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疊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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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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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疊共識是指不同的價值觀念體系在各自保持自身的前提下就政治生活的基本秩序和原則所形成的共識。
任何一種政治理論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有它特定的歷史與社會背景。重疊共識這個新概念的出現,同樣有其制度背景。在《正義論》中,羅爾斯的秩序良好社會是一個建構在基本道德信念上相對同質、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存在廣泛共識、統一穩定的社會基礎之上的。因此,羅爾斯認為,“在《正義論》中我所使用的公平正義之秩序良好社會的理念是不現實的。……《正義論》第三部分關於秩序良好社會的穩定性解釋也不現實,必須重新解釋。”這是民主社會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實所決定的。羅爾斯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第一,民主社會是一個多元思想共存的社會,各種合乎理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互相衝突而又長期共存於民主制度的框架內,構成了民主社會公共文化的一個永久特征。正如羅爾斯所說,“民主社會具有理性多元論事實的特征”,且它“不是一種可以很快消失的純歷史狀態,它是民主社會公共文化的一個永久的特征”。這是濫觴於十六世紀宗教改革時期的自由主義長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持久的自由制度下實踐理性長期產生特殊作用的結果”。
第二,在第一種事實長期存在的前提下,如果以某種完備合理性學說而非公共理性(政治的正義觀念)作為國家或政治共同體的共用理念基礎,就只能導致壓迫性地使用國家權力這種方式,而不能採用任何其它的政治方式。這樣,就有違背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性的危險。因為羅爾斯所預設的主要背景制度是一種立憲民主制,其探討的問題是在立憲民主制社會裡,如何構建秩序良好的社會,並使之得到統一與穩定。
第三,一個持久而安全的未被分化成持有相互競爭之學說觀點的和敵對的社會階層的民主政體,“必須至少得到該社會在政治上持積極態度的公民的實質性多數支持”。但是,由於第一個事實的存在,即在現代民主社會裡,人們所接受和認可的合理性學說必然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對立。在此情況下,如何確保不同或對立之學說的公民不至因其所持學說或觀點的不同而出現對國家民主政體的意志衝突?或用羅爾斯的話說:“一個因各種儘管互不相容但卻合乎理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產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穩定而公正的社會如何可能長期存在?”
除這三個事實之外,還有兩個事實,即“理性”與“合理”這兩個概念既相互獨立又有聯繫的事實以及“判斷的負擔”的事實。
要實現社會的統一與穩定,必然要求社會成員在思想上達到統一,在社會制度問題上存在共識。但是,在上述諸事實的前提下,羅爾斯認為全體成員在思想上取得完全的共識是不可能的。他指出:“在這樣的社會裡,一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無法確保社會統一的基礎,也無法提供有關根本政治問題的公共理性內容。”
具體來說,生活在多元民主社會的所有成員不可能接受同一種學說,諸如阿奎那的基督教義、霍布斯的自由主義、密爾的功利主義、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等統合完備性學說,也包括他自己提出的道德建構主義,都無法得到全體社會成員的認同,也無法確保社會的統一穩定。然而,在哲學、宗教和道德觀點上保持各自觀點並非是說他們之間就完全沒有共同的價值理念了。如果沒有某種共識性的理念和行為規範,他們就不可能在一個社會體中和平和諧地共同生活,這就使重疊共識理念的提出成為可能。
因此,為了回答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組成的穩定而公正的社會之長治久安如何可能這一問題,羅爾斯引入了重疊共識理念來解決多元民主社會的統一和穩定問題。他指出:“社會統一的本性是通過一種穩定的諸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之重疊共識所給定的。”“正是通過這一新概念的解釋,羅爾斯找到了合理解釋現代民主社會中文化價值的理性多元與社會秩序的穩定統一之間矛盾的新途徑,……”
這就是重疊共識理念產生的前提背景。總之,為了保證良好秩序社會的統一與穩定,必須在各不同學說之間尋求相互間重疊的共識面,必鬚髮展出一種超脫於各種完備性學說的、獨立的自由主義正義觀,使各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能就此達成一致,形成重疊共識,只有這樣,社會的統一和穩定才有可能。
根據羅爾斯的理解,重疊共識理念具有三個基本要點:
第一,我們要尋求各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的共識。關鍵的事實不是一般多元論的事實,而是理性多元論的事實。
第二,作為重疊共識核心的“正義的政治觀念”,必須獨立於各種完備性宗教學說、哲學學和道德學說之外。
第三,應該消除對重疊共識的種種誤解。這就是下麵要探討的重疊共識所面臨的批判。
重疊共識涵括政治的正義觀念的各種原則和價值,適用於作為整體的社會基本結構,它包含三個觀點:第一種觀點肯定政治觀念,奉行寬容原則,贊同立憲政體下的基本自由;第二種觀點在全整性學說基礎上認肯這種政治觀念;第三種觀點包括政治價值的同時,還包括大量為政治價值所需要的非政治價值。羅爾斯認為這三種觀點都能導致相同的政治判斷,因而可以在政治觀念上達致重疊共識。重疊共識的產生包括兩個階段:憲法共識和重疊共識。在第一階段,自由主義的正義原則作為一種臨時協定被人們勉強默許並採納到憲法中,人們達致憲法共識,從而保證了某些基本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也提供了民主政府的政治程式,但憲法共識範圍狹窄,並不包括社會基本結構,也不是共用的公共觀念。達致憲法共識之後,各種政治力量會跨出狹隘的全整性學說而邁向更加廣闊的政治正義觀念,這種政治正義觀念對新的根本性的立憲與修憲、立法、法官和行政官員的法律適用都是重要的,從而達致重疊共識,使該政治正義觀念成為一種共用的公共觀念。在理想的重疊共識中,每一公民從其全整性學說出發來接受政治觀念,既肯定一種全整性學說,又肯定作為重疊共識核心的政治觀念。重疊共識構成了社會統一(social unity)的合理基礎,社會統一即是諸合理全整性學說的重疊共識。
重疊共識是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提出的一個新概念,也是構成他的政治自由主義理論的支柱性理念之一。羅爾斯通過對這一概念的闡釋,合理地解答了在一個理勝多元而存在衝突的各種全面性學說的現代民主社會中,如何達到理性的共識和正義的社會秩序,如何達到長期穩定性問題。羅爾斯指出:“為使這種政治的正義觀念本身贏得人們的忠誠,我們不設置任何學說性的障礙,以便它能夠得到一種理性而持久的重疊共識的支持”。這也就是說,在各種不同的學說之間尋求相互間的重疊共識面,這種共識是公民全體的觀念,它是公民參與和支持民主政體的基礎,也是確保民主政體得以持續穩定發展的基本理念的基礎。
重疊共識是指在多元立憲民主社會裡,在保持各自的合乎理性的哲學學說、宗教學說和道德學說的同時,尋求相互間重疊的共識面,這種共識是公民之“全體觀點”,“是公民參與和支持民主政體的意志基礎,也是確保民主政體得以持續穩定發展的基本理念基礎”。那麼,具體是對什麼達成共識呢?其相關條件有哪些?重疊共識的範圍與特征如何呢?
羅爾斯認為,重疊共識的達成,必須以“政治正義”為基礎。換句話說,對“政治正義”達成“重疊共識”,這是多元民主社會實現正義、穩定與統一的最佳途徑。具體來說,“重疊共識”的本質內涵,是以政治正義為核心。而達成重疊共識的條件是:以自由平等公民為主體;多元民主和秩序良好社會為現實與理想;公共理性為實現途徑。
誠然,羅爾斯認為公民不可能在社會的所有領域都達成共識,共識的範圍只限於政治正義方面,重疊共識是在排除了各種分歧和對立之後的共同認識,是政治領域內的公平正義。這些共識性理念主要包括:立憲民主、平等、公平、三權分立、思想自由、法治等,當然還有羅爾斯的正義二原則。
重疊共識的深度和廣度[1]
重疊共識的深度和廣度是指其能在多大程度上深入公民的全面性學說。又能在多具體的程度上達成對這一政治觀念的認識。羅爾斯說:“這種共識所下達的是基礎性的理念,公平的正義正是在這些基礎性的理念內製定出來的。其廣度則超出了將民主程式制度化的政治原則,包括了那些涵蓋著作為整體的基本結構的原則。羅爾斯認為,重疊共識之所以能夠達到這樣的深度和廣度,而不是一種臨時協定。就在於它並不是建立在各自利益平衡基礎上的一種權宜之計,它是處於只能生入其中死出其外的群體成員對自己的合作體系的基本結構的原則的共識,這裡不僅有對自己的利益的共識,有對服從某種制度安排性的共識,而且“所有確認該政治的正義觀念的人都服從他們自己的全面性觀念出發,並基於其全面性觀點所提供的宗教根據、哲學根據和道德根據來引出自己的結論。人們依據不同的理據確信同一個政治觀念,這並不使得他們對該政治觀念的確信更少宗教、哲學或道德的成分,因為他們所真誠地持有的理據決定了他們的確信的性質”。兩個正義原則作為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是重疊共識的核心,它雖然獨立於各種全面性學說,但卻能得到多種宗教的、哲學的和道德的全面性學說的理論支持。羅爾斯將公平的正義原則從政治倫理學(政治倫理一體)的原則設置為政治自由主義的原則,使它與某種全面性學說拉開距離將其置於多種宗教、哲學和道德全面性學說之上而又不超脫這諸多全面性學說,得到這諸多全面性學說的支持從而形成重疊共識。這既是對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的政治實踐的理論總結。同時也為現代條件下的政治自由主義開創了一種新模式。
達成重疊共識的方法與步驟[2]
羅爾斯提出了“正當(right)優先於善的理念”,“善”關涉的是私人領域,涉及到個人的價值追求,而“正當”屬於公共領域,涉及到社會統一性基礎問題,因此在什麼是善的問題上我們可以主張價值多元論,但是在什麼是正當的問題我們需要一定程度的共識以為社會整合提供理論和價值支撐,“一般地說,個人的關於他們的善的觀念在許多重大的方面相互區別將是一件好事,而對正當的觀念來說就不是這樣”。既然我們不可能通過在善上達成一致共識,我們只能尋求在正義原則上達成重疊共識。羅爾斯認為可以通過迴避法和寬容原則來達成重疊共識。“遵循所謂的迴避法,我們儘可能地嘗試著不去肯定也不去否定任何宗教的、哲學的或道德的觀點,或者是與它們有關聯的對於真理與價值的地位的哲學說明。”就是說為了達成重疊共識,我們儘量去迴避那些在哲學、道德或宗教上那些難以解答的問題,比如墮胎和安樂死問題。因為在一些從古至今都沒有定論的問題上爭執不休,只會影響民主社會的穩定。所謂寬容原則就是承認價值多元論,容忍不同的價值觀。通過對迴避法和寬容原則的運用,人們就有可能在各完備性學說基礎上,就正義原則達成重疊共識。
在憲法共識階段,憲法滿足了正義的政治觀念的某些自由原則,還無法滿足政治自由主義的所有基本理想和要求,“作為一種憲法共識,這些原則僅僅是作為原則而為人們所接受的,而不是作為具有政治觀念的社會與個人之理念根據的原則、更不是作為一種共用的公共觀念而為人們接受的。”憲法共識既不深刻,也不廣泛,其範圍狹窄,不包括基本結構,而只包括民主政府的政治程式。憲法共識是從一種最初默許的臨時協定發展而來的。人們首先把某些自由主義的正義原則作為一種臨時協定接受下來,然後人們可能會感激這些原則對他們自己和對他們所關心的那些人、以及對社會所帶來的普遍好處,然後便會逐漸認同這些原則,並把這些原則與現存的政治制度結合起來。於是簡單多元論便趨向理性多元論,憲法共識即可達成。羅爾斯的以上觀點有向功利主義退縮之嫌,因為他在一定程度上把人描述成功利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