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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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贸易宏观调控[1]
贸易宏观调控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规律与运行目标要求,依据商品流通规律,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道德的手段对贸易运行过程从宏观上加以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以保证贸易运行与宏观经济运行保持平衡与协调,保持商品运行的动态供求平衡、结构平衡、地区平衡,保持商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基本统一,加速商品流通的发展。
贸易宏观调控的特点[2]
贸易宏观调控是带有很多行政特点的调控手段,但它调控的对象毕竟是市场经济中的贸易活动,所以,它有不同于一般性行政工作的特点。
(一)它以市场供求变化为依据宏观调控以实现某一时期所确定的总目标或高指标为依据,也就是说制定计划或规划是要揭露市场上实际存在的供求矛盾,以便采取措施去解决矛盾,而不是要把计划或规划作为实现某种主观要求,特别是超高速度指标的工具。
(二)宏观调控的对象是市场供给与需求,而不是市场主体贸易宏观调控是指导性的,而不应是指令性的,也就是以计划或规划去作国家调节市场供给需求的依据,而不是要把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市场主体。计划和规划所组织的平衡重点是对价值量的平衡而不是实物量的平衡,因而平衡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对价值量运动的调节,而不是对实物量的分配和调整。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计划和规划的实现主要靠经济手段,靠市场机制的作用,靠经济利益去诱导、激励和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使之适应调节的方向和要求,因而是在尊重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依靠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作用来实现生产社会化的按比例规律的要求,所以它不是依靠行政手段,更不是排斥市场机制、否定商品经济客观规律。
贸易宏观调控的目标[2]
- (一)优化贸易资源配置
贸易资源指从事贸易活动的人员、资金、设施、商品、信息等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就是使贸易资源在不同的行业、企业和空间上合理配置和安排,以充分发挥资源的作用,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主要内容包括:
1.优化贸易资源的行业配置。就是使贸易资源在不同的贸易行业合理分布,并使贸易资源优化配置到有发展前途的新兴行业及符合社会需要的优势行业,并把贸易资源从即将淘汰的行业或供过于求的行业转移到有生命力的行业或供不应求的行业中去。
2.优化贸易资源的企业配置。包括使大中小型贸易企业比例适当,结构合理;企业经营规模最佳,使贸易资源能够高效率地利用,实现贸易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3.优化贸易资源的空间配置。贸易资源的空间配置主要包括贸易资源的地区布局、沿海与内陆的布局、城乡分布、城市内的布局、乡村中的布局。优化贸易资源的空间配置就是使贸易资源在空间布局上合理化。
- (二)贸易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1.贸易总量平衡。贸易总量平衡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之间的平衡。它集中表现为社会商品可供量与社会商品购买力之间的平衡,通过贸易宏观调控,要在总量上形成商品供给需求比例协调发展的市场,即形成总供给与总需求相互适应、相对均衡的市场格局。
2.贸易结构平衡。即实现供求结构的合理化。主要包括:各大类商品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或工业品、农产品等供给需求结构的平衡,各种主要商品如粮食、石油、钢铁等供给需求结构的平衡,以及各种商品的地区供给需求结构的平衡、季节性供给需求结构的平衡、内外贸易结构的平衡。
- (三)维护贸易运行秩序
贸易运行秩序是指贸易活动的各个主体在其运行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方式和行为所处的某种状态,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外在表现形式。贸易宏观调控在维护贸易运行秩序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制定和确立贸易运行规则。要从法律、经济、行政、道德等各个不同的角度,制定和确立贸易运行规则。贸易运行规则应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来说,在贸易活动领域,贸易运行规则主要包括贸易主体进出规则、贸易客体进出规则、贸易活动行为规则等。
2.加强市场管理。主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执法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物价管理部门、食品卫生部门、防疫检验部门等,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
贸易宏观管理的原则[2]
- (一)市场、流通、商业统一的原则
市场是贸易活动所依附的客观环境;流通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转移过程;商业是贸易主题存在的形式。它们互相依存、互为条件、互相制约,构成商品经济的基础。三者协调和统一,是商品畅通、市场繁荣的基本保证。
- (二)内贸和外贸统一的原则
国内市场是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的延伸和补充,两个市场互补、互调、互建,有利于参与国际的分工和合作,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序、可控而又充分自由竞争的经济,但市场经济也不是万能的,仍需要通过宏观调节,加以平衡和协调。现代贸易管理不是用一种机制取代另一种机制,而是充分发挥两个机制的优势,实现两个机制的有机配合。
贸易宏观调控的手段[2]
- (一)经济手段
贸易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很多,主要包括经济杠杆、物质手段、经济政策三方面。
1.经济杠杆。指国家所掌握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财政、汇率等。
2.物质手段。主要包括国家商品储备和市场调节基金。我国有专门进行粮食储备的机构和设施,除粮食储备外,棉花、食糖、钢铁、石油等商品也都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过国家储备。国家粮食储备,对贸易运行宏观调控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力量。市场调节基金主要是通过对生产者补贴或对经营者补贴的方式,增加商品有效供给,防止或降低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
3.经济政策。国家可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收入政策、价格政策、市场政策、进出口政策等对贸易进行宏观调控。
-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运用法律手段能较好地处理贸易活动中具有共性的、大量反复出现的贸易纠纷,限制和纠正偏离宏观目标的越轨行为,惩治破坏宏观目标、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就是依靠行政组织,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行政管辖范围的行政职权,通过行政命令、指示、规定、条例等约束措施,来调控贸易运行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垂直性、直接性的特点。
贸易宏观调控的必要性[1]
- (一)国家对贸易活动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贸易活动是社会再生产活动的中心环节,是生产与消费、城市与乡村的桥梁与纽带,贸易作为交换环节,应与生产、分配、消费之间保持恰当的比例关系。如果这个比例关系不恰当,生产与消费、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地区与地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的经济联系就会出现脱节、失衡,宏观经济运行就难以平衡协调发展,然而,这种比例关系又不是市场机制能够完全调节的。市场机制作为流通资源配置的基础,具有客观性、内在性、利益制约性、动态性等优点,但又不是万能的,其局限性表现在:
(1)市场机制只有在供求大体平衡,市场大体均衡的短期条件下,在微观经济领域才能发挥其良好作用。市场机制不可能自动解决流通与生产、流通与分配、流通与消费等宏观经济运行中比例关系的长期平衡问题,从而不可能自动实现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平衡与发展;不可能自动解决商品市场供给与需求总量、结构、地区、时间的长期平衡问题,从而不可能自动实现商品市场的长期均衡与长期稳定。
(2)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仅仅是给商品市场供求双方提供一个商品供求关系变化趋势的信号,并不可能提供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数量信号。在每一个商品市场主体并不知道对方提供的商品市场数量、整个商品市场供给总量及其需求总量的情况下,势必出现购销活动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在市场信号被扭曲的情况下更为严重,因而这种盲目性势必要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来校正。
(3)市场机制调节流通资源配置是一种滞后调节,这种调节是通过价格杠杆、依靠供求波动引导买卖双方跟在后面不停地奔跑,这种调节过程将导致资源配置成本高昂,引起极大浪费与损失。所以,为了保障贸易运行与宏观经济运行的平衡协调发展,使社会生产和消费相适应,国家必须主动地对贸易活动实施宏观调控,通过对贸易的宏观调控弱化市场机制调节的缺陷。
- (二)国家对贸易活动的宏观调控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不断提高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贸易部门能否及时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在贸易活动中,由于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各个微观贸易主体出自于追逐自身利益的需要,有时会采取种种非理性的经营行为,甚至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则,损害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权益,使商品经营偏离正确方向。例如在商品经营中,掺杂使假,以劣充优,任意提级提价,以及杀鸡取卵进行掠夺性购销等。这种情况在短缺的商品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当市场态势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转变时,贸易主体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因此,必须依靠国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制止不正当竞争,打击违法经营,维护国家、社会、各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的健康发展。
- (三)国家对贸易活动的宏观调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和谐社会、和谐状态必然首先集中从市场体现出来,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也是社会是否和谐的“显示器”。市场是否正常和谐可以从以下方面体现:
1.市场机会是否公平、公正,即各种经济主体的投资、就业、创业、创新的机会是否公平,即所谓起点公平,如果在资源配置的起点和市场的初始机会到处充满不公平,肯定是一个病态社会。
2.市场竞争过程是否公平。有市场存在就有市场竞争,关键是看市场竞争是否公平,公平的竞争带来的结果是:先进战胜落后,“良货驱逐劣货”、“廉商驱逐奸商”;不公平竞争会导致恶性竞争,非正常垄断与恶性竞争破坏生产力,甚至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邪恶压制正义”的恶果。
3.市场交易是否公平。“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通行“自愿让渡”原则,倡导买卖双方平等,自由贸易,等价交换;如果强买强卖,或实行价格歧视,贸易歧视,就会出现市场的掠夺与欺诈、市场造假,市场交易就不可能公平。
4.市场供求局势是否协调。市场内在运行是否和谐,取决于市场供求矛盾运动,供给与需求之间如果基本适应与协调,市场发展就会相对和谐而兴旺;如果总供给与总需求、主要商品供求之间出现严重比例失调,就会酿成市场波动,甚至出现市场危机,经济与社会的和谐便是一句空话。
而要做到市场机会公平、市场竞争公平、市场交易公平与市场供求协调就必须加强对市场贸易活动的宏观调控,才能实现市场的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经济基础。
- (四)国家对贸易活动的宏观调控是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的重要保证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商品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内国际市场日益连为一体,内外贸一体化的趋势也明显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更加快了内外贸一体化的进程。然而,国际市场远远比国内市场复杂多变,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任由市场机制下的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接轨,将会导致国内贸易随着国际贸易同步波动,进而导致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同步波动。这将不利于民族经济、国内贸易的平衡与发展,对于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民族工业的相对弱小,国内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如果对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和内外贸一体化趋势视之漠然,相对滞后的国内市场将难以承受国际市场竞争与波动的压力,相对弱小的民族经济将难以抵挡国际资本竞争的强大冲击,不可能顺利实现经济腾飞。为保护民族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发展,客观上要求国家加强对贸易运行的宏观调控,为民族经济开拓国际市场,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创造出更有利的条件,使内外贸一体化过程中的民族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贸易宏观调控的范围[1]
1.从被调控贸易主体来看,包括所有从事商品贸易活动的个人和法人;从所有制上看,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商独资经济;从部门来看,有商业、粮食、供销、外贸、物资、烟草、石油、医药、水产、食盐、工业、农业、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商业与贸易活动。
2.从被调控的贸易主体的行为来看,包括:商品的买卖行为;附属商品的买卖行为,如包装、分类、修补等;商品流通中有关的辅助行为,如物流、仓储、担保、信托、经纪、代办、广告等;服务和劳务性行为,如旅馆和娱乐场、饮食、出版、印刷、摄影等;海商行为,如船舶买卖、租赁、海上运输等;其他商业行为。
3.从调控的内容上看,包括:商品和劳务经营者及其交换关系;商品及其交易行为:经济合同;市场物价;计量;卫生;商标;广告;市场票证;商品交易所;商业计划;国有资产;技术专利;经营作风;其他。
贸易宏观调控的层次[1]
贸易宏观调控层次从贸易宏观调控的主体看,对贸易的宏观调控分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是国家立法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机构通过制定商业法规体系,约束贸易行为,实现对贸易的宏观调控。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商业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关于我国商业结构及不同商业的地位、职能、作用和责任、商品流通体制方面的法律制度。
(2)关于商业组织、贸易公司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制度。
(3)关于商业组织和商人商品经营和商业劳务经营范围及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
(4)关于商业登记以及商业经营、商品交易、商业劳务、居间、经纪、咨询、租赁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5)关于商品管理、市场管理、物价管理、税收管理的法律制度。
(6)关于知识产权及商业广告、宣传、促销手段的管理的法律制度。
(7)关于反垄断和开展竞争的法律制度。
(8)关于商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以及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制度。
(10)关于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及其变更和解除以及商业纠纷的仲裁与诉讼的法律制度。
(11)关于商业法的实施与监督保障体系、违反商业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2)其他相关法规体系。
2.第二层次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包括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对贸易活动的调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其主要相关职能是:
①制定全国性和地区性贸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
②制定贸易方针、政策、行政法规与制度,并监督执行;
③协调地区、部门、行业、企业及不同省份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
④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计划与教育手段引导、监督、控制和调节贸易活动和行为;⑤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业务咨询;
⑥引导行业协会;
⑦监督和检查商品质量、价格等,保护消费者利益;
⑧调节贸易活动比例,控制贸易活动的社会主义方向;
⑨管理国有贸易资产;
⑩引导和控制对外贸易活动等。
3.第三层次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在政府指导下,以同一行业商人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自愿联合组成的、实行民主自治管理的社会经济团体。行业协会是社会性群众组织,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是,它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根据国家的法令和政府的意图对贸易活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充当国家对贸易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组织。目前国内的贸易行业协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原政府机构改革后转换而成的综合性行业管理协会,如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资采购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业联合会等;另一类则是专业性的商会与协会,如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烹饪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①协助规划,协助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方向、行业结构、行业布点的建议,及时宣传贸易政策、贸易法规。
②媒介联系,促进地区之间、工商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协调企业调剂商品余缺,推动贸易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③传递信息,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进行信息传递与信息反馈,引导企业在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指导下进行经营与开发,并维护本行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④统计汇总,负责本行业经营情况的全面统计,定期上报给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
⑤咨询服务,对贸易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提供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搞好经营与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⑥人才培训,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素质。
⑦组织交流,组织交流行业经营与管理经验,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诊断与指导,提高总体贸易经济活动水平;同时承办行业性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为繁荣本行业贸易活动服务。
⑧承办政府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民第十四章贸易宏观调控间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