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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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托管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將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經營權、處置權,以契約形式在一定條件和期限內,委托給其他法人或個人進行管理,從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的相互利益和制約關係。
托管經營通過“外在於”企業的經營者投入一定數量的啟動資金,並把有效的經營機制、科學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優質品牌等引入企業,對企業實施有效管理。同時,托管經營過程中受托方憑藉自身的管理和資金優勢獲取一定的經濟回報。托管經營的實質是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通過市場對企業的各種生產要素進行優化組合,提高企業的資本營運效益。托管經營有利於進一步促進企業政企分開;有利於明晰企業產權關係;有助於市場經濟的實施,應該說托管經營是企業改造的重要方式。
1.整體托管經營。微利或虧損的中小型企業一般可以實行整體托管經營,即將整個企業交給受托方進行經營。
2.分層托管經營。大型企業可以對其下屬的分廠或車間化整為零、分而治之,實行分層式托管經營。
3.部分托管經營。可從企業中划出幾條生產線、幾個生產車間,對其實行托管經營。
4.專項托管經營。對企業中的某項業務,如產品生產組織或產品銷售,產品設計等單個環節實行托管經營。
- 1.企業產權的托管經營。
托管經營以企業產權為標的物,委托方當事人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與受托方簽訂合同,以一定的條件為前提,以一定的代價作為補償,將企業的全部財產權讓渡給受托方處置。企業產權的托管經營實質上是一種非公開市場的企業產權交易。在產權市場,沒有得到健全與完善的條件下,這成為產權流通的一種變通方式。
- 2.國有資產的托管經營。
該種托管是指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將國有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受托方當事人。由於所有制性質決定,在這種托管經營中,托管的標的物只能是企業的經營權,而不是企業的財產權。這是一種以短期產出為運作目標的經濟行為,受托方當事人只能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通過對托管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以及採取其他手段,使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
- 3.國有企業的托管經營。
該種模式是由特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將一部分虧損的國有中小企業接管,通過全面的改造,改變原有的企業結構和資產結構,從而實現資源的再配置,受托管方對托管企業是全面的接受,包括企業的全部財產、全部職員和債務。我們認為,嚴格地講,托管經營是指企業法人財產權主體(委托人)通過信托協議,將企業資產或者企業法人財產(整體或者部分)的經營權和處分權讓渡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托管人),由托管人對受托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理,保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一種經營方式。企業托管的實質是在明確企業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責權利關係中引入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信托機制。企業托管實質上源於信托。
1.企業托管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托管可分為所有權托管和經營權托管。所有權托管是指委托方把企業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方的托管形式。而經營權托管是指委托方僅把企業的經營權委托給受托方,而沒有轉移所有權的托管形式。從上文的分析中,企業托管在國外通常表現為所有權托管,而在我國則主要表現為經營權托管。
2.企業托管是在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基礎上,對企業資產的經營管理,且是一種開放式的經營管理,其目標是提高企業資產的運營效率,因而有利於資源的調動和企業的整改,並有利於企業的中長期發展。
3.企業托管剋服了其他方式的局限性,面向更加廣闊的企業市場,由市場匹配委托經營雙方具有廣闊的選擇空間。委托方和受托方處在平等的地位,加大了成交的可能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4.企業托管較好地形成了企業產權市場化營運的內部利益激勵機制,避免短期行為和事實上負盈不負虧,企業經營風險最終由委托方與受托方共同承擔,起到了分散風險的作用,從而也強化了經營者的責任。
(1)企業托管是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方面的一種探索,是企業整頓、重組的重要實現形式;
(2)企業托管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資本質量、出售與治理並重的重要途徑;
(3)企業托管是參與資本市場融資、籌集企業重組資金的有效渠道, 有利於拓寬外資引進;
(4)企業托管是企業引入有效的經營機制、科學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優質品牌等的便利模式;
(5)企業托管是市場對企業的各種生產要素進行優化組合,提高企業的資本營運效益的重要方式。
托管經營的操作程式[1]
在我國一般可分為以下五個步驟進行:
- 1.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資產評估小組對擬實行托管經營的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後的凈資產值作為托管資產價值總額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
- 2.組織招標
由被托管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體改委等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招標投標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佈托管經營招標信息。對達成托管經營意向的,要對受托方進行資格評審,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可供抵押的資產;有合理的資產負債比例;有適應市場變化的經營能力和經營效益;有良好的企業形象和信譽。並提出評審意見,為雙方簽訂合同提供依據。
- 3.投票評審
由招標評審委員會對各托管經營投標進行資格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資格評審的內容有:經國有資產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認可的可供抵押的資產(一般地,受托方提供的抵押資產價值應高於委托目標值30%;受托方繳納保證金的,其金額可低於提供抵押資產的價值但不得低於目標委托值)和擔保人的資信情況(國家機關、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得作為擔任人);有合理的資產負債比例;有適應市場變化的經營能力和經營效益;有良好的企業形象和信譽。
- 4.簽訂托管經營合同
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對托管經營目標、經營方案、風險責任和利益分配等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簽訂托管經營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5年左右。
- 5.取得法定資格
托管經營合同簽訂和公證後,由委托方向受托方頒發托管經營書,併到相應級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和確認手續。
- (一)托管雙方當事人是特定的主體
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業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企業的開辦單位,主管部門和出資者。當托管企業的開辦單位與主管部門、出資者不一致時,應當以實際出資者作為托管企業的委托方。以尊重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立的原則,防止托管經營進一步走入傳統的政企不分的老路。對托管企業為股份制企業或者股份合作制企業時,企業的托管經營屬於其經營重大事項,其決定權不歸企業經營者所有,必須由股東董事會行使。個體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委托人為個人和合伙人。托管方當事人一般為生產經營的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與被托管企業的經營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目前這種情況下,個人成為托管方當事人條件應當嚴格控制。當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體制的完善,可以逐漸放寬個人成為托管人的條件。
- (二)托管企業具有相對獨立性
企業托管之後已經改變了原有的經營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企業的財產使用權發生了變化。但是,由於企業並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企業托管與企業兼併不同,企業仍然保留原來的企業的名稱和經濟性質,也不同於企業租賃,即只保留企業財產所有權,不保留原企業職工和獨立核算制度。企業被托管之後,托管方與托管企業發生的經濟往來,應屬一般的經濟關係,使用相應的經濟法律、法規來調整。對於托管方當事人超越托管許可權,侵犯托管企業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委托方有權予以抵制和拒絕。如果托管方當事人已經損害了托管企業經濟利益,且該行為不屬於托管合同約定的形式的範圍,托管企業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托管方予以賠償。
- (三)托管合同只是內部合同,只是對托管方和委托方當事人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托管企業的債權債務並不發生轉移。根據企業托管經營的前後,可以分為托管前的債權債務和托管後的債權債務。因企業的托管,不涉及到要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因而對托管企業的債權人來講無法發生公示效力。對於托管前的債務,債權人當然仍只能向托管企業進行追償。同樣對於托管前的債權,托管前的債權托管企業仍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儘管委托方已經將托管企業的財產交給托管方當事人進行經營,由於托管人經營不善可能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權益,債權人也不得向托管方直接追償,而只能將委托方當事人列為訴訟主體,在其交付受委托方處置的資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同時對於在托管期間內發生的債務,債權人仍只能向托管企業進行追償。縱然托管方當事人在托管的過程中可能引起托管行為而獲得收益,債權人也不得以此為由將托管方作為債務清償的主體。托管方與委托方當事人之間只是一種委托的法律關係,一般情況下托管方當事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托管經營在托管方與受托方當事人之間形成托管的法律關係,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業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 (一)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托管行為的決定權和簽約權。委托方有權選擇受托方,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托管協議。
(2)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托管經營收益。這是托管經營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項主要權利。由於托管經營通常是有償托管,受托方基於其托管行為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委托方當然也應當有權對被托管企業的經濟收益進行再分配。因為托管經營並沒有改變企業的所有權主體。
(3)對受托方的經營狀況進行考察。托管方有權對受托方對被托管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考察,以保證被托管企業被正當經營。
(4)在受托方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委托方當事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權屬等問題進行核查。
(5)當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托管任務時,委托方可以處分受托方提供的擔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給與賠償。
委托方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受托管方支付報酬。當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托管任務時,受托方有權獲得報酬。
(2)指示的義務。托管行為通常需要委托方當事人給與受托方當事人明確的指示,當受托方當事人要求委托方給與指示時,委托方應當及時進行指示,否則因此而給被托管企業造成的損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賠償。
(3)配合受托方當事人進行托管經營的義務。委托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地向受托方提供有關的資料等,不得隨意非法干預受托方的經營。
- (二)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受托方在托管經營中享有以下權利:
(1)使用、支配被托管企業的資產。由於受托方在托管法律關係中是托管企業財產的實際占有者,根據托管合同的本質,受托方有權對企業財產進行使用和支配,當然,這種使用和支配應當以保證托管企業的正當經營為目的。
(2)決定被托管企業的一些基本經營政策、方針。受托方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決定被托管企業的機構設置,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自行決定被托管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工資獎金制度;自行決定和實施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3)獲得報酬的權利。
受托方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保管被托管企業財產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由於被托管企業實際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應當由受托管人承擔保管義務。受托方未盡合理註意義務而給被托管企業財產造成損失的,受托方當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2)積極完成托管任務的義務。這是受托方的基本義務。受托方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托管企業進行托管經營,不得實施有損於被托管企業的行為。受托方應當按時向委托方提供被托管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益分配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報表,年終決算表應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驗證。
- (三)被托管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被托管企業在托管法律關係中並不是完全的客體,托管企業也可以享有一些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被托管企業的權利主要有:
(1)企業職工依然享有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例如勞動報酬、養老保險以其他社會保障權利。
(2)可以要求受托方說明企業發展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內容。當然被托管的企業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 (一)托管經營的積極效應
作為企業改革的一種形式,受自身適用範圍和條件的限制,托管經營雖然沒有象兼併、收購那樣在實踐中得到迅速的推廣,但是,企業托管還是產生了一些積極的影響。
1.企業托管盤活了存量資本,為部分危困企業解決了困難。實行托管的企業,大多數都是實行股份制改造無聚資,“租、賣、兼”無吸引力,破產倒閉無承受力的“三無”企業。受托方接管後,在盤活存量資本上大做文章,採取增加投入、檢修設備、技術改造、狠抓產品質量、積極拓寬市場渠道等措施,使大部分低效資產和限制設備得到了利用。
2.轉換了企業的經營機制,擴大了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水平。企業托管通過合同關係界定了企業所有者和企業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和兩權分離創造了條件。托管經營與承包經營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就是,托管經營剋服了承包經營在兩權分離上的局限性。承包經營的經營者的企業內部選擇或者行業內部選擇,多限於經營者個人,經營風險承擔能力弱。而托管經營面向廣闊的市場,由市場來完成對委托雙方的選擇,具有廣闊的選擇空間。企業托管實行與承包經營完全不同的經營機制,避免了承包經營的短期行為和事實上的包贏不包虧,由國家承擔無限責任的弊端。承包經營以一定的經營利潤為指標,不能從利益上促成經營者收入與企業資產增值的聯動效應,導致承包者的短期行為。
3.擴大了融資渠道,緩解了企業資金緊張的矛盾。有利於企業逐步向兼併過渡。在企業重組的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優勢企業需要增加投入,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但由於缺乏資金,無論是增量投入還是存量調整,都受到很大限制,而實行托管經營,由優勢企業對困難企業採取一些“扶貧濟困”的措施進行幫帶,當推進成熟時,即可實施兼併。這樣做的好處是,受托企業可以在不增加或者少增加投入的情況下,以最低的成本獲得被托企業的廠房或者設備,實現資產的流動和重組。
- (二)托管經營中的問題
實踐中,由於法律法規不健全,托管經驗不足,以及長期的舊體制遺留因素的影響,企業托管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1.委托主體不明確。國有企業的主體應當是被托管國有企業的委托主體,如果國有企業產權主體模糊或者虛置,則必然造成托管過程中委托主體的不明確。以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各級政府、主管部門、金融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及大型企業都可能是委托主體,但有時又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常常出現多頭負責又無人最終負責的現象。
2.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企業托管過程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托管經營設計經營權轉讓,實質上是一種國有產權變動行為,作為國有資產專門管理部門,對托管企業的行業性質,企業規模,受托方的托管資格,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登記,企業兼併的審批,資產評估以及對受托、被托企業的監管等都應當有明確的規定。
3.托管合同不夠規範。托管行為是一種新型的法律行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很難完全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要求當事人根據具體的情況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免由於托管糾紛而影響托管經營的實際效益。
- (三)托管經營中的法律問題
托管經營的發展方向當然應當納入法制的軌道,只有納入法制的軌道才能保證充分發揮托管經營在企業改製中的作用,防止改製中出現不合理的現象。在實踐中,托管經營基本上涉及兩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托管方、受托方和托管企業內部的法律關係,這類法律主要圍繞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紛爭而發生;二是托管企業和第三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這類法律關係主要是因托管企業與第三人之間進行民事交易而發生。
- 1.在托管經營中最經常發生的是托管方與委托方之間的法律糾紛。
托管方與委托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首先涉及到的是托管合同糾紛。托管合同糾紛就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由於某一方當事人過錯而發生的糾紛。由於托管經營關係在本質上是一種委托關係,因此,在托管經營合同發生糾紛後,首先應當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代理規定和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審查合同的法律效力。
同時,在處理這類糾紛時,首先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由於目前我國的托管法律規範還不健全,托管過程政府的參與比較多。這樣就導致合同中經常會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當事人雙方意思,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國家意思的現象。在解決托管糾紛時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只要委托方和受托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應當認定為有效。法院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審理案件。當然托管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托管方應當具備其特定的主體資格,否則托管經營關係雖然已經成立,也應認定期為無效。但是如果委托方與托管方雖然簽訂了托管合同,但是由於迫於政府部門的壓力,合同內容沒有真正反映當事人的意思,造成顯失公平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即使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托管關係,一旦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履行合同法院也應當予以支持。
其次,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由於托管經營法律不健全,使得該項原則更顯得尤其重要。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托管方與委托方應當向對方真實無誤地反映情況,並履行告知義務。委托方有義務全面真實客觀地向托管方反映托管企業的情況,不允許提供虛假材料。當然托管經營過程中,托管方應當將托管企業的有關情況真實告知委托方,特別是對於一些意外情況和雙約定不明的情況,托管方應主動與委托方協商解決。對於托管方藉機損害委托方和托管企業的行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法院應當認定托管方的行為超越權力範圍而無效,並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與托管期間,托管方隨意利用其工作便利,致使托管企業受到經濟損失,受托方應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在托管關係終止後,托管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的,可以由委托方向托管方進行追償。托管經營關係中之後,委托方和托管方也必須共同委托審計部門對托管企業進行審計評估,以此作為委托方與托管方結算經濟利益的依據,並辦妥托管企業經營管理的交接手續。
第三,托管經營合同應當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
前文已經提到,我國目前的托管經營是政府干預的程度還比較深,這樣就常常導致合同缺少相應的對價,通常是損害受托方當事人的利益。這造成了受托方的抵觸情緒,也不符合責權利統一的原則,產生顯失公平。在處理因此種原因而發生的糾紛時,可以根據民法通則中的等價有償原則,對於經營管理企業較好的受托方可以根據托管企業托管前後經濟效益的對比,根據受托方創造出的勞動成果,給受托方相應的經濟回報。
如果托管經營期間,托管人無視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違法經營,損害被拖托管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托管人抽逃資金、違反合同約定處分財產,致使被托管企業喪失清償能力,損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的,委托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 2.托管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
托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自然會與第三人——即債權人、債務人——發生一定的法律關係,嚴格來說,這種法律關係不屬於托管經營法律關係,而是單純的民事法律關係,但是由於托管經營這種特殊的經營方式,使得托管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勢必與托管法律關係發生聯繫。
在托管企業與第三人之間進行民事交易的過程中,最容易發生的糾紛是關於債務的糾紛。這主要是由於人們對托管經營的性質的認識上存在著誤解。對於托管企業的債務首先應當根據法律關於委托關係的規定來判斷。在托管經營過程中,受托方雖然實際上是企業的經營人,但是受托方是以被托管企業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交往的,其地位相當於托管人手臂的延伸,因此托管經營的後果應當由被委托人承擔,即由被托管企業承擔,這才符合委托關係的實質。
對於被托管企業在托管之前的債務發生的糾紛,首先應當審查托管經營合同是否有效。托管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債務承擔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認為應當由被托管企業承擔債務。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債務的承擔方式,此約定也只具有對內效力,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即依然由被托管企業承擔債務,在托管企業對第三人承擔債務後,再由托管人向委托人進行補償。如果托管合同無效,一般由被托管企業自行承擔債務,但是,托管人或者委托人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而且造成托管企業清償能力下降的,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處理這類糾紛的過程中,一般應當加將被托管企業列為被告,如果托管人或者委托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一般應當列為第三人,對被托管企業負責。
對於托管過程中發生的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糾紛,其處理的原則與上述方式基本相同。其理由除了上述的代理原因外,還有下麵的理由。因為在托管經營期間,被托管企業依然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托管經營合同只改變了企業經營的主體,而沒有改變企業的性質,沒有改變企業的獨立地位。因此,對於托管經營期間的債務依然應當有被托管企業自行承擔。如果當事人雙方在托管合同中對托管期間的債務承擔作出了規定,仍然不改變被托管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只不過如果合同約定由受托人承擔企業債務時,被托管企業在承擔債務後可以向受托人追償。
目前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托管財產被托管方無償處置,或者委托方與托管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將托管企業的財產隨意轉讓給托管方,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對此,必須嚴格加以限制和規範。對於企業托管期間,托管人違法經營,損害被托管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托管人抽逃資金,違反合同約定處分財產,致使被托管企業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以及索賠經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對於委托人與托管人惡意串通,借企業托管經營之際,故意損害國家利益以及個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種情況值得探討。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托管方與委托方應當對因此而發生的債務共同承擔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人和一方賠償其全部的損失。也有人認為,對於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托管合同無效,對第三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由托管人和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德國的政府托管模式
企業托管經營起源於德國,是德國政府在東西德統一後,針對東德那些瀕臨虧損破產境地、拍賣不成的國有企業實行整頓再出賣或破產,以實現國有企業私有化的過渡性措施。其具體做法是在兩德統一之前依照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成立托管局負責對原東德國有企業及相關國有資產實現私有化的過程。
1990年前後,德國政府對前東德國有企業進行大規模重組,而這一任務是通過托管局完成的。托管局成立於兩德統一之前,它是依照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設立的。托管局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作為政府設立的機構,隸屬於聯邦政府,其業務工作受到聯邦財政部、經濟部的監督,9人執行委員會的控制和審計局的審計;另一方面,作為企業法人,又相對獨立於聯邦政府,擁有財政預算額度內的國際資本市場的融資能力。
德國托管局重組國有企業分三步:
第一步是將8000家大型工業聯合體和國有企業,分解成12000多家中型或小型企業;隨之將其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的產權由托管局獨家持有;同時建立大中型國有企業資料庫。
第二步是評估企業價值。
第三步是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將國有企業分成三大類分別重組。將基本條件較好的企業立即出售;對條件較差,但有發展前途的企業由托管局通過委托或租賃承包等形式限期整頓;對第三類企業,即沒有可能恢復競爭能力或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採取停業和關閉的辦法。
2、捷克的統一銀行托管模式
該模式是指政策委托統一銀行管理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方式。自1990年以來,捷克斯洛伐克實行二級銀行制度,國家銀行成為中央銀行,商業信貸業務由三家銀行承擔。這三家銀行承接了原國家銀行的資產與負債,但“流通中的貨幣”一項,仍保留在國家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由此導致三家銀行資產負債表不平衡。同時因以下兩大原因,使三家商業銀行的市場運作先天不足,一是初始資本不足;二是所承接的信貸資產中,大約有40%的周轉性貸款,這種貸款是由於國家過度徵稅而以此彌補企業損失而發放的,且無期限,年利率僅為6%,大量的低息、無限期貸款,必將導致商業銀行支付困難。
1991年6月,將商業銀行2/3的周轉性存貨貸款(約1102億捷克貨幣單位)轉移給統一銀行帳戶。同時,各商業銀行除與轉移貸款資產相等額的負債,包括國家銀行分解時提供的再分配資金和部分存款,轉移到統一銀行帳戶,舊體制的遺留問題轉移給統一銀行,為國有商業銀行的民營化奠定了基礎;同時使企業的融資成本降低,企業有了長期穩定的資金。從捷克統一銀行的運作職能看,它實際上是銀企重組過程中的債權托管機構。
截至1992年6月,企業已償還了到期180億貸款,還剩餘920億貸款。捷克政府成立統一銀行的目的,是為了重組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為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1992年開始,捷克對國有銀行實行民營化改造,經過數年間的重組,捷克的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造基本完成。
(一)我國企業托管的實踐模式
早在1990年,江西南昌市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就曾把“托管經營”作為企業改造的一種形式,委托經濟實力較強的大中型企業帶動扶植弱小或虧損企業發展。1992 年國家體改委所屬的體改所提出設立國有虧損企業托管局的構想。1996年,國家經貿委印發的《關於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意見》中,提供了9種可供參照的改革形式。其中第八種就是:可將管理混亂、經營不善的困難小企業委托給實力較強的優勢企業經營管理。“企業托管”被作為區別於企業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的一種獨立的國有企業改革方式。
在以上多種改革措施推出以後,不少虧損企業由於各種原因仍未找到出路。於是托管經營作為一種新的改革措施被提出來。企業托管是在不宜大範圍推進企業破產和收購、兼併實際操作的情況下,針對目前企業產權主體不清、明晰產權關係所需的配套法規嚴重滯後、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國有資產代表權責不清或不當等問題,設計的一條在不改變或暫不改變原先產權歸屬的條件下,直接進行企業資產等要素的重組和流動,達到資源優化配置、拓寬外資引進以及國有資產增值三大目的的新途徑。目前實踐中大致存在以下六種企業托管模式:
1、海南的企業國有資產委托運營
關於企業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國有資產條例》明確定義:“企業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通過合同方式委托給其他企業進行運營,並由受托企業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委托運營被提到建立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礎和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方式的高度上認識。甚至認為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初衷就是搞活企業國有資產的委托運營。
2、黑龍江的委托經營
黑龍江省體改委《關於國有企業委托經營試點工作的意見》中給“委托經營”的定義是“指企業產權所有者通過法律形式將企業經營管理權交由職業性的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主要是指企業及事業、社團法人)或自然人有償經營,以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的責、權、利關係,實現經營力價值和企業效益最大化的一種經營方式。”實行委托經營旨在實現經營商品化,培育和形成企業經營管理者職業階層,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強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南昌托管經營
南昌市從1990年即開始探索企業托管經營。根據南昌市經濟委員會提交“全省國有小型工業企業深化改革工作會”的經驗材料介紹:“所謂托管經營,就是政府委托經濟實力強的大中型企業採用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的方式對產品結構或技術裝備結構相近的小型企業,特別是虧損、困難的小型企業,實行委托經營管理。作為一種過渡形式,為進一步調整企業組織結構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實質是優勢企業兼併劣勢企業的一種過渡形式。
4、“中現”企業非國有化托管
1994年,香港韻利發展集團總裁劉恩嘉先生在黑龍江組建“中現”企業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法人身份在肇東人造毛皮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旨在實現企業經營力商品化的“中現”模式試點,實行承擔風險式的委托經營。“中現”模式最大特點是,變國家對企業的投資關係為借貸關係,國家從企業的投資者轉變成債權人,按借貸條件收取本息。待借貸關係消失,國有企業非國有化即已實現。
5、“鞍山一工”股權托管
1996 年7月,鞍山第一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山一工)托管遼寧工程機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遼工集團)所屬三家合資企業的中方股權。鞍山一工的特點是:其一,鞍山一工的托管是上市公司托管大型合資企業的中方股權,開上市公司托管之先河;其二,被托管企業是效益較好的合資企業。
1998年10月6日,廣發證券受中國人民銀行委托全權托管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廣信公司)下屬證券交易部和基金部,並於2001年7月成功的收購了廣信公司幾深圳公司的九家證券營業部。
(二)我國企業托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1、托管內涵異化
一是托管與委托代理不分。一些托管公司以財產所有者身份占有、使用和處分企業財產,卻不對自己的行為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很大一部分風險由國家承擔。
二是托管與承包租賃不分。就托管內容而言,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的讓渡,分配都是採取的收益定數上交或比例上交的做法;就責任看,仍帶有包盈不包虧的傾向。像能否實現保值增值、能否解決職工就業安置等問題也沒有足以製裁的措施,承擔風險責任的仍是國家。
三是托管與授權經營不分。一些地方將政府對企業授權經營也列為托管範疇。
2、委托主體多元化
從委托的內涵看,托管的主體應是企業所有者或其代表。目前看有各級政府、主管部門、金融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大型企業,但到底哪些能真正體現所有者地位,卻是個模糊和要大打折扣的問題。
3、受托方行為不規範化
一般來說,受托方要有相當資本實力和融資能力,要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資產運營能力。因為托管要綜合運用資金支持、專家管理、資產重組、體制創新、技術投入、產品開發、市場策劃、管理提升、資產出讓等各種手段,對企業進行重組改造。但現實操作中,由於受托方受盈利心理驅動,他們往往不關心企業的機制轉換與技術改造,再加上產權監督機制不健全,造成其在企業存量資產上大做文章,變相操作企業產權,進而演變來一種“炒產權”的行為。另外,受托方權力惡性膨脹,短期行為嚴重,原有職工得不到合理安置等現象也十分突出。
(一)我國企業托管的合理性分析
1、企業托管有利於調整不合理的產業結構和企業結構,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這對於政府、企業、職工個人來說都是有利的,與此同時,可以輓救一批虧損企業,避免大量企業破產對社會穩定造成巨大的衝擊。這便是目前的企業托管既有政府推動又有專業性的企業托管經營公司積极參与這一企業重組形式的主要原因。我國的國有企業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條塊分割嚴重,資產存量閑置、凝滯,形成了各種大而全、小而全的企業。通過托管經營,可以使企業的資產在某種程度上流動起來,達到優化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的目的。顯然,這對於從整體上搞活國有經濟,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實現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增長到集約型增長的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與企業併購、破產相比較,企業托管有利於降低操作成本
企業併購、破產作為與企業托管經營有別的資產重組形式,在西方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每天都大量地發生著。特別是企業之間的兼併、收購,是各個大型公司、企業集團實現其戰略目標的重要手段。但在中國這樣一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渡經濟中,國有企業產權主體缺位,證券市場、產權市場發育極不成熟,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嚴重滯後的情況下,企業併購、破產操作成本太高,容易誘發大量社會問題。而企業托管可以在不改變或暫不改變原先產權歸屬的條件下,直接進行企業資產等要素的重組和流動,達到以較低的成本優化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的目的。
3、作為一種較新的投資方式,托管經營有利於提高企業效益
在托管經營中,受托方不必付出托管企業資產的全部價值,只需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和少量投入,即可控制整個托管企業,這為優勢企業利用少量資本控制大量資產提供了絕好的渠道。這比新建企業要合算得多,而且新建企業的投資回收期長,風險較高。企業托管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種新探索,剛剛出現,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還沒有充分顯現。但毫無疑問,企業托管的興起將有利於培育和形成一批職業企業家隊伍,為實現國有企業制度創新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而且在托管經營中,可以為探索企業的債務重組,以及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契機。這方面的意義是難以估量的。
(二)發展與完善我國企業托管模式的幾點建議
企業改革可以有多種方式,如企業的併購、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賃、出售、破產、拍賣等。企業併購客觀上講是一種比較理想的重組方法,是小企業向大企業靠攏,走向良性發展的一條捷徑。但由於企業併購涉及的資金量大,而且多為一次性的現金或實物交易,而目前我國的企業一般來說資金緊張,即使有意併購也力不從心。另外目前我國的巨集觀政策環境也不利於企業併購,有諸多政策障礙,致使企業併購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講,都不能有多大進展。企業破產也難。破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說是一種很正常的經濟行為,但我國正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市場發育尚不完善,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理是現階段企業破產實踐中很難解決的兩個問題。因此破產在目前來講,大範圍的實行並不可能。股份合作制是近幾年不少地方實行的小企業改革方式,尤以山東諸城為典型。從諸城試點看,這種全體職工入股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結合、具有合作性質的股份製表現出一定的生命力。採用這種形式比較容易處理企業的各種遺留問題,不會造成多大的震蕩。但實踐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如不夠規範、職工的風險意識不強、治理機構不完善等。
2003年3月,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的有關決議,國務院成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明確了國有企業產權,更好的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框架內, 如何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顯得尤為重要.企業托管為盤活國有資產,提高國有企業經營業績提供了一條新途徑,因此如何完善我國企業托管模式顯得更加迫切.針對國內外企業托管理論與實踐經驗,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展和完善我國企業托管模式:
- 應該規範企業托管的主體和客體。對托管主體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自然人,必須一定的條件,才有資格充當托管主體;
- 應該規範企業托管的相關程式,明確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托管遵循《公司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 應該合理選擇托管方式,就托管對象而言,可採取企業整體托管、企業部分托管和單項業務托管三種形式;
- 應該積極探索企業托管的可行途徑,企業托管不應僅限於企業經營權托管的簡單形式,以實現企業托管的多樣化;
- 應該建立托管經營的競爭、激勵、風險、約束機制,建立受托人托管企業的績效的考核指標體系,提高企業管理效益;
- 應該規範企業托管的操作程式,在托管前要對被托管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並以核定的凈資產總額作為被托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
- 應該制定和完善企業托管法規,除企業托管需要進一步探索並總結經驗和教訓外,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托管法規;
- 應該培養專門人才和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環境,委托經營被托管對象必須依靠專門人才來從事有關生產和經營、技術改造、市場營銷、人事管理等工作。沒有專門人才;
- 應該加強中介機構建設,做好各項配套工作;
- 應該積極推廣到非公有制,如民營企業,而不僅僅用於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績效。
- ↑ 周盛武,孫文遠.股份公司資產重組.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企業托管在目前國內需要較長時間,國內民營企業的“原罪”,不能解決,不可能採取托管方式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