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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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社會責任(Corporation's environmental socia responsibility/Enterprise's 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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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環境社會責任[1]
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自身營利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對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環境責任包括企業在保護環境方面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
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產生並非偶然,是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生產力的提高,人類利用和改造環境的能力空前增強,對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排放急劇增長,由此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嚴峻的環境問題。
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隨著企業的力量不斷壯大,以及工業發展對社會負面影響的日益暴露,社會對企業的關註程度提高。人們開始探討企業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以外,還要承擔帶有一定公共性的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引起關註,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
20世紀30年代以來,由於環境公害頻繁發生,社會開始更多地關註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
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推廣,國際領域內環保浪潮的興起、國內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積極干預和公眾環境意識的逐步提高,促使環境保護成為社會個體維護自身生存與發展的自覺行動。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己經開始引起廣泛重視。企業作為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主體,也開始將環境保護、環境管理納入企業的經營決策之中,作為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主體,也開始將環境保護、環境管理納入企業的經營決策之中,尋求自身發展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一致性。西方發達國家在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上儘管爭論較多,但是就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問題上觀點較為一致,把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切實納入社會經濟實踐並制定相關標準、規範。政府也加強了相關的國內立法,把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和建立迴圈經濟發展模式具體化和法律化。
雖然我國於1979年已頒佈施行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3年底國務院宣佈“環境保護是中國一項基本國策”,1989年制定了現行的《環境保護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之後,中國正式發表了《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明確了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但是,我國目前面臨著嚴峻的生態環境形勢,資源短缺和浪費的現象並存。我國人口眾多,經濟持續多年的高速發展,使我國的資源、能源短缺問題日漸突出,每年要從國外進口大量的資源。但同時,我國的資源浪費現象非常驚人,據世界銀行和國內有關機構測算,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經濟增長有2/3是對生態上實現的。2003年,我國消耗了世界鋼鐵總量的30%,水泥總產量的40%,煤炭總產量的31%,但GDP僅占世界的4%。我國石油消耗量的1/3要靠進口,世界鐵礦石和鋁礬土貿易量中的絕大部分被我國採購。此外,我國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1/5的水資源和不到1/3的土地資源己出現全面緊缺勢頭。我國“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是造成我國資源環境瓶頸約束的根本原因。
為了保障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必須處理好環境保護和經濟增長的關係。而環境問題主要是由經濟發展的目的不明確、發展的方式不當引起的。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改變社會經濟發展模式,調整社會經濟活動與生態系統之間不平衡的物質交換關係,走迴圈經濟的發展道路。迴圈經濟要求企業具有環境成本意識和與自然和諧統一原則,使企業的生產經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迴圈過程相互和諧,以儘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取儘可能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社會是企業的依托,企業是社會的細胞”,作為經濟最根本因素的企業,只有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方針和目標,才能推出有利於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實際舉措,才能被社會所接納,才有足夠的發展空間。因此,企業可持續發展問題是整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問題,加強對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尤其顯得重要和必要。
1.社會利益觀念的確立
所謂社會利益理論就是法律目的是為了社會利益而非個人利益,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目的而產生的。
社會責任的提出和社會利益觀念的確立應該說是一脈相承的,其旨在追求經濟的整體利益並將個別主體(企業)行為置於整個社會利益中加以評價,“在傳統的私有權神聖的法律理念的支配下,法律對個別主體的財產權及其派生的行為保護過於寬泛,以至於較少的考慮個別主體的外部性,亦不理會個別主體損害資源的財產權濫用行為。然而,在社會整體利益至上的情況下,這些個別主體的行為則被法律給予否定評價,受到限制或被糾正。在前一種情況下,就個別主體而言,也往往是有效益的,但整個社會則可能出現效益下降的趨勢。在後一種情況下,個體效益雖受到了遏制,但社會整體效益卻在上升”。因此,強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以維護社會利益應當是當代立法活動的核心內容。當然,強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並非否定個人利益的存在,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保護才是對個體利益的最好保護。可見,社會利益觀念的確立對於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尤其是環境社會責任奠定了理論基礎。
2.正義與秩序
“正義與秩序”無疑越來越成為時代與我們社會追尋的基本價值。
這些基本價值檢驗著任何一項事業和行為的正當性(合理性),併成為支撐社會發展的強大精神力量。毫無疑問,它們也成為企業行為與事業的精神價值支柱,更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正義是人類文明發展追求的根本目標之一。“我們建立這個國家的目標並不是為了某一階級的單獨突出的幸福,而是為了全體公民的最大幸福”。美國社會學家萊斯特·沃德認為,正義存在於“社會對那些原來就不平等的社會條件所強行施予的一種人為的平等之中”。康德將正義定義為“一些條件之總和,在那些條件下,一個人的意志能夠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則同另一個人的意志結合起來”。約翰·羅爾斯認為“一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於如何分配基本的權利義務,依賴於在社會的不同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條件”。這些關於“正義”的思想理論無疑為企業行為取捨(社會責任承擔)提供了思想理論支持。
秩序在人類生活及行為中起著極為重要的導向作用。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存在著某種程度不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法律關心不僅是獲得正確的結果,它還關心穩定性,為了穩定性,法律會頻頻犧牲實質正義”。人們追求秩序,既是自身生存與發展的目的之一,也是前提條件之一。“規範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對該規範性制度的嚴格遵守,乃是在社會中推行法治所必須依憑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企業既然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組織體,其一切行為一方面要服從於法治的規則與秩序,另一方面,自身也要為法治秩序的形成與發展貢獻力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承擔正是基於此理論主張。
1.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產生的外部壓力
企業從20世紀以來便是人類經濟活動的核心,企業可說是資金、技術及人力等要素的結合體,而其目標及運作方式更是朝著追求利潤前進。企業有如此大的資源,以及追求利潤的運作機制,忽略了對環境的關懷,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將危害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當前,企業經濟活動規模的擴張加大了環境資源的消耗,工業活動廢棄物的排放及隨意堆棄更加重了環境的負擔。
隨著環保意識的抬頭,社會對環境的關註提高,政府及相關利益團體都希望藉由各種規範、手段防止企業傷害環境。一直以來,企業對於環境常常以消極的心態響應,但隨著環保意識的高漲,企業很難再繼續忽視環境議題。其外部壓力來源有:
第一,社會大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提高。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社會大眾對於企業的期望已逐漸從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濟成長等消極面轉變為善盡社會責任,改善生活質量等積極面。在一般大眾的觀念中,企業己無法為了追求最大利潤,或以追求經濟發展為由而任意逃避對環境的保護責任。
第二,政府對於環境保護的積極規範。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計劃及規範對於企業的營運活動更造成了相當的影響。
第三,國際社會對環境議題的自律與規範。基於同一地球村的理念,環境議題並非單一國家或地區的問題,而是屬於全球性的議題,都是人類社會要共同承擔的。有鑒於此,自1970年之後,國際社會開始訂立許多公約來規範各國及企業的活動,近年來環境議題與國際貿易聯繫日益密切,因此迫使企業重視環境的保護。
2.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產生的內部動因
除了來自於外部的壓力外,企業承擔環境社會責任也是企業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企業從追求利益的本質出發,充分認識到企業利益與環境,特別是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與環境、社會的關係不再是分離、對立的,而是相互促進、相互協調的,企業承擔環境社會責任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好處,不承擔環境社會責任就會付出很大代價。同時也認識到不僅要使企業生產的產品擁有較高的知名度,而且,企業還要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會形象,才能夠更多地贏得顧客的青睞和消費者的滿意。
由此可見,企業己經充分意識到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實現,要以社會公眾利益的實現為前提,企業不僅在企業內部的管理、經營理念中體現了對環境社會責任的承擔,而且還主動參與到環境社會責任的推廣運動中。消極方面,包括對污染防治設備的投資;積極方面,包括形成環保體系,以自身為核心,推動合作廠商對於環境保護的重視。這些企業自發性的活動對於產業環保氣候的形成、同業的倫理規範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第一、法定性
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責任內容,既包括作為獨立部門法的環境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也包括其他部門法中所規定的有關於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內容的法律責任。
第二、可實施性
這裡的可實施性分為兩層含義:
其一,承擔相應責任的行為的可能性。即如果企業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則能夠使其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行為必然在現實中是可行的。例如,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超標排污則對其處以罰款,這種罰款的行為在現實中是可能的。
其二,承擔相應責任的行為的可行性。即如果企業違反法定強制性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形式在效果上是可行的。這裡的可行性不是指行為能不能夠完成,而是指行為的事實可以達到預定的立法效果。
1.控制企業向社會外化環境成本
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企業對環境成本的研究和運用滯後,環境成本往往只作為企業製造費用的一部分被核算和分配,無視環境成本的常規核計方法--環境費用,它一般應包括利用自然資源的全部開支、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開支和外部成本、以及社會方面的開支(如環境稅、環境損害賠償費、環境責任保險費等)。在生產經營中往往只計算對自身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的成本和收益,忽略其活動造成社會性的環境成本代價,甚至將其外部化轉嫁給社會大眾和未來,造成單個市場主體的成本和收益與社會成本和收益極不一致,出現所謂的“外部不經濟性”。未將外部環境開支全面納入成本核算體系,這是造成企業環境問題未能根本改觀的根源之一。
讓企業承擔環境社會責任就是為了讓企業內化其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成本。環境社會責任以環境法律規範所規定的強制性環境義務為前提,這些義務的設定是為了把企業的行為限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即合理利用環境資源。企業如果違反法律義務,則會得到否定性的法律評價,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其中義務和責任的內容和方式應當圍繞企業外化其環境成本的不同行為方式加以設定。
2.適應迴圈經濟發展模式的需要
“迴圈經濟”一詞,是由美國經濟學家K?波爾丁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的,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迴圈來發展的經濟。
迴圈經濟在微觀層面上,要求企業節約能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減量化;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並延伸到廢舊物資回收和再生利用;根據資源條件和產業佈局,延長和拓寬生產鏈條,促進產業間的共生。迴圈經濟在巨集觀層面上,要求對產業結構和佈局進行調整,將迴圈經濟理念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領域、各環節,建立和完善全社會的資源迴圈利用體系。
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概念的界定有利於推行迴圈經濟發展模式,迴圈經濟要求企業具有環境成本意識,在一定意義上說,企業間的競爭,是技術的競爭,是提高資源與能源效率的競爭。
1.企業決策中的環境社會責任
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承擔主要是通過企業行為表現出來的,企業的行為又是受制於企業決策層的。《公司法》賦予了企業管理層(股東會、董事會)以決策權,因此,要承擔環境社會責任,企業在決策中就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企業決策的要素之中。對環境與發展的各種因素和條件加以考慮,把握事物發展的來龍去脈,影響環境的各種制約關係。企業應在決策中進行成本動因分析,尋求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案。綠色成本管理不僅要對生產經營成本動因進行分析,還要對因生產經營造成環境污染、資源耗費以及產品對人的影響而負擔的損失和為了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所發生支出動因進行分析。通過對各種成本動因和相關成本之間的分析,可以正確地分配各項間接費用,正確地計算產品成本。在正確計算產品成本的前提下,著重考慮傳統成本管理未予考慮的綠色成本動因,尋求獲得成本優勢的有效辦法。
2.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環境社會責任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切實履行環境社會責任,對改善環境質量非常必要。清潔生產(Clean Production)是要從根本上解決工業污染的問題,即在污染前採取對策防止,而不是在污染後採取措施治理,將污染物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實行工業生產全過程式控制制。
根據經濟可持續發展對資源和環境的要求,清潔生產謀求達到兩個目標:
第一、通過資源的綜合利用,短缺資源的代用,二次能源的利用,及節能、降耗、節水,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減緩資源耗竭;
第二、減少廢物和污染物的排放,促進工業產品生產、消耗過程與環境相融,降低工業活動對人類和環境造成的風險。
清潔生產從髮端就是基於企業自願原則,政府只能要求企業守法達標,至於企業用什麼方法實現守法達標,以及達標之後是否願意做得更好,那是企業自己的事,政府無權干涉。因此,清潔生產今後的發展首先還是基於鼓勵企業自願參加,不採用政府強制性措施,而是建立市場機制下的清潔生產運作模式,政府加以規範、培育和管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承擔以清潔生產為核心的環境責任,且這種責任貫穿於生產全過程和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全過程。
3.企業的生產者延伸責任
生產者延伸責任是以現代環境管理原則實現產品系統環境性能改善的一種主要理論。生產者延伸責任可以概括為:產品生產者以回收再生處置產品使用後的廢物而承擔的各種形式的法律義務。
傳統的環境管理中,企業僅對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而在生產者延伸責任理論指導下,企業要在產品的生命周期內(包括生產過程和生命結束階段)承擔環境保護責任,完成廢棄產品的回收、處置等一系列工作。通常,企業承擔的生產者延伸責任有以下幾種類型:經濟責任,指企業承擔產品生命周期內全部或部分環境成本,如產品的回收,迴圈利用或最終處置;具體責任,指的是企業直接參与廢棄產品的管理,負責產品回收以及限期淘汰有毒有害危險材料的使用等;信息責任,指企業應當提供關於產品環境性能的信息,以及該產品如何以環境可接受的方式再利用或再生等信息。
1.加強企業環境管理的理念
隨著人們的環境意識不斷加強和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深入人心,環境因素對產品競爭力的影響將會越來越大。目前,我們衡量一個企業的產品競爭力,除了它的價格競爭力和非價格競爭力(即產品的質量、包裝、品牌及服務等)以外,還應加上一個環境因素,即環境競爭力。
因此,企業必須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方面承擔社會責任。也就是說,企業應改變現行的經濟主義價值理念指導下的企業管理方式,通過實施環境管理,使自己的經濟行為同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的發展協調起來。
環境管理重視經濟社會發展同生態環境相協調,以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作為現代企業,追求利潤不應再是企業唯一的目標,它只是企業實現健康持續發展的基礎,而企業賴以活動和生存的生態系統以及在知識經濟時代能夠掌握並創造知識、技術、信息的人才應是企業發展和追求的最根本目標。人作為企業和社會發展中的能動因素,就要充分運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技術、信息,在創造利潤、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努力保護和促進與生態和社會環境的和諧統一,以維持永續的發展。
2.加強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構建
環境管理體系是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企業內部的環境管理標準體系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企業環境管理行為的系統、完整、規範的表達形式,有利於高效、合理地系統調控企業的環境行為,有利於企業實現對社會的環境承諾,保證環境承諾和環境行為活動所需的資源投放和有效措施;通過迴圈反饋,保持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動態優化。
我國國內企業界目前存在的不可否認的現象是,大多數企業其環境管理是由零星的、旨在控制和防止污染的項目構成,企業的環境政策多是為滿足達標排放的需要,偏重於“末端治理”而傳統的以末端治理方式來控制污染源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
實踐表明,企業運行環境管理體系可以給企業帶來的益處表現為:第一、控制運作成本和環境風險。通過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增加廢棄物的再利用和周期性使用,逐步增加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產品的附加值等,使企業的製造成本得以減少,效益得以提高。通過避免發生與行業事故、消費者抵制和環保投訴等相關的成本,從而控制環境風險。第二、改善企業形象。通過改善產品和服務質量,來增強企業的環境責任意識,將環境污染治理甚至罰款變成環境保護的投資,降低了影響環境的資源消耗,樹立了良好的環境形象。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使企業效益、銷售額、顧客滿意度、全員參與都得到了加強或提高。
1.強化推行第三方認證的ISO14000系列標準
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其目的是通過在全球範圍內實施這套標準,從環境管理和經濟發展的結合上去規範企業和社會團體等所有組織的環境行為,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和節約資源,減少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維持和持續改善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環境。
ISO14000的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模式是基於策劃(Plan)-實施(Do)-檢查(Cheek)-改進(Action)的運行模式(PDCA模式)。即,策劃:企業對與環境行為相關的環境法規進行分析評價,明確應負的環境責任,由企業最高層制定環境方針,建立所需的目標和過程,以實現組織的環境方針所期望的結果;實施:根據方針制定環境目標和實現目標的管理方案,對過程予以實施;檢查:根據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過程進行監測和測量,並報告其結果;改進:採取措施,以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
ISO14000系列標準的實施,為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提供了合適的規範,使企業環境管理更加規範有序,成為企業環境行為的有效約束機制,有利於企業實現環境優先、達到全面管理、預防與全過程式控制制污染並持續改進的目的。
2.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起到四個方面的作用。一是企業通過環境信息披露可以滿足消費者、投資者、管理者等利益關係人對環境信息的需求,從而使得自己獲得競爭優勢;二是給予企業環境保護的壓力,將環境保護與其經濟利益結合起來,從而降低企業經濟活動中對環境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三是通過信息披露向公眾表明其無污染的特性或為環境負責的態度,從而消除公眾對企業存在的誤解並減輕公眾對其的環境保護所施加的壓力;四是信息透明可以使得其他機構借鑒到在環境保護上一些好的做法並獲取可迴圈利用的資源信息,並使得政策制定者能夠做出更為有效的決策。
通過建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我們可以要求企業定期或不定期地公開一切與環境有關的信息,從而打開企業的“後窗”認清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真面目,使得企業在社會與法律的監督下承擔其應盡的環境責任與由於對環境的破壞而應負有的經濟上的損失,並實現企業在競爭中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3.公眾參與監督層面
通過對國外法律制度的考察,我們知道,發達國家的企業之所以能有效地承擔環境社會責任,除了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激勵外,還有廣泛的社會公眾參與,使企業能有效承擔其環境社會責任。各國通過法律加強了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規定,如通過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使公眾可通過司法途徑有效地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促使企業面對環境問題能更積極地承擔環境社會責任。而與發達國家較為完備的公眾參與制度相比,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尤其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使得公眾難以對企業的污染破壞環境行為加以有效監督。
1.加強政府的監督
企業在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中,政府部門應在巨集觀層面實施必要的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l)對企業發展建設過程的環境管理。如立項階段的環境規劃與環保審查、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生產工藝的綜合防治設計、環保措施的檢查與落實,環保設施、單項工程及環保對策的驗收。
(2)對產品生產過程的環境管理。不僅強化對過去污染源排放的環境管理,而且要強化對生產過程的環境審計。
(3)對產品生命周期的環境管理。加強對產品的生命周期的環境管理的目的,即通過採用產品生命周期評價,在生產過程的最前端,就將環境因素和預防污染的環保法規措施納入到產品設計準則之中,力求從產品生命全過程的角度來減輕環境的污染負荷,足以體現環境與經濟一體化的思想。
(4)對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環境管理。主要包括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審核與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兩個環節,須由政府認可的認證機構實施,旨在明確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對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准則的符合情況、體系是否得到正確的實施與保持、內部管理評審過程是否足以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用與有效。
2.綠色市場準入制度
政府工商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綠化”來促使及引導企業承擔起環境責任。可將企業提供其擬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採取哪些環保措施的資料作為其註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並與當地環保部門配合,由環保部門對企業的排污設施以及與生產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評估,對達到一定標準的才能予以核准登記,對沒有達到一定標準的暫緩登記。
此外還可在登記註冊方面增加環節如政府告知與企業承諾。尤其在政府告知這一塊,工商管理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某一生產經營活動所應當符合或達到的環境保護條件、標準和要求,以及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申請人書面承諾已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標準和要求,並承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後,即可對申請人申請的事項表示同意或認可。同時相關管理部門還可通過註冊登記備案,從中整理出可供相關企業考慮的資源迴圈利用的信息並及時進行反饋做好牽線搭橋的工作。
實行綠色市場準入制度我們可以將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從一開始就拒之門外,可以從源頭起把好環保關,可以促使企業自覺履行環境責任,從而實現企業在市場競爭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實質公平與“雙贏”,最終實現個體效率與社會整體效率的統一。
3.企業綠色採購制度
面對國際上愈來愈嚴格的產品環保要求以及對企業承擔環境責任日趨重視,我國企業從原材料選購開始就應認真貫徹迴圈經濟的3R 原則,才能真正做到從長遠出發保護環境,合理、節約使用資源並可預防企業遭遇國際綠色壁壘的衝擊。故借鑒國外先進做法結合我國國情將企業綠色採購制度化,通過確定相關原材料成份限制標準、鼓勵物質不斷迴圈利用,給予企業政策性補貼與獎勵及對惡意耗費資源的企業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等措施,來促使企業真正做到從“源頭”出發保護環境與節約合理使用自然資源。
4.綠色稅收制度
從我國實際出發,從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意識程度來看,對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創新改革將其“綠化”,將有助於促使企業承擔起環境責任。從稅收的強制性角度出發,按照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和污染者負擔原則,國家通過對開發、利用、破壞、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者徵稅,迫使相關社會組織承擔環境污染或破壞生態所造成的外部成本,促使他們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選擇更加有利於保護環境資源的生產、經營方式,真正達到促進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向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方向調整。若通過對污染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稅,就會導致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增加,利潤水平降低;同時對於那些合乎環保要求的企業實行減免稅等優惠政策,支持他們的環保措施,從而促進企業科技進步與平等競爭,並糾正市場機制帶來的短期行為,使得環境資源配置最優化,從而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相協調的目標得以充分實現。
5.環境審計制度
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法制化的產物,環境審計的實施有利於保證環保法規的貫徹執行,制止或防止環境污染,有利於企業加強內部環境控制,採取正確有效的政策措施,防範和控制來自環境的風險。
近二十年來,我國雖然頒佈了一系列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但缺乏具體規範環境審計工作的法規。已頒佈的《審計法》、《中國獨立審計準則》等法規中,都沒有環境審計的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使環境審計實施缺少法律依據。故審計機關所進行的環境審計仍局限於傳統的針對環保資金使用情況方面的財務審計,審計對象也還局限於國家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等。因此,我們需要通過立法,完善法律體系,使審計組織在環境監督、管理方面有特定的審計許可權,充分發揮審計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環境審計工作細則,使環境審計的範圍、內容、程式和方法等走向制度化,使環境審計的實務操作規範化,提高環境審計工作質量。建議對我國現行審計法進行適當修改,通過國家強制力,自上而下、有步驟地推行環境審計制度,從而實現政府履行環境監督管理職能與企業切實承擔起並實現環境責任。
6.公司環境監事制度
結合監事制度建立的目的與作用,筆者認為在原有的監事人數的基礎上增加其企業環境保護監督職權或專門設立一名環境監事,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制度嘗試。為了避免環境監事形同虛設,無法切實履行其職能,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保障:首先,在人選方面,由公司聘用專業的環保人士,該人選應從政府環保部門擬定並定期公佈的符合環境監事資格的人員名單中產生。其次,應當賦予環境監事相應的職權。最後,對環境監事履行職責情況可實行一定的獎懲措施。由環保機構對各個企業的環境監事進行年度考核,對於一些排污治理比較到位或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環境監事可以視其發揮的作用而給予一定獎勵;對於一些沒有盡到自身職責的環境監事,政府可以要求公司更換人選。
7.建立和完善公司社會責任法律體系
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已有不少關於公司社會責任方面的內容,已明確表明企業應承擔環境保護之責任,併為此後制定企業如何承擔環境責任的具體措施奠定基礎並提供了指導思想。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尚存在:過於原則性、堅持末端治理的理念、可操作性不強及違反時應承擔法律責任之不足等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健全法律法規,使更多的利益相關方參與到公司的治理中來,使公司的經營真正能夠體現社會整體的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健康發展。
同時,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和改革的進一步推進以及社會倫理的變遷,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內涵將不斷更新;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的內容將不斷調整;公司社會責任的行為規範和裁判規範功能也將不斷提升和強化。因此,最高審判機關應及時編輯發佈有關公司社會條文司法化的典型案例,指導地方審判機關審判類似案件,保證審判的公正性,提高審判效率。
我國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律支撐[2]
由於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承擔已經勢在必行,目前最緊迫的是要完善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律制度。
1.迴圈經濟法支撐
迴圈經濟法是企業推行社會責任方面規定最全面的法律,它主要涵蓋以下幾個制度:
一是迴圈經濟規劃制度。國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製全國迴圈經濟發展規劃,迴圈經濟發展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應當分解到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建立責任制。
二是鼓勵、限制、禁止名錄規定。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和公佈鼓勵、限制國和禁止的產品目錄,對消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落後工藝、設備實行強制淘汰制度。
三是資源節約及迴圈利用產品的優先準入制度。凡是利用各種廢物生產的再生產品,市場優先準入。對企業利用餘熱、餘壓、生物質能、垃圾熱能、沼氣等所發的電力,電網-活必須無條件收購,並給予一定時期的幅度不同的價格優惠;對利用生產、建設和生活中產評生的廢物生產迴圈利用產品的項目,國家給予優先立項、財政補貼、投資傾斜等優惠政策。
四是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生產企業實施“綠色設計”,降低回收處理成本。生產或進口者應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承擔回收利用的責任,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產銷合同承擔回收廢舊物品和包裝物的連帶責任。
五是迴圈經濟績效評價與考核制度。國家確立資源生產率、資源迴圈利用率等迴圈經濟績效評價和考核指標。各級政府應當依據迴圈經濟績效評價和考核指標,對企業發展迴圈經濟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定期向社會公佈。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支撐
消費在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產品或服務只有在被最終消費之後才能真正實現其價值。消費者權利中應包括保障有益於健康、有益於環境的權利,人們不僅要有比較好的消費品和服務,而且要有比較好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在消費者的幾項基本權利中,應當增加“環境權”,以體現消費者享有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另外,在宣傳和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過程中,除了強調消費者的權利外,還要強調消費者的義務,強調“綠色消費”,強調國民消費教育的重要性。這對提高消費者的素質、建立和推廣可持續消費模式都是有益的。
在消費引導方面,各級政府要起到保護環境的表率作用,通過政府的“綠色採購”行為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進行“綠色採購和消費”。例如,在政府採購中,優先採購通過環境標誌認證的產品,優先採購經過清潔生產審計或通過IS014000認證的企業的產品;在使用中,註意節約以及重覆使用,在辦公用品廢棄後主動回收等。
3.稅法支撐
利用稅收手段保護生態環境,改變資源過度消耗的狀態,這並不是一個新興的理念。然而,在現有的“綠色稅收”、“生態稅收”的制度設計中,常常將環境稅的征收與支出作為兩個部分對待,從而導致那些一邊享用公共稅收維持的生態體系,一邊侵害納稅人和公民環境權的行為橫行無阻。環境稅往往還要同時肩負起為地方政府實現其他政策目標如產業政策、能源政策等的艱巨任務。
首先,政府應建立環境資源稅收制度。環境稅收在國際上是一種通行的環境救濟手段,其目的是實現特定的環保目標,通過強化納稅人的環保行為,引導企業與個人放棄或收斂破壞環境的生產活動或消費活動,同時籌集環保資金,用於環境與資源的保護,為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從廣義上說,環境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它不僅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等生態稅,凡是與自然資源有關的稅收調節手段都應包括其中。政府應該通過引入環境稅將環境污染的社會成本內化為企業成本,通過經濟手段調節企業的經濟行為,從而更有效地控制企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
其次,政府還應推行環境補貼制度。對保護資源和環境的生產者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是促進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手段。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對污染控制活動給予直接的財政補貼,制定了與此政策相配套的法規。不少國家還採用間接補貼即減稅的方式鼓勵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具體手段包括減免稅收、比例退稅、特別扣除及投資減稅等。與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在這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筆者認為,應著力構建適應資源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財稅補貼政策體系,通過調整補貼方向維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引導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例如,我們現在不應補貼採油、採礦,而應補貼能源的迴圈再利用;不應補貼化石燃料,而應補貼可再生能源;不應補貼依賴燃油的城市交通系統,而應補貼現代化的城市有軌交通系統。
通過生態稅收體系的設置和運行,作為納稅義務主體的企業會產生改進生產模式的足夠動力。生產商為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會想方設法地適應新的經濟政策,通過採用先進的工藝和技術,不斷降低產品的外部環境成本,而這正是環境稅設立的目標。
4.會計法和審計法支撐
會計作為信息系統,其首要目標是對外提供以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然而,考慮到環境問題的影響,傳統的會計就顯出局限性。例如,環境問題的存在,使得許多資產的價值可能發生貶值,也可能使有些負債不能夠得到反映,從而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另外,由於傳統會計只能提供使用貨幣計量的財務信息,許多環境事項很難用貨幣形式計量,或者根本無法計量。面對傳統會計的缺陷,筆者認為,在會計法中應當引入“環境會計”的概念,在企業中推行環境會計。
環境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研究經濟發展與環境之間的聯繫,確認、計量、記錄環境污染、環境防治、開發和利用的一門新興學科。在環境會計中,計量確認是難點,如何確定環境的環境價值,可以探索更多新的會計方法,如直接市場法、替代性市場法、意願調查評估法、數學模型法等,另外也可以採用非貨幣的計量方法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有關信息。
環境審計是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對公司的環境管理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進行定期審查,以評價公司環境管理責任,促進公司加強環境管理,實現公司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具有獨立性的系統性活動。環境審計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在事前審計中,審計人員應當初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環保內控制度,編製環保審計方案;事中審計應進行符合性和實質性兩方面的測試;事後審計主要有分析審計數據、編製審計報表等。環境會計和環境審計制度的建立對公司實施“綠色管理”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