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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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貿易主體[1]
貿易主體是指從事商品貿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正是因為有了貿易主體的經營活動,才使得商品能順利地由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有效轉移,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
貿易主體的特征[2]
企業是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為滿足社會需要,不斷創新和提高勞動生產率而使社會資源轉化為物質財富,並產生利潤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經濟實體。市場經濟中以企業為代表的貿易主體的主要特征有:
1.經濟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是專門從事生產和貿易活動並向市場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濟組織,它集聚一定數量的生產要素,為共同的經營目的組成一定的經營體系。一般而言,企業不承擔政府和社會的職責,而是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與貿易活動,根據價格信號的導向配置資源。企業生產要素的獲得和調整由市場調節,企業的經營方向和發展由市場決定。
2.合法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必須是國家認可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有獨立的或獨立支配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商品生產者和商品經營者:國家在法律上承認其獨立存在並保護其合法經營活動和正當權益。
3.獨守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應具有法人財產權,並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企業必須具有能夠從事獨立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使各種生產要素能夠現實地結合起來,按照市場需求來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同時,要以自己的經營收人抵償支出,獨立承擔風險責任;企業不依附於任何行政部門;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預,對內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和人、財,物的處置權,對外具有法人資格,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同其他單位建立各種經濟聯繫。
4.營利性。作為貿易工體的企業,必須講究成本核算,以最少的要素投入獲得最多的產出,取得盈利。追求盈利,是企業具有牛機和活力的源泉,也是市場經濟具有生機和活力的關鍵所在。企業為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獲得平均利潤和超額利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儘可能提高技術水平,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縮短貿易時間。可見,營利是推動技術進步,提高貿易運行效率的動了J和源泉。現代企業都以利潤最大化和長遠的發展為目標。
5.平等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無論在所有制形式、規模和經營能力上有何差異,都應具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權利和平等的義務,都能夠機會均等地按照市場價格取得生產要素,能夠機會均等地進入市場並按照市場決定的價格出售自己的產品和服務,能夠機會均等地承擔經營風險和經營後果,能夠平等承擔稅賦和其他方面的負擔。貿易主體只能通過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勞動效率和服務質量,改善經營管理等來求得自己的生存和發展,而不能通過特權、行政壟斷等來獲得特殊利益。如果一些企業在獲得生產要素和其他生產條件上可以得到較多的優惠,而另一部分企業則不能,或一些企業具有壟斷地位外通過壟斷行為取得競爭中的優勢,而另一部分企業則沒有這種條件,那就難以形成統一的市場機制和公平的競爭機制,甚至出現“優敗劣勝”的倒置現象,競爭的積極作用就不能發揮。
6.關聯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不是單個存在的經濟細胞,而是一個群體,具有強烈的關聯性。貿易主體在貿易運行中互為供應者和需求者,向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又對資本、勞動力、技術和信息等生產要素產生需求,他們之間密切相關,形成供求鏈。某一類貿易主體的行為或活動發生變化便會通過供求鏈來影響其他貿易主體的行為,從而影響到整個貿易運行。
7.應變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對市場環境的變化,能相應作出自動反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環境是不斷變化的。這種變化,有的是漸進性的和常規性的,如市場供求格局的變化、競爭對手的變化,國家政策法令的頒佈等;有的則是突發性和震蕩性的,如某種商品價格突然爆漲或狂跌,嚴重的自然災害等。貿易主體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和自身的條件,能夠自動安排或調節自己的組織結構、組織形式,糾正偏差,使內部各系統有序運行,以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趨勢;貿易主體能夠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自動作出反應,靈活採用擴張機制或收縮機制,使自己始終保持在最佳運行和最佳發展狀態,從而在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小取得生存的權利和發展的可能。
貿易主體的類型[1]
貿易主體的類型有多種,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類型,這裡介紹兩種不同的分類標準。
- 1.按照貿易主體在貿易活動中的作用分類
貿易主體按其在貿易活動中的作用可分為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其中:經營者在貿易活動中起主導作用,是基本主體。
生產者是商品的供給者,是商品的第一個出售者,為貿易關係的建立提供物質基礎。生產者參加貿易活動的目的在於出售商品,以補償生產中的勞動消耗和賺取利潤。
消費者主要包括生產消費者和生活消費者,他們是商品的需求者和貨幣的提供者。生產消費者為從事再生產而購買產品,其購買行為受市場經濟規律支配,最終還是為實現產品價值增值服務。生活消費者則通過購買產品或勞務從而滿足自己生活消費的需要,其消費量受收入水平和購買意願兩方面的限制。消費者通常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對產品的質量、價格、性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最終決定是否購買產品,其購買行為是為實現消費滿足程度的最大化目標。
商品經營者是專門從事貿易活動的組織與個人,是連接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橋梁和紐帶。商品經營者通過從生產者那裡購買商品,然後再銷售給消費者,從而大大降低了生產和消費的不確定性,使社會交易成本降低,貿易效率顯著提高。
- 2.按照貿易主體的法律地位分類
貿易主體按照其法律地位可分為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其中企業法人是基本主體。
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利,擔負義務(包括納稅義務),並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在稅法和稅收條例中所說的個人就是指自然人而言,如個體工商業者。自然人是法律關係的主要參加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稅法上,自然人是指負有法定納稅義務的個人和相當於個人的經濟組織,具體如我國公民、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並取得收入的非居民、個體經營者及其他不屬於法人性質的經濟組織。
企業法人是法人的一種,是指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業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民法通則》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進行訴訟活動。企業法人通過一定的人員和財產來從事經濟貿易活動,即把勞動力、生產資料、資本、技術和信息等要素組織起來,按照市場需要投入到生產和貿易領域,帶動貿易運行客體要素的流動,從而推動貿易的運行。
貿易主體的權益[1]
貿易主體的權益是指貿易組織或個人在經營貿易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相應權利和利益。概括起來,貿易主體的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正確行使貿易產權
以現代商業公司為例,其貿易主體作為獨立的經營單位具有法人資格,擁有法人代表。其中,貿易主體要從所有者的利益出發正確行使產權,具體為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經營成果處分權。占有權可以直接占有或轉移實際占有。支配權表現為使用、閑置、租賃、贈送、破壞、毀滅、出售等,贈送和出售表現為放棄所有權,租賃則為轉讓占有權。使用權則是擁有占有權時利用已經形成的生產能力進行特定性質的經營。經營成果處分權則是依照實際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狀況,要求參與分配,取得所有者應得的利益。
在明確和尊重貿易企業所有制的基礎上,在確立投資之後,產權是貿易企業進行經營中各項權力的關鍵所在。產權基礎是所有權,即財產的終極所有權以及它所派生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為了維護所有者的利益,在貿易企業經營中,作為必要前提,自然要明晰財產的所有權,但企業經營不能以此為限,還要進一步明確企業作為獨立法人與企業財產的關係,即企業對法人財產的實際占用,使所有權和經營權關係得以劃清,使企業真正擁有法人財產的使用權,才能獨立地經營。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於所有者的終極所有權,企業擁有了法人財產權和經營權,就有了決策權和剩餘索取權,甚至在企業對外投資時發展為法人所有權,這樣就成為產權主體。
- 2.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
自主經營是指貿易主體能夠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下,根據市場需要,自主地對貿易經營計劃、投資安排、留用資金支配、產品和勞務代價以及企業內部的勞動、人事、工資獎金分配等做出決策,並組織實施的權利。自主經營是企業作為獨立的貿易主體所必備的基本條件。自負盈虧是指貿易主體能夠對其經營後果獨立地享有相應權益和承擔相應責任的行為。貿易主體能否實現自負盈虧,是貿易主體能否成為獨立法人的標誌,也是防止貿易主體濫用自主權的關鍵。自我發展是指貿易主體能夠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增加生產投入,推動技術進步,強化貿易企業管理,增強競爭力,以實現貿易企業資產增值的能力。這是市場機制、競爭機制的客觀要求。自我約束是指貿易主體能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自覺規範貿易主體行為的內在機能。自我約束便於貿易主體行為合理化、合法化。
- 3.要有良好的、寬鬆的外部環境
貿易主體的合理化,依賴於良好寬鬆的外部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地理環境、文化環境和競爭環境等。這些環境的優化,需要按市場經濟的規則和要求,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革,如政府職能要轉變、法律應健全、經濟體制改革應深化、競爭機制要重新塑造等。
貿易主體的培育[1]
在市場經濟中能否高效率和高效益地進行貿易,關鍵在於是否有足夠的具有活力的貿易主體。貿易主體的活力與貿易主體的成長和發育程度密切聯繫。理想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合格的貿易主體應當具有法人行為的一切特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但是,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體制並不是理想狀態下的體制,市場主體並不具有法人行為的一切特征。於是在貿易市場上,貿易市場主體就出現了一系列的非規範性行為,主要表現為:
①貿易企業行為的非規範性。由於市場監管不力,就給貿易主體提供可乘之機:產品以次充好;提供不真實的信息誤導消費者;服務不到位等。
②貿易主體投資行為的非規範性。其表現是:投資行為短期化明顯;大眾化偏多,個性化不突出;重覆投資現象居多,這種狀況導致的結果是:一方面,消費者的需求得不到滿足,不利於全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新建貿易企業越多,其虧損倒閉得也越多,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不強。
③政府行為的非規範性。從目前來看,還存在著政府對於貿易主體行為干預過多的現象。
貿易主體的培育不同於貿易主體的發育。貿易主體的發育是在商品經濟運行的前提下,其貿易活動關係自然產生、成長與成熟的過程;貿易主體的培育則是由外力作用於貿易主體發育的過程。這種外力作用過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①這種外力作用是政府作用於貿易主體運行的過程,即政府對於貿易主體交換活動的規劃、指導、調節和服務。因此,貿易主體的培育主要是一種政府行為。
②這種外力作用的內容就是實現貿易市場諸要素的協調發展。因此,貿易主體的培育就其一般意義而言,包括貿易需求主體培育、貿易經營主體培育、貿易交易環境與交易條件的培育。由於目前中國非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存在著非規範貿易經營行為,所以,現在的貿易主體培育的核心就是貿易經營主體的培育。
③發揮這種外力作用的目的是為貿易主體的發育創造更好的空間,從促進貿易市場主體快速發育的角度來拉動國家商品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是為貿易企業創造更好的運行環境,使貿易企業實現外部經濟的最大化空間,或者說是政府對貿易主體的發育過程的外力校正過程,這種校正旨在消除貿易主體發育過程中遇到的障礙,使貿易主體健康發育;旨在約束新一輪經濟運行周期中貿易主體的非理性、非規範化的行為,使貿易主體按照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的既定目標運行而獲得巨大的擴張,使貿易活動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起到應有的拉動作用。
④政府對於貿易主體的培育主要是通過經濟政策與經濟杠桿、行政與法律的手段,對於貿易主體的運行進行規劃、協調、指導和服務,實現貿易運行的良性迴圈,最終拉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
在對貿易主體諸要素的培育中,貿易經營主體的培育是整個貿易主體培育的核心。強化對於貿易經濟主體的培育,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努力引導貿易經營者轉變經營觀念,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科學的領導體制和組織制度為特征,以公司制企業為主要形態的新型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
②重點抓好一批大型連鎖店、超市和貿易集團。通過聯合、兼併、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建立一批年銷售額過100億元的大型商貿企業群,許多貿易企業集團被列為國家企業集團試點單位。但貿易企業集團現在還處於初創階段,在發展中遇到重重矛盾和困難,這表明體制的突變和制度的創新是中國貿易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關鍵。
③大力發展高素質的商貿企業家。要建立充分競爭的商貿企業家市場,使商貿企業家階層通過完善迅捷的信息傳遞渠道,藉助獵頭公司等中介服務體系,通過市場化的公平、公開、完全雙向的選擇方式,使商貿企業家資源通過市場有效配置。要註重內部選拔與外部招聘相結合,有規範的篩選、聘用程式併進行專業培訓。要真正做到商貿企業家業績考核主體不是行政主管部門,而是董事會等機構,通過企業的市場占有率、銷售率、利潤率、股票價格等指標以及非財務指標考核企業的經營業績,建立對經營者嚴格而科學的經營績效評價體系。
建立有效的商貿企業家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商貿企業家激勵主要有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物質激勵有多種形式,當前對我國商貿企業家而言有較大試點推廣價值的主要有年薪制、在職消費貨幣化、額外醫療、人壽保險承保額、養老金制度以及補貼制度。精神激勵形式主要有目標激勵、榮譽聲望激勵、社會地位激勵、信任激勵以及挑戰性工作激勵。
對商貿企業家的約束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對權力的約束;建立較完善的監督機制;對瀆職者採取懲罰措施。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形成健全的制度約束,如商貿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委托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賬驗證制度、民主監督制度以及對商貿企業領導人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等。此外,還可以採取一些其他有效的監督方法,如通過報紙、電臺、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對商貿企業家進行輿論約束;如通過對商貿企業家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對商貿企業家進行道德約束和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