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巨集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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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貿易巨集觀調控[1]
貿易巨集觀調控是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根據巨集觀經濟運行規律與運行目標要求,依據商品流通規律,採取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道德的手段對貿易運行過程從巨集觀上加以規劃、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以保證貿易運行與巨集觀經濟運行保持平衡與協調,保持商品運行的動態供求平衡、結構平衡、地區平衡,保持商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實現生產與消費的基本統一,加速商品流通的發展。
貿易巨集觀調控的特點[2]
貿易巨集觀調控是帶有很多行政特點的調控手段,但它調控的對象畢竟是市場經濟中的貿易活動,所以,它有不同於一般性行政工作的特點。
(一)它以市場供求變化為依據巨集觀調控以實現某一時期所確定的總目標或高指標為依據,也就是說制定計劃或規劃是要揭露市場上實際存在的供求矛盾,以便採取措施去解決矛盾,而不是要把計劃或規劃作為實現某種主觀要求,特別是超高速度指標的工具。
(二)巨集觀調控的對象是市場供給與需求,而不是市場主體貿易巨集觀調控是指導性的,而不應是指令性的,也就是以計劃或規划去作國家調節市場供給需求的依據,而不是要把計劃指標分解,落實到每個市場主體。計劃和規劃所組織的平衡重點是對價值量的平衡而不是實物量的平衡,因而平衡所採取的措施主要是對價值量運動的調節,而不是對實物量的分配和調整。
(三)巨集觀調控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計劃和規劃的實現主要靠經濟手段,靠市場機制的作用,靠經濟利益去誘導、激勵和約束經濟主體的行為,使之適應調節的方向和要求,因而是在尊重商品經濟客觀規律的基礎上,依靠商品經濟客觀規律的作用來實現生產社會化的按比例規律的要求,所以它不是依靠行政手段,更不是排斥市場機制、否定商品經濟客觀規律。
貿易巨集觀調控的目標[2]
- (一)優化貿易資源配置
貿易資源指從事貿易活動的人員、資金、設施、商品、信息等要素。優化資源配置,就是使貿易資源在不同的行業、企業和空間上合理配置和安排,以充分發揮資源的作用,提高資源使用的效率。主要內容包括:
1.優化貿易資源的行業配置。就是使貿易資源在不同的貿易行業合理分佈,並使貿易資源優化配置到有發展前途的新興行業及符合社會需要的優勢行業,並把貿易資源從即將淘汰的行業或供過於求的行業轉移到有生命力的行業或供不應求的行業中去。
2.優化貿易資源的企業配置。包括使大中小型貿易企業比例適當,結構合理;企業經營規模最佳,使貿易資源能夠高效率地利用,實現貿易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
3.優化貿易資源的空間配置。貿易資源的空間配置主要包括貿易資源的地區佈局、沿海與內陸的佈局、城鄉分佈、城市內的佈局、鄉村中的佈局。優化貿易資源的空間配置就是使貿易資源在空間佈局上合理化。
- (二)貿易總量和結構的平衡
1.貿易總量平衡。貿易總量平衡包括許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供給總量與需求總量之間的平衡。它集中表現為社會商品可供量與社會商品購買力之間的平衡,通過貿易巨集觀調控,要在總量上形成商品供給需求比例協調發展的市場,即形成總供給與總需求相互適應、相對均衡的市場格局。
2.貿易結構平衡。即實現供求結構的合理化。主要包括:各大類商品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或工業品、農產品等供給需求結構的平衡,各種主要商品如糧食、石油、鋼鐵等供給需求結構的平衡,以及各種商品的地區供給需求結構的平衡、季節性供給需求結構的平衡、內外貿易結構的平衡。
- (三)維護貿易運行秩序
貿易運行秩序是指貿易活動的各個主體在其運行過程中相互作用、相互聯繫的方式和行為所處的某種狀態,是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的外在表現形式。貿易巨集觀調控在維護貿易運行秩序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
1.制定和確立貿易運行規則。要從法律、經濟、行政、道德等各個不同的角度,制定和確立貿易運行規則。貿易運行規則應具有權威性、公正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來說,在貿易活動領域,貿易運行規則主要包括貿易主體進出規則、貿易客體進出規則、貿易活動行為規則等。
2.加強市場管理。主要通過國家指定的執法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標準化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物價管理部門、食品衛生部門、防疫檢驗部門等,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規範管理,打擊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
貿易巨集觀管理的原則[2]
- (一)市場、流通、商業統一的原則
市場是貿易活動所依附的客觀環境;流通是商品從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的轉移過程;商業是貿易主題存在的形式。它們互相依存、互為條件、互相制約,構成商品經濟的基礎。三者協調和統一,是商品暢通、市場繁榮的基本保證。
- (二)內貿和外貿統一的原則
國內市場是國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市場是國內市場的延伸和補充,兩個市場互補、互調、互建,有利於參與國際的分工和合作,促進國內的經濟發展。
市場經濟是一種有序、可控而又充分自由競爭的經濟,但市場經濟也不是萬能的,仍需要通過巨集觀調節,加以平衡和協調。現代貿易管理不是用一種機制取代另一種機制,而是充分發揮兩個機制的優勢,實現兩個機制的有機配合。
貿易巨集觀調控的手段[2]
- (一)經濟手段
貿易巨集觀調控的經濟手段很多,主要包括經濟杠桿、物質手段、經濟政策三方面。
1.經濟杠桿。指國家所掌握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巨集觀調控的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財政、匯率等。
2.物質手段。主要包括國家商品儲備和市場調節基金。我國有專門進行糧食儲備的機構和設施,除糧食儲備外,棉花、食糖、鋼鐵、石油等商品也都在一定時期內實行過國家儲備。國家糧食儲備,對貿易運行巨集觀調控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力量。市場調節基金主要是通過對生產者補貼或對經營者補貼的方式,增加商品有效供給,防止或降低價格波動可能帶來的社會經濟影響。
3.經濟政策。國家可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收入政策、價格政策、市場政策、進出口政策等對貿易進行巨集觀調控。
-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具有權威性、規範性、強制性、穩定性的特點,運用法律手段能較好地處理貿易活動中具有共性的、大量反覆出現的貿易糾紛,限制和糾正偏離巨集觀目標的越軌行為,懲治破壞巨集觀目標、擾亂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
-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就是依靠行政組織,按照行政系統、行政層次、行政管轄範圍的行政職權,通過行政命令、指示、規定、條例等約束措施,來調控貿易運行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強制性、垂直性、直接性的特點。
貿易巨集觀調控的必要性[1]
- (一)國家對貿易活動的巨集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貿易活動是社會再生產活動的中心環節,是生產與消費、城市與鄉村的橋梁與紐帶,貿易作為交換環節,應與生產、分配、消費之間保持恰當的比例關係。如果這個比例關係不恰當,生產與消費、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地區與地區、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之間的經濟聯繫就會出現脫節、失衡,巨集觀經濟運行就難以平衡協調發展,然而,這種比例關係又不是市場機制能夠完全調節的。市場機製作為流通資源配置的基礎,具有客觀性、內在性、利益制約性、動態性等優點,但又不是萬能的,其局限性表現在:
(1)市場機制只有在供求大體平衡,市場大體均衡的短期條件下,在微觀經濟領域才能發揮其良好作用。市場機制不可能自動解決流通與生產、流通與分配、流通與消費等巨集觀經濟運行中比例關係的長期平衡問題,從而不可能自動實現巨集觀經濟運行的長期平衡與發展;不可能自動解決商品市場供給與需求總量、結構、地區、時間的長期平衡問題,從而不可能自動實現商品市場的長期均衡與長期穩定。
(2)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僅僅是給商品市場供求雙方提供一個商品供求關係變化趨勢的信號,並不可能提供商品供求關係變化的數量信號。在每一個商品市場主體並不知道對方提供的商品市場數量、整個商品市場供給總量及其需求總量的情況下,勢必出現購銷活動的盲目性,這種盲目性在市場信號被扭曲的情況下更為嚴重,因而這種盲目性勢必要通過國家巨集觀調控來校正。
(3)市場機制調節流通資源配置是一種滯後調節,這種調節是通過價格杠桿、依靠供求波動引導買賣雙方跟在後面不停地奔跑,這種調節過程將導致資源配置成本高昂,引起極大浪費與損失。所以,為了保障貿易運行與巨集觀經濟運行的平衡協調發展,使社會生產和消費相適應,國家必須主動地對貿易活動實施巨集觀調控,通過對貿易的巨集觀調控弱化市場機制調節的缺陷。
- (二)國家對貿易活動的巨集觀調控是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客觀要求
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是不斷提高生產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貿易部門能否及時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在貿易活動中,由於利益驅動機制的作用,各個微觀貿易主體出自於追逐自身利益的需要,有時會採取種種非理性的經營行為,甚至違背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則,損害國家、社會和消費者的權益,使商品經營偏離正確方向。例如在商品經營中,摻雜使假,以劣充優,任意提級提價,以及殺雞取卵進行掠奪性購銷等。這種情況在短缺的商品市場中表現得尤為突出,而當市場態勢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轉變時,貿易主體處於相對不利地位。因此,必須依靠國家運用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制止不正當競爭,打擊違法經營,維護國家、社會、各經營主體和消費者的正當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的健康發展。
- (三)國家對貿易活動的巨集觀調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現代市場經濟下的和諧社會、和諧狀態必然首先集中從市場體現出來,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也是社會是否和諧的“顯示器”。市場是否正常和諧可以從以下方面體現:
1.市場機會是否公平、公正,即各種經濟主體的投資、就業、創業、創新的機會是否公平,即所謂起點公平,如果在資源配置的起點和市場的初始機會到處充滿不公平,肯定是一個病態社會。
2.市場競爭過程是否公平。有市場存在就有市場競爭,關鍵是看市場競爭是否公平,公平的競爭帶來的結果是:先進戰勝落後,“良貨驅逐劣貨”、“廉商驅逐姦商”;不公平競爭會導致惡性競爭,非正常壟斷與惡性競爭破壞生產力,甚至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邪惡壓制正義”的惡果。
3.市場交易是否公平。“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場通行“自願讓渡”原則,倡導買賣雙方平等,自由貿易,等價交換;如果強買強賣,或實行價格歧視,貿易歧視,就會出現市場的掠奪與欺詐、市場造假,市場交易就不可能公平。
4.市場供求局勢是否協調。市場內在運行是否和諧,取決於市場供求矛盾運動,供給與需求之間如果基本適應與協調,市場發展就會相對和諧而興旺;如果總供給與總需求、主要商品供求之間出現嚴重比例失調,就會釀成市場波動,甚至出現市場危機,經濟與社會的和諧便是一句空話。
而要做到市場機會公平、市場競爭公平、市場交易公平與市場供求協調就必須加強對市場貿易活動的巨集觀調控,才能實現市場的和諧,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經濟基礎。
- (四)國家對貿易活動的巨集觀調控是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的重要保證
20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極大提高,商品生產的規模化、專業化、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國內國際市場日益連為一體,內外貿一體化的趨勢也明顯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確立,更加快了內外貿一體化的進程。然而,國際市場遠遠比國內市場複雜多變,國際貿易比國內貿易具有更大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如果任由市場機制下的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接軌,將會導致國內貿易隨著國際貿易同步波動,進而導致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的同步波動。這將不利於民族經濟、國內貿易的平衡與發展,對於處於經濟起飛階段的發展中國家而言,民族工業的相對弱小,國內市場發育相對滯後,如果對於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和內外貿一體化趨勢視之漠然,相對滯後的國內市場將難以承受國際市場競爭與波動的壓力,相對弱小的民族經濟將難以抵擋國際資本競爭的強大衝擊,不可能順利實現經濟騰飛。為保護民族經濟的持續、穩定地發展,客觀上要求國家加強對貿易運行的巨集觀調控,為民族經濟開拓國際市場,加入國際經濟大迴圈創造出更有利的條件,使內外貿一體化過程中的民族經濟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貿易巨集觀調控的範圍[1]
1.從被調控貿易主體來看,包括所有從事商品貿易活動的個人和法人;從所有制上看,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股份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中外合資經濟和外商獨資經濟;從部門來看,有商業、糧食、供銷、外貿、物資、煙草、石油、醫葯、水產、食鹽、工業、農業、文化教育衛生和其他部門經營的商業與貿易活動。
2.從被調控的貿易主體的行為來看,包括:商品的買賣行為;附屬商品的買賣行為,如包裝、分類、修補等;商品流通中有關的輔助行為,如物流、倉儲、擔保、信托、經紀、代辦、廣告等;服務和勞務性行為,如旅館和娛樂場、飲食、出版、印刷、攝影等;海商行為,如船舶買賣、租賃、海上運輸等;其他商業行為。
3.從調控的內容上看,包括:商品和勞務經營者及其交換關係;商品及其交易行為:經濟合同;市場物價;計量;衛生;商標;廣告;市場票證;商品交易所;商業計劃;國有資產;技術專利;經營作風;其他。
貿易巨集觀調控的層次[1]
貿易巨集觀調控層次從貿易巨集觀調控的主體看,對貿易的巨集觀調控分三個層次:
1.第一層次是國家立法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立法機構通過制定商業法規體系,約束貿易行為,實現對貿易的巨集觀調控。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的商業法律規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關於我國商業結構及不同商業的地位、職能、作用和責任、商品流通體制方面的法律制度。
(2)關於商業組織、貿易公司的成立、變更和終止的法律制度。
(3)關於商業組織和商人商品經營和商業勞務經營範圍及商業行為的法律制度。
(4)關於商業登記以及商業經營、商品交易、商業勞務、居間、經紀、咨詢、租賃的界定及其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
(5)關於商品管理、市場管理、物價管理、稅收管理的法律制度。
(6)關於知識產權及商業廣告、宣傳、促銷手段的管理的法律制度。
(7)關於反壟斷和開展競爭的法律制度。
(8)關於商業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以及保護環境和消費者利益的法律制度。
(10)關於商業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及其變更和解除以及商業糾紛的仲裁與訴訟的法律制度。
(11)關於商業法的實施與監督保障體系、違反商業法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12)其他相關法規體系。
2.第二層次是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包括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和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對貿易活動的調控。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商務部、海關總署、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等。其主要相關職能是:
①制定全國性和地區性貿易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計劃;
②制定貿易方針、政策、行政法規與制度,並監督執行;
③協調地區、部門、行業、企業及不同省份之間的發展計劃和經濟關係;
④運用經濟、行政、法律、計劃與教育手段引導、監督、控制和調節貿易活動和行為;⑤提供市場信息、技術培訓、業務咨詢;
⑥引導行業協會;
⑦監督和檢查商品質量、價格等,保護消費者利益;
⑧調節貿易活動比例,控制貿易活動的社會主義方向;
⑨管理國有貿易資產;
⑩引導和控制對外貿易活動等。
3.第三層次是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是在政府指導下,以同一行業商人為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自願聯合組成的、實行民主自治管理的社會經濟團體。行業協會是社會性群眾組織,不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但是,它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根據國家的法令和政府的意圖對貿易活動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充當國家對貿易巨集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組織。目前國內的貿易行業協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原政府機構改革後轉換而成的綜合性行業管理協會,如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物資採購聯合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紡織業聯合會等;另一類則是專業性的商會與協會,如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烹飪協會等。行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①協助規劃,協助政府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方向、行業結構、行業布點的建議,及時宣傳貿易政策、貿易法規。
②媒介聯繫,促進地區之間、工商之間、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的經營活動,協調企業調劑商品餘缺,推動貿易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③傳遞信息,對市場進行調查研究,在企業與政府之間進行信息傳遞與信息反饋,引導企業在政府巨集觀調控目標的指導下進行經營與開發,並維護本行業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
④統計彙總,負責本行業經營情況的全面統計,定期上報給政府有關部門,為政府制定巨集觀調控政策提供依據。
⑤咨詢服務,對貿易企業的經營與管理提供咨詢服務,指導企業搞好經營與管理,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⑥人才培訓,採用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不斷提高會員企業的素質。
⑦組織交流,組織交流行業經營與管理經驗,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診斷與指導,提高總體貿易經濟活動水平;同時承辦行業性商品交易會、展銷會、博覽會等,為繁榮本行業貿易活動服務。
⑧承辦政府及其他團體委托辦理的有關事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為民第十四章貿易巨集觀調控間社團的橋梁紐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