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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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業務(Wealth Ma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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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業務,一般是指證券經營機構開辦的資產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經營機構在傳統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新型業務。國外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大都願意委托專業人士管理自己的財產,以取得穩定的收益。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建立附屬機構來管理投資者委托的資產。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交給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避免了因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風險,對整個證券市場發展也有一定的穩定作用。
根據2003年12月18日中國證監會令第17號《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規定,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試行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1]
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商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貸款進行收購。收購的方式可以採取買斷式收購和其他方式接受。所謂買斷式收購,是指公司按照資產賬麵價值從銀行取得資產的所有權,承擔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同時享有與所有權相關的資產經營權,並能對該資產實施實質上的控制。公司對已收購和接受的銀行資產,由於所有權的變化,其所涉及的債務人由對銀行的負債而轉為對公司的負債,由公司繼承債權,行使債權主體的權利。可以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其進行管理和處置。公司對其持有的資產,在其管理和處置時要堅持回收價值最大化、資產處置損失最小化的原則,針對不同形式的資產採取不同的處置方法。可以通過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和銷售、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股權投資、租賃出租資產等方式進行,從而達到盤活和處置不良資產最終實現收回現金資產的目的。
資產管理業務的意義[1]
國有商業銀行在其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和歷史因素的累積,產生了大量的不良貸款,這些不良貸款的產生已經影響到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轉,影響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化解不良貸款的風險,僅僅依靠商業銀行內部通過催收和用呆賬準備核銷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成立一個專門機構來收購國有商業銀行的一部分不良貸款,這一專門機構就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其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處置從相關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這對於改善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國內外資信、增強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能力等,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通過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可以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擺脫虧損困境,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不良貸款的價值回收、提高經濟效益也具有重要作用。
(1)確定投資目標和投資政策。根據資產管理的風險、委托人的收益偏好特征,來確定投資目標、標的範圍和投資策略標的範圍區域,資產類別和策略分佈。
(2)制定資產配置策略。跨區域的空間範圍,多資產類別配比和不同策略的配置。對一個特定區域的巨集觀經濟,要進行全面徹底的巨集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制定資產配置策略。
(3)投資目標選擇。對具體的投資標的全面分析考量,分析標的範圍內各種資產的風險、收益,尋找被市場錯誤定價的證券。
(4)建立資產組合。確定投資資產品種及各種資產的投資數量,使基金所建立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征符合資產管理的目標。
(5)資產再平衡。根據市場的變化,確定資產的買進和賣出,對已經建立的資產組合進行適當的調整。
(6)投資組合績效評估。對資產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包括委托管理資產的收益、風險、目標完成情況、資產池內部兩兩相關性等。
(7)投資者關係管理和客戶服務。投資銀行被要求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運作程式如下:
(1)審查客戶申請,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文件,並結合有關的法律限制決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機構。但商業銀行由於不能從事信托和股票業務,因此不得成為委托人。還有一些基本要求,如個人委托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機構委托人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對其所委托資產擁有合法所有權,一般還須達到受托人要求的一定數額。一些按法規規定不得進入證券市場的資金、如信貸資金、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和J國家指定專款專用的資金都不得用於資產委托管理。
(2)簽訂資產委托管理協議。協議中將對委托資金的數額、委托期限、收益分配、雙方權利義務等做出具體規定。
(3)管理運作。在客戶資金到位後,便可開始運作。操作中應做到專戶管理、單獨核算,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不得騙取客戶收益。同時還應遵守法律上的有關限制,防範投資風險。
(4)返還本金及收益。委托期滿後,按照資產委托管理協議要求,在扣除受托人應得管理費和報酬後,將本金和收益返還委托 在國際上,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都有較為嚴格的規定。目前,我國只對資產管理業務中的證券投資基金制定了專門的法規。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
(2)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3)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
(4)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5)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在2002年到2005年暴露出很大的風險。現在回過頭來看,這個風險怎麼形成的,大概有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證券公司當時在開展這項業務時,就沒有按照證監會的規定來做,當時有一些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時,這項業務的定位就不是真正的受托管理概念,它對客戶進行保底,就是保收益,這實際上就變成了證券公司的負債,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二,當時開展這項業務有很多制度不健全,比如客戶的錢交給證券公司以後,證券公司往往把客戶的錢和自己的錢混在一起,沒有區分。
第三,證券公司對這類客戶也沒有相應的信息披露或者信息通報機制,客戶也沒有相應的查詢機制,等於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在客戶眼裡什麼都看不著,對客戶來說是失控的,除非出現大的問題。
第四,證券公司把客戶的資產管理業務資金拿去做了一些高風險業務或者風險很大的業務,比如說集中持股或者投資一些損失很大的股票,最後證券公司也沒有能力兌現保底保收益的承諾,證券公司的風險就爆發了,給客戶的權益也帶來很大損失。針對這些情況,我們過去幾年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中,從各個方面把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一一彌補,對比較成功、比較好的有效做法,在證券公司監管條例里予以全面、清晰的規定,從而做到對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的風險進行有效防範。比如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絕不能保底,也不能保收益,真正把它做成資產管理業務,而不是負債業務。這樣客戶在選擇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產品的時候,他應該明確知道,他未來的收益是取決於證券公司管理水平的,如果出現損失,自己是要承擔的。
第五,我們對開展這項業務的相應制度做了全面的改革。包括這筆錢或者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初期進入的現金是交由第三方,比如銀行這類機構托管的,是獨立於證券公司自有的資產,相對封閉運行。二是有一套信息披露或者溝通的制度,證券公司定期把資產運用情況和大致投資的內容以及目前的狀況通報給客戶,同時客戶也可以來進行查詢。三是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對它也有一定的指標控制,也是防範出現大的風險。通過這些基本制度的安排,使過去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出現的一些風險,基本上給堵住了,從而保證客戶的合法權益。但並不意味著客戶買了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就一定不虧損,但可以不出現把客戶的資產挪作他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