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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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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企業私有化

  國有企業私有化,是指把國有企業賣給民營公司、外資公司或個人等非國家控股的企業或個人。衡量國有企業私有化的一個標準,是看這家“國有企業”的產權關係,如果國有股份和其他股份比較起來,不在這家改製後的企業占有主導地位,甚至完全沒有國有股份,這家“國有企業”就可以被稱之為國有企業私有化的一家企業。

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形式[1]

  第一,國有企業上市,通過證券市場出售一部分國有資產給個人。這一做法雖然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就開始了,但到九十年代才形成高潮。儘管在上市過程中,一部分企業同時增發股票融資,但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把原有的一部分國有資產以股票形式出售給私人,實現部分的私有化。國有企業在證券市場上上市並且分階段出售國有股份,是國際上對國有企業實行私有化的通行做法。中國自然也不例外。

  第二,國有股減持給個人。它和第一種形式相聯繫,是分階段私有化的通行做法。中國政府雖然在前兩年宣佈暫停國有股減持,但實際上各上市公司減持國有股的現象始終沒有停止過。

  第三,mbo管理者購買自己管理的企業。國有企業私有化的一個重要方式是直接出售給特定的購買者。中國出售的大部分國有企業,雖然沒有用mbo的名稱,但政府強調企業出售時,管理者要得大頭,尤其是原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要持大股,所以,中國出售國有企業的主要方式雖然是向企業管理者和職工出售,但由於企業管理者占大部分股份,所以它是一種變形的管理者自購企業mbo。

  第四,出售給他人。這也是中國出售企業的一個方式。但它的重要性比較小。一般情形下,政府為了宣傳,或者企業確實無人肯買,才會採用這種方式。

對中國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建議[2]

  第一、學術界和政策制定部門必須明確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原則是為市場經濟建設基礎。而制度建設本身是需要支付成本的。用股市圈錢這樣的改革方法雖然錶面上或者暫時支付的成本比較小,或者不明顯。但是,最終這些成本將露出水面,被公眾所感覺到。因此,所有的制度建設方面的機會主義行為最終是要受到懲罰的。政府本身不能夠有自私的謀利行為,將賣不出去的東西想盡辦法推銷出去,使自己損失最小。本人感到特別可悲的是,中國的經濟學界和政策制定部門經常被那些在制度建設方面的短期行為的理論所左右,而失去對經濟學最基本原則的堅持。

  第二、要正確看待國有企業經理人在國有企業私有化中的地位。我們必須承認,企業家是社會的重要資源,經濟政策要保護企業家經營企業的積極性。但是,這種保護應該是給企業家以合法的公開的渠道增加個人資產,而不是通過資產流失,比如送股的方法使企業家擁有股權。經營效益好的企業家可以得到比較高的報酬和獎勵。這些報酬和獎勵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鼓勵企業家將他們的收入用於企業投資,對於投資的收入,比如購買本企業股票的收入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採取送股或者其它資產流失的手段來增加企業家的股份,不是保護了企業家,而是有害的。因為這樣使企業家有不安全感,容易導致短期行為。

  第三、要建立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專門機構。私有化是一場運動,必須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現有的國資局只能夠負責國有企業的日常管理,不能夠領導私有化運動。因為他們長期以來在這個系統工作,有大量的人事關係,不便於公平操作。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專門機構的人員只能夠從現有的政府機關,企業,高校和相關的服務部門,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企業咨詢公司等單位臨時抽調和招聘組成。只有這樣一個類似於德國信托局的獨立組織,才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剋服資產評估不公,拍賣程式不公的問題。由於中國的國有企業的特點是分為中央所有和地方所有。因此,可以成立中央和省兩個層次的國有企業私有化機構。省的國有企業私有化機構除了負責省級國有企業的私有化任務以外,也負責省以下地方政府所有的企業的私有化工作。

  第四、採取企業分解的措施,將大型企業分解為中小型企業是一種比較好的技術方法。在德國私有化過程中,無論是在原來的西部地區還是後來的東部地區,這都是一個重要的方法。西部地區70年代到80年代私有化的過程中,大量採取的是將集團公司控股的分公司獨立出去。這裡有一個背景就是這些公司本來是總公司從業務擴張目的出發投資的,本來就是獨立的經營單位。將總公司控股部分賣出去,企業就獨立了,就私有化了。中國目前也有這樣的企業,例如蘇果超市或華聯超市這樣的企業集團,完全可以採取分解的方式私有化。私有化以後並不需要改變子公司母公司在業務方面的聯繫,改變的只是所有權的結構。中國在前一階段採取了將小企業合併成大企業的所謂組建企業集團的方式,這種做法與東德時期的企業聯合運動很相似。雖然可以實現國有企業之間在市場開發,設施共用方面某些規模經濟,但是,由於企業規模太大,導致管理困難,效率下降。中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上市,把20個1000萬資產的小企業組建成2個億的大企業就具備了上市的資產規模條件。但是對於私有化來說,這樣的大企業很難找到合適的賣主。因此,私有化需要採取的第一個措施就是將這些大的企業集團進行分解。分解以後的企業資產規模比較小,比較容易找到買主。中國有大量台資、港資和海外的華資企業,大陸本土經過改革以來的發展也有相當數量的的私人中小型企業,同時也有大量的中小型外資企業,它們都有可能成為企業的買主。只有在大量買主的情況下,才能夠從技術上防止國有企業原企業家形成的買方壟斷。在公平競買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採取財政扶持的政策,使企業家通過銀行貸款購買股權的途徑成為新所有者。需要建立這樣一種保護真正的企業家的制度,而不是保護那些在化公為私方面很有本領的企業家。中國並不缺少企業家人才資源,缺少的是保護真正企業家的制度。現在有些企業家不認真經營企業,而致力於通過各種途徑成為企業的大股東。這是制度造成的,這是在特定製度下形成的行為偏好。

  實行企業分解措施以後,很可能仍然有一些大型企業,在技術上無法進行分解。對於這些大企業只能夠採取國家減少股份的方法上市。這裡當然需要有規範的資產評估報告。可以考慮的另一項制度創新是在政府之間拍賣,先形成市場價格的方法。例如,中央所有的企業可以先賣給地方。由於中國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各個地區國有企業的經營水平也有相當大的差別,沿海發達地區的國有企業由於受出口市場、外資企業競爭的比較大的壓力以及外部社會環境的影響,可能比落後地區的國有企業經營得好一些。同時,不發達地區有勞動成本低和資源方面的優勢。因此,可以考慮將落後地區的大型國有企業先對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國有企業)拍賣。在這個過程中,本地的企業就首先要接受外地企業家的評估,也就可以先一步形成比較逼近市場的價格。有些企業也可能在第一輪出賣中就被定為破產企業。一個在落後地區依靠本地地方財政扶持的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很可能被髮達地區的企業家看做一攤子破銅爛鐵,沒有任何價值。這個過程相當於引入完全的外部人評價機制,剋服本地地方政府和本地企業家內部串通的技術問題。對於有價值的企業,通過新的產權組合,引入發達地區的管理方法改進管理,可能對這些企業的資產保值起到正面作用。第二步,再考慮將發達地區的這些大企業逐步出賣股份給私人投資者。當然,特別需要註意的是賣買過程的自由競爭,防止中央政府強迫地方政府的購買行為。因為,任何強迫都將是對企業市場價值的扭曲。這個過程本身的目的是形成企業的市場價格,而不是為落後地區的國有企業找賣主。

  第五、在私有化過程中要區分企業資產和不動產,理順地方財政與私有化後企業的經濟關係。大量資料表明,許多國有工商企業在它們的資產評估價值中主要部分是房地產價值。而這筆資產在私有化過程中,基本採取繼續無償使用,或者按計劃劃撥價格使用。而私有化以後,企業家往往通過經營房地產的收入來購買企業股權或者償還購買股份的貸款。如果說資產流失的話,房地產大概是流失的主要途徑。對於企業轉型的扶持應該規定房地產無償或者低價使用的期限,比如說3年或者5年之內。根據現在的城市土地所有權制度,這些國有企業的土地屬於城市所有,土地經營的收入應該屬於地方財政的收入。有些企業的下崗職工已經提出,他們不需要參加城市的低保,只要將工廠的房地產經營收入給他們就夠了。現在一方面由城市地方財政負責下崗工人的支出,一方面將城市土地無償由改製後的企業使用。這實際上是一種地方財政資金向企業家私人的流動,是公眾利益的凈損失。

  第六、發揮金融監控的作用。國有企業私有化涉及到巨額資金流動,銀行要對國有企業的私有化收入的資金流動過程進行全程監控。中國目前的最主要問題是仍然允許巨額的現金交易。這在發達國家都是不允許的。現金交易為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逃脫銀行監控的方便之門。如果中國還不可能實行全面的現金交易限制,至少可以規定國有企業私有化不可以使用現金交易,必須採用銀行轉帳的方式。有必要規定專門的銀行作為國有企業私有化的銀行,以便於監督和管理。

  第七、對已經私有化的企業進行財務審查。現在人們已經提出大量已經私有化的企業存在資產流失問題。對於這些已經發現的問題,政府應該組織專門的機構審查,進行處理。不能夠採取既往不究的態度。也許有人認為,有些事情已經無法可查,或者說就是查到,需要的組織成本也相當高,得不償失。建設新的制度,就是要堅持公平的原則。通過審查,保護了採取正當手段的企業家,將採取不正當手段化公為私的企業家清除出去,才能夠鞏固私有化的成果。

  第八、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這裡涉及到現在大家討論的關鍵問題即國有企業經理的許可權和義務問題。國有企業經理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可以得到多少報酬;在虧損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要承擔多大的經濟責任。這裡的一個首要的問題是,我們可以不考慮國有企業的經理,而是對一般企業經理的法律規定是如何約束的,比如工資標準是工人的多少倍。經營不當的責任,董事會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解雇經理。德國法律規定,企業破產以後經理承擔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在20年之內,被剝奪經理資格。這樣任何一個國有企業經理都不可能通過將企業玩破產的方法,低價收購,重新取得經理位置。

  國有企業私有化是一項運動,需要有法律程式,有計劃有組織的進行,接受公眾的監督。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是一項工程,既需要有大政方針,也需要有經過論證的適當的具體的政策相配合。政策工具的選擇是經濟學的重要任務的一個方面。經濟學不僅僅需要研究理論,也需要研究政策,因為任何理論都需要具體的政策來實現。有人認為現在的改革方法就是合理的,就是好的,就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只要私有化就行了。這實際上是經濟學界和政策制定部門的一種懶惰,這種看法排斥了對更好的改革方法的研究和吸收。從結果上來講,這種懶惰為既得利益者保護他們的既得利益提供了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1. 胡景北.國企私有化須立法解決.中國江西新聞網
  2. 朱秋霞.德國國有企業私有化的原則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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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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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157.* 在 2020年12月25日 13:22 發表

這些觀點不清晰,也不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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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13.222.* 在 2021年6月1日 18:03 發表

國有企業私有化就是將國有資產流失到個人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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