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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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發明人(Patent Inven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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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發明人[1]
專利發明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人。《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了方便的人或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認定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專利發明人與專利申請人的區別[2]
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後,一般來說,專利申請人就是專利權所有人。發明人都是個人,而申請人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機構,如公司、大學、研究所等。對於非職務申請,發明人和申請人常常是同一個人;而在職務申請中,申請人是企業或其他類型的機構,發明人一般是該企業或機構的雇員,這時發明人和申請人是不同的。
專利發明人的現狀[2]
專利發明人是指實際做出一項發明的個人,大多數國家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都要求寫明發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在國外專利指標的研究中,根據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地址可以確定發明國和申請國。發明國是產生專利技術的國家,反映技術的創造能力,而申請國被看作專利技術的控制國,反映專利申請初期的知識產權狀況。過去發明國和申請國大多是同一國別。而在跨國公司的生產與研究及技術開發活動日益大大超越本國疆界、幾乎遍及世界各地的情況下,跨國公司的當地雇員為公司做出的發明越來越多。在專利申請中發明國與申請國分離的情況也日益普遍。技術發明從產生國向控制國轉移的現象逐漸引起技術創新研究者的重視。發達國家最先註意到這個問題,OECD已經嘗試把發明的產生與控製作為衡量知識經濟的一個指標。
目前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研發中心已近百家,其中30多傢具備了相當的規模。這些研發中心看中了我國高素質的科技人才,大量雇用本土研究人員。這些人員在中國做出的發明作為職務發明,其所有權是屬於外國公司的。根據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外國公司在中國雇用的本地人才在中國做出的發明會越來越多。這種現象的現狀與發展趨勢是怎樣的,對我國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會帶來什麼樣的長期或短期影響,我們應該採取什麼對策,都是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所關註的。遺憾的是,無法對我國的發明專利進行這方面的分析研究。我國專利申請文件上只有發明人的姓名而沒有發明人地址,因而無從確定發明人所屬國別。
我國專利申請文件上應該增加有關發明人地址的內容。這樣做的好處有三:其一,體現對發明人的尊重;其二,與國際慣例接軌;其三,便於重要的專利指標研究。
專利發明人對自己發明的專利享有的權利[3]
專利發明人對其創造發明的專利享有專利權。所謂專利權,是指專利主管機關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們的繼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對該專利製造、使用或者銷售的專有權和專用權。其權利內容主要包括:(1)對發明創造成果享有製造、使用和銷售的實施權。(2)放棄專利權的權利。(3)許可他人使用專利發明的權利。(4)轉讓專利發明所有權的權利。(5)使用專利標記的權利。(6)請求法院保護自己專利權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