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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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倫理是指對制度的價值評價和制度本身所包含的對某些道德價值的追求和蘊含的倫理原則。制度倫理具有系統的整體性和客觀的有效性,它主要追尋的是社會機會、資源分配所遵循的基本原則,追求社會機會、資源分配的合理性、公正性,追求一種為社會大多數成員所認同的良好社會秩序。制度倫理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存在並體現於社會基本制度中的倫理觀念、道德原則及規範。二是對制度本身的正當、合理、善惡與否的評價。任何制度都隱含著價值追求和道德理念。制度倫理的基本價值是公正、平等、自由和安全。
制度倫理可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根本制度倫理,它鮮明地體現出制度蘊含的道德價值理想追求即制度的應然特性。
第二層次是體制制度倫理,它表徵制度有實然特性。
第三層次是具體制度倫理,它具體地表現為各部門、行業、群體的道德準則和規範,如各種職業道德規範、市民公約等,它直接規範人們的行為。
制度倫理的三個層次是相互作用、相互聯結、相互滲透的,根本制度倫理是體制制度倫理和具體制度倫理的價值設定,體制制度倫理和具體制度倫理服從於根本制度倫理,體現著根本制度倫理。
制度倫理的功能[1]
- 1.制度倫理的規範功能
制度倫理的規範功能來源於制度化規範與非制度化的倫理規範的有機結合。制度化管理規範的產生和制定以一定的倫理價值體係為依托,沒有倫理理念的萌生和闡釋,便沒有制度的確認和推行。而一定的倫理原則與倫理理念的支配則使並非直接屬於道德行為規範的制度指向於特定的倫理目的,從而產生一定的具有道德意義的結果。制度化規範的強制性與規範性源於道德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是一種內在的管理與規範,其力量在於得到人們內心的普遍認可。制度倫理作為制度化的倫理規範必然具有對特定主體和對象的規範與制約的功能:
首先,制度倫理對制度的主體具有規範功能。制度總是附著於特定主體和特定領域的,制度的確立、執行、管理常常是由相應制度的主體來運行的。特別是在現代社會,制度的主體多為特定的組織和團體,如政府、政黨、機關、企業等。制度倫理就是通過具有強制性的、符合道德秩序的制度對一定的正式的社會性組織及其代表的行為進行規範與約束。制度倫理對制度主體的規範主要體現在權利與義務的要求上,即在制度上確立權力主體的許可權範疇,規定其享有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使其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符合客觀倫理關係和道德的要求。制度的倫理訴求一旦以制度規範的形式出現,就具有了能動的規範作用,並反過來成為制約制度主體行為的有力武器及行動規範。需要強調的是,制度倫理對制度主體的規範與制約不僅僅是依靠制度的規範,還必須將制度的強制性與道德教育和心性修養結合起來,從而使制度性倫理規範真正發揮其規範功能。其次,制度倫理對制度本身也具有規範作用。
制度倫理對制度本身的規範作用表現為,在制度設計的過程中要遵循和依歸道德的合理性,要符合社會公眾最廣泛的利益要求,要體現社會的道德精神。制度倫理是明文規定的、外部化的、帶有某種強製作用的制度性社會道德規範。一國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政治理想的闡述,必須揭示國家和公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就是要研究立法和公民道德準則問題。遵守法律也是道德規範的一項重要內容。道德規範中有許多是和法律規範重合的,這樣就使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互相加強、互相作用。制度倫理的重要特性就表現在將其道德的訴求與法律的規範有機的統一於一身,法律可以成為強制的道德,道德亦可以成為自覺的法律。道德法制化則成為制度倫理對制度本身進行規範的結果。
- 2.制度倫理的評價功能
制度倫理作為制度道德規範所構成的制度約束的重要方面,表現為制度合理性的道德評價功能。制度倫理的評價功能表現為制度倫理為制度發展與完善提供了倫理的價值尺度。制度倫理的現實目標,就是要促進位度的公正與合理,即制度的道德合理性。而謀求制度的公正與合理,就必須具有制度合理性的倫理評價體系。制度倫理的評價標準、評價方式為制度的設立與完善提供了主體性因素。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與主體性意識的加強,人的主體因素和“應該如何”的價值意識也越來越多地對社會關係發生作用和影響,正像黑格爾所說的,倫理“這個實體是在自我中解體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質,而是現實的和活的本質。倫理作為“應然”意識的“活的”體現,是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而發展的,因此,對制度的“應然”的評價也會隨著倫理意識的覺醒而不斷地訴諸現實。正是這種評價機制,可以使人們對制度本身做出道德與否、好壞與否、合理與否的評價,從而促使制度不斷發展與完善。當然,對社會制度發生作用的主觀性評價機制,不是指個人的不確定的主觀性,而是指反映社會民意的主觀合力。這種主觀合力會在促進位度發展與完善過程中發揮作用,這種作用雖然不是決定性的,但卻會對制度變遷與創新起著積極的能動作用。
- 3.制度倫理的調節功能
制度倫理作為人類的自我發展與社會秩序的和諧之間的一種平衡機制,既是人類自我實現的方式,也是社會矛盾的調解方式和調節社會關係的手段,是人類對自我的內在管理。制度倫理具有其他社會規範的全部基本特征,即規定性。這種規定性在制度設計與制度安排之初就預設在制度倫理的追求與目標之中,制度倫理的這種規定性決定了可容許的行為的參數,規定了目的行為的界限。由此可見,制度倫理對社會關係體系具有調節功能,其目的在於創造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制度倫理的調節功能是通過調整制度倫理關係,使各項制度及其運行處於和諧發展的秩序中。
首先,制度倫理的調節功能體現在調節制度關係與倫理關係作用中。制度關係特別是正式制度關係作為一種社會關係,是不受個人意志支配的,它是社會發展客觀規律和客觀條件的體現。從制度的經濟關係與倫理關係的聯繫來看,倫理關係的形成是以社會經濟關係發展的必然性為基礎的。一定的生產方式決定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因而也決定著該時代的倫理關係。倫理關係的形成過程,實際上就是社會經濟利益調整的過程。人們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的差別、矛盾和對立,需要一定倫理關係的建立和培植來調節,從而保證經濟秩序中利益關係的和諧。制度倫理首先就是確立經濟關係中的倫理關係,使經濟制度處於和諧之中。從政治關係與倫理關係的聯繫來看,倫理關係也受政治關係的制約和影響。不同的社會政治制度及關係決定著人們的倫理關係的不同。同時一定的政治關係又需要相應的倫理關係來維護和調節。現代社會,隨著人們自主意識和主體性意識的覺醒與提高,更需要將倫理關係滲透到政治關係之中,如對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民主與法制等的倫理訴求無時不體現於政治制度之中,以對政治制度和體制進行協調,使倫理與政治的關係處於和諧發展之中,而制度倫理正是這一協調功能的承擔者。從法律關係和倫理關係的聯繫來看,法律關係常常就是強制性的倫理關係。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的基礎主要就是倫理和道德的基礎,倫理是維繫法律制度的存在與發展的動力與基石。總之,制度倫理實際上就體現在制度關係與倫理關係的關聯與協調中。
其次,制度倫理調節功能表現為是各項制度和諧運行的保障。社會形態是由各項基本的社會制度組成的。制度倫理的調節功能就是在各項制度之間建立橋梁與紐帶關係,從而使各項制度之間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共同發展。制度倫理對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具有協調作用。不同領域的制度之間具有不同的目標體系。由於各項制度的重心和內容的不同,必然會存在一定的矛盾和衝突,如公正與效率的矛盾、自由與秩序的衝突等,這就需要制度倫理髮揮調節作用,在各項制度中尋求平衡,以使矛盾和衝突處於合理的秩序之中,防止矛盾的激化。
由此可見,通過制度的倫理訴求來調整社會中的各種關係,調節社會的各種制度之間的矛盾,協調各種社會制度,使社會的各種關係與制度處於和諧的狀態之中,則是制度倫理功能的最大實現。
- 4.制度倫理的整合功能
制度倫理的整合功能體現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道德化建設中。行政道德化是指行政管理中,其法律制度、權力體制、組織結構、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具有道德的合理性。這種道德的合理性能夠協調行政組織、機構之間良好的合作關係和改善行政管理的服務供給,使整個行政體系進入良好的運行狀態。
制度倫理具有優先於個體倫理的整合功能。相對而言,行政管理制度的道德是深刻的、廣泛的,普適的、是具有強制力的、穩定的行為規範。在這一點上任何個體道德是無法達到的。制度倫理主要強調製度安排的道德性、正當性和合理性,而不強調個人行為的合理性。傳統倫理學建立在非市場經濟條件的基礎上,以個人倫理為道德運作方式,長期以來側重對個人道德的研究,忽視了對制度道德及制度倫理的研究,而事實上,對一個國家的行政管理來說,能否在行政制度中體現道德精神,比個人能否履行道德準則更為重要,行政制度的道德性是相對於個體道德來說的,與個體道德相比,制度的道德性具有更廣泛、更客觀、更現實等特點。目前,人們關註的腐敗和社會公平顯失這兩大現象,其產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制度及制度倫理的缺失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正是由於制度不健全,行政權力缺乏有效約束,公民正當權益缺乏有效保障,腐敗者才有機可乘,社會公平才遭受破壞。因此,制度倫理的弘揚、行政制度道德合理性的加強,有助於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的行政制度恰是治理腐敗、促進社會公平的關鍵之一。貪污腐敗是公共權力異化的結果,阻止權力的異化,既要靠人性的完善,更要靠外部的約束,在權力之外,迫切需要構建一套完善的制度體系監控和規範權力的運作方式。可見,在制度安排、體制設置中貫穿道德原則是行政道德化的基礎工程,只有這一基礎工程搞好了,才能時刻提醒行政人員自重、自省、自律,才能更好地發揮道德的導向作用。
制度倫理具有對個體道德進行整合的功能。制度倫理要求已經確立的制度應當有利於道德因素的生成和成長,並對行政人員的道德修養的提高有著鼓勵作用。行政的法律制度和權力結構體制及其運行機制,都需要包含著道德的內容,並有著把這些內容付諸實施的具體方式和方法。正如制度倫理學家羅爾斯指出,個人職責的確定依賴於制度,首先是由於制度有了倫理的內涵,個人才能具有道德的行為。他說:“一個人的職責和義務預先假定了一種對制度的道德觀,因此,在對個人的要求能夠提出之前,必須確定正義制度的內容。這就是說,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關職責和義務的原則應當在對於社會基本結構的原則確定之後再確定。’,!3]可見,制度倫理對個體道德具有客觀性的約束力與整合力,行政體制以及它歸屬的制度的道德化對於行政人員的行政行為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在個體道德體系中,道德原則、道德規範要轉化為人們的道德實踐,必須以人們的認同為中介,並變成主觀良心的感召,才能起到道德的激勵、教育和規勸、禁止等作用。否則,這些作用會因人而異。與此不同,制度倫理沒有這種主觀相異性,它對不同的行為主體具有同等的客觀有效性,它不為個體的偏愛所左右,而且對個體的偏愛、價值追求還起矯正作用,並把個體的行為納入到統一的社會道德秩序中來。不僅如此,行政制度和體制的道德化對於有道德覺悟的行政人員還可以起到激勵的作用,對於道德覺悟低的行政人員,則可以表現為懲處和製裁的作用。所以說,制度倫理,即制度與體制的道德化能夠實現對個體行政行為的調控,能夠通過鼓勵行政人員的道德自覺性,強化道德的他律性,把褒揚和懲治結合起來,使一切行政行為都能夠在這一道德化的條件下有規可循,有據可查,有法可依。所以,在行政領域中,就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確的行政道德規範,從而使行政人員的行為有著正確的道德價值定位和價值取向。
制度倫理具有將倫理與制度整合的功能。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把對行政組織行為與公務員行為的道德要求制度化、規範化、明文化、法律化是社會發展的要求,也是行政道德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與完善行政道德化的重要途徑。行政是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其基本的特點是“按制度辦事”。制度倫理是相對於法律倫理制度而言的,其涉及的領域最廣,各行各業都離不開行政倫理制度來保障其倫理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的實施。行政倫理制度化是一種以行政強制力為後盾的權威機構與將道德良心明文化、外部化、制度化相結合而構成的制度化規範力量,而這種制度倫理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改革進一步深入,社會生活、倫理道德觀念均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僅靠傳統道德的軟約束已經很難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倫理制度化加以保障,而現階段行政道德建設所存在的根本問題就是制度化程度低,表現為制度供給不足、制度供給結構失衡、制度供給質量低等特點。因而從制度方面解決行政管理中的倫理問題就成為當務之急。加強制度倫理建設的具體表現為:制定、完善並執行各種符合倫理要求的規則,明文化帶有某種強製作用的制度性行政道德規範;對國家公務員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細緻的規定,使行政人員道德生活法制化、規範化,道德評價外部化、他律化,並藉助權威機構的作用為道德建設提供強制力的後盾;藉助制度的力量形成的“道德法庭”,形成對行政人員和行政組織行為的道德約束機制,使行政道德化建設走制度化道路。
總之,制度倫理是行政公共倫理的重要內容,在行政管理中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與功能。行政倫理的道德建設與制度化建設是以制度倫理為依托的,制度倫理是行政倫理現代化的要求與表現,行政制度的倫理化與行政倫理的制度化是行政道德化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容,同時,也是實現行政道德化建設的重要途徑。
制度倫理的局限[1]
上述我們分析了制度倫理的作用與功能,分析了制度倫理所具有的合理性,但是制度倫理的這種功能與合理性是相對的合理性,其限度是不言而喻的。
- 首先,制度倫理具有範圍的局限性。
制度倫理不能代替倫理,我們不能把所有的倫理都制度化。人的道德生活是一個具有不同層次的綜合性系統,這一系統,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基本層次:終極信仰層次、社會交往層次和個人心性修養層次,具體到倫理學的理論結構來說,應該是“信仰倫理”、“規範倫理”和“美德倫理”。制度倫理是以社會規範倫理為基本理論維度的,也就是說,能被制度化的倫理只有規範倫理這一層面。倫理的制度化通常有兩條途徑:一是倫理的法律化,一是倫理的政策化。當道德表現為對行為主體高級的精神要求的滿足時,道德不能被法律化;我們所設定的面向部分社會成員的高層次的道德要求同樣不能被法律化。這是倫理法律化的限度所在,同時也是倫理政策化的限度所在。由此可見,制度倫理雖然必須結合信仰倫理和美德倫理來發揮作用,因為信仰倫理對於社會規範倫理具有某種導向作用,同時規範倫理也只有為道德個體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實的社會意義。然而,我們卻不能把信仰倫理和美德倫理都制度化,這一點表明瞭道德和制度的根本性區別。
- 其次,制度倫理價值訴求的局限性。
制度倫理的價值指向只溯及到形式公正,而達不到實質公正。在現實社會中,實質公正僅是制度倫理的理想目標和價值指向,卻不是制度倫理自身所能解決的。制度倫理註重的是制度,是形式的完善與合理,制度倫理追求的是普遍的倫理價值,然而,在現實中實質性的公正也不是在倫理學領域所能解決的,它涉及到政治學、法學、社會學、經濟學等許多領域。社會的真正公正取決於社會政治制度的完善、經濟的高度發達及道德的高尚等多種社會因素。
- 再次,制度倫理抽象性的局限性。
制度倫理有悖於道德生成論。在制度倫理規範中,人們習慣於將倫理與道德連在一起使用,並基本上混淆了兩者的區別,是在抽象性的限域中使用倫理涵義。實際上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倫理強調社會性,道德強調個體性;倫理具有外在的他律性,道德具有內在的自律性;倫理具有客觀性,道德具有主觀性;倫理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倫理具有實然性,道德具有應然性;倫理是道德的系統化、理論化的知識表達,而道德的發展卻依賴於社會的實踐;倫理是靜態的、既成的,而道德卻是動態的、生成的。倫理的發展狀況是由道德決定的,不存在所謂的在先的倫理規範原則。制度倫理將一定的倫理規範原則抽象和獨立出來作為既有成果,這在某種程度上是扭曲了倫理與道德的關係。
- 最後,制度倫理在實現方式上的局限性。
制度倫理立足於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靠外在他律起作用。而事實上自律是道德的基礎,所以道德作用的發揮不應停留在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規範和外在約束上。制度倫理的實現方式、理論假設和邏輯起點,僅僅著眼於外在的、強制性的約束。另一方面,制度倫理作用的發揮取決於倫理制度化的程度,這裡不僅有倫理能不能制度化的質的問題,同時還有倫理可制度化的量的問題。質的問題在倫理的層次性當中已經解決,量的問題的解決依賴於社會發展的程度。制度倫理質和量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制度倫理的合理性問題。倫理制度與個體心性倫理在總體上是不矛盾的,它們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最終的落腳仍是個體道德的成長問題。個體道德的成長過程表現為由他律的社會道德到自律的心性道德的內化過程。制度倫理的目的是更好地培養社會成員的自律能力,引導人們認同社會道德規範,用良心審視自己的行為,達到心靈立法。制度倫理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等正式約束必須與社會習慣、內心信念、大眾輿論、價值信仰等非正式約束結合起來,共同致力於善治社會和良序社會的實現。制度倫理如果越姐代厄、脫離社會實際,那麼就會影響他律到自律、外在立法到內在立法的正常轉化,最終走向道德實踐的誤區。制度倫理儘管蘊藏著合理性與非合理性的價值悖論,但這決不意味它僅是一種權宜之計,而是倫理道德實現其合法化的必經之路。
制度倫理的意義[2]
- 1.制度倫理的興起是倫理學領域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制度倫理在實現道德從內指型到外指型轉變的同時,也實現著倫理主題從善到正義、倫理關註點從個體到關係的偉大歷史轉換。傳統道德是一種內指型道德,其把實現道德的希望寄托在單個個體身上,註重個體向善的教育、培養和引導;同時把引發道德危機的原因也歸結到個體身上。這種內指型道德對道德主體的要求很高,道德往往成為一種異己性的存在。道德主體事實上的差異性、道德理論解釋上的主觀隨意性、道德保障機制的缺失性、道德認知和評價上的二元對立性等這些傳統倫理道德的弊端常常導致道德混亂。現代道德則是一種外指型的道德,認為道德小應立足於有局限性的、小完滿的個體,而應奠基於個體的生存樣態即制度。外指型道德內在地蘊涵著一個價值理念,即認為制度比個人重要,制度正義比個體向善更根本。制度的客觀性、穩定性、普遍性、強制性等特點是個人所小及的。制度倫理作為制度中的一種,由於實現了制度與倫理的互動結合,所以正義乃是制度倫理自明性的特征。制度倫理既體現出制度的特點,又體現出倫理的特點;小僅有製裁,而且有褒獎;小僅有禁約,而且有示範。倫理的制度化、社會化運作方式體現了道德踐履從社會倫理到個體道德、從他律到自律、從硬約束到軟約束的特點,真實再現了個體道德的生長過程。如果說內指型道德的實現重在個體向善,那麼外指型道德的實現則重在制度正義。傳統社會追求善,但對於什麼是善卻缺乏統一的理解。基督教神學認為,善就是符合上帝的意志;儒家認為,善就是符合宇宙規律;理性主義認為,善就是符合理性;古代快樂主義認為,善就是能使人感受愉快;近代快樂主義認為,善就是能增進人的幸福。這印證了摩爾的關於善是小可定義的命題。人類正在進入一個普遍交往的時代,交往範圍的全球化、交往手段的多樣化、交往目的的重疊化、交往領域的多層次化等迫切要求建設一種“重疊共識’式的基準道德體系。正義正在取代小確定的善而成為新型道德譜系的基石。而正義的實質是契約,廣義地看,任何穩定社會都可以視為某種契約共同體。傳統社會是依附型社會,契約的訂立和廢除都是極端非理性的;現代社會發生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梅因語),因而是事實上的契約社會,民主化成為契約的基石,形式化的技術認證體系遍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說傳統社會道德危機是正義危機的話,那麼轉型期的道德危機就更是如此了。完全可以這麼說,沒有正義基礎就難以重建現代道德。道德從內指到外指的轉變意味著對奠基於有局限性的個體之上的傳統倫理的否定,而把尋找合理性的思路放在社會結構中,制度成為解釋人們行為的參照點;道德主題從善到正義的轉變將為人們在全球一體化的時代背景中達到“重疊共識”提供一個知識平臺。
儘管倫理史上小斷地存在著道義論、目的論和功利論等倫理範式之問的爭論,但其主題卻始終是善。倫理學應該講善,提高人類行為的道德水準。但在存在著社會利益分化的背景下談個體如何向善卻有較強的歷史局限性,統治階級要麼對人對己採取兩重標準,要麼用蒙昧主義政策來愚弄人民。社會環境小正義往往是最大的惡,此惡小消除,善又何以可能?在小正義的環境中,人們對善的理解缺乏統一性,因為人與人之問的地位小同。馬克思曾經說過,人們總是從他們的地位出發來吸取道德觀念。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對善的理解小同甚至有天壤之別。道德作為一種社會的控制閥在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對立與和諧的張力失去以後,就會喪失其維護社會秩序和塑造人類靈魂的功能。於是,在一次次革命和改革中,倫理學的主題越來越從善趨向於正義。原始社會固然是一種正義的社會,但這種正義僅是人類童年時的正義,物質匾乏自小待說,正義也更多地靠一種感性的、朦朧的、直覺的方式維繫。在階級社會中,由於地位小平等,勞動人民實際上被排除在道德的範圍之外,而僅僅是被教化的對象,主體h}沒得到張揚反而被扭曲,所以此時勞動人民行善實際上缺乏一種健全的主體意識。與此同時,統治階級行善是建立在對勞動人民的剝削基礎上的,因此也小是嚴格意義上的行善。由此可看到小正義對善的排斥性。而時至今日,由於民主的全球化浪潮,民眾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由此帶來的主體意識的覺醒,使得每個人無論從客觀上還是從主觀上都具備了講道德的條件。在此種歷史演進的過程中,人們行善越來越趨向於現實性,其中對正義的前所未有的關註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如果說善僅僅著眼於生產力層面,那麼正義就著眼於生產關係層面。
倫理學主題從善到正義的變換,歸根結底是由生產力的發展決定的。筆者認為,生產力比較發達使得正義具備了豐厚的物質基礎。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正義的出現具有歷史和邏輯的統一。如果說傳統倫理學僅僅關註生產力層面,在義利之辯中突出善如何可能,那麼當代倫理就轉而關註生產關係層面,認為只有在一個正義的環境中才能談善之如何可能,社會正義優先於個人向善。社會四環節中的分配正義問題被提到了中心位置。現代人問題關註的核心小是如何把“蛋糕’製作的更大,而是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蛋糕”。正義是在生產力比較發達的條件下從生產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問的關係、產品的分配、弱勢群體的利益保障等方面入手協調人與人之問的關係。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造成社會道德失範的原因主要小在於個人品德修養,而是制度本身的正當性發生了問題或引起社會成員的懷疑乃至否定。“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公正向來就是倫理學探討的重要範疇,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社會個人、集團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即個體公正;二是指社會是否合理地對待某個集體或個人即社會公正。羅爾斯的“正義”即是運用於社會制度時的正當,而正義在他那裡也就意味著某種平等,一項正義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某種平等。他堅持認為,對制度的道德評價和選擇優先於對個人的道德評價和選擇,人們總是首先選擇用於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則,然後才能選擇用於個人的道德準則—義務與職責。因此,如果說個人負有支持制度的義務,那麼制度必須首先是正義或接近正義的。在羅爾斯看來,制度倫理主要研究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當性和合理性的問題,而小是研究個人行為的合理性。傳統倫理學建立在非市場經濟條件的基礎上,以個人倫理為道德運作方式,長期以來側重對個人道德研究,忽視對制度道德的研究,而事實上,對一個社會來說,能否在制度中體現道德的精神,比個人能否履行道德準則更為重要,制度的道德性具有更廣泛、更客觀、更現實等特點。倫理學研究對象從個體轉向社會,這是制度倫理與傳統倫理的根本區別。制度倫理的研究從人類社會有序化、規範化發展目標中,揭示制度蘊含的倫理學意蘊,用以調節人們的政治、經濟、文化活動及其利益關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制度設計和安排的道德合理性對人們的價值選擇和價值取向有著重要的導向作用。
倫理學主題的變換既順應了關註層而從生產力到生產關係的歷史變遷,同時也順應了一體化的發展格局所促成的價值評價系統的視差變遷。這裡我們採用“歷時態’和“共時態”(索緒爾語)的範疇來分析。全球一體化將具有小同發展水平和小同制度的社會納入同一交往的共時空框架結構中,這些風格迥異的社會共同形成一個共振系統。問題的相互性、感染性加劇了以歷時性為基礎和原則建構起來的傳統倫理學體系的危機。社會問題的共時性及其引起的倫理成果的共用性共同呼喚大眾諧同趨向的形成。這集中體現為價值評價系統的視角突破了地區乃至國家的界限,縱向的歷史比較讓位於橫向的地區比較,時問比較讓位於空問比較。歷時態與共時態的視差實質上就是善與正義的分水嶺。倫理學主題從善到正義的轉變導源於共時態的煎熬,如果說善側重於生產力層面,那麼正義則側重於生產關係層面。建構用正義來表徵共時態的倫理體系已勢在必行,制度正義成為首當其衝的價值訴求,成為倫理建設的第一要義。羅爾斯通過“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之設定來達到其論證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之目的,而筆者通過“歷時態”與“共時態”的分析也達到同樣的目的,這可以稱得上是殊途同歸。
- 2.制度倫理的實行有利於廣泛性和先進性的有機結合
制度倫理是一視同仁型的倫理,其以全體社會成員為評價和約束對象,體現了倫理的廣泛性特征,這與現代社會的民主化趨向相契合。制度倫理同時還具有底線倫理、普適倫理的特征,其立足於人的道德認知、道德實踐的小同,摒棄道德主體的主客觀方面的差異,把為大家所認可的倫理制度化,用他律而小是用自律、用外在規範而小是用內在良知作為倫理運作的驅動力。制度倫理在生活中而小在理想中、在此世中而小在彼世中尋找道德合理性的根基,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倫理與生活的零距離。我們知道,人類的道德生活是一個具有小同層次的綜合性系統。這一綜合性系統大致可分為三個基本層次,即終極信仰層次、社會交往層次和個人的心性修養層次。制度倫理以社會交往中的規範倫理為基本理論維度,同時又結合信仰倫理與美德倫理來研究。道德規範具有很強的層次性是一種典型的金字塔模型。道德規範越向上,則做到的人就越少。把著重點放在底層與尖層,都小利於道德的實施。著重點在底層,有利於道德的普遍性,卻小利於道德對社會價值的提拔;著重點在尖層,有利於道德的高尚性,卻無形中拒大部分人於大門外。制度倫理的實行有效地剋服了這種傳統的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第一次真正做到了廣泛性和先進性的有機結合。制度倫理之所以具有普遍性,還在於制度倫理通過建立一系列明確的社會道德規範,告訴人們什麼是應當做的和什麼是小應當做的,有效地剋服了道德選擇中的自從性和失範性,做到有案可查,有稽可考,為道德和幸福的統一提供製度上的保障。
制度倫理如此這般的親和力使得人們願意講道德、樹文明新風。有人認為,降低道德要求是對道德神聖性的裹讀。的確,人們對道德要有一種敬畏意識。康德曾經說過:“有兩樣東西,我們愈經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們就愈使心靈充滿始終新鮮小斷增長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則。;其實,降低道德要求與道德的高尚性並小矛盾,相反,道德的高尚性正是體現在道德的普適性中。如果一個體魄健全的人被排除在道德對象外,那這樣的道德只能是一種異己的道德,這樣的道德註定要失敗。歷史實踐往往是一種最好的過濾器,凡是與人的本質相分離的道德要求必然要被淘汰。道德儘管講“應然”,但“應然’如果小以“實然”為基礎,那就只能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種“應然’的實現也只有根除了一切欲望的人才能實現,或者把實現的希望寄托在天國或來世上。所以,片面強調道德的高尚性、神聖性小但起小到提升社會道德水準的作用,反而會產生道德理想主義,抹殺個體的積極性。
還有人認為,制度倫理與道德的自律要求相衝突。其實這種觀點依然停留在傳統的思維模式上。道德固然是與自律相聯繫的,小是出於自覺自愿的行為往往算小上道德行為。可是制度倫理雖然以外在的原則、規則、規範等他律形式來規範人的行為,卻符合人的道德認知的從他律到自律的特點。制度倫理雖然以抽象提煉的方式來概括人類的道德實踐,但所抽象出來的東西小是外在於人,而是根植於人、服務於人的。人小會一生下來就知書達禮,人始終處於環境的教化中。制度倫理小但突破了個體倫理從心性出發尋求道德行為合理的思路,而且改變了傳統社會中道德成本高投入低產出的效益模式。個體倫理要麼從人的趨善避惡,要麼從人的需要、理性、人與動物的區別等方面強調人的行為的正當性,所以個體倫理始終徘徊於人性善與人性惡的爭論中。制度倫理則結合馬克思的關於人性的觀點一-從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制度倫理是一種關係本位的倫理學,建立在人的交往實踐的基礎上,突出制度對於人的塑造性。而且這種塑造小是單向的、機械的,而是建立在人性向(追求)善的基礎上,小排斥人們的自覺性、能動性,因而體現了一種良性互動迴圈的關係。於是我們便可在這種迴圈過程中看到人類亦步亦趨地走向成熟,走向自由王國。
- 3.制度倫理的實行有利於實現道德生活論。
個體倫理協調人際關係時往往受時空的限制,而制度倫理卻可以打破時空的限制,甚至超越狹隘物種的一己偏見,能適應生活的多樣化和複雜化的要求,從而避免了倫理失範的危險局面。制度倫理的外在化、客觀化特征加強了倫理的可操作性,使倫理力度的討論具有了現實意義。傳統倫理是一種內指型道德,其把道德問題的產生及其解決全部歸結到個體身上,使得個體擔負起較重的道德責任。個體要麼在這種道德的重壓下苟延殘喘,要麼對其陽奉陰違,道德與幸福的統一很難在現實生活中找到結合點。而制度倫理是一種外指型道德,其把視角轉移到人所生活的制度環境上,認為造成道德問題,引發道德衝突的主要小是個體,而是外在於個體的制度。制度比個體更本位,更應該承擔更多的道德責任。制度倫理第一次使倫理脫離簡單的說教,使生活道德化、道德生活化,倫理從來沒有變得象今天這樣親切過。制度倫理在適應社會轉型的同時,也在增強倫理的親和力。傳統社會的道德踐行由於缺乏外在保障機制而有較大的風險性,善與獎勵、惡與懲罰之問沒有恆常的關聯,在人與人的道德博弈中,易形成“道德的人和小道德的社會”(尼布爾語)。如果社會上一部分人的小道德行為沒有受到有效的制比或製裁,其他本來具有道德願望的人就會在小同程度上效仿這種行為,乃至造成小道德行為的泛濫。我們小妨稱之為“小道德現象的易迴圈性”或“道德現象的脆弱性”。制度倫理以實現利益為中介,利用人的懷賞畏罰的心理,建立起賞善罰惡的保障機制,直接作用於人的行為層面,使行善者幸福,使行惡者小幸福,在一定程度上產生客觀的懲惡揚善的效果,有效地剋服了傳統社會道德與幸福二律背反的缺陷,解決了“康德悖論”,在此岸世界而小是在彼岸世界實現了德福一致。講道德的人一般是小計較個人得失的,小能因為他們能吃虧就總讓他們吃虧,只有實行讓道德之人小吃虧的制度倫理才能使更多的人仿效道德之人、親近道德之人。同時制度倫理還有利於識別道德偽善者。
制度倫理所具有的特征適應了社會轉型的需要,成為引導和規範現代社會公共生活秩序的主導力量。倫理學作為一種實踐一一沃里性精神,反映了人們求善的欲望。道德小僅要為現實作辯護,更要以超脫現實為己任。如果僅僅為現實作辯護,那道德就完全沒有必要存在。道德與其說是一種肯定性的把握方式,小如說是一種否定之否定的辯證存在方式。遺憾的是,道德的這一本質性的特點在傳統倫理中並沒有得到充分的凸顯和張揚。現代性道德應該更多地採取制度倫理的形式,儘管制度倫理小是倫理建設的最高形式。制度倫理立足於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靠外在他律起作用。而事實上,“自律是道德的基礎n3我們要註意的是,小是所有的倫理都能制度化,倫理有其層次性。“倫理學家們也常常有所謂‘信仰倫理’、‘規範倫理’和‘美德倫理’之分。在信仰倫理或道德形而上、社會規範倫理和個人美德倫理三個層次之問,制度倫理是以社會規範倫理為基本理論維度的。也就是說,能被制度化的只有規範倫理這一層次。倫理的制度化通常有兩條途徑,一是倫理的法律化,一是倫理的政策化。“當道德表現為對行為主體高級的精神要求的滿足時,道德小能被法律化;我們所設定的面向部分社會成員的高層次的道德要求同樣小能被法律化。”巧這是倫理法律化的限度所在,同時也是倫理政策化的限度所在。
制度倫理作用的發揮取決於倫理制度化的程度。倫理制度化小僅有倫理能小能制度化的質的問題,同時還有倫理可制度化的量的問題。質的問題在倫理的層次性當中已經解決,量的問題之解決依賴於社會發展的程度。制度倫理質和量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制度倫理的合理性問題。倫理制度與個體心性倫理在總體上並小矛盾,它們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最終的落腳點都是個體道德的成長。個體道德的成長過程表現為由他律的社會道德到自律的心性道德的內化過程。制度倫理的目的是更好地培養社會成員的自律能力,引導人們認同社會道德規範,用良心審視自己的行為,達到心靈立法。制度倫理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等正式約束必須於社會習慣、內心信念、大眾輿論、價值信仰等非正式約束結合起來,共同致力於善治社會和良序社會的實現。但是,制度倫理如果越姐代危,脫離社會實際,那麼就會影響到他律到自律、外在立法到內在立法的正常轉化,最終走向道德實踐的誤區。在制度倫理的可行性獲得一致認可之後,當前研究的主要任務就是確立倫理制度化的“度”。制度倫理儘管蘊藏著合理性與非合理性的價值兩難,但這決小意味制度倫理僅是一種權宜之計,而是倫理道德實現其合法化的必經之路。制度倫理的發展體現了倫理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的特點,是客觀符合性與主觀能動性的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