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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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和會(Civil R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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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ROSCA),意為“輪轉儲蓄與信貸協會”。它是協會內部成員的一種共同儲蓄活動,也是成員之間的一種輪番提供信貸的活動。按此,這是一種成員之間的民間借貸,是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同時涉及了儲蓄服務和信貸服務。
“合會”這種民間信用形式不大為人所知,但它在民間已有相當長的歷史,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是一種不可忽視的民間金融活動。隨著經濟發展,會的地域範圍由偏遠鄉村逐漸向相鄰的城鎮蔓延,甚至隨移民漂洋過海。會的參與者由以農民為主發展為包括個體戶、工人、幹部,既有城鎮普通居民,也有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甚至金融部門的職員。會的功能也發生轉變,在改革開放前主要是消費性質,而改革開放後,大批農民轉入商品經濟大潮之中,創業的農民首先藉助於“會”來籌措第一筆創業資金,併在生產規模擴大後因所需流動資金增加而通過“會”的方式予以解決。會的形式也更加多樣化,由互助性質的呈會發展出盈利性質的標會,甚至衍生出完全欺騙性的抬會。
(一)呈會
“呈會”是一種傳統的在親情、鄉情等血緣、地緣關係基礎上帶有合作、互助性質的民間金融形式,這種古老的活動至今仍活躍於廣大地區,尤其是江浙閩粵一帶。溫州市志民俗捲“呈會”條目如此介紹:“急需錢用,借貸無門,乃請親鄰戚友呈會。會錢多少視邀會者即興會人需要而定。通常有十個會腳(會眾)。頭會人要宴請會腳,稱吃會酒。第二會起,每月定期搖會一次,以骰子點數最多者得會。已經得會者,每月將會錢交給頭會人,稱為拔會。呈會月例五釐至一分,亦有不計息,故迷信者常祈求神靈保佑其儘早收會”。用金融界術語描述,呈會活動中先得會者如借債分期還本付息,後得會者如儲蓄零存整用。
(二)標會
隨著經濟活動和市場觀念的深入,互助性質的“呈會”逐漸向盈利性質的“標會”發展。與呈會不同之處在於,標會的得會順序是通過利率競標產生,誰出的利率高,誰先得會金,而每期利率高低又與會腳的資金需求狀況密切相關。
標會可分為家戶間標會和投機性標會兩種,錶面操作類似,實則大相徑庭。前者主要是朋友間相互幫助的一種形式,在幫助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利益補償;後者則完全是一種投機取巧的手段。由以下幾點可具體看出:
首先,前者的參加者主要是為滿足消費或投資需要;而後者的參加者則完全出於低投資高盈利的動機。
其次,前者周期通常為三或六個月;後者周期則不到半個月,有時甚至僅僅間隔三天。
再次,前者利率雖然高於銀行利率,但它是資金供求情況的合理反映;而後者利率又大大高於前者利率,且是人為抬高以作誘餌吸引更多資金入會。
第四,前者人數有限,一般為十個,且會員之間大多是要好可靠的朋友,基本上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而後者規模容易失控,會員之間不甚瞭解,信息封閉,資金被非法占有情況時有發生。
最後,前者風險較小,即使發生倒會,也是因會主經營不善、虧損造成,入會的朋友大都會給予諒解,這就是他們所說的“朋友情誼”,因此不會引發非常嚴重的後果;相比之下,後者風險很大,每次倒會都會引發不可收拾的地區性經濟混亂甚至社會動蕩。
(三)抬會
除此之外,還有過一種極具欺騙性和危害性的“抬會”,其模式大為不同:它的軀體是“金字塔”狀的立體幾何圖形,矗立在金融的領地里。最頂尖的人被稱為會主,下麵有眾多的中會主、小會主,會腳在最底層,人數最多。錢從會腳處爬到小會主、中會主處,最後升上塔尖,聚集在大會主手中。發放時,則由上而下,層層盤剝,落入會腳處。
起初,因為要求“得會”的會員數量較少,自上而下不會發生支付危機,“會金字塔”不會馬上倒塌。但從長期看,一方面,由於絕大部分資金是在塔內周轉,無法實現增值,而大小職業會首的自然揮霍更是使之減少;另一方面,塔基向上的利息要求卻在不斷增加,如此發展下去必然導致自上而下的支付困難。開始時還可以通過大會首間的互相調劑暫時緩解,但當“會”在一定區域內達到極限時,支付危機再也無法解決,最終將導致“炸會”。一旦炸會,後果不堪設想。如1986年溫州抬會事件,至今令人談之色變。這場民間抬會參加人數達30萬人之多,會款發生額達8億人民幣,其災難性的直接後果是:63人自殺,200餘人潛逃,近千人被非法關押、拷打、摧殘,數萬家庭負債纍纍傾家蕩產。
以標會這種最常見的形式為例。標會遵循著一套簡單規則:一個自然人作為會頭,出於某種目的組織起有限數量的人員(會腳)。每人每期拿出一定數額的會錢,每期通過投標由一個人得到全部當期會錢。在所有成員以輪轉方式各獲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會錢之後,即告終結。
用K表示每次投標的本金,M表示會腳的人數。在標會成立時,所有的會腳首先向會頭支付K作為參會的條件。會頭由此獲得總額為M×K的無息資金貸款。與此同時,會腳進行首次投標。願意投標的會腳根據自身的資金需求狀況和投標策略提出各自資金的借款利率。這種利率是通過獲得這筆資金的意願折扣來表示。
假設其中某個會腳M1,願意提供的折扣最大為 P1,則他將獲得其他會腳按照P1的折扣提供給他的資金,即(M-1)×(K-P1)。己中標的會腳稱為“死會腳”,他不能再參與投標。從第一次投標直至最後一次投標前(不包括最後一次)他每次必須支付K來償還這筆貸款。其他尚未中標的會腳稱為“活會腳”,有權參與以後的投標。以此類推,在第i個月,有i-1個人已經成為“死會腳”,由剩餘的M-i+1個“活會腳”進行競標。願意提供的最大折扣為Pi,中標者為Mi,獲得的資金為(i-1)×K+(M-i)×(K-Pi)。在最後一個月,只有一個人沒有獲得過資金。他獲得的資金為M×K,由會頭支付。
從標會運行機制可以看出,標會形成的利率是一個純市場化的利率,它是由參與主體通過拍賣競爭所達到的一個均衡,因而能夠及時有效地反映市場資金當時的供求狀況。當參與主體對資金的需求比較大時,所願意提供的折扣水平就比較大,此時的貸款利率也就比較高;當市場主體對資金的需求不足,大部分參與者都是資金的盈餘者時,參與者所願意提供的折扣就比較小,市場利率就比較低。當然,由於標會的參與主體數量少,容易受到一些突發事件的影響,因而利率容易波動。
對各種“會”的特點進行分析後,可以看出,投機性標會和抬會是兩種不良形式,它們的不合理性和高風險性都構成了政府對其打擊取締的理由。然而,目前普遍存在的是家戶間的標會,其特點如下:
1、入會者之間關係密切,相互間知根知底,有很強的道德約束,保證這種原始的無擔保信用關係能夠保持。相對於正規金融,這種民間信用調查信息不對稱程度要小得多。
2、通過“會”獲取資金與向國有銀行或信用社貸款不同:一是不需抵押或經濟擔保;二是無須複雜手續;三是具有很強的互助性質。
3、以“會”進行的融資往往帶有風險投資或風險貸款性質,類似於共同創業投資基金。站在投資人或經理人身後的會腳們相當於評審決策委員會,擁有對資金的用途進行評議的權力。得款者不能僅向出資人簡單說明將資金用於生意上的周轉,而且要詳細介紹生意計劃。會中人要對他的計劃和能力進行認真的討論、評估,如認為原計劃太過冒險,可提出改進或拒絕支付。此類民間金融形式蘊含著一種民間資本理性選擇經理人和產業的內容。
4、“會”的單筆規模受自身活動方式的限制。一是民間金融活動的非機構化,資金來源受限。在每個會中,經濟實力最小的人往往構成“會”的規模的制約邊界。二是分散放貸規避風險的本能在起作用,“會”這種民間放貸形式缺乏法律保障,靠面子維持信用。某人的面子值多少錢往往有個影子價格存在,因此,會的單筆規模有種自控機制在發揮作用。
由此可見,呈會和家戶間的標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實證明,它們對城鄉經濟的繁榮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起著不可否認的積極作用,應該允許其保留或往更好的方向發展。
民間合會作為地下金融,從法律角度講是半合法成分,只能游走於灰色地帶。一方面出於其潛在的金融風險,政府一直採取抵制的態度;另一方面,它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又起著正規金融無法替代的作用。
在正規金融尚無法完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之前,民間合會作為一種自發的資金借貸形式仍將繼續存在。但是要對標會這種民間金融活動的功能作正確界定。它的定位應是在正規金融無法發揮作用的條件下承擔起民間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責任。其立足點是通過資金供給者和需求者的組合,以資金供給者提供的資金為資金需求者提供融資服務,滿足需求者某種特定的融資需求。這種特定融資需求的特征是:
(1)資金規模有限。主要是一些小額的短期融資;
(2)資金需求比較容易受到家庭突發事件的影響。這些需求是正規金融所無法滿足的。家戶間的標會就滿足這些特定的融資需求,從而從源頭上減小了投機、詐騙等違約事件發生的概率,確保整個標會組織能夠有序地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