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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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個信托投資客戶的資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計劃),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機構進行PE投資。
該模式的優點是:
首先,通過信托渠道籌集資金可以有效地放大PE業務資金額度,有利於迅速集中PE業務投資所需要的大量資金。信托公司作為營業性的信托機構,其存在的根本價值,在於能夠將廣泛的社會資金,通過特定的規則(信托制度)和載體(具體信托業務形態)轉化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所需的投資資本。
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構之下,信托產品是一種標準的金融產品,不但信托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專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動也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這個特點與合伙制模式的缺點恰恰形成鮮明對照。
再次,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的業務進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是一種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非債權融資信托,既符合信托行業的功能定位,又能體現出信托制度優勢,發揮信托公司運作領域廣泛、手段靈活的業務特點,必然成為信托公司重點拓展的業務領域。
缺點是:
信托資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但是PE業務運作時需要根據每個具體項目投資進行資金的分階段投入,信托募集資金可能出現暫時閑置現象。
從國外看,PE業務的開展可以採用投資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種模式。
中國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實際上只有三種: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模式。
中國在目前的階段,發展信托模式的PE更具優勢,以信托模式作為PE的組織載體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且現有法規齊全。而信托公司究竟採用什麼樣的模式參與和開展PE業務,則應該由信托公司在實踐中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以及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來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