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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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简称按比例规律,其含义是按一定的比例关系把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进行合理分配,以生产出满足各种不同需要的产品使用价值来。它要求各种不同的产品使用价值与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即产品使用价值要符合社会需要。
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的作用[1]
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作用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1)合理地分配社会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各个商品生产者可以根据市场对不同商品的需求来组织生产,并按照各种生产对劳动的不同需要来决定对各种劳动的使用,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生产资料、资本金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之间不断地转移和流动,直至市场对各种商品的需求得以均衡地满足。在这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同其他规律一起,调节着社会生产同社会需求之间的比例关系,调节着社会劳动同社会生产之间的比例关系,使之相互适应,这种适应,归根到底是社会劳动分配比例必须适应社会对商品需求的比例,从而达到合理分配社会劳动的目的。
(2)促进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要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社会生产各环节、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协调发展。其中最主要的有: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三次产业之间,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以及它们内部各部门之间,生产与建设、积累与消费之间,能源与工业生产之间,原材料工业与加工工业之间,生产与运输之间,生产发展与人口增长之间的比例关系,等等,只有这些比例关系得到协调发展,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
(3)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与价值规律互相形成一种合力,共同对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发挥作用。凡是不适合社会需要的商品,生产上耗费的劳动都不会为社会所承认,因而不能构成社会必要劳动量。这样,通过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便会增加社会所需要的商品,减少社会所不需要的商品,逐步形成适应社会需要的社会生产结构,从而促进社会劳动的有效利用和社会资源的节约。
按比例规律与价值规律的区别[2]
1.它们产生的条件不同。价值规律是在有商品生产和交换,人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差别的条件下产生的。而按比例规律产生于社会内部的一般分工,是一切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因为“整个社会内的分工,不论是否以商品交换为媒介,是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
2。它们发挥作用的角度或出发点不同。价值规律主要是从每个商品生产者要实现价值补偿的角度出发,调节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而按比例规律则是从各个生产者要完成实物举换(使用价值替换)的角度出发,使生产各种不同的产品毖用价值量与社会总动劳量的分配比例相适应马克思在说明任何社会都客观上要求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
3.它们的作用对象多少不同。价值规律只作用于商品经济。按比例规律却不分哪种社会生产形式,无论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还是产品经济,它都要发生作用。
4.它们的要求中有些经济概念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如价值规律中的使用价值含义,是指构成商品体二因素、作为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与价值紧密柑联,而且只有价值实现了,它才成为现实的使用价值,按比例规律中的使用价值,是指具有永恒的自然性质的人类具体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它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这就是说,人的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的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此,这种使用价值与价值没有必然联系,只有在商品经济中,它才与价值构成为商品体。又如,价倍规律中的社会需要,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在货币出现后表现为有货币购买力的需求。而按比例规律中的社会需要,是指对使用价值的需要,只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才表现为有支付能力的需要。
5.它们发生作用的形式不同。价值规律在私有制条件下以自发的、盲目的形式,在公有制条件下则以被自觉利用和自发的两种形式,发挥对社会总劳动分配比例的调节作用。按比例规律对社会劳动分配比例的调节,大体归为三种形式:第一,社会主义之前,都采用自发的形式;第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完全采用自觉的、有计划的形式;第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主要采用自觉的、有计划的形式,同时采用自发的、盲目的形式。
这两个规律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马克思曾特别强调指出,按比例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它“借以实现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