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調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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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節基金是用於指定用途的商品儲備或貼息的專用基金。
各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國營商業企業(不包括已實行改、轉、租的小型企業、飲食服務、儲運、生產、商辦工業)和供銷合作社,在完成承包合同中規定的當年:交財政任務的前提下,按商品銷售額的1%。提取市場調節基金,在所得稅前列支,按季預提,年終清算。
主要用於調節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敏感商品的供求所發生的貼息和價差損失。使用時,應當取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報人民政府批准,原則上要有償使用。
使用說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市場調節基金的增加、減少和使用情況。
(二)企業按規定提取和收到上級(或財政)撥入的市場調節基金。記本科目,上繳或歸還時減記本科目。用市場調節基金儲備的商品調價等原因發生增值時,增記本科目;發生商品損失而減值(指貼或價差損失)時,經核准後,減記本科目。
(四)同市場調節基金科目對應使用的會計科目是“市場調節支出”、銀行存款(或“專項存款”)和“庫存商品”科目。用市場調節基儲備的商品要單獨立帳,逐月向市商委報告儲備商品的進、銷、存況。
學習時,應註意掌握以下要點:
(一)商業部門要加強市場預測,正確分析產供銷矛盾,以便適時地投入和收回市場調節基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按規定提取市場調節基金後,不得調減承包基數和收入上交任務。市場調節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市場調節基金在使用中產生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作增加調節基金處理;發生的損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才能作減少調節基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