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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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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

目錄

什麼是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賃合同規定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條款。

  應明確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位置、類別、結構、面積等;如僅出租一部分,還應說明承租人專用部分和共用部分。必要時,應以圖表加以標明。

  2、租金條款。

  應明確租金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期限。城市住宅用房租金,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交國家。

  3、租期條款。

  通常應明確租賃始期和終期;未定租期,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但應給承租人一定寬限期讓其找房搬遷或騰讓部分房屋。

  4、房屋使用、養護條款。

  應明確房屋用途和雙方當事人的維修保養義務。

  5、違約責任條款。

  應明確規定解除合同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的承擔。

  除上述主要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自己認為有必要的其他內容,如水電費負擔等進行協商,訂立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 出租人的義務。

  (1)按約定將房屋交給承租人占有使用。這是出租人最主要的義務。

  (2)保證出租的房屋適合承租人使用,並保證該房屋不被第三人提出任何權利要求(即品質擔保義務和權利擔保義務)。

  (3)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證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4)租賃期間出賣租賃房屋的,應保證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不得在買賣合同中訂有妨礙承租人行使租賃權的條款。租賃期滿後房屋繼續出租的,應保證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

  2、承租人的義務

  (1)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這是承租人最主要的義務。

  (2)按約定用途使用房屋和正常、合理使用房屋,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原狀。

  (3)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對房屋的使用權

  (4)租賃期滿 按約定返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合同全部義務履行,租期屆滿而未續租;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如出租房屋未及交付即因地震而倒坍;

  3、一方違約,對方解除合同。包括:

  (1)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

  (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租、換租或進行非法活動;

  (3)承租人無故空置房屋不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

  (4)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

  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購房屋或另租房屋;

  5、出租房屋被出賣、贈與、繼承(僅導致原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與新房主產生新的租賃關係);

  6、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的責任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得請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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