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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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濟法學是研究涉外經濟法及其與之相關的法律現象的科學。是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法學領域中的新興學科。
涉外經濟法是各國用以調整本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在國際經濟合作、科技交流方面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為了維護本國的主權和利益,鞏固和發展本國經濟,維護正常持久的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交往,世界各國紛紛制定了涉及國際經濟交往各個領域的國內法——涉外經濟法。中國的涉外經濟立法始於70年代末期,現已制定的涉外經濟法律規範和列有涉外條款的國內經濟法律規範已近300個。與此相應,中國的涉外經濟法學研究也已普遍開展起來。
中國的涉外經濟法學主要內容為:涉外經濟法總論,即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問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問題;外資企業法律問題;涉外稅收法律問題;對外貿易與進出口法律問題;外匯管理法律問題;海關、海港法律問題;涉外工商行政管理和常駐代表機構法律問題;經濟特區與經濟開發區法律問題;涉外經濟仲裁法律問題等。
中國涉外經濟法學的研究與發展[1]
- 一、中國涉外經濟法學的研究概況及分析
中國涉外經濟法是順應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改革開放的客觀要求而產生的,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化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如今,它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歷史。與此同時,中國涉外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得以開始並不斷深入,已經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主要體現在:首先,堅持涉外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學術論文和專著大量涌現,理論成果頗豐。在涉外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體系等方面的研究達到了較高的水平。其次,學術自覺性、寬容性較強,共識點在增多。比較集中地體現在對於調整對象的認識上,多數涉外經濟法學者認為,涉外經濟法調整的是涉外經濟關係。例如有學者指出“作為涉外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關係??有它的特定規定性,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關係,或叫涉外經濟關係。”再次,從外商投資到對外貿易,再到涉外稅收等具體法律制度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並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但是,在繁榮與發展的背後,涉外經濟法學的研究與發展也存在著某些讓人不安的因素。
(1)基礎理論研究相當薄弱。欠缺理性,沒有揭示出涉外經濟法的內在規定性,不能形成自己的獨特理論體系和風格。而造成這樣的研究不足,主要在於學者們對基礎理論研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偏重於從法律規範本身角度去理解和研究涉外經濟法,註重法條的解釋,缺少理論上的分析、論證、研究。
(2)某些概念、基本理論問題的科學性不夠。這也是涉外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學發展到今天略顯後勁不足而趨於緩慢的原因之一。本文僅以調整對象的界定為例,中國涉外經濟法學者大都認為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經濟關係,既包括基於國家對涉外經濟活動進行管理所形成的社會關係,也包括法人和個人之間因各種經濟往來所結成的含有涉外因素的社會關係。121這使得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未免過寬,對涉外經濟法的特定的調整方式也就難以作出嚴格、準確的表述,自然也就很難建立起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
(3)學術界對社會關係的多重屬性研究不夠。法律部門和學科的界限混淆不清,涉外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民法等部門法的關係未能理順,涉外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學的獨立地位得不到學界的普遍認同,涉外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學的研究和發展在學界的“地盤之爭”中,遭受著其他部門法學特別是勢力強大的傳統部門法的無形的抑制或有形的抵制、排擠、封殺。
(4)隨著中國民商法的統一化和經濟立法日益與國際接軌。原來的一些用於專門調整涉外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與調整國內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逐漸融合,專門的涉外經濟立法日趨減少,涉外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學的發展面臨著新的挑戰。
- 二、加入WTO後,中國涉外經濟法學的發展前景
改革開放以來,涉外經濟法一直在保障和促進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保護民族工業、提升中國經濟實力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入世後,涉外經濟法存續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重要性卻日益受到一些人的質疑、淡化乃至離棄。相應地,以涉外經濟法為依托的涉外經濟法學的發展前景也令人擔憂。筆者認為,這科,擔憂大可不必。原因如下:(1)涉外經濟法是因一國對外經濟交往的開展和調整對外經濟關係的特殊需要而產生和存在的。
一般來說,國與國之間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為了維護對外經濟交往的正常進行,一國必須處理調整對外經濟關係的法律矛盾和衝突,適應這種特殊需要,涉及外法域管轄或效力影響的涉外經濟法也,就應運而生。但是,深入分析,可以得出,產生這種特殊需要的根本原因在於主權國家的利益差別和本位傾向。
因此,客觀地看,只要主權國家還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存在,主權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經濟貿易利益,對外經濟關係就有做特殊調整的需要,那麼一國的涉外經濟法也就必然存在。WTO及WTO規則,並不能改變一國的利益差別,並不能消除國與國之間的利益本位傾向。所以,入世後,中國涉外經濟法不僅不會消失,而且還將繼續存在下去。
(2)入世後,中國涉外經濟法必須與WTO規則接軌,但是,這樣的接軌和統一隻是一個相對的動態過程,這也決定了中國涉外經濟法將長期存在並繼續發揮作用。
(3)競爭與合作並存,貿易自由與貿易保護並存,也決定了中國涉外經濟法存在的必要性。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國與國的合作與競爭歷來並存著。只要主權國家的利益本位傾向和利益差別存在,有章爭就會有保護,從而決定了合作與貿易自由的相對性。貿易自由和貿易保護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此消彼長,此強彼弱。在世界貿易發展進程中,貿易保護與自由的博弈始終在進行,在不同的時期,它們分別占據著I.風‘,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利用國內立法、採用非關稅手段保護本國貿易為特點的新貿易保護主義在美國等發達國家中興起。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們不應該坐以待斃,而應積極藉助涉外經濟法的獨特作用,以維護中國經濟利益與安全。
三、中國涉外經濟法學研究與發展路向。
- 1.立足於本國,放眼於世界
現階段,中國涉外經濟法學研究必須立足於本國國情,立足於改革開放這一偉大實踐,立足於本國討外經濟貿易實踐,這樣才能從中把握客觀規律,才能符合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及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才能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當然,中國涉外經濟法學的研究在立足本國的同時,也要註意與世界進步潮流同步,與時代共前進,也要註意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
- 2.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塑造獨立的學科形象
在基礎理論研究方面,今後應註意以下兩個方面:①隨著實踐的發展,我們應不斷地審視和反思涉外經濟法學有關概念、理論問題。對於前文所質疑的調整對象界定問題,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將涉外經濟法調整對象界定為涉外經濟管理關係,這是我國實踐和認識發展的要求。改革開放初期,受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各種陳腐觀念的影響,人們淡化了涉外經濟交往關係中的平等性,把本應屬於民商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納入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範圍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人們才逐漸把經濟法和民商法的關係理順,經濟法作為國家管理經濟之法這一理論判斷才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在涉外經濟交往中,由於主體雙方處於平等地位,因而這種經濟關係,應由民商法調整。至於涉外經濟管理關係,從本質上說屬於經濟法的調整範圍,但因為其本身的特殊性,需特別的法律規範予以調整,同時也可將這部分規範劃分出來單獨研究,這也就成了嚴格意義上的涉外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學。②對於涉外經濟法學自身應包括哪些基本範疇,每個基本範疇的科學含義是什麼,如何構建其範疇體系這些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我國涉外經濟法學界應該進行研究,以形成自身的理論風格,樹立起獨立的學科形象。
- 3.合理髮揮法律部門與學科之間的關係原理
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二者是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首先,一個部門法構成相應學科的基礎,沒有足夠部門法現象的存在,也就沒有部門法學。其次,部門法的完善是部門法學發展的動力,部門法自身的發展將推動部門法學的發展。再次,部門法學反過來也會成為部門法發展的原因和根據,部門法學的研究與發展將促進部門法走向成熟E51。今後,在我國涉外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學的研究與發展中,有必要充分運用上述關係原理。
在運用比較分析方法考察經濟法學研究歷程後,筆者認為,在今後相當的一段時間內,我們不宜過分渲染涉外經濟法的獨立性,而應將研究角度與重心置於涉外經濟法律問題及現象上,待時機成熟再予以突出。換句話說,我們可以把涉外經濟法當作一個法律實踐領域來理解和研究,而不是僅僅將一些冠有“對外”、“涉外”名稱的法律規範(並一味宣稱其部門法的獨立性)拿來研究。當然,這並不意味基礎理論研究不重要,相反,這是為了更好地促進理論研究的發展。應該說,這樣的研究方法與發展路向更具有策略性,更具有生命力。
- 4.深人研究WTO規則,調整、完善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1)仔細研究WTO規則,根據WTO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調整、完善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律制度。我國涉外經濟法在外貿管理體制、貨物進口、服務貿易以及外資立法等方面存在著許多與WTO基本原則不符或不夠吻合之處,今後我們應加強這些方面的研究,使之更好地與WTO規則接軌,促進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2)深入研究WTO的彈性規定和例外規定,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合理維護我國經濟利益與安全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作為發展中國家,入世對我國來說,有許多有利的方面,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我國經濟相對落後,產品競爭力較差,在與WTO規則接軌過程中,如果盲目地自由化,外國產品的自由進入將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巨大衝擊。因此,我們必須立足本國國情,認真研究如何利用WTO規則有關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把握開放步伐,制定保護幼稚產業和未來支柱性產業涉外法律法規,健全和完善有關競爭立法,並註意發揮政府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的巨集觀調控作用,以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和安全。
- ↑ 嚴音莉,方祺江.淺析我國涉外經濟法學的研究與發展[J].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4,4(3):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