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托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在他益信托中,信托的相關利益都歸屬於第三人。這裡的“第三人”就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的其他人。受托人當然是不能享有信托利益的。
他益信托的好處是可以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比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典型的他益信托。又如父母可以將資產成立一個信托,規定繼承人每月可得到的生活費。這樣做現在並沒有太多的意義,一旦開徵遺產稅,國內的富裕族群或專業人士會越來越多地接受信托這個概念
他益信托成立時,實質上屬委托人對受益人的贈與行為,應由委托人課征贈與稅,或由受益人課征所得稅。
(1)一般贈與行為:贈與人為個人,依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贈與人須課征贈與稅,受贈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受贈的財產免納所得稅;贈與人為營利事業,因營利事業非遺贈稅法課稅主體,故無須課征贈與稅,而受贈人依前條所得稅法但書規定,應計入所得課征所得稅。
(2) 他益信托成立時:實質上屬委托人對受益人贈與,視為贈與行為,故租稅課征情形與一般贈與相同,即委托人為個人時,由委托人課征贈與稅,委托人為營利事業時,由受益人課征所得稅。
他益信托的贈與價值採折現觀念計算,即信托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合計數。
由於他益信托課征贈與稅時點繫於信托契約成立時,惟受益人繫於信托契約期間或結束後方取得信托利益,此時取得信托利益的時點與課稅時點不同,故系以折現觀念計算贈與價值,而信托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之合計數。茲將遺贈稅法所規定計算信托利益的方式說明如下:
(1)全部他益:信托財產時價。
(2)本金他益:依信托財產時價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3)孳息他益:若孳息為固定利息者,其價值則為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價值;若孳息不固定者,因信托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的合計數,故以信托財產的時價減除未來本金折現值,以求得未來孳息的折現數即為贈與價值。
(4)信托利益為未來定額給付者,以所能享有利益數額,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他益信托的委托人變更受益人、處分信托受益權和解除信托的規定。
一、委托人對信托的變更權。
信托關係一經成立,即對信托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規定外,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托,以使自己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不得擅自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所謂侵權行為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所謂重大侵權行為,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性質或者手段比較惡劣,或者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等。由於信托是委托人無償地以自己的財產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受益人在信托關係中不付出任何代價而純享利益,委托人在通常情況下雖不能隨意剝奪受益人的受益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對委托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委托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時,基於社會正義和倫理道德的要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該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以剝奪該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委托人為二個以上的受益人設定信托,其目的就是為了使這些受益人都能從該信托中獲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就相對抵銷了其他共同受益人從信托中獲得的利益,委托人可以因此變更該受益人或者處分其信托受益權。
3、經受益人同意。受益權為受益人的民事權利,受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自己的受益權,從而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4、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托人還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規定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其他情形,即委托人可以在設立信托的文件中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權利。
二、委托人對信托的解除權。
委托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使信托關係歸於消滅: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受益人對委托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委托人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解除信托,使該受益人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2)經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基於自己的意志,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使自己的信托受益權消滅。
(3)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於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保留隨時解除信托的權利,也可以信托文件中規定可以解除信托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存續期間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解除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