制损人利己、损人不利己行为。因此,转型期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混乱、失范状态是不可避免的。
制度的不成熟,决定了处在这个制度环境中的个人理性行为,一方面开始受到新制度、新机制的引导;另一方面,在制度真空和有制度缺陷的地方,会更多地采取非合作博弈方式,依靠实力、谋略甚至是欺诈、强权和暴力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的秩序,部分地依赖非制度均衡来维持。
在市场竞争中,市场机制一方面强有力地激发了人们的进取精神和竞争行为,促使他们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使他们充满了活力和勃勃生机;另一方面,无序竞争、坑蒙拐骗、制假贩假,各种损人利己和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泛滥,几乎渗透到一切领域。同时,防假打假、防伪自卫的意识和行为也在成长,成为抵御损人利己行为的抗衡力量,由此实现了新的市场均衡。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产权、人性、效率,是制度分析的三个核心概念。产权和产权制度、人性和人的行为、行为效率和制度效率,是制度分析的三个核心问题。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产权制度决定人的行为特征;人的行为决定制度效率;效率改进推动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再改造人的行为。三个核心概念,以及三者之间的循环互动因果关系、依存关系和运行机理,就是制度分析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而追求人的幸福和人的发展,是贯穿制度分析始终的主线。
制度变迁理论的兴起[1]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新制度经济学是在“需求—供给”框架下,展开对制度变迁的研究的。从制度变迁的需求方面来说,当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成本所引起的收入增加不能实现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应运而生,并使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成为可能,也就是只要制度变迁的预期收入超过预期成本,制度就会发生变迁。
1.诺斯的建构主义
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诺斯提出了一个独到的观点,有效的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尽管这一观点是革命性的,但还不够完善。经过潜心研究,1981年,其划时代大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出版,这标志着诺斯最终形成了包括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在内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在诺斯的分析框架中,他用了两个基本的支柱体系来说明经济增长和经济衰退的根源,这就是产权理论和国家理论。诺斯的解释对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含义在于,合理的产权制度是国家理性设计的结果。他认为,有效率的产权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社会的所有权体系如果能够明确规定个人的财产权利,并对之提供有效的保护,就能减少经济活动的成本和费用,使个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从而具有激励个人创新,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功能。另一方面,产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它的建立必须有国家的参与。国家作为一个具有合法暴力和自然垄断性质的
机构,处于确立和保护产权的优势位置。由于国家的规模经济特征,使得由其提供的产权结构的基本规则,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同时,个人也愿意以一定的利益供给和权利限制为代价,换取国家对产权的保护,但这种代价以不超过国家对产权的保护而带来的收益为界限。由于国家也是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它经常也会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个人的产权,伤害个人经济活动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导致经济的衰退。这是一种建构主义的制度变迁观,也就是国家意志导致的制度变迁,所以对国家行为的必要约束,就成了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应有之义。
2.哈耶克的演进主义
哈耶克的演进主义制度变迁观是与诺斯的建构主义制度变迁理论相对应的。这种理论方法,与诺斯的建构主义方法论是不一样的。哈耶克的制度变迁理论是自由主义的,是一种客观的自然发展;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理性主义的,是一种主观的理性设计。哈耶克坚决反对一切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观点。在他眼里,由于人类的知识和信息都是非常有限的,人类实际上不可能设计出任何有效的制度。设计一个制度所需要的完备信息与知识,与个人有限的信息与知识是不一致的。哈耶克认为钳度的形成是自然演进的,只有自然演进的制度,才能形成好的制度。自然演进的制度可以充分地吸收来自不同主体的信息与知识,并且避免了由于一个中心的存在,而导致的制度不合理的风险。要形成自然演进的制度,就必须保证不同的经济主体,特别是个人的自由,只有保证个人自由,才可能有自然演进的制度。哈耶克将生物学上的自然选择和进化演进方法,应用于经济制度的变迁分析之中。
3.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
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与诺斯、哈耶克的制度变迁理论也不相同。奥尔森的理论和方法以集体行动的内在矛盾和固有逻辑为基础,以分析利益集团的影响及其作用为主线,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源取决于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型利益集团,一般都不是依靠所提供的集体利益来取得其成员的支持,而是依靠“选择性刺激手段”的奖励和惩罚作用,根据其成员的贡献来决定是否向其提供集体利益。由于个人行为的理性特征和集体利益必须分配给集团所有成员的性质,决定了有选择性刺激手段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手段的集团更易于采取集体行动。由于利益集团的结盟性质和排他特征,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必然阻碍技术进步、资源流动和合理配置;或者争取政府扩大管制,利用法律、政治程序的复杂化获得集团报酬。这些行为会增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降低社会经济效益,因而利益集团的活动不能增加而只能减少社会总收入。利益集团的强大和发展会影响一个好的经济制度,利益集团的削弱和减少会有利于一个好的经济制度的出现。奥尔森的制度变迁理论既不认为制度完全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因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才是决定一个制度优劣的根本原因;也不认为制度完全是制度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因为利益集团显然是一个具有明确利益目标的主体。
然而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在一种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产权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而且对国家同样是有利的前提之下,为什么这种产权制度会向着不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向演化?诺斯的理论回答不了这样一个问题。他得出的只是关于制度变迁的产权和国家行为的解释,也就是国家推动产权制度的形成,产权制度又促进或阻碍经济的增长。至于说产权制度具体的演变过程则是同一的,任何一种产权制度的演变,在诺斯那里都遵循着同样的机理,这种过程是不需要进行具体研究的。
同样的理论困境也是哈耶克的制度变迁理论所面临的难题:假定在一个经济形态中,制度变迁始终是不同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即制度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依照哈耶克的解释,这种制度总体上应该是不断优化的,是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演进的,但是制度变迁的实践逻辑,似乎与哈耶克的这种乐观主义的理论解说恰恰相反。在自然演进的过程中,这些有着自由选择权利的个人,选择的往往不是一个好的制度,而是一个坏的制度。哈耶克的解说解决的只是制度变迁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制度变迁过程规律的分析,将他的理论在实践上充分展开,所获得的结论,恰恰是与自然演进可以获得最好制度的逻辑相反的实践结果。
奥尔森也给我们留下了难以解释的盲点。在他看来,好坏制度相互转换的原因,就在于利益集团作用的强弱,在利益集团强大的时候,经济制度就接近于“坏”的制度,在利益集团弱的时候,经济制度就接近于“好”的制度。奥尔森理论的困惑在于,既然强大的利益集团所导致的总是不好的经济制度,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抑制这样的利益集团,是否就能长久地获得一个好的经济制度呢?现实的答案显然并不是这样的,于是问题自然还是转向了制度变迁的过程研究。
诺斯、哈耶克和奥尔森都对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作出的贡献是毫无疑问的,但他们存在共同的缺陷,即都忽视了对制度变迁过程的解剖。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社会主流思想不发生变化,而将实际上已经主导的创新集团放在补充地位。创新集团为了获得其他集团的同意,也会在创新中付出较大的成本、较高的风险和较低的社会保障。
4.制度均衡理论
制度均衡状态的形成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自然演迸的渐进过程,而不是所谓国家的强制性推进过程。在制度均衡中,国家唱的更多的是一种执行或监督的角色。也正是在渐进的过程中,规则逐步得到确立,新的制度得到建立,从而使各集团都能分享创新制度的收益,制度均衡带来了新制度对旧制度的取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渐进式制度变迁具有一般性的意义,那种突变式的制度变迁实际上违背了利益集团的均衡,使制度变迁的演变更似一场革命,这种脱离利益集团的革命,一般都不能使利益集团得到利益的分享。制度均衡是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只有这种均衡才使新制度得以建立。从制度僵滞开始,经历制度创新阶段而形成的新制度规则,在制度均衡阶段成为一种具有基础性规则的新制度。这一阶段,由于新制度已经被确立为基础制度,创新规则真正演变为基础制度,而且这个新规则使各集团的利益得以分享;又有国家以法律形式强制性的保护和执行,从而制度将处于一个较长时间的均衡阶段,制度变迁所需要建立的新制度在均衡阶段得以完成。
制度变迁理论的相关概念[2]
(一)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例如,支配权、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制度环境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则,它决定、影响其他的制度安排,在制度环境中。宪法和法律又是至关重要的(诺思,1994)。制度环境是可以改变的,但与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制度环境的变迁要相对缓慢得多。例如法国总统希拉克要求修改宪法,法国议会两院通过投票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求授权总统有权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来决定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根据这个修正案,犯有普通刑事犯罪的议员将会比修宪前更容易受到惩处。有人认为,这项修正案由1962年以来影响最深远的宪法改革,将有助于增加民主,让公民更多地参政,还能够削弱专家治国论的影响(诺思,1994)。
(二)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是指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是最接近“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期的。不过,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它必须至少用于下列一些目标:一是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使用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二是提供一种能够影响法律或者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诺思,1994)。
(三)初级行为团体
初级行为团体是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创新的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正是行动团体认识到存在一些收人(这些收入是他们的成员现在不能获得的),只要它们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这些收入就可能增加。
初级行动团体实质上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的集合体,一旦们发现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们就会竭力推动制度变迁,例如,初级的制造商于1811年非正式地联合成院外集团以通过一般的合并法,就是一个成功的初级行为团体的例子。他们看到如果能很容易地合并,并可能挣取收入,他们所支持的成本包括推动议院来修正法案,他们还能从制度变迁中获取利润(诺思,1994)。
(四)次级行为团体
次级行为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是用于帮助初级行为团体获取收入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安排变迁。次级行为团体作出一些能获取收入的策略性决定,但它不能使所有的追加收入自然增长。一般地,次级行为团体可能不会使收入有任何增长,但如果法律赋予他们一些离散性的权力,他们可能会使初级行为团体的部分额外收入转化到他们手中(诺思,1994)。
初级行为团体和次级行为团体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为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推动者,而次级行为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为团体能够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入,而次级行为团体不创造收入,它只参加收入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初级行为团体与次级行为团体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我们深入分析制度变迁的主体(卢现祥,1996)。
(五)制度装置
制度装置是行为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当这些装置被应用于新的制度安排结构时,行为团体就利用他们来获取外在于现有制度安排结构的收入。例如,在纽约一般合并法中,公司的特许证被授予一个制造商公司就是一个制度装置的例子(诺思,1994)。
(六)制度变迁
制度有供给,也有需求,当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相吻合的时候,我们称之为制度均衡,反之,称为制度非均衡。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制度均衡也可能出现的,此时制度有一定的稳定性特征,换言之,制度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过程中,因为随时变化的制度也许没有供给主体,更重要的在于没有需求主体,时刻变化的制度无法给微观经济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激励。但从较长的时期看,制度非均衡又是必然的。一项制度不可能适应所有的环境情况.即不存在任何环境条件下都适用的制度。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了,经济主体就会产生对新制度、新规则的需求,此时,旧制度要么被抛弃,要么进行自我扬弃,以适应新环境,要么就得补充新的内容,进行自我创新,提高自己的生存,即制度象动植物生命体一样,它也有生命,有生,也有死。制度的“生、老、病、死”就形成了制度变迁。所谓变迁,实际上是权利和利益的转移的再分配,即产权的重新界定。
将产权理论与制度变迁结合是诺思的一大理论贡献。诺思认为,科斯等人创立的产权理论有助于解释人类历史上交易费用的降低和经济组织形式的替换。根据产权理论,在现存技术、信息成本和未来不确定因素的约束下,在充满稀缺和竞争的世界里,解决问题的成本最小的产权形式将是有效率的。竞争将使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替代无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为此,人类在为不断降低交易费用而努力着。有效率的产权应是竞争性的或排他性的,为此,必须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并从而降低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否则,将导致交易或契约安排的减少。
诺思认为,产权结构主要在以下方面推动制度变迁:
首先是依靠产权结构创造有效率的市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的有效性只有靠充分竞争。诺思研究发现,市场的有效性意味着充分界定和行使产权,它意味着创造一套促进生产率提高的约束变量。面对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产权结构及其行使并得到确认能够降低或完全消除不确定性。诺思认为,市场无效率的根本原因是产权结构无效率,因此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产权结构的创新。另一方面,技术的变化、更有效率的市场的拓展等最终又会引致与原有产权结构的矛盾,于是形成相对无效率的产权结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调整产权结构,进行产权结构的创新。
其次是依靠产权结构推动技术进步。诺思认为,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缘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能获取发明收益较大份额的可能性。投资于新知识和发展新技术的盈利性需要在知识和创新方面确立某种程度的产权。如果缺乏产权,新技术唾手可得,就会丧失发明的动力。尽管发展新技术的社会收益率总是很高的,但从历史上看发展新技术的步伐却是缓慢的,问题在于“不能在创新方面建立一个系统的产权”。一套鼓励技术变革、提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激励机制就是明晰创新的产权。“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专利法都旨在为发明创造者提供某种程度的排他性权利”。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诺思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对产权理论虽然没有多大发展,但独到之处在于将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结合起来。因为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并且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在诺思看来,关于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既要解释造成无效率的产权的政治或经济组织的内在的活动倾向,又要说明历史上国家本身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兴衰。为此,他把自己的国家理论称为“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
国家理论首先要说明国家的性质。关于国家的性质,政治学和历史学中有各种解释,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掠夺论(剥削论)和契约论。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向其他集团或阶级的成员榨取收入。即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西方一些社会学家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就持这种观点。契约论则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国家在其中起着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作用。这种理论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的重新解释下又得以复兴。显然,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的道理,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所有的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从理论推演的角度看,国家带有掠夺和契约的双重性。因而诺思倡导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violence potential)分配论。他认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分配是不平等的,则产生掠夺(剥削)性国家。
诺思认为,具有一个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的国家模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或“公正”的服务作为交换;第二,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国家面临着内部潜在竞争者和外部其他国家的竞争。
诺思指出,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国家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使国家税收最大化。诺思研究发现,在历史上的许多阶段,“在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与减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也就是说,国家上述两个目的之间存在的冲突并导致相互矛盾乃至对抗的行为出现,是国家兴衰的根本原因所在。
西方正统的经济学理论一直忽视或排除意识形态在经济增长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其他一些社会学家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则十分重视意识形态的作用。诺思在吸收两种理论的精华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具有意识形态成分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思指出,新古典理论不能解释两种行为:一是包括“搭便车”(free ride)在内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对自我利益的计较并不构成动机因素的行为,即利他主义行为。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突破了新古典理论限于严格的个人主义的功利性假设,明确指出“变迁与稳定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理论,并以此来解释新古典理论的个人主义理性计算所产生的这些偏差”。
意识形态,根据诺思的解释,是由互相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包括道德和伦理法则。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人们能遵守一定的意识形态。“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在诺思看来,意识形态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安排。例如,在界定和执行产权的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不能用产权来解决“搭便车”问题,这时就要靠意识形态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再如,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确定的规则需要一个遵从过程。遵从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对个人的最大化行为缺乏某种制约,产生了过高的遵从规则的成本,这将使政治或经济制度无法安排,那么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投资去使人们相信这些制度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或经济制度的安排需要和意识形态相结合。人们之所以能够不计较个人利益而采取服从社会规则的行为,这正是意识形态在起作用。他指出,“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侵犯产权,那么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
诺思还用意识形态理论解释“搭便车”行为。在经济学上,所谓“搭便车”就是获得利益而逃避付费的行为。这种行为妨碍市场的自动调节过程。因此,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能够克服“搭便车”行为,这是各种意识形态的一个中心问题。在诺思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行为方式,它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如果集团的每个成员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具有共同的利益,就容易组织起来实现集团的目标;反之,如果存在分歧的意识形态,利益目标互不相同,且不了解对方的行为信息,则在集体行动时,就有人不承担任何代价而享受集体行动的利益,“搭便车”现象就不可避免。集团成员数目越多,“搭便车”行为就越严重。因此,解决“搭便车”问题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集团成员的数目要适度;二是对个人提供有选择性激励。对持不同意识形态的成员,集团应致力于人力资本投资,通过宣传教育以形成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对集体行动的“虔诚”,来节省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和信息费用。或者是制定精确的规则并加以实施,对成员的“搭便车”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当然,地域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和经历不同的人们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但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这样才能更好地有效地解决“搭便车”问题。
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其实关于自我增强机制(self-reinforcing mechanisms)和路径依赖的研究,最早是由阿瑟(W·Brian Arthur,1988)针对技术演变过程提出的。道格拉斯·诺思把前人关于技术演变过程中的自我强化现象的论证推广到制度变迁方面,提出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诺思把路径依赖解释为“过去对现在和未来的强大影响”,指出“历史确实是起作用的,我们今天的各种决定、各种选择实际上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诺思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的循环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错误的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lock-in)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而导致停滞。一旦进入锁定状态,要摆脱就十分困难。
诺思研究发现,决定制度变迁路径的力量来自两个方面:不完全市场和报酬递增(increasing returns)。就前者而言,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完全,制度变迁不可能总是完全按照初始设计的方向演进,往往一个偶然的事件就可能改变方向。就后者而言,人的行为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制度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诺思接着指出,在一个不存在报酬递增和完全竞争市场的世界,制度是无关紧要的;但如果存在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时,制度则是重要的,自我强化机制就会起作用。
制度变迁的自我强化机制有四种表现:(1)设计一项制度需要大量的初始设置成本,而随着这项制度的推行,单位成本和追加成本都会下降。(2)学习效应。通过学习和掌握制度规则,如果有助于降低变迁成本或提高预期收益,则会促进新制度的产生和被人们接受。制度变迁的速度是学习速度的函数,但变迁的方向却取决于不同知识的预期回报率。(3)协调效应。通过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以及具有互利性的组织的产生与对制度的进一步投资,实现协调效应。(4)适应性预期。当制度给人们带来巨大好处时,人们对之产生了强烈而普遍的适应预期或认同心理,从而使制度进一步处于支配地位。随着以特定制度为基础的契约盛行,将减少这项制度持久下去的不确定性。
总之,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具有极强的制约作用,并且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如果路径选择正确,制度变迁就会沿着预定的方向快速推进,并能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来从事收益最大化的活动,促进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这反过来又成为推动制度进一步变迁的重要力量,双方呈现出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如果路径选择不正确,制度变迁不能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收益递增,而是有利于少数特权阶层,那么这种制度变迁不仅得不到支持,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经济衰退,这种“锁定”局面一旦出现,就很难扭转,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教训深刻。因此,制度变迁的国家必须不断解决“路径依赖”问题。
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具有开拓性的贡献,引入我国后迅速被接受,当前重温这一理论,我觉得对我国经济改革和制度变迁具有以下方面的重要启示:
(一)解决好经济改革的路径依赖问题
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实质上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迁过程。一方面是从落后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这一转轨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转轨有大体一致的意义;另一方面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一转轨与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转轨的含义大体相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是以上双重转轨的综合。显然,中国经济改革不属于那种一般的市场改良或形式变革,实际上是从传统的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轨,从这一角度讲,经济改革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变迁过程,是一场深刻的制度革命。这种经济双重转轨的复杂性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艰难性和渐进性。中国经济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变迁,无疑存在路径依赖问题:一方面,初始的制度设计和选择是重要的,中国选择的市场化趋向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在改革过程中,既得利益集团会力求维持现有制度,阻碍进一步变革。因此,中国的经济改革能否成功,能不能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不仅取决于改革者的主观愿望和最终目标,而且依赖于改革进程中能否解决好“路径依赖”问题。尤其是改革进展到目前深层阶段,前期改革中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并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碍力量的情况下,如何削弱这种阻碍力量,并培养新生的改革力量,才是中国经济改革深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加快我国产权改革的进程
正如诺思所分析的,产权是构成制度框架的重要元素,产权结构的无效率必然导致制度结构的无效率,因此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产权结构的创新。明晰产权,调整不合理的产权结构,是推进改革和制度变迁进程的重要前提和有效力量。中国的改革是从计划经济起步的,以往的单一国家所有制下,产权结构是有缺陷、无效率的,缺乏激励和动力机制,产权方面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并已成为进一步改革的基础性障碍。这种情况下,不管愿意不愿意,产权改革是饶不过去的。因此,借鉴诺思的制度变迁中的产权理论,中国必须重视产权改革,尤其是当改革进展到深层攻坚阶段以后,产权改革更需要解放思想,大胆推进,以便为整个经济改革和制度变迁扫清障碍。
(三)发挥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
诺思的国家理论告诉我们,国家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政府是国家机构的代理人,政府代表国家界定和实施产权,并最终对经济增长或衰退负责。政府在经济改革和制度变迁过程起着重要作用。中国20余年的经济改革,实际上得到了两种力量的推动:一种是民间力量等内生因素的自发作用,即所谓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另一种是政府力量的推动,即所谓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虽然改革首先发轫于民间部门如农村土地承包等,但总体上说,政府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从城市改革开始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改革,政府的作用功不可没,不仅是改革的推动者,而且是改革方向的把握者。政府部门利用自己的权威地位和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改革措施,为新体制的生成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促进了市场因素的发育和市场机制的形成。这种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是中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受到世界各国推崇的主要原因之一。无疑,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今天,更要重视政府对改革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并重视政府自身的改革。
(四)重视意识形态在改革中的特殊作用
诺思的另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发现了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中的特殊作用,改变了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设,解释了人们有时表现的利他行为,解决了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难题,重视了道德伦理等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历来注重意识形态作用的观点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这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界是难能可贵的。中国是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东方大国,解放后又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历来重视意识形态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政治思想工作是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法宝之一。当前的经济改革和体制转轨,是人的思想观念的大转变,需要更大的理解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意识形态的约束作用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该借鉴诺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发扬以往注重道德伦理因素的优良传统,重视意识形态的特殊作用,以减轻改革的摩擦,降低改革的成本,从而加快中国经济改革和制度变迁的进程。
(五)重新审视我国的经济史研究
诺思的新经济史理论虽然主要是以欧洲和西方经济史为蓝本的,但它的结论尤其是研究思路和方法却是最先进的。诺思的方法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运用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方法,包括国民经济核算法、经济增长要素分析法和经济计量法等,结合大量的统计资料,对经济史进行研究;二是注重理论与历史相结合,恢复了经济学的优良学术传统,其理论的精髓是新古典的价值判断、道德伦理和理论规范,扭转了当代西方经济学只注重理论的演绎而忽视历史的归纳、只注重技术数理化而忽视价值判断的不良局面,使以往理论经济学与经济史学两个互不相干的分支学科达到了初步的融合。那么,中国的经济史学怎样呢?如果说西方的经济史学研究在诺思之前不能令人满意的话,中国的经济史学则显然更落后了。一方面,经济学界历来不重视经济史的研究,从事的学者很少,且没有学术地位;另一方面,研究方法陈旧落后,仍局限于史料的收集、整理和考证,经济史的著作不论是采取编年史法还是主题叙述法,停留于材料的罗列和堆砌。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作为东方文化的代表,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不同于西方世界的演进过程,其经济史无疑有着很高的研究价值,是一座有待发掘的学术宝库。就连诺思本人也对此有着急切的期待,他说“学者们已涉及到中国的历史,并进一步发现系统地分析政治和经济问题尤其有价值。然而,必须再一次强调历史的重要性。中国现存的详尽的制度知识(knowledge of the institutions)及其是如何演进的,这亟待作分析”(1990)。诺思的新经济史论对中国学者无疑是一个刺激和启迪,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中国经济史研究工作,借鉴诺思的经济史理论和先进的研究方法,使中国经济史研究取得重大突破。
不怎么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