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圈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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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圈經濟法是指以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旨在促進傳統發展模式向迴圈經濟發展模式轉變,並運用經濟、行政、科技、環境管理等綜合性的調整手段,調整因迴圈經濟活動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
從迴圈經濟法的概念不難看出迴圈經濟法具有以下特征:
(1)生態性。迴圈經濟法強調在生態承載力內發展經濟,以實現人與自然共存共榮的目的,體現的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性特征。
(2)代際性。迴圈經濟法關註人類社會世世代代的永續發展,認為自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用資源,是人類共同體的公共財產,從而具有顯著的代際性特征。
(3)科技性。迴圈經濟法需要應用生態規律指導經濟活動,其通過對經濟系統進行物流和能流分析,運用生命周期理論進行評估,旨在大幅度降低生產和消費過程的資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因而具有十分明顯的科技性。
(4)公益性。迴圈經濟追求的是經濟效率和自然資源高收益率,其主體是抽象的全社會公眾,並由政府來代表。因此,政府必須具備“綠色控制”能力,從追求單純的經濟增長到追求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這就使得迴圈經濟法頗具公益性的特征。
(5)綜合性。由於迴圈經濟貫穿生產、流通及消費等各環節,涉及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這導致迴圈經濟法是一個高度綜合化的法律部門,相關法律部門的交叉和相關學科的滲透,決定其頗具綜合性的特征。
- 陳泉生,鄒燕玲.迴圈經濟法生態人模式初探(A).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