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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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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網站名稱

  網站名稱是網站所有人為了標表自己的網站並與其他網站進行區別而為網站所命的名稱,例如新浪搜狐等等。網站名稱的作用歸根結底就是標表作用,以方便網站訪問人訪問網站。

網站名稱的法律屬性[1]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範圍主要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等,這些知識產權權利的取得、權利構成要件、權利行使及保護等都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因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及排他性,一旦授權將產生絕對的對世效力,故授權必須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及相關行政機關的嚴格審查,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律之外創設知識產權。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下,並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授予“網站名稱”以權利,所以所謂的“網站名稱權”根本不存在。

  至於通信管理局核發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其依據是國務院2000年9月頒佈並實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立法目的是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資質審批及監管、處罰等,其並不涉及“網站名稱”的審查、授權或管理。雖然在審批文件中對‘京旅游網”網站名稱有所提及,但並不是核准註冊網站名稱,網站經營者也不能由此取得法律意義上的網站名稱權。

網站名稱受保護需滿足的構成要件[1]

  因為網站名稱並沒有經過法定程式公示或明確授權,目前,網站名稱欲得到法律保護,應當具有識別性標記的特征,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保護條件。也就是說。網站名稱只有經過大量、持續地使用或宣傳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能通過該網站名稱識別不同的網站或服務來源,在這種意義上,網站名稱才能形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民事權利或權益。

  (1)該網站名稱為特有,具有顯著性和識別力所謂“特有”。是指該網站名稱非為相關網站、服務所通用,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如“新浪”、“搜狐”、“網易”等。網站名稱的顯著性一般以其原始獨創性為根基,亦有通過持續的使用和宣傳使網站名稱產生“第二含義”上的後天顯著性。“網站名稱”的識別力,主要是指。該“網站名稱”與網站經營者形成了一一對應關係。相關公眾在網路上一看到該網站名稱。或與該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就能自然地與該網站經營者、該網站提供的特定服務相對應或產生聯想。即該網站名稱產生了類似於未註冊商標的網路標識功能和區分市場主體的作用。

  (2)網站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認定知名網站,通常應考慮該網站所提供的服務的時間長短及市場占有率,該網站為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網站以廣告或其他方式宣傳的資金投入、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網站是否知名。直接影響該網站名稱在相關公眾中的識別力,及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發生的可能等根本問題。故判斷網站是否知名。是確立該網站名稱是否應給予保護的重要前提。從現實情況考慮,網路上存在著大量的以行業名稱或產品通用名稱命名的網站名稱。例如“旅游網”、“旅游人網”、“旅游信息網”等。這些網站名稱都利用了公有領域的內容。這些網站名稱由於不具有先天顯著性,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網站名稱已經通過大量使用、宣傳,具有相當知名度而產生後天顯著性和識別力,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網站名稱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網站名稱與功能變數名稱的區別

  功能變數名稱又稱網址,是與IP地址相對應的,用來標示聯入網際網路的電腦所在位置的一組字元標識。互聯網上的每台主機都有一個獨一無二的數字地址,稱為IP地址。每一個IP地址由4組數字組成,如“192. 168. 0. 10”,這些數字極難記憶。因此,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人們用字母代替數字,創建了功能變數名稱系統。[ 李垚葳:“論功能變數名稱權的法律保護”,載《重慶工商大學學報》,2009年8月,第26捲第4期。]由此可見,功能變數名稱是技術性定位電腦網路地址的符號化表現形式,取得功能變數名稱實際上是取得了一個IP地址,通過這個功能變數名稱,網路將其解析為具體的數字化IP地址。由於功能變數名稱與IP地址在全球範圍內是一一對應的關係,因此,一方面這使得功能變數名稱與功能變數名稱之間各不相同,也就不會有真正的功能變數名稱與功能變數名稱之間的衝突。當然,功能變數名稱模仿以及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商號、法人名稱等的衝突是另外一回事。另一方面,取得功能變數名稱的人可以輕鬆地控制自己的功能變數名稱,以技術手段得以有效地抗拒他人的褫奪。

  正是源於功能變數名稱的這一技術性特點,很多學者認為功能變數名稱權具有物權屬性。這尤其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在所有權人不向他人讓渡所有權權能的情況下,所有權人通過對物的實際占有即能有效地排除他人同時對該物進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即,所有權人對物能夠得以排他地獨占利益是基於對物的事實控制狀態,而功能變數名稱權人對功能變數名稱能夠得以排他地獨占利益則是基於功能變數名稱本身的技術性控制特征。

  但是,網站名稱與功能變數名稱不同。網站名稱是網站所有人命名的,在技術上,它與功能變數名稱並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係。因此,不同功能變數名稱的網站完全可以取相同的網站名稱,網站之間因名稱的相同而發生衝突不能通過技術手段解決,如果要限制網站名稱的相同,只能通過法律手段

  網站名稱與功能變數名稱之間的不同可以總結為多個方面,有學者總結了六個方面的不同,分別是作用不同、產生方式不同、組成要素不同、技術特征不同、地域性不同、時間性不同。[耿勝先、孫海龍:“論網站名稱的知識產權保護”,載《網路法律評論》,2006年11月。但是,如果從法律角度看待功能變數名稱與網站名稱之間的不同,其實最本質性的就是技術特征不同。它是其他各個不同點的根源,也將成為定性功能變數名稱權及網站名稱權不同法律屬性的出發點和根源。

  (二)網站名稱與商標的區別

  商標是商業經營者對其商品和服務所做的標記,用以與同類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區別,方便消費者購買消費。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其根本性的區別就在於二者針對或者適用於不同的世界、不同的領域。基本上,商標針對現實世界的商品和服務,而網站名稱針對的是網路世界提供的信息及利用網路平臺提供的服務。基於這一點的本質性不同,導致了網站名稱可以是商用的,也可以是非商用的;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是個人的,從而決定了二者在適用範圍、產生方式、組成要素、標示力、顯著性、保護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著顯著地區別。這也是不能用商標法調整網站名稱的原因。

  (三)網站名稱與法人及其他組織名稱的區別

  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名稱,是為了標表不同的民事主體。而網站名稱,則是為標表不同網站之用,這是二者的根本區別所在。儘管有時網站名稱與民事主體名稱可能相同,但是二者在法律屬性上截然不同。簡而言之,法人與其他組織名稱,屬於民事權利主體範疇,而網站名稱則隸屬於民事權利客體之列。

參考文獻

  1. 1.0 1.1 周丹丹.“網站名稱”是否受法律保護(J).中小企業科技.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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