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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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證券是指證券信托投資公司為籌集證券投資信托基金向投資者(受益人)發行的證券。它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發行。基金的收益為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和股票利息等,基金的本金不得參與分配。
受益證券的發行[1]
發行許可
在特定目的信托中,資產支持證券的實質是信托受益憑證。根據信托法和信托業法,將金融資產、不動產等資產信托給信托機構屬於信托機構的業務範圍,無需獲得特別許可。但信托機構向社會公眾發行受益證券,屬於證券法上的有價證券發行行為,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當經主管機關許可。例如,中國臺灣地區法律規定,受托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應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在我國,受托人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需要經人民銀行審批。
受益證券類型
以信托作為通道的資產證券化,證券化發起人將其資產信托給受托人,轉換為受益權,其後受托人根據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將受益權加以分割,發行表彰受益權的受益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因此資產證券化直接體現為受益權的證券化,通過將受益權進行小額化、標準化的分割,促進受益權的轉讓,達到吸引資金的目的。對受益權的分割,可以是量的分割,也可以是質的分割。所謂量的分割,是指受益權的內容不變,按照比例將受益權分割為標準化的單位份額。至於質的分割,則是指將同一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受益權,分割為具有不同權利內容的受益權。通常的權利類型有:按受償順位分割為優先受益權和劣後受益權,按權利內容分割為本金受益權(本金持分)和收益受益權(收益持分),還可按不同的利率和期限進行分割,等等。每一類型的受益權又可按照量的分割方式進行細化。不同類型的受益權意味著不同的收益和風險,從而能夠迎合各類不同投資者的偏好,使得受益證券更具吸引力。例如,根據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169條的規定,依受益權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權益型受益權和債券型受益權,其中取得債券型受益權的受益人只能按照特定目的信托合同的規定,就信托財產所產生收益的一定金額享有信托利益,而不能主張配發信托財產的本金。對於受益權的分割方式,應當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範圍和自由創新空間,不宜由法律強制限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法律要做的就是保證信息的充分披露、交易的公平、裁判的公正。中國臺灣地區法律即規定,受托人可以依照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但應當採取記名式。山在對受益權進行質的分割中,有一個特殊類型,即剩餘受益權或殘值受益權。剩餘受益權屬於劣後受益權,即在其他受益權獲得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歸剩餘受益人享有。按中國臺灣地區“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殘值受益權不表彰為受益證券。一般來講,剩餘受益權由證券化發起人持有。除剩餘受益權外,其他受益權均可採取受益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相關事項及由受托人的代表人簽名、蓋章。現在實踐中一般不採用紙質證券,而是由法定證券登記機構對證券進行托管。
發行方式
對於受益證券的發行,證券化發起人和受托人可以綜合考慮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發行成本以及其他因素,選擇採取公募(公開發行)或私募(定向發行)的方式。就公募而言,受托人依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向非特定人公開發行受益證券時,受托人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向認購人提供招募說明書,並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備案生效。就私募而言,受托人向特定人定向發行受益證券時,受托人應依法向認購人提供招募說明書,並應在受益證券上以明顯文字註明,以及在提供給認購人的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這裡的特定人一般是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也可以是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特定人如果出售所持有的受益證券,並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的,則應準用有關公募的規定。在我國,定向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此外,對於公開募集,為了保護缺乏投資經驗的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對受益證券實行強制信用評級制度,即受益證券應當經具有評級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證券信用等級。而對於非公開募集的受益證券,則可由受托人根據市場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進行信用評級。受益證券發行後,由於屬於證券法上的有價證券,因此其轉讓、設質等事項,均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 ↑ 謝永江.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機構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