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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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信托(Patent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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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信托是指權利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專利及其衍生權利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專利信托,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技術的轉化工作委托別人(即金融信托投資機構),受托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專利委托,並著力於將受托項目進行轉化的一種信托業務。專利信托是專利權人以出讓部分投資收益為代價,在一定期限內將專利委托信托投資公司經營管理,信托投資公司對受托專利的技術特性和市場價值進行深度發掘和適度包裝,並向社會投資人出售受托專利風險投資收益期權,或者吸納風險投資基金,構建專利轉化資本市場平臺,從而獲取資金流。
專利信托的功能[1]
儘管信托制度在財產管理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但是專門針對專利權開展專利信托業務仍是一個嶄新領域。分析日趨多元化的專利信托功能,將有助我國專利信托制度的運用。
專利轉移與管理功能
人類為了更有效的轉移和管理財產,總是在不斷尋求和完善更有效的制度設計。在大陸法系國家既有的制度框架內,贈與、遺囑是兩種主要的財產轉移設計,而代理和公司則是兩種常見的財產管理設計。現代信托通過受托人的財產管理活動,實現財產轉移的功能。專利信托通常在兩種情況下採用。一種情況是他益信托。專利權人希望將一部分財產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但考慮到某些因素(比如第三人未成年、缺乏管理能力等),又不願意立即直接向第三人轉讓專利。這時專利權人交付信托,通過受托人的中介設計,從而使第三人享受到與轉讓專利相同甚至更為優厚的好處。另一種情況是自益信托。專利權人因自己沒有轉化能力,或缺乏理財能力,將專利權交付信托,借受托人的管理活動,以達成自己的心愿。由此可見,專利信托的實質是一種權利轉移與權利管理的法律設計。其基本功能不外乎:一是轉移專利,在他益信托場合得到更多體現。二是管理專利權,這充分體現在自益信托場合。
專利資產保值與增值功能
經濟學家認為,專利制度以靜態效應??由於壟斷而使價格上升為代價提高了動態效應??激勵技術創新和進步。這裡存在著一個假設:私人企業存在的創新能力,正在等待由知識產權制度所提供的保護予以釋放。企業管理專利的最終目的是獲取商業利潤。創造、保護和運用專利都只是一種手段,專利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是連接手段和目的的橋梁。通過專利的商品化和產業化來獲取企業的商業利潤。一方面,專利權本身就是商品,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樣進行交易。企業將專利權進行許可或轉讓,就是將專利權視為一種商品。另一方面,專利權可以被運用到生產過程中,內化為具有競爭優勢的產品。但是不管專利權如何具有創造性,如果不把它們轉換為企業的商業利潤,那麼這些專利也將毫無價值。只有將專利權的價值擴展到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併成為帶給消費者價值的核心能力的一部分,專利權才有價值。如果專利權不能產生經濟收益,那麼企業就不願意取得並維持專利權。
就傳統信托而言,偏重在因保值功能而設定信托,其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財產的喪失或減少。有時受托人為了追求利潤,而甘願承擔投資風險來實現增值功能。專利信托實質上是一種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使享有專利的知識產品保值和增值。保值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專利價值的喪失或減少。增值就是通過將專利商品化和產業化,獲得商業利潤。受托人本著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以追求專利利用的最大利潤。
專利資產證券化的融資功能
專利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流動性極差的專利資產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組合,以該組合資產為基礎在金融市場發行流動性和信用等級較高的證券的過程。資產融資作為一種信用活動,其償付的基礎來源於兩個方面。首先是資產直接可用性導致的交換價值,以及資產運用能夠獲得的未來收益。資產融資最初的運用,主要依賴於資產本身的交換價值。金融市場和技術的發展,資產融資的價值來源逐步由資產的交換價值向無形的預期收益拓展。例如,一個企業擁有專利資產,以前只能通過轉讓專利獲得資金,現在可以專利許可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來融資。
現代信托的發展,使得信托被利用為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工具,具有資產證券化功能。亦即透過信托合同的簽訂,來分割委托人(創始機構)因信托設定所擁有的信托受益權,使其得以轉讓給投資大眾,進而獲取資金。為便於轉讓,將委托人所擁有的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割,以受益證券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表彰受益權,則可達到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日本《資產證券化法》即設定特定目的的信托制度,以促進特定資產的證券化。所謂特定目的信托,就是以受益權證券化或資產證券化等特殊目的而設定的信托,而且受托人所發行的受益證券具有流通性或投資性特點。根據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受托機構可以資產支持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何謂“受益證券”,沒有解釋。按照臺灣《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受益證券是指特殊目的信托之受托機構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托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息及其它收益之受益權持份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實際上是將特殊目的信托中的受益權與證券制度結合在一起,衍生出的一種新的證券形式。信托的本質是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利益分配。管理信托財產的責任由受托人承擔,受益人則享有由此獲得的利益。信托法賦予受益人的權利,一般被稱為“受益權”。就內容而言,受益權大致包括:信托利益享有權、信托事務的監控權和違反信托的救濟權。為了促進受益權的流通,可以將受益權進行量的分割。在不變更權利內容的情況下,按比例分割為小額或標準化的基本單位。將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轉化為受益證券,從而完成量的分割,即謂受益權證券化。在專利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專利藉助信托制度完成兩次權利轉換。先由專利權轉換為本質上為債權的專利許可應收帳款,再將專利許可應收帳款轉換成信托受益權。第一次權利轉換主要涉及知識產權許可制度,第二次轉換則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制度。
專利信托在我國可運用的領域[1]
儘管在我國只發生過一起專利信托案例,但專利信托作為一項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在我國還是具有廣闊運用前景。
利用專利信托,促進專利技術轉化
我國專利界一直認為:企業專利意識淡薄,不註重專利保護,不積極申請專利。這種觀點顯然比較膚淺。我國專利平均轉化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許多享有專利的科技成果沒有面向市場;另一方面,專利所有人沒有轉化的能力。傳統利用專利的方式??許可和出資??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專利許可使用或轉讓的前提是必須有接受該項專利的受讓方。由於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等原因,使得專利許可使用或轉讓存在著一定困難。由於專利所有人缺乏充足的資金和必要的管理經驗,並不是每一個專利所有人都願意將專利折價入股。科技成果權利化的結果,就是獲得專利。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極低固然是因為專利意識較差,沒有及時將科技成果權利化為專利。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還有許多專利被束之高閣,沒有進行商品轉化。專利轉化途徑的單一,是我國專利商品化難的主要原因之一。
專利信托將信托制度運用到專利領域,通過發揮其保值與增值功能來促進專利的商品化、市場化和產業化,是將專利技術轉化的一種新型方式。從制度安排來看,其最大的功能是為社會提供了一項優良的外部專利管理制度。相對於那些既缺乏資金、又沒有專利管理經驗的權利人來說,受托人一般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管理專利的經驗,能較為順利地將專利商品化。利用是財產價值實現的唯一途徑。專利的特性決定了只有利用,才能實現其價值;否則,技術的更新換代、市場的變化以及高昂的維持成本可以將專利的價值消耗殆盡。在權利無法直接通過企業或市場進行利用的時候,將既具有潛在價值又背負高額排他成本的專利委托給受托人,在保值的前提下實現增值,在增值的同時實現保值。目前我國一些信托公司,諸如金信、廈門國際、國聯信托投資公司,準備逐步開發專利信托產品,積極探索專利信托。
利用專利信托制度,對集團公司內部的專利資產進行集體管理
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張,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集團公司。如何有效的管理集團公司內部的知識產權資產,一直是母公司非常關註的問題。傳統集團公司內部的專利管理模式有4種。這些管理模式主要是圍繞專利管理職能的劃分和專利權歸屬建立起來的。第一種管理模式是專利集中管理與所有,即專利權由母公司享用並集中管理使用。它有利於集團公司整體專利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具有管理職能的母公司能夠從集團整體利益出發自主地利用專利。第二種管理模式是專利集中管理和單獨所有,即由集團內的各種公司享有自己申請的專利權,但由母公司集體管理使用。與第一種管理模式相似,這種管理模式也有利於整體集團專利戰略實施,具有較好的執行效率。其優點在於,子公司能夠自主運用專利。由於子公司各自擁有專利,因此專利的激勵作用下,能夠戰略性地開發和利用專利。第三種管理模式是專利單獨管理和所有,即由各個公司單獨取得專利並獨自管理使用。每個子公司,都能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管理和利用其所擁有的專利。當子公司之間的經營業務存在較大差異時,適於採用這種模式。第四種管理模式是“集中”與“單獨”模式的結合。這種模式是第一種和第三種模式的結合。它既能促進集團公司專利戰略的開展,又能確保子公司根據自身情況有效的利用專利資產。
為了實現這4種專利管理模式,通常採用兩種方法。一種是轉移法,即將專利資產由專利權人向集團內的其他公司轉移。另一種為合同法,即集團公司內部簽訂專利開發和管理協議。但這兩種方法均存在著一定問題。轉移法主要面臨著三個難題:(1)在專利轉移過程中,需要對每一個專利進行評估,而專利評估具有複雜性和困難性。(2)集團公司內部專利轉移產生的經濟補償和稅收問題。(3)對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補償具有不確定性。而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困難,如集團公司內部專利許可費可能存在爭議,難以確定。每一個公司都各行其是,母公司難以從集團公司的角度運用專利等。
在集團公司專利管理中引入專利信托,能有效地剋服這些困難。完成專利的公司作為委托人,將專利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母公司進行集中管理。然後,母公司根據集團內部的需要,以專利許可的方式進行開發和利用。專利被許可人可以根據自己需要,獨立運作和開發受托專利。委托人則可以獲得穩定的信托收益。這樣,母公司既可以將集團內部的專利資產進行整體運作,實施全面的覆蓋整個集團的專利戰略;而且也可以增加集團內部專利開發利用的積極性,降低專利和開發成本。專利信托還可以被用作破產隔離工具,確保瀕臨破產的子公司的專利不被納入破產財產。信托制度所具有的轉移和管理功能,可應用於專利資產管理,替換傳統集中或分散的專利管理模式,甚至還可以根據專利資產的需要創造新的附加功能。
利用專利信托,進行專利資產證券化
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將基於專利許可產生的未來的應收帳款信托給特殊目的機構,由其向投資者發行受益權憑證。在專利資產證券化中,投資者只對專利許可產生的應收帳款的價值進行評估,而不需要對委托實施證券化的公司進行評估。證券化的信用是基於專利許可的可信度和現金流獲得資金。通常創新公司沒有很多有形財產??如土地、建築物機器或設備,卻擁有很多專利資產。雖然擁有技術優勢或專利資產,但由於他們尚未充分發展或獲得足夠的信用,通常難以獲得商業上所需資金。考慮到創新企業對資金的高度需求(主要用於投資研究與開發項目),高度不確定性,沒有一個固定還款期限的股權融資似乎比有固定期限的債權融資更適合。但是對於不願意公開,或所有權人希望保留管理權的中小企業來說,通過風險資本的股權融資通常並不適合。在此環境下,強烈需要一種創新機制使創業公司能夠基於專利許可產生的應收帳款、獨立於公司的評估來獲得資金。所以專利資產證券化被認為是創新企業獲得融資的一種有效方法。
專利信托過程開展專利信托推進機制創新
專利信托過程由3個環節組成:受托-經營-收益。受托是信托的基礎,在這個環節中,一是篩選可行的專利項目。二是簽訂好專利信托合同。經營是信托的關鍵,受托後能否有效地經營是保障受益人權益和獲取經營利潤的根本。首先是信托投資公司對受托專利的技術特性和市場價值進行適度包裝和深度發掘,並通過多種手段向社會推出。其次是向社會投資人出售受托專利收益期權,或者吸納風險投資,構建專利轉化資本市場平臺。然後是進行專利許可或轉讓。武漢市有關部門設想通過專利信托這種金融工具真正實現無形資產的最佳運營。目前在受托的專利中,武漢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已就“無逆變器不間斷電源”專利以700萬元的轉讓價格簽訂合同。
專利信托的受托的條件[2]
委托人提供給受托人的專利應屬自主專利。委托人用於信托的專利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專利證書,並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②具有一定期限的專利有效期,原則上發明專利離期限屆滿日十年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離期限,屆滿日五年以上。
④專利權人同意出讓專利轉化所得收益的給受托人,用於支付專利轉化過程中的宣傳介費、專利年費、受托人的佣金等各種綱用開支。
專利信托業務的現實意義[2]
專利轉化實施難的問題,除了專利本身的問題之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在於各個方面沒有有效的結合,要提高專利技術的轉化率,必須要篩選好的專利、有必要的資金、合適的經營者和包裝宣偉,這些要求缺一不可。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好的專利不一定是尖端科技項目,而是市場前景看好的項目;其次,籌集專利轉化的獎金需要有特殊的融資渠道;第三,一個優秀的專利發明人不一定是一個優秀的經營管理者;第四,包裝宣傳在專利轉化工作中更是被人忽視,致使許多專利養在深閨人未識,如何使這些環節有機地結合起來是解決專利轉化難的關鍵。
專利信托就是基於這種思路,它與一般的市場中介行為不同的是信托投資公司在接受與利權人的委托之後,通過發行志得投資受益權證的方式籌集專利轉化的風險基金,將知識醬、金融醬和產業資本有機地結合起來,對受托的專利進行產業化,使專利權人、風險投資者、專利實施方共用轉化的收益。
(1)專利信托業務對專利權人的現實意義
對於專利權人來說有一些自身無法完善的弊端:首先,專利權人很多情況下是個人或者是一個小團體所以他信息資源就相對比較少:其次,缺少專利轉化資金的融資渠道;再次,專利權人不一定是一個優秀的經營管理者;最後,在獎金缺乏的情況下包裝宣傳工作必然不利,致使許多專利“養在深閨人未識”。
專利信托業務是解決“專利轉化實施難的問題”,保證專利年費的交納,使專利權人的專利能夠保持下去;其次,專利權人可以從專利的“艱難”的轉化工作中解放出來,不需要自己去找專利轉化渠道;不需要擔心年費的交納;不需要擔心專利法律上的維權問題;不需要親自去經營管理自己的專利,就可以得到相當豐厚的回報,並且專利人可以從事其他的研究,開發其他的專利項目,以得理人的回報,也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提高了生產效率,是一件於國於民都有利的事情。
(2)專利信托業務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現實意義
專利信托不僅是專利技術轉化方式上的一種變革,而且也是信托業務中的創新之舉,目前,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主要集中在有形資產(主要是資金),專利信托使無形資產首次進入信托領域,實現了無形資產和金融資本的嫁接,為專利技術的轉化註入了源頭活水,而且也為金融市場註入了新的活力,對吸引更鑫的風險資金進入專利轉化領域具有世大的促進作用。通過此項業務的開展,信托投資公司也開拓了融資渠道,擴大了資金流量,使信托投資公司也可以投資更多的產業,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
(3)專利信托業務對企業的現實意義
A、減少了企業對專利的審評工作的強度。
首先,因為專利信托的項目是經過專利局認真仔細審核之後才向信托投資公司推舉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專利的新穎性、實用性是很可靠的也就是說個業如果實施該項專利,其法律糾紛會相對比較少,同時該專利被專利局無效的可能行就更小,可以減少企業實施專利後的後顧之憂;其次,受托的專利項目還經過信托投資公司的專家和專業人員的審核對於專利項目的市場前景和預期利潤都又較科學的和研究,所以對於企業可以減速少對這項的審核工作,節省人力物力,時專利技術能更快地投入生產環節。
B、專利信托業務是一個新型的信托業務和專利轉化的新形式。
所以成為各種媒體也會競相追逐新聞熱點。信托投資公司在專利信托期間會對各項專利進行全方位的報道,使專利產品家喻戶曉。這樣對於企業來說可以節省企業人筆的廣告費用;同時也提升企業形象、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是一件一舉兩得的好事。
C、專利技術的實施本身就是新興生產力的誕生,可以產生更高的生產效率。
無數企業實施專利技術後,經濟效益迅速上升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所以對於企業來說,根據市場需求適時實施專利技術,是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的制勝法寶。
D、信托期間,還有專利信托公司的風險資金的進入和信托投資公司的法律維權保護。
在信托期間,信托投資公司有為專利技術產生任何法律糾紛進行維權的義務,這樣企業就可以在這方面節省不少的費用和精力。同時,依靠信托投資公司的雄厚的獎金背景和專業的融資手段,就可以使企業的資金運作情況良好,同時可以吸引大量的風險投資,以推動企業的運作。
專利信托業務的展望[2]
(1)吸引外國風險投資
在吸納國內的風險投資的同時可以通過國際網際網路人力宣傳我國的專利技術,通過信托投資公司的金融專業人士進行融資,大力吸納國外的風險投資或流動資金的進入。在加大我國的資金總量和流量的同時也將我國的生產力水平提高到更高的層次,必將捉使我國的經濟得以騰飛,以更好的姿態迎接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2)開展專有技術信托
在專利信托業務成功開展的背景下,筆者認為可以進一步開展專有技術(即KNOW-HOW)的轉讓或信托業務,當然其間一些法律款和技術條款需作一定的修改。如專有技術也能進入信托投資這一領域,必然對我國經濟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3)開展商標信托
現在很多企業在註冊商標時,會同時註冊一些防禦性商標,以防其他企業的仿冒。但在另一方面這些防禦性的商標又成為企業一人筆的閑置資產,是一種極大的浪費。而企業又出於種種原因對這些商標“相用又不敢用”的境地。筆者認為通過專利信托業務的開展,是否能對商標資產的合理利用有所借鑒。這樣,對於企業,對於企業,對於人民,對於國家都是有益的。
專利信托管理的運行模式[3]
在專利信托中,特定的專利管理公司成為“受托人”,集中管理專利。依據信托合同,每個成員公司成為“信托人”,將專利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申請、獲得、維護和利用這些作為信托財產的專利。例如,某企業集團由多家公司組成:A公司將專利權信托給管理公司,但傾向於自己利用專利。禁止管理公司將其權利許可給第三方。其目的在於利用管理公司的管理能力來申請和獲得權利,並提高維護和管理專利的效率。B公司將部分專利信托給管理公司,目的在於通過許可專利獲得收益。F公司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均設立信托,希望通過集中管理來提高效率。專利管理公司根據專利涉及的技術領域,將專利分為I領域和Ⅱ領域。當企業集團內的A和B公司與企業集團外的X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係時。專利管理公司僅將B公司授權的專利許可給X公司。這樣既保護了A公司的技術壟斷優勢,同時又滿足了B公司收取許可收益的願望。從x公司處獲得的專利許可費經由專利管理公司支付給B公司。當與F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係的企業集團Y公司要求獲得F公司的專利許可時,專利管理公司可以拒絕專利許可要求。專利信托的運行模式如圖所示。
圖專利信托的運行模式
相對於專利分散管理而言,專利信托的優勢非常明顯。第一,將企業集團內部分散的各項專利集中管理,避免了每個成員公司單獨談判交易和分別管理的高昂成本。第二,母公司可以瞭解企業集團專利的整體狀況,從戰略的角度管理和利用專利。第三,雖然傳統的集中管理模式也能將專利集中,但在專利權轉換和對發明人或設計人報酬支付方面卻存在一些缺陷.專利信托則可以完全避免這方面的缺陷。
但是,以信托為基礎的管理體系並不一定適合企業集團內的所有成員公司。筆者認為,選擇專利信托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企業集團必須擁有足夠多的專利。如果母公司和各成員公司只擁有少數一些專利,那麼選擇專利信托既不能降低管理成本,也不能形成專利群優勢。(2)具有希望通過集中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需求。調查顯示.我國80%的企業沒有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如果企業集團內部的各成員均設立專利管理部門,顯然會增加管理成本。存在大量專利需要管理但管理成本又非常高昂的企業集團.可以通過信托來實現專利集中管理。(3)希望通過信托來獲得專利許可收益的。對於企業而言,專利具有許多不同用途。有些專利權利人只希望自己實施,有些專利是為了實施“專利阻擾戰略”,將專利作為阻礙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工具,並不希望通過許可獲得收益。對於這些專利由權利人自己管理。比信托管理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