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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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资产证券化[1]
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流的专利资产(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由该机构以专利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专利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它源于人们对专利价值认识的进一步深入和对融资的进一步需求。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利用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融资原理,处置专利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使之立即变现取得大量现金收入。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开发专利。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种类[2]
理论上通常依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来划分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专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证券化,也可以依此标准进一步进行细分。能够产生现金流,并作为证券化信用支持的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即为基础资产。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这些资产必须具有良好的历史记录和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
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尚未充分利用的专利难以成为基础资产。其主要原因是专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并不能想当然地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事实上,许多专利被权利人闲置,没有产生相对稳定、持续、可观的经济收益,当然无法证券化,纯粹的专利并不在基础资产之列。欲利用资产证券化这种新的融资方式,必须充分利用专利并确保获取稳定的现金收益,即努力将专利转变为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经成为证券化的主要资产。如果能够利用一些交易方式将专利转换为金融资产,那么由专利衍生来的权益就可以证券化了。专利转换为金融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我们在考察专利的财产属性时,可区分为使用价值和因具有使用价值而获得的交换价值。专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是一切财产价值的基础。在专利上存在的权利也因其各自客体不同,而区别为两种财产权。
以专利的使用价值为客体,称为使用权;以专利潜在的交换价值或资本价值为客体,称为价值权。由于自身不具备最大限度地利用专利以全面获取经济利益的资源,所以权利人转而寻求专利的交换价值。对专利使用权的处分,就产生专利许可;行使专利价值权的结果,就是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质押。权利人在向他人行使专利使用权或价值权的过程中,权利悄然发生变化:专利权转换为债权。
债权的出现,就意味着现金流的产生。当债权产生的现金流稳定到具有足够信用的时候,专利衍生的债权就可以作为基础资产。所以稳定的专利许可费和专利质押贷款均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由此就形成了专利许可费证券化和专利质押贷款证券化。
但从投资的角度来看,投资于具有潜在价值的专利也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真正意义上的专利证券化是受托机构成立专利投资信托或专利资产信托, 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证券,获取资金的行为。近年来,美国开始出现一种类似于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技术单位投资信托(Technology Unit InvestmentTrust)。单位投资信托是购买并固定持有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等资产,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公司。信托中的“单位”被出售给投资者,单位持有者得到的单位信托是拥有该固定的资产组合权益的凭证。单位投资信托根据投资持有的资产而变化终止的期限。投资于长期债券可以保留20至30年。投资于股票也可以获得资本利益长达一年或几年。当信托解散时,证券将支付给单位持有者或再投资于其他信托。单位投资信托也可以集中于某个特定的细分市场。例如,健康、能源、技术、房地产、通信或特定国际市场。专门针对技术进行投资的单位投资信托,就构成技术单位投资信托。拥有技术目前却无法产生现金流的公司,可以将技术交给技术单位投资信托。技术单位投资信托按照技术主题进行集中,并进行组群化。例如,形成100个关于半导体硅芯片的专利技术群,70个关于易腐烂货物包装新材料的专利群,15个基于网络的商业方法专利群。相类似的技术专利汇集在同一主题标签下,组成技术专利集群。专利所有者按照其在技术单位投资信托中所占份额获得投资。投资者购买技术单位投资信托的份额,代表专利群的部分权利并对未来许可现金流享有各自的请求权。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优势[3]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专利证券化的国家。作为融资方式,美国学者认为专利证券化具有很多优势 。一是可以获得大量融资。公司将其专利证券化获得的融资远远大于以该专利质押担保获得的融资。二是可以迅速获得融资。证券化可以使专利权利人一次性从投资银行处获得大笔资金,而不需像专利许可那样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获得全部许可费。三是融资安全。资产证券化使投资人丧失了向发起人无限追索的权利。四是专利权人并不丧失专利权。专利证券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专利的所有权进行证券化,另一种是将专利未来使用许可收益进行证券化。一般来说,对专利本身进行证券化的很少,而是对其未来许可收益进行证券化。这样,专利权人可以继续拥有其专利权,也可保留部分专利许可产生的现金收益。五是通过专利证券化,募得的资金不需纳税。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3]
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类似。其流程可分为以下步骤。
(1)进行证券化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发起人的融资需求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实现,如担保贷款、发行股票与债券等。发起人会通过成本收益来分析决定是否采取证券化融资。一旦确定通过证券化融资,就要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既可以由发起人也可以由第三方组建,但无论采用何种组建方式,SPV都必须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是法律上的一个破产隔离载体 。专利证券化中的SPV构建与传统资产证券化中的SPV构建基本一致,SPV要远离破产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专利资产本身的特殊性,专利资产证券化中SPV的设立和管理就更加严格。
(3)真实销售。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证券化交易中的“破产隔离”,使投资者因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而取得的收益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
(4)信用增强与等级评定。在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人须进行信用增强,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投资者利息和本金,减少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这是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关键所在。其次是进行等级评定。包括专利在内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等级评定非常重要。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客观公正的评级,可以帮助投资者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以决定是否购买,而这决定着专利资产证券化是否成功。
(5)发行与销售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发行有公募和私募两种,不同的发行方式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专利资产证券化属于新颖的金融创新形式,包含技术风险与金融风险。采用私募方式可以降低监管成本,给专利证券化获得良好发展空间,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所以,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采取私募方式比较多。
(6)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资产管理服务人进行资产管理并按时收回资产收益。特殊目的机构将在证券到期之日向投资人支付本息。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功能[4]
1.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融资
专利资产证券化, 是指将流动性极差的专利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 以该组合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和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融资作为一种信用活动, 其偿付的基础来源于两个方面。
首先是资产直接可用性导致的交换价值, 以及资产运用能够获得的未来收益。资产融资最初的运用, 主要依赖于资产本身的交换价值。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 资产融资的价值来源逐步由资产的交换价值向无形的预期收益拓展。例如, 一个企业拥有专利资产, 以前只能通过转让专利获得资金, 现在可以专利许可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来融资。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国家。美国一些学者认为, 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专利证券化具有一系列优势。第一, 融资多。公司将其专利证券化获得的融资, 远远多于其以该专利质押担保获得的贷款。第二, 融资迅速。专利权人能迅速地获得大笔资金, 而不是像专利许可那样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获得全部许可费。第三, 融资安全。专利支持证券仅以被证券化的专利为担保, 投资人丧失了向发起人无限追索的权利。第四, 专利权人并不丧失专利权。目前, 在专利证券化中专利权人出售的只是专利许可未来的收益权,而不是专利权本身。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的出售不同于专利转让, 专利权人可以继续拥有其专利权, 也可保留部分专利许可产生的现金收益。除此之外, 美国的实践表明专利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具有促进专利商品化、产业化的功能。
2.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分散风险功能
专利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转移高新技术创新风险, 改变他们风险过于集中的现状。对于专利权人而言, 专利的许可费收入是一种吸引人的资产。但只有将专利商品化, 才能获得许可费收入。
由于专利商品化存在着风险, 专利权人未来能否得到许可费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即使能够将专利许可给他人收取许可费, 专利的未来许可费收入也会受一些因素的影响而不免波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持有人通过出卖未来许可费收益权能立即实现其未来许可费现金流的价值, 而不必承受等待产品销售过程中不确定的风险。
另一方面, 专利具育‘拥有的风险性”和“ 处理的困难性”两个显著特征。拥有的风险性是指因专利高昂的排他成本, 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上的风险。以发明专利为例, 发明人除了交纳专利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和审查费外, 每年还必须交纳数额不等的年费。我国自2001年3月1日起,第1~第3年每年交600元, 第4~第6年上升为900元, 第7~第9年增加到2000元, 第10~第12年为4000元, 第13~第15年为6000元, 到了第16年以后年费则高达8000元。维持既有专利权的费用将随时间呈递增状态, 其结果导致不少专利在法定期限到来之前即被专利持有人所放弃。美国的研究表明, 年后终止的新技术专利约为17%。提前终止率还与专利权所有人的状况有关。个人为30%, 机构所有者的提前终止率为13%。处理的困难性, 是指权利人因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原因, 将专利向市场转化非常困难。资金的匾乏, 技术的不成熟, 转化方式的单一, 是影响专利处理困难性的主要因素。而通过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权利人就可以将以上两种风险通过结构化的处理, 达到筹措资金和转移、分散风险的效果。
3.为专利的转化提供了新的途径
我国一直存在专利平均转化率底的困扰,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 许多享有专利的科技成果没有面向市场;另一方面, 专利所有人没有转化的能力。传统利用专利的方式—许可和出资—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专利许可使用或转让的前提是必须有接受该项专利的受让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原因, 使得专利许可使用或转让存在着一定困难。由于专利所有人缺乏充足的资金和必要的管理经验, 并不是每一个专利所有人都愿意将专利折价入股。科技成果权利化的结果, 就是获得专利。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固然是因为专利意识较差, 没有及时将科技成果权利化为专利。但是, 我们还应当看到, 利转化途径的单一, 也是我国专利商品化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 专利资产证券化为专利的转化, 除了专利许可、出资、信托等方式外, 又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