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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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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公司(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目錄

信托投資公司的概述

  信托投資公司,在我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並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信托投資公司市場準入條件較嚴,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並且其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程式都必須按照金融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1979年l0月,以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為標誌,揭開了新中國金融信托業發展的序幕。回顧我國金融信托業的發展歷史,主要表現為信托投資公司從起步、繁榮到衰敗的痛苦歷程。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可追溯至我國實施對外開放政策之初,當時全國金融體尚未健全,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專業銀行的有效補充,擔當了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和經濟建設融通資金的重任,為我國特定時期的經濟發展做出了不可忽視的貢獻,由此創造了我國金融信托業的衍生與繁榮;然而正是因為信托機構是國家缺乏融資渠道的情況下產生的“第二財政”這一定位不清的背景,國家先後對其實施了五次清理整頓,在前四次信托整頓期間從未對信托業的定位作出全面系統的規範,時至今日,大多數信托投資機構已基本陷入了資金匱乏、業務停滯的衰敗困境。2001年以後,隨著《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相繼頒佈施行,第一次確立了信托制度在中國的法律地位,同時也第一次從法律基礎上對信托投資機構的業務範圍有了一個較為明確的定位。據悉目前國務院法制辦還在組織有關部門擬定《信托機構管理條例》,進一步對信托機構從事信托活動的事項做出更加具體的規定。

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

  (一)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托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債券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受托經營公益信托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信托投資公司的種類

(一)起步期信托投資公司

  起步期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信托業務剛剛起步,業務經驗積累不足,資產規模較小,信托產品品種不多的信托投資公司。這類信托投資公司在業務開展上一般採用模仿戰略。信托投資公司自己設計信托產品一般要經過市場調研、項目尋找、合作談判、品種設計、財務預算、銷售分析等一系列環節的系統工作,耗費巨大人力、物力和財力。處於起步期的信托投資公司一般採取模仿其他相對成熟產品的做法,信托產品多為集合資金信托,投資領域也多集中在股東和原來固定客戶方向。這類公司在模仿中逐漸積累業務經驗,挖掘自身優勢,培養核心競爭力,形成在某一行業、某一領域的業務優勢。

(二)成長期信托投資公司

  這個時期的信托投資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積累一定經營經驗,有一定客戶基礎,擁有中等的資產規模,業務模式不斷成熟,逐漸形成具有競爭力的優勢業務領域。成長期的信托投資公司一般積極探索信托業務創新,能夠根據自身優勢尋找優質項目資源,設計盈利能力顯著的信托產品,而且這類信托投資公司一般註重市場形象,在市場中頻頻亮相,具有很強的發展前景。信托業務品種不僅限於集合資金信托,嘗試涉足其他相關熟悉領域的投資等業務。成長期信托投資公司多採用增加資產規模、擴大股東範圍以及與其他金融機構結成戰略聯盟的方式壯大自身勢力,尋求多方面的支持。

(三)成熟期信托投資公司

  成熟期的信托投資公司其業務經驗豐富,資產規模雄厚,經營效益好,併在某一行業或領域形成自己的優勢產品,有自己的核心盈利模式,具有很強的競爭實力。成熟期信托投資公司能為客戶提供富有特色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立足於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具有穩定而忠誠的客戶群。廣泛尋求金融機構間的戰略合作,優勢互補,配置最佳的發展規模。

  在產品創新方面有實質性的突破,在行業內部產生重大影響,信托產品收益穩定且良好。註重市場研究,根據自身優勢和地區經濟發展特征,開發收益性良好的信托產品,特別是在某一專門領域有獨特的信托產品,在市場上有立良好信譽。成熟期信托投資公司在穩定原有業務的基礎上,一般積極涉足更多的投資領域,特別是在資產管理業務領域進行大膽探索。有的公司還積極籌備公司上市,或者尋求與國際著名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謀求更大發展。

(四)高峰期信托公司

  高峰期信托投資公司是指在信托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被公認為市場領袖,占有極大的市場份額,業務領域全面,資金實力和業務能力均很突出。它們在市場上從多個方面表現出資產規模最大、經營品種最多、信托產品創新迅速以及業務範圍廣泛等特點。這類信托投資公司採取的經營戰略包括:

  (1)多樣化戰略。信托產品覆蓋面廣,業務門類齊全,把信托投資公司辦成一個金融超市

  (2)規模戰略。這類信托公司控制著相大的市場份額,可以從技術、人員、信息及市場營銷等諸多方面實現規模經濟,從而享有低成本優勢。

  (3)集團化戰略。在信托規模和業務品種均達到一定水平後,整合自身資源,擴大自身實力,使信托投資公司真正成為全能銀行

  (4)國際化戰略。廣泛拓展國內業務外,吸引戰略投資者,積極走出去,到海外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大力開展國外業務,擴大經營地域和範圍,從而實行全球化國際營銷戰略。

信托投資公司與銀行的差異

  信托投資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其營業範圍、經營手段、功能作用等各個方面都有著諸多的聯繫,同時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從我國信托業產生和發展的歷程來看,信托投資公司與商業銀行有著密切的聯繫和淵源,在很多西方國家由於實行混業經營金融體制,其信托業務大都涵蓋在銀行業之中,同時又嚴格區分,故在此以商業銀行為例,與信托投資公司加以比較,其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經濟關係不同。信托體現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間多邊的信用關係,銀行業務則多屬於與存款人或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係

  (二)基本職能不同。信托的基本職能是財產事務管理職能,側重於理財,而銀行業務的基本職能是融通資金

   (三)業務範圍不同。信托業務是集“融資”與“融物”於一體,除信托存貸款外,還有許多其他業務,範圍較廣。而銀行業務則是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為主,主要是融通資金,範圍較小。

  (四)融資方式不同。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當直接籌資和融資的主體,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銀行則是信用中介,把社會閑置資金或暫時不用的資金集中起來,轉交給貸款人,起間接金融的作用。

  (五)承擔風險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托財產,在受托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擔。銀行則是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制度辦理業務,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存貸資金運營風險。

  (六)收益獲取方式不同。信托收益是按實績原則獲得,即信托財產的損益根據受托人經營的實際結果來計算。而銀行的收益則是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務手續費來確定的。

  (七)收益對象不同。信托的經營收益歸信托受益人所有,銀行的經營收益歸銀行本身所有。

  (八)意旨的主體不同。信托業務意旨的主體是委托人,在整個信托業務中,委托人占主動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業務的意旨主體是銀行自身,銀行自主發放貸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約。

信托投資公司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1)不良資產比重高

  首先是信托投資公司的投資追求高回報,管理又缺乏風險機制。其次是政府干預,一些投資項目往往缺乏可行性研究就投資,項目建成了,產品卻沒有市場,投資不能發揮效益,貸款收不回來。此外,國有企業的困境也影響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目前信托投資公司發生困難的更重要原因在於它缺乏正常的資金來源,既不允許它利率浮動以吸納存款,也不許它進入拆借市場,而正常的資金渠道又未開拓,信托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發生了障礙,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出現了流動性問題。

  如果信托投資公司能夠有正常的資金來源,具有正常的經營條件,很大一部分信托投資公司是可以在經營中逐漸化解不良資產的。首先,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複蘇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信托投資公司壓在房地產上的資產和投在國有企業的資產,有一部分是可以逐漸盤活的。其次,各信托投資公司繼續經營證券業務,在規範經營和有效經營的基礎上,以其經營收益可用於盤活存量資產和彌補不良資產的損失。第三,當主管部門明確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方向和資金來源後,目前尚未發生嚴重支付危機的信托公司將在開拓新業務的基礎上逐漸消化不良資產。

  (2)沒有穩定的負債支撐

  主管部門規定的信托機構的五種資金來源,渠道狹窄,資金很少,除少數信托機構具有來自政府機構較多的委托資金外,多數機構只能用高息攬儲或從拆借市場上籌措資金,拆藉資金成了許多信托投資公司的重要資金來源。

  從巨集觀層面分析,國內儲蓄結構已從過去的以政府儲蓄為主轉為居民儲蓄為主,其比例是:政府占3%,企業占15%,居民占82%。我國的信托業主管部門規定信托機構可吸收的五種信托資金不包含個人儲蓄。在以居民儲蓄為主的儲蓄結構背景下,排斥個人資金作為信托資金的來源(個人證券投資信托除外),信托機構就難以有穩定的負債支撐。

  (3)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方向不明確

  (4)信托機構數量多,規模小,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管理落後

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方向與定位

  根據信托業的特點,結合我國的實際,把信托業務的重點應放在金融信托,金融信托又以資本市場融資(直接融資)為主。

  從我國的儲蓄結構來看,個人儲蓄是國內儲蓄的主要來源,而證券投資信托是受個人投資者歡迎的信托產品。因此,信托投資公司運用證券投資信托,把個人儲蓄轉化為投資,支持經濟建設是十分重要的。從當前證券市場來看,信托投資公司的證券業務量占總量的55%,超過證券公司

  (1)投資基金業務

  開拓產業投資基金業務,信托投資公司比證券公司具有競爭優勢。首先,信托投資公司有過直接投資的經驗;其次,有些信托投資公司具有產業方面的專業知識,有的信托公司有高新技術的背景。

  產業投資基金應是封閉型基金,因而應該允許其上市。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組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在國內發起的產業投資基金,也可以管理投資於我國產業的境外投資基金。

  (2)資產信托業務

  政府把企業資產信托給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信托關係,基金管理公司作為資產的所有者對其進行管理,擁有全權處理資產的權利,可以轉讓,可以重組,重組成功後可以上市,也可以轉讓部分股權,用獲得的資金重組別的企業。

  信托投資公司受托管理企業資產,不僅要運作資產,同時對於控股企業還要參與管理,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挑選和監督經營者等。

  信托公司作為企業,它沒有行政權力,政府將國有資產按照信托方式委托給它管理,這些資產就由信托公司作為自己的資產來管理和經營,從而割斷了企業與政府的聯繫,這有利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政企分離。另一方面,信托投資公司作為企業,它有自己的商業利益,而這種利益與所托管的資產增值是聯繫在一起的,這促使它為了信托資產的增值,有效地管理和經營企業資產。為此,它要進入企業董事會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挑選和監督經營者,從而解決了目前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而形成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3)企業併購、重組的財務顧問業務

  由於信托投資機構具有重組企業的專業知識,又具有融資能力,因而他能夠為企業併購擔當財務顧問,提供中介服務。

  (4)住房抵押貸款債權信托

  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受托管理抵押貸款,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或受益證券,收回資金用以償還銀行的貸款,解決銀行的流動性,並將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

  (5)養老基金信托

  信托機構除了發起投資基金外,還應該開拓養老基金信托,這樣就為信托機構在資本市場上運作,提供巨額的資金來源。

  (6)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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