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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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集中管理是指將特定領域分散在各個專利權人手中的專利彙集起來集中管理。企業實行專利集中管理,通常包括“選擇”與“集中”兩個階段。“選擇”是指從眾多技術領域中,選擇適合專業分工管理的專利或專利組合。“集中”是通過合同、收購、信托等方式,將特定領域分散在各個專利權人手中的專利彙集起來集中管理。從競爭戰略的視角來看,保護專利的目的在於獲得差異化的競爭優勢,或者降低市場交易和生產成本。
專利集中管理的優點[1]
專利集中管理模式使技術相關聯的企業成為一個基於專利利益分享的共同體,形成與產業鏈相匹配的知識產權有機體,企業交叉式專利許可價格較低,基於高效率管理的模式,也使專利許可的交易成本降低。
2、有助於提高企業風險應對能力。
專利集中管理整合了相關企業的專利資源,容易形成差別優勢,有利於將關聯企業的專利權進行集合放大,形成應對風險的有效籌碼,提高風險應對能力。
3、有助於構建有序的競爭環境。
專利集中管理通過合同安排,平等先上,彌補了單個專利權之間關係的不確定性,明確了阻卻性專利(blocking patent)、替代性專利、互補性專利(complementary patents)的關係,權利人之間關係清晰,能夠有效減少專利糾紛。
4、有利於促進開放式創新。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不可能完全依賴自己創新,必須要從外界獲得創新資源,特別是獲得額專利許可,而企業的創新成果也不可能完全應用於內部,完全可以通過許可轉讓等方式獲得創新收益。同時,開放式創新也意味著企業相互之間的聯合創新,通過有意識的分工合作來實現特定產業技術的提升。這就要求企業必然通過集中管理專利,合理分享專利集中管理的收益,來實現長期可持續的合作創新。
總體而言,專利集中管理符合客觀規律,運用得當則可以提高企業、產業集群科技創新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能夠為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實現產業集群科學有效佈局、營造產業集群內部有序發展環境,以及打造強極產業提供有力的支撐。
專利集中管理的形式[1]
第一種形式是專利聯合經營(Patent Polling)。主要形式為:獨任管理模式、合資機構管理模式、獨立第三方管理模式。DVD6C、DVD3C、MPEG-2等。
第二種形式是專利聯盟(Patent Platform)。基於構建共同的技術標準等共同需要,以一組相關的專利技術為紐帶達成的聯盟,內部的企業實現專利的交叉許可,相互優惠使用彼此的專利技術,實行合理無歧視的許可政策(FRAND)。例如,像3G licensing Ltd以及電信業的包括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準產業聯盟、閃聯、中彩聯、第三代無線通信技術標準時分同步碼分多址(TD-SCDMA)產業聯盟、無線區域網絡安全強制性標準(WAPI)、中國藍光高清光碟標準(CBHD)、中國地面數字電視傳輸國標知識產權聯盟、中國光伏產業聯盟等都是類似的專利聯盟。這種聯盟管理的專利限於關鍵性專利,不能阻止新公司進入,不能拒絕授權,許可費必須合理。聯盟總體上是開放式的。同時,不排除雙向授權協議。其職責主要是評價認證專利,推廣專利聯盟的專利技術標準,許可授權,尋求新的專利權人中的合作者等。
第三種形式是專利運營(patent troll)。具體組織方式多為:專利控股(持有)公司(Patent Holdin gCompany)、非運營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簡稱為NPE)專利授權和執行公司(Patent Licensing and Executing Company,簡稱PLEC)、專利許可公司等。
專利集中管理的挑戰[1]
1、定價機制妨礙競爭。
替代性專利持有人為了避免競爭有可能會通過專利聯營來固定競爭性技術的價格,進而會損害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或者,將聯營中的知識產權的買賣與集體價格的設定或協同的產量限制相結合,如果對於參與方的經濟活動的增效一體化沒有貢獻,也涉嫌壟斷。
2、通過專利集中獲得市場支配地位。
對實際或潛在的替代性專利的控制來獲得市場支配地位。通過收購,把本來分散在各個權利人手中的替代性專利予以集中,使其他市場參與者無法獲得或者不能以合理價格獲得相應許可。
3、“專利搭售”損害被許可方利益。
一攬子許可中包含有替代性專利或者非必要專利、甚至無效專利,也可能是非法的搭售。以分開使用。第二,聯營在搭售市場具有二、國內專利集中管理工作的初步實踐
4、集中管理組織權利義務設定可能妨礙創新。
例如,專利聯營中的不競爭義務專利聯營有時會給參加聯營的各方設定不競爭義務,或者規定各方不得自由地開發與該專利聯營競爭的產品、不得在聯營之外授予和獲得許可,或者必須以低價許可給參與各方等。這些權利義務的設置可能會排斥其他參與者,削弱產業創新積極性。
提高專利集中管理的措施[1]
中國企業對於專利集中管理的運用還處於初級階段。但也已經有一些地區正在運用專利集中管理提升市場競爭力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除了前面提到了有關領域的專利聯盟外,北京等地正在嘗試建立專利運營公司。同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也正在探索以專利集中管理為核心的“知識產權集群管理”工作模式。
從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對於專利集中管理,應予以積極引導,充分運用集中管理帶來的各種綜合優勢,同時,有效應對其對市場競爭乃至創新激勵制度帶來的挑戰,特別是要大力推行產業集群專利戰略,以企業需求為導向,以專利資源整合利用為基礎,以開拓產業競爭空間為目標,加強頂層設計和內部協調,探索政策機制創新,推動形成與產業鏈相匹配的專利組合,提高產業集群的創新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專利集中管理制度規範。
建立多部門協調聯繫工作機制,研究專利集中管理的內容、方式,形成專利集中管理的規範和標準,建立專利集中管理規範制度和監督機制。
(二)開展重點產業專利集群管理試點。
以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為基礎,以專利集中管理為形式,選取有典型意義的重點產業集群,通過開展專利態勢分析、推動企業聯合制定專利戰略,構建專利聯盟,建立專利戰略實施機制、風險管理機制。開展專利集群管理;加強示範引領,培育中介機構,促進企業集中管理專利。
(三)加強專利集中管理的公共服務。
建設產業集群企業密切相關、涵蓋全產業鏈的基礎專利資料庫,建立專利信息發佈平臺,定期推送業界信息、競爭動態以及國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等相關內容。加強專利管理標準貫徹工作,引導同一產業鏈或供應鏈上的企業密切聯繫,及時分享專利糾紛、訴訟和保護信息,開展專利聯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