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資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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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資產證券化[1]
專利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期現金流的專利資產(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基礎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後出售給一個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由該機構以專利的未來現金收益為支撐發行證券融資的過程。專利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在專利領域的延伸,也是一種金融創新。它源於人們對專利價值認識的進一步深入和對融資的進一步需求。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利用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融資原理,處置專利未來一定期限的預期收入,使之立即變現取得大量現金收入。其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開發專利。充分利用其擔保價值。
專利資產證券化的種類[2]
理論上通常依據基礎資產的不同來劃分資產證券化的種類。專利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特殊的資產證券化,也可以依此標準進一步進行細分。能夠產生現金流,並作為證券化信用支持的特定財產或財產權即為基礎資產。選擇和確定合適的基礎資產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前提。這些資產必須具有良好的歷史記錄和可預見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
從融資的角度來看,尚未充分利用的專利難以成為基礎資產。其主要原因是專利作為一種財產權,並不能想當然地產生穩定的現金流。事實上,許多專利被權利人閑置,沒有產生相對穩定、持續、可觀的經濟收益,當然無法證券化,純粹的專利並不在基礎資產之列。欲利用資產證券化這種新的融資方式,必須充分利用專利並確保獲取穩定的現金收益,即努力將專利轉變為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已經成為證券化的主要資產。如果能夠利用一些交易方式將專利轉換為金融資產,那麼由專利衍生來的權益就可以證券化了。專利轉換為金融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案例已經屢見不鮮。我們在考察專利的財產屬性時,可區分為使用價值和因具有使用價值而獲得的交換價值。專利所具有的使用價值是一切財產價值的基礎。在專利上存在的權利也因其各自客體不同,而區別為兩種財產權。
以專利的使用價值為客體,稱為使用權;以專利潛在的交換價值或資本價值為客體,稱為價值權。由於自身不具備最大限度地利用專利以全面獲取經濟利益的資源,所以權利人轉而尋求專利的交換價值。對專利使用權的處分,就產生專利許可;行使專利價值權的結果,就是進行專利轉讓或專利質押。權利人在向他人行使專利使用權或價值權的過程中,權利悄然發生變化:專利權轉換為債權。
債權的出現,就意味著現金流的產生。當債權產生的現金流穩定到具有足夠信用的時候,專利衍生的債權就可以作為基礎資產。所以穩定的專利許可費和專利質押貸款均可以作為基礎資產,由此就形成了專利許可費證券化和專利質押貸款證券化。
但從投資的角度來看,投資於具有潛在價值的專利也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真正意義上的專利證券化是受托機構成立專利投資信托或專利資產信托, 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獲取資金的行為。近年來,美國開始出現一種類似於不動產投資信托的技術單位投資信托(Technology Unit InvestmentTrust)。單位投資信托是購買並固定持有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等資產,併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投資公司。信托中的“單位”被出售給投資者,單位持有者得到的單位信托是擁有該固定的資產組合權益的憑證。單位投資信托根據投資持有的資產而變化終止的期限。投資於長期債券可以保留20至30年。投資於股票也可以獲得資本利益長達一年或幾年。當信托解散時,證券將支付給單位持有者或再投資於其他信托。單位投資信托也可以集中於某個特定的細分市場。例如,健康、能源、技術、房地產、通信或特定國際市場。專門針對技術進行投資的單位投資信托,就構成技術單位投資信托。擁有技術目前卻無法產生現金流的公司,可以將技術交給技術單位投資信托。技術單位投資信托按照技術主題進行集中,併進行組群化。例如,形成100個關於半導體硅晶元的專利技術群,70個關於易腐爛貨物包裝新材料的專利群,15個基於網路的商業方法專利群。相類似的技術專利彙集在同一主題標簽下,組成技術專利集群。專利所有者按照其在技術單位投資信托中所占份額獲得投資。投資者購買技術單位投資信托的份額,代表專利群的部分權利並對未來許可現金流享有各自的請求權。
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優勢[3]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專利證券化的國家。作為融資方式,美國學者認為專利證券化具有很多優勢 。一是可以獲得大量融資。公司將其專利證券化獲得的融資遠遠大於以該專利質押擔保獲得的融資。二是可以迅速獲得融資。證券化可以使專利權利人一次性從投資銀行處獲得大筆資金,而不需像專利許可那樣需要漫長的時間才能獲得全部許可費。三是融資安全。資產證券化使投資人喪失了向發起人無限追索的權利。四是專利權人並不喪失專利權。專利證券化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將專利的所有權進行證券化,另一種是將專利未來使用許可收益進行證券化。一般來說,對專利本身進行證券化的很少,而是對其未來許可收益進行證券化。這樣,專利權人可以繼續擁有其專利權,也可保留部分專利許可產生的現金收益。五是通過專利證券化,募得的資金不需納稅。
專利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3]
專利資產證券化交易流程與傳統的資產證券化類似。其流程可分為以下步驟。
(1)進行證券化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發起人的融資需求可以通過很多方式來實現,如擔保貸款、發行股票與債券等。發起人會通過成本收益來分析決定是否採取證券化融資。一旦確定通過證券化融資,就要進行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2)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SPV既可以由發起人也可以由第三方組建,但無論採用何種組建方式,SPV都必須以經營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是法律上的一個破產隔離載體 。專利證券化中的SPV構建與傳統資產證券化中的SPV構建基本一致,SPV要遠離破產風險,確保交易的安全。從某種意義上說,由於專利資產本身的特殊性,專利資產證券化中SPV的設立和管理就更加嚴格。
(3)真實銷售。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證券化交易中的“破產隔離”,使投資者因購買資產支持證券而取得的收益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
(4)信用增強與等級評定。在專利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行人須進行信用增強,保證按時、足額支付投資者利息和本金,減少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這是證券化交易結構的關鍵所在。其次是進行等級評定。包括專利在內的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等級評定非常重要。信用評級機構對證券客觀公正的評級,可以幫助投資者收集和分析相關信息以決定是否購買,而這決定著專利資產證券化是否成功。
(5)發行與銷售資產支持證券。證券發行有公募和私募兩種,不同的發行方式導致不同的法律適用。專利資產證券化屬於新穎的金融創新形式,包含技術風險與金融風險。採用私募方式可以降低監管成本,給專利證券化獲得良好發展空間,同時也能保護投資者,所以,在專利資產證券化中採取私募方式比較多。
(6)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資產管理服務人進行資產管理並按時收回資產收益。特殊目的機構將在證券到期之日向投資人支付本息。
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功能[4]
1.專利資產證券化的融資
專利資產證券化, 是指將流動性極差的專利資產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組合, 以該組合資產為基礎在金融市場發行流動性和信用等級較高的證券的過程。資產融資作為一種信用活動, 其償付的基礎來源於兩個方面。
首先是資產直接可用性導致的交換價值, 以及資產運用能夠獲得的未來收益。資產融資最初的運用, 主要依賴於資產本身的交換價值。金融市場和技術的發展, 資產融資的價值來源逐步由資產的交換價值向無形的預期收益拓展。例如, 一個企業擁有專利資產, 以前只能通過轉讓專利獲得資金, 現在可以專利許可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來融資。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國家。美國一些學者認為, 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專利證券化具有一系列優勢。第一, 融資多。公司將其專利證券化獲得的融資, 遠遠多於其以該專利質押擔保獲得的貸款。第二, 融資迅速。專利權人能迅速地獲得大筆資金, 而不是像專利許可那樣需要漫長的時間才能獲得全部許可費。第三, 融資安全。專利支持證券僅以被證券化的專利為擔保, 投資人喪失了向發起人無限追索的權利。第四, 專利權人並不喪失專利權。目前, 在專利證券化中專利權人出售的只是專利許可未來的收益權,而不是專利權本身。專利許可費收益權的出售不同於專利轉讓, 專利權人可以繼續擁有其專利權, 也可保留部分專利許可產生的現金收益。除此之外, 美國的實踐表明專利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融資工具具有促進專利商品化、產業化的功能。
2.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分散風險功能
專利資產證券化有利於轉移高新技術創新風險, 改變他們風險過於集中的現狀。對於專利權人而言, 專利的許可費收入是一種吸引人的資產。但只有將專利商品化, 才能獲得許可費收入。
由於專利商品化存在著風險, 專利權人未來能否得到許可費收入具有不確定性。即使能夠將專利許可給他人收取許可費, 專利的未來許可費收入也會受一些因素的影響而不免波動。專利資產證券化中專利持有人通過出賣未來許可費收益權能立即實現其未來許可費現金流的價值, 而不必承受等待產品銷售過程中不確定的風險。
另一方面, 專利具育‘擁有的風險性”和“ 處理的困難性”兩個顯著特征。擁有的風險性是指因專利高昂的排他成本, 使得權利人面臨著經濟上的風險。以發明專利為例, 發明人除了交納專利申請費、申請維持費和審查費外, 每年還必須交納數額不等的年費。我國自2001年3月1日起,第1~第3年每年交600元, 第4~第6年上升為900元, 第7~第9年增加到2000元, 第10~第12年為4000元, 第13~第15年為6000元, 到了第16年以後年費則高達8000元。維持既有專利權的費用將隨時間呈遞增狀態, 其結果導致不少專利在法定期限到來之前即被專利持有人所放棄。美國的研究表明, 年後終止的新技術專利約為17%。提前終止率還與專利權所有人的狀況有關。個人為30%, 機構所有者的提前終止率為13%。處理的困難性, 是指權利人因資金、技術和管理等原因, 將專利向市場轉化非常困難。資金的匾乏, 技術的不成熟, 轉化方式的單一, 是影響專利處理困難性的主要因素。而通過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方式, 權利人就可以將以上兩種風險通過結構化的處理, 達到籌措資金和轉移、分散風險的效果。
3.為專利的轉化提供了新的途徑
我國一直存在專利平均轉化率底的困擾,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 許多享有專利的科技成果沒有面向市場;另一方面, 專利所有人沒有轉化的能力。傳統利用專利的方式—許可和出資—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專利許可使用或轉讓的前提是必須有接受該項專利的受讓方。由於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等原因, 使得專利許可使用或轉讓存在著一定困難。由於專利所有人缺乏充足的資金和必要的管理經驗, 並不是每一個專利所有人都願意將專利折價入股。科技成果權利化的結果, 就是獲得專利。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低固然是因為專利意識較差, 沒有及時將科技成果權利化為專利。但是, 我們還應當看到, 利轉化途徑的單一, 也是我國專利商品化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 專利資產證券化為專利的轉化, 除了專利許可、出資、信托等方式外, 又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