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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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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1995年6月公佈)
IAS 32–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s and Presentation
首次生效時間 1996年1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1995年6月
修訂歷史
  • 1995年6月公佈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的

  風雲變幻的國際金融市場,導致了各種金融工具的廣泛使用,從諸如債券之類的傳統初級工具,到諸如利率掉期之類的各種形式的衍生工具,不一而足。資產負債表表內和表外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具有相當的重要性,本號準則的目的,是為了增進財務報表使用者對這一重要性的瞭解。

  本號準則對錶內金融工具的呈報規定了某些要求,並指出了應予以揭示的關於表內(已經確認)和表外(未經確認)金融工具的信息。呈報準則涉及到金融工具在負債和權益之間的分類,有關利息股利、損失和利得之間的分類,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應予以相互抵銷的情況等。揭示準則涉及到關於影響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的因素,以及適用於這些工具的會計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此外,本號準則還要求揭示這樣一些信息,包括企業使用金融工具的性質和範圍、它們所服務的業務目的、與它們有關的風險,以及管理當局控制這些風險所使用的政策等。

範圍

  1.本號準則應在呈報和揭示關於各種已經確認和未經確認的金融工具方面的信息時加以應用。但下列項目除外:

  (1)對附屬公司的權益,其定義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

  (2)對聯營企業的權益,其定義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

  (3)合營中權益,其定義見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對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

  (4)雇主和計劃中對雇員就業後各種福利包括退休金所承擔的義務,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退休金費用”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

  (5)在雇員股票認購權和股票購買計划下雇主應承擔的義務;

  (6)由保險合同所產生的義務。

  2.雖然本號準則不適用於企業對附屬公司的權益,但卻適用於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所包括的所有金融工具,不管這些金融工具是由母公司還是由其附屬公司持有或發行的。類似地,本號準則還適用於在合營中持有或發行,並且直接包括在合營者財務報表或通過比例合併包括在合營者財務報表中的金融工具。

  3.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擔在某一特定期間內發生或發現的事件或情況所產生的可認定損失風險的合同,包括死亡(在年金保險的情況下涉及年金保險受益人的生存)、疾病、殘廢、財產損失、對他人造成傷害和業務中斷等。然可,當金融工具採用了保險合同的形式但是卻主要涉及到金融風險(見第43段)的轉移時,例如,由保險或其他企業簽發的某些金融再保險合同和擔保投資合同等,本號準則的條款還是適用的。具有保險合同義務的企業,在呈報和揭示與這些義務有關的信息時,應考慮應用本號準則的條款是否合適的問題。

  4.具體涉及到某些金融工具的其他國際會計準則,包含了額外的呈報和揭示方面的要求。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會計”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就分別加入了對融資租賃和退休金計劃投資方面的特別揭示要求。此外,其他國際會計準則的某些要求,特別是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的一些要求,也適用於金融工具。

定義

  5.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金融工具,是指能對一家企業產生金融資產同時又能對另一家企業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任何合同。

  金融資產,是指屬於以下各項的任何資產:

  (1)現金

  (2)從另一家企業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契約性權利;

  (3)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家企業交換金融工具的契約性權利;

  (4)另一家企業的權益工具。

  金融負債,是指具有下列契約性義務的任何負債:

  (1)將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付給另一家企業的契約性義務;或

  (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家企業交換金融工具的契約性義務。

  權益工具,是指能夠證明企業資產扣除其所有負債後的剩餘權益的任何合同。

  貨幣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也稱為貨幣性金融工具),是指可以收到或條要付出固定金額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公允價值,是指熟悉任況和自願的各方在一項公平交易中,能夠將一項資產進行交換或將一項負債進行結算的金額。

  市場價值,是指在一個市場上,由於用官全國工具應獲得的或者由於購買金田工具應付出的金額。

  6.在本號準則中,“合同”是指兩方或兩方以上的各方之間所簽訂的這樣一份協議,它具有清楚的但又是簽約各方幾乎無法避免的經濟結果,因為這種協議通常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合同,在這裡是指金融工具可以採用各種形式,並且不一定需要採用書面形式。

  7.在第5段的定義中,“企業”一詞包括個人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團體和政府代理機構等。

  8.在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定義部分中,本身已包含了金融資產和金融工具的詞語,但這些定義並不是迴圈的。當存在著交換金融工具的契約性權利或義務時,用以交換的工具就會產生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可以建立一連串的契約性權利或義務,但它最終將導致現金的收取或支付,或者是權益工具的購買或發行。

  9.金融工具既包括初級工具,例如,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和權益證券等,也包括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期權期貨遠期合約、利率掉期和貨幣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無論已經確認或未經確認,只 要滿足金融工具的定義,就應按本號準則處理。

  10.衍生金融工具產生了某些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具有在簽約各方之間將所依據的初級金融工具所固有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金融風險,轉移到衍生金融工具上面的效果。在合同開始時,衍生金融工具不會導致所依據的初級金融工具的轉移。即使在合同到期時,這種轉移也本一定發生。

  11.諸如存貨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之類的實物資產以及諸如專利權商標權之類的無形資產,不是金融資產。對這類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控制,可以創造產生現金流入或增加其他資產的機會,但不會產生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當前的權利。

  12.諸如預付費用之類的資產,因為其未來的經濟利益是收取貨物或勞務,而不是收取現金或其他的金融資產,因此,它們不是金融資產。類似地,諸如遞延收入和大多數擔保債務之類的項目也不是金融負債,因為與它們有關的可能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是交付貨物和勞務,而不是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13.不具有契約性規定的負債或資產,例如,作為法定要求的結果而由政府征收的所得稅等,既不是金融負債,也不是金融資產。所得稅會計在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中涉及。

  14.不涉及金融資產轉移的契約性權利和義務,不屬於金融工具的定義範圍。例如,由商品期貨合同產生的某些契約性權利(義務),只能通過收取(交付)非金融資產得以了結。類似地,由租用某項實物資產的經營租賃所產生的契約性權利(義務),也只能通過收取(交付)勞務得以了結。在以上兩種情況中,一方收取非金融資產或勞務的契約性權利以及另一方相應的義務,並不會為任何一方產生收取、交付或交換金融資產的當前的權利或義務。

  15.實施契約性權利的能力或滿足契約性義務的要求,可能是絕對的;在未來事件發生時,它可能是偶然的。例如,金融擔保是放款人從擔保人那裡取得的收取現金的契約性權利,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擔保人相應的契約性義務是付款給放款人。由於過去的交易或事件(假定是擔保),產生了契約性權利和義務,即使放款人實施其權利的能力和擔保人執行其義務的需要,對借款人將來無力償還的情況來說都是偶然的。或有的權利和義務滿足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定義,雖然許多這樣的資產和負債並不符合財務報表中的確認標準。

  16.企業發行或交付自己的權益工具(如股票選擇權或認股證等)的義務,本身也是一種權益工具,並不是金融負債,因為企業沒有義務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類似地,企業購買向另一方贖回其自己的權益工具的權利所花費的費用,應作為其權益的減項,而不是作為一項金融資產。

  17.由於合併一家附屬公司而使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可能產生的少數股東權益,不是企業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在合併財務報表中,企業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來反映其他股東在其附屬公司中的權益和收益。因此,在附屬公司被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當被母公司所持有,或被母公司在其合併資產負債表中單獨作為少數股東權益而與其本身的股東權益分別列示時,這種金融工具在合併中會被剔除。而在附屬公司被歸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中仍然被列示為負債,除非作為集團內部往來餘額在合併中剔除。母公司在合併中的會計處理,並不影響附屬公司在其財務報表中的呈報方法。

  呈報
  負債和權益

  18.金融工具的發行人應根據在初始確認時的契約性安排的實質以及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將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劃分為負債或權益。

  19.金融工具的實質,而不是其法律形式,決定著它在發行人資產負債表中的分類。實質和法律形式通常是一致的,但並不總是一致。例如,一些金融工具採取了權益的法律形式但實質上卻是負債。金融工具第一次被確認時,根據對其實質所作的評估,對金融工具作出分類。這種分類需要持續到每一個隨後的報告日,直至金融工具從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剔除為止。

  20.將金融負債從權益工具中區分出來的關鍵是,發行金融工具的一方(發行人)存在著這樣的契約性義務,發行人需要在對已潛在不利的條件下將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付給另外一方(持有人),或者是與持有人交換其他金融資產。當存在著上述契約性義務時,所發行的金融工具就滿足了金融負債的定義,不管這種契約性義務的結算方式如何。對發行人履行義務的能力的限制,例如,缺乏外幣渠道或需要經過有關當局批准後才能付款等,並不否定在此工具下發行人的義務或持有人的權利。

  21.當金融工具不產生上述契約性義務,即發行金融工具的一方不需要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者不需要在對已潛在不利的條件下交換其他金融工具時,這種金融工具就是權益工具。雖然權益工具的持有人有權收取按比例分配的股利或權益的其他分配金額,但是發行人卻並不具有作出這類分配的契約性義務。

  22.當優先股規定了要求發行人在固定或可確定的未來日期,按照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強制贖回的條件時,或者當優先股給予持有人要求發行人在某一個特定或以後的日期,按照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贖回其股份的權利時,這種優先股就滿足了金融負債的定義,並且應該歸類為金融負債。沒有明確建立這種契約性義務的優先股,可能會通過其條款和條件間接地建立這種契約性義務。例如,沒有強制要求贖回或者是由持有人有權選擇贖回的優先股,可能具有合同規定的加速股利,這樣,在可預見的將來這種股利率預計將會很高,因此,從經濟上來說發行人將不得不贖回此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將它歸類為金融負債是恰當的,因為發行人幾乎無權避免贖回這種工具。類似地,如果標明是一種股票的某種金融工具給予了持有人,在很可能發行的未來事項發生時可以要求贖回的選擇權,那麼,將這種股票在初始確認時歸類為金融負債,可以反映這種工具的實質。

  發行人對混合工具的分類

  23.既包含負債要素又包含權益要素的全國工具的發行人,應根據第18段的要求將工具的組成部分作出單獨劃分。

  24.本號準則要求在發行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反映由某個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要素和權益要素。由單個金融工具而不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具所同時產生的負債和權益,這更是一件形式掩蓋實質的事情。將單個工具中所包含的負債和權益的組成部分按照它們的性質分別呈報,可以更加如實地反映發行人的財務狀況。

  25.為了資產負債表呈報的目的,發行人應分別確認這樣一種金融工具的組成部分,它為發行人產生了初級金融負債,又給予這種工具的持有人將其轉換為發行人的權益工具的選擇權。可以由持有人轉換為發行人的普通股之類的工具,就是這種工具的例子。對發行人來說,這種工具由兩部分組成:金融負債(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契約性安排)和權益工具(在特定時期內具有保證持有人將其轉換為發行人普通股的權利)。發行這種工具,實際上與同時發行具有提前結算條款的債務工具和可以購買普通股的認股證,或者與發行附帶認股證的債務工具,它們的經濟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在任何情況下,發行人都應該在其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反映負債和權益要素。

  26.將可轉換工具的負債和權益的組成部分作出劃分,不會因為行使轉換權利的可能性發生變動而需要修訂,即使行使轉換權利對某些持有人來說經濟上是有利的。持有人並不總是按可能的預想方式行使權利,因為各持有人之間由於轉換所產生的稅務結果是不相同的,而且,轉換的可能性是不時變化的。只有當這種工具通過轉換,工具到期或者發生了其他交易時,發行人需在未來付款的義務才能得到解除。

  27.金融工具可能包括既不屬於發行人金融負債又不屬於發行人權益工具的組成部分。例如,某種工具可能既給予持有人在結算時收取諸如商品之類的非金融工具的權利,又給予持有人將這種權利交換髮行人股份的選擇權。發行人應從混合工具的負債組成部分中划出權益工具(交換選擇權)進行單獨確認和呈報,不論這些負債是金融負債還是非金融負債。

  28.本號準則並不涉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計量問題,因此,也就不規定分配包含在單個金融工具中的負債和權益要素的帳面金額的具體方法。可採用的方法大致有:

  (1)將較易於計量的組成部分所單獨確定的有關金額從整個工具中扣除後,再將剩餘的金額分配給比較不易於計量的組成部分(通常是權益工具);和

  (2)分別計量負債和權益的組成部分,在必要的範圍內以匡算比例的基礎調整上述金額,使得各組成部分的總額相等於整個工具的金額。

  在初始確認時,分配給負債和權益組成部分的帳面金額,總是等於該工具的帳面金額。在單獨確認和反映該工具的各個組成部分時,不會產生利得或損失。

  29.根據第28段描述的第一種方法,可轉換成普通股的債券的發行人,可以按照不含有有關權益組成部分的負債的現行市場利率,將一系列需要在將來支付的利息和本金金額加以貼現,以此首先確定金融負債的帳面金額。而將該工具轉換成普通股的選擇權所代表的權益工具的帳面金額,可通過從整個混合工具的金額中扣除金融負債的帳面金額來確定。根據第二種方法,發行人需要直接確定選擇權的價值,其辦法或是參考類似選擇權(如存在的話)的公允價值,或是使用期權定價模式。為各組成部分確定的價值,然後需要在必要的範圍內按匡算比例的基礎作出調整,以保證分配到各組成部分的帳面金額的合計數等於可以從可轉換債券中收取的金額。

  利息、股利、損失和利得

  30.與歸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的組成部分有關的利息、股利、損失和利得,應在損益表中作為費用或收益於以報告。分配給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人的金額,發行人應直接扣減權益。

  31.金融工具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分類,決定了與該工具有關的利息、股利、損失和利得,是否劃分為費用或收益,以及是否在損益表中予以報告。因此,對被劃歸為負債的股票支付股利,就如同為債券支付利息一樣列為費用併在收益表中予以報告。類似地,與劃歸為負債的工具償還資金或重籌資金有關的利得和損失應在收益表中報告,而與劃歸為發行人權益工具償還資金或重籌資金有關的利得和損失應作為權益的變動予以報告。

  32.被劃作為費用的股利,在損益表中既可以與其他負債的利息一起反映,也可以作為一個單獨項目予以反映。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與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的要求,對利息和股利進行揭示。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利息和股利在諸如稅務減免之類的事項方面存在著重大的差別,因此,需要將它們在收益表中分開揭示。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要求,揭示稅務影響的金額。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

  33.企業在下列情況下應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互抵銷併在資產負債表中報告凈額:

  (1)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律強制權;並且

  (2)打算以凈額為基礎進行結算,或打算同時變現資產和結算負債。

  34.本號準則要求以凈額為基礎呈報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其前提是凈額能夠反映兩項或兩項以上單獨的金融工具結算後預計將來可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當企業有權收取或支付一項單獨的凈額並打算這樣做時,實際上它只有一項單獨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其他情況下,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彼此分別反映,使之符合它們作為企業資源和義務的性質。

  35.將已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互抵銷並反映抵銷後凈額,這並不等於停止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抵銷不會導致利得或損失的確認,而停止確認金融工具不僅會導致先前已確認的項目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而且還會導致利得或損失的確認。

  36.抵銷權是債務人按照合同或其他文件將所欠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額進行結算或者消除的法定權利。其方式是將債權人欠其的金額用來抵銷其欠債權人的金額。在少數情況下,如果是由三方簽訂了一份清楚規定債務人抵銷權的協議,債務人可能具有將第三方欠其的金額用來抵銷其欠債權人的金額的法定權利。由於抵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因此,支持該權利的條件可能會根據每一個法律司法權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必須詳細瞭解哪些法律適用於各方之間的關係。

  37.由於存在著將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相互抵銷的強制性權利,從而影響了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並且可能會嚴重地影響企業對信用風險和流動風險的披露。但是,權利的存在本身並不足以構成抵銷的基礎。在沒有打算同時行使權利和進行結算時,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都不會受到影響。當企業打算同時行使權利和進行結算時,以凈額為基礎來呈報資產和負債,能夠更恰當地反映企業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以及這些現金流量被暴露的風險。在不具備法定權利的情況下,由一方或雙方打算以凈額為基礎進行結算,這並不足以證明抵銷是正當的,因為與個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仍然沒有改變。

  38.企業結算特定資產和負債的計劃可能會受到其正常經營業務、金融市場的要求和其他情況的影響,從而限制了按凈額結算或同時結算的能力。當企業具有抵銷權但不打算按凈額結算或者同時變現資產和結算負債時,應根據本號準則第66段的要求將這種權利對企業信用風險的影響予以揭示。

  39.同時結算兩種金融工具的情況也許會發生,例如通過有組織的金融市場的結算行的操作或者通過面對面的交易來結算。在這些情況下,現金流量實際上等同於一個單一的凈額,並且信用風險或流動風險也沒有暴露。在另外情況下,企業可能通過分別收取和支付款項來結算兩種工具,從而使該資產金額的信用風險或該負債金額的流動風險予以暴露。這類風險的暴露儘管比較短暫,但卻可能是很重要的,因此,只有當交易是在同一時間發生時,才能考慮同時變現金融資產和結算金融負債。

  40.第33段所說的條件一般不能得到滿足,在以下情況下抵銷通常是不恰當的:

  (1)當使用幾種不同的金融工具用來超越一種單一的金融工具的特征時(例如,“合成工具”);

  (2)當由金融工具所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具有相同的基本風險(例如,在遠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組合中的資產和負債),並且涉及到不同的對應方時;

  (3)當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被用來作為無追索權金融負債由擔保品時;

  (4)當金融資產被債務人為瞭解除債務用於信托並且這些資產尚未被債權人接受用來結算債務時(例如,償債基金的安排等);或

  (5)當產生損失的事項所發生的義務,可以根據保險單中的索賠從第三方得到補償時。

  41.一個與同一對應方進行一系列金融工具交易的企業,河能會與該對方簽訂一份“總抵銷協議”。這種協議規定,當任何一份合同發生違約或中止時,就需要對協議所包括的所有金融工具用一個單一的凈額進行結算。這種協議常常被金融機構加以使用,作為對破產事項以及導致對方不能履行義務的其他事項所造成的損失提供保護。總抵銷協議通常會產生抵銷權,只有在具體的違約事項發生以後,或者是在出現了正常經營過程中預計不會出現的其他情況下,該抵銷機才具有強制性,並且會影響單個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變現和結算。除非能夠同時滿足第33段中的兩條標準,否則,總抵銷協議不能提供抵銷的基礎。當滿足總抵銷協議條件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本被抵銷時,應根據第66段的要求,揭示該協議對企業信用風險暴露的影響。

  揭示

  42.本號準則所要求揭示的目的是,提供能夠增進理解資產負債表表內和表外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重要性,並且有助於評價與這些金融工具有關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的資料。除了提供關於特定金融工具的餘額和交易方面的具體資料以外,還鼓勵企業討論使用金融工具的範圍、相關的風險以及所服務的經營目的等。對管理當局為控制與金融工具有關的風險所採取的政策的討論,包括諸如風險暴露的套期保值、避免不適當的風險聚集以及為降低信用風險所作的抵押品擔保要求之類事項的政策,將提供一份獨立於在某一特定時間發行在外的該特定工具的有價值的額外透支。有些企業是在其財務報表的附加評論部分提供這類資料,而不是將其作為財務報表的一部分。

  43.金融工具的交易,將導致一家企業承擔或轉移給另一家企業承擔以下所述的一種或多種金融風險。所要求的揭示是要提供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與已經確認和未經確認的金融工具有關的風險範圍的資料。

  (1)價格風險。有三種價格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市場風險

  ①貨幣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價值因外匯匯率的變化而波動的風險;

  ②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價值因市場利率的變化而波動的風險;

  ③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價值因市場價格的變動而波動的風險。

  不論這種變動是由針對個別證券或其發行人的因素引起的,還是由影響市場中交易的所有證券的因素引起的。

  “價格風險”一詞不僅體現了潛在損失,還體現了潛在利得。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由於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發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3)流動風險。亦稱為融資風險,是指企業在融資中遇到困難,以至不能履行與金融工具有關的承諾的風險。流動風險還可能因為不能立即接接近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金融資產而產生。

  (4)現金流量風險。現金流量風險是指與貨幣性金融工具有關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金額上發生波動的風險。例如,在浮動利率債務工具的情況下,這種波動會導致金融工具的實際利率的變化,但通常不會導致其公允價值發生相應變化。

  44.本號準則既不規定所要求揭示的信息的格式,也不規定其在財務報表中的位置。就已經確認的金融工具而言,只要所需要的信息已經在資產負債表的表上加以呈報,它就沒有必要再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進行重覆。然而對於未經確認的金融工具而言,在附註或附表中提供其信息則是揭示的主要方式。這種揭示可以根據工具的性質和其對企業的相對重要性,將文字表述與定量數字結合起來。

  45.決定特定金融工具揭示的詳細程度,是一件需要考慮這些工具的相對重要性而作出判斷的事情。有必要在對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沒有幫助的過分詳細的超重財務報表與過於綜合從而藏匿了重要信息這兩者之間作出平衡。例如,當企業是擁有大量具有類似特征的金融工具的一方,並且其中沒有一項單獨的合同特別重要,按特定類別的工具提供概括的信息是恰當的。另一方面,當某項工具代表了企業資本結構中的一個重要因素,那麼,提供關於此單項工具的具體信息可能就是重要的了。

  46.企業管理當局應按照所要揭示的信息的性質將金融工具進行分類。分類時需要考慮這些事項,如工具的特征、它們是否獲得確認或未經確認,如已確認其採用的計量基礎如何等等。一般來說,應根據區分以成本計價的項目和以公允價值計價的項目的基礎進行分類。當附註或附表揭示的金額與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相關時,應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與資產負債表中的有關項目相對照。如果企業是本號準則沒有涉及的金融工具的一方,諸如退休金計劃或保險合同下的義務,當這些工具構成了一類或幾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它們應與本號準則所涉及的那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分開揭示。

  條款、條件和會計政策

  47.對於每一類全因資產、全出負債和權益工具,無論已經確認或未經確認,企業均應揭示下列資料:

  (1)關於金融工具的使用範圍和性質方面的資料,包括可能會影響未來觀全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的工要條款和條件;和

  (2)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包括所使用的確認標準和計量基礎。

  48.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是影響該工具所涉及各方的未來現金收付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的重要因素。如果已經確認和未經確認的工具(無論是從單項考慮還是從分類考慮)對於企業當前的財務狀況或其將來的經營成果是重要的,就需要揭示它們的條款和條件。如果從單項考慮沒有一個單獨的工具,對於特定企業的未來現金流量是重要的,就應根據對類似工具恰當的分類來描述這些工具的基本特征。

  49.當企業持有或發行了金融工具,無論是單項或是一類,就產生了第43段所述的潛在重大的風險暴露,可能需要揭示的條款和條件包括:

  (l)本金金額、設定金額、面額或其他類似的金額,對某些衍生工具(諸如利率掉期等)來說,上述金額可能是未來付款所依據的金額(稱為名義金額);

  (2)到期、截止或行使日期;

  (3)工具的任何一方具有的提前結算的選擇權,包括該選擇權可能被行使的期間或日期,以及行使價格或價格範圍;

  (4)工具的任何一方具有的將該工具轉換為,或者交換為其他金融工具或某些其他的資產或負債的選擇權,包括該選擇權可能被行使的期間或日期,以及轉換或交換比例;

  (5)對工具的本金金額預計未來現金的收入或付出的金額和時間,包括分期償還和任何償債基金或類似的要求;

  (6)關於利息、股利或其他對本金的期間報酬所設定的比例或金額,以及支付的時間;

  (7)在金融資產的情況下所持有的抵押品,或在金融負債情況下所具有的擔保品;

  (8)在與某項工具有關的現金流量不是以企業的報告貨幣為計價貨幣的情況下,指出收入或支出所需要的貨幣;

  (9)在一項工具準備用於交換的情況下,揭示在交換中將獲得的工具的關於上述第(1)-(8)項的資料;

  (10)如果被違反將會嚴重地改變任何其他工具的任何條件或附屬條約(例如,在一份債券條約中規定的最大負債與權益比例如果被違反,債券的全部本金金額即作為到期並且需要立即支付)。

  50.如果在資產負債表中對某項金融工具的呈報不同於該工具的法律形式,企業需要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說明該工具的性質。

  51.如果能夠闡明可能影響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的各單項工具之間的任何關係,將會增強關於金融工具的使用範圍和性質的信息的有用性。例如,當企業持有某種股票投資又為此買入了認估期權,就可能存在著套期保值的關係,揭示這種關係則是重要的。類似地,揭示“合成工具”中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也是重要的,諸如按浮動利率借入但又簽訂了浮動對固定利率掉期合同的借款所產生的固定利率負債等。在每一種情況下,企業都應根據各項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性質,將它們單獨或歸類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由於資產和負債之間存在的關係,使得風險暴露的程度有所改變,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可以從第49段所述的那類信息中瞭解這一情況,但在某些情況下還需要作出進一步的揭示。

  52.由於對金融工具存在著備選的會計處理方法(諸如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所允許的那些方法),從而使企業揭示其會計政策變得格外重要。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會計政策的揭示”的要求,企業應清晰和簡明地揭示所有重要的會計政策,包括所採用的基本原則以及將這些原則應用於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重大交易和情況的方法。在金融工具的情況下,這類揭示包括:

  (1)決定何時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何時停止使用對它確認所採用的標準;

  (2)在初始確認和後續確認時應用於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標準;

  (3)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所產生的收益和費用加以確認和計量的基礎。

  53.可能有必要揭示相關會計政策的各類交易包括:

  (1)當對轉移方的金融資產具有持續利益時,將該金融資產轉移,例如,金融資產的證券化、重購協議和反向重購協議;

  (2)當負債到期時為了償還負債,在轉移時不解除轉移方債務的情況下將金融資產轉移信托基金,諸如實際解除(債務)信托基金等;

  (3)作為用來合成購買或發行單項工具的效果而設計的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而分開購買或發行金融工具;

  (4)作為對風險暴露的套期保值而購買或發行金融工具;

  (5)購買或發行在發行日期設定利率與現行市場利率不同的貨幣性金融工具。

  54.為了提供適當的信息,以便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瞭解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計量的基礎,會計政策的揭示不僅需要指出成本、公允價值或一些其他的計量基礎是否已經應用於特定類別的資產或負債,而且還需要指出應用這些基礎的方法。例如,對於以成本為基礎計量的金融工具,企業可能需要揭示它對以下項目是如何進行核算的:

  (1)購買或發行成本

  (2)貨幣性金融資產的溢價和折價;

  (3)與諸如以商品價格作為指數的債券之類的貨幣性金融工具有關的,可以確定未來現金流量的預計金額的變動;

  (4)對應從貨幣性金融資產中及時收款產生重大不確定性影響的情況的變化;

  (5)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降低至它們的帳面金額以下;

  (6)重組的金融負債。

  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企業應指出其帳面金額是按照公佈的市場價格、獨立評估和現金流量貼現分析,還是按照其他的適當方法加以確定的,並且需要揭示運用這些方法所作的任何重要假定。

  55.企業應揭示在損益表中報告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有關的,已實現和末實現的利得和損失、利息、其他收益和費用項目的基礎。這類揭示應包括關於對用於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產生的收益和費用進行確認所採用的基礎的資料。當企業以凈額為基礎來反映收益和費用項目時,即使在資產負債表中相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尚未抵銷,如果其影響是重大的,應揭示這樣反映的原因。

  利率風險

  56.對於每一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無論已經確認或未經確認,企業均應提示關於其利率風險暴露方面的信息,包括:

  (1)合同規定的重新定價日期或到期日期,兩者中較早的一個;和

  (2)實際利率(如果適用的話)。

  57.企業應揭示現行利率水平在將來發生變化而影響的風險方面的信息。市場利率的變化,對於由合同確定的與某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有關的現金流量(現金流量風險),以及對於其他一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價格風險)具有直接的影響。

  58.到期日期或者發生較早的重新定價日期方面的信息,可以表明利率被固定的時間的長短,而關於實際利率的信息可以表明利率被固定的水平。上述信息的揭示,為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了評價企業所暴露的利率價格風險,從而評價企業潛在的利得或損失的基礎。對於在到期前按照市場利率重新定價的工具來說,揭示到下一次重新定價為止的期間,比揭示到到期時為止的期間更為重要。

  59.為了補充關於合同所規定的重新定價日期和到期日期方面的信息,當預計的重新定價日期和到期日期與合同規定的日期發生重大差別時,企業應選擇揭示關於這些日期的信息。例如,當企業能夠以合理的可靠性對將在到期前償還的固定利率的抵押貸款金額作出預測,並且能夠使用這一數據作為管理利率風險暴露的基礎時,這類信息可能尤其具有相關性。附加的信息包括對管理當局預測未來事項所依據的事實的揭示,並且需說明關於重新定價日期和到期日期的假定,以及這些假定與合同規定的日期是如何的不同等。

  60.企業應指出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中的哪一項:

  (1)暴露了利率價格風險,例如具有固定利率的貨幣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等;

  (2)暴露了利率現金流量風險,例如隨市場利率變化的浮動利率的貨幣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等;

  (3)不會暴露利率風險,例如對權益性證券的某些投資。

  61.貨幣性金融工具的實際利率(實際收益率),是指當用於現值計算時能產生該工具帳面金額的那一利率。現值計算應將該利率應用於從報告日期開始一直到下一個重新定價(到期)日期為止的~系列未來現金收入或支出的金額,以及應用於在那一日期的帳面金額(本金金額入對於以攤餘成本計價的固定利率的金融工具來說,此利率是歷史比例;對於浮動利率的工具或以公允價值計價的工具來說,此利率是現行市場利率。實際利率有時也被稱為至到期日期或到下一次重新定價日期的收益率水平,並且應是該工具在這一期間的內部收益率

  62.第56(2)段的要求,適用於涉及到本來付款的債券票據和類似的貨幣性金融工具,而這種未來付款會對持有人和發行人產生反映貨幣時間價值的報酬和成本。但是,此要求並不適用於諸如不產生可確定實際利率的非貨幣性和衍生工具之類的金融工具。例如,當諸如利率衍生之類的工具(包括掉期遠期利率協議和期權等)隨著市場利率的變化而暴露出價格和現金流量風險時,對實際利率的揭示是無關緊要的。然而,在提供實際利率的信息時,企業應揭示對諸如利率掉期之類的套期保值或“轉換”交易的利率風險暴露的影響。

  63.當金融資產由於諸如證券化之類的交易的原因從資產負債表中被剔除時,企業可能還保留著與它們有關的利率風險暴露。類似地,不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交易也可能導致利率風險暴露,例如,按固定利率借出資金的承諾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揭示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其風險暴露的性質和範圍的信息。在證券化或類似轉移金融資產的情況下,這種信息通常包括轉移的資產的性質、它們的設定本金、利率和到期的期限,以及產生剩餘的利率風險暴露的交易的條款。在承諾借出資金的情況下,所作的揭示通常包括需要借出資金的設定本金。利率和到期期限,以及導致風險暴露產生的交易的重要條款。

  64.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及其金融工具活動的範圍,決定了利率風險方面的信息是以文字的形式呈報,還是用表格方式呈報,或者是將這兩種方法結合使用。當一家企業具有許多存在著利率價格風險或現金流量風險的金融工具時,它應採用如下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方法呈報信息:

  (1)可以將暴露利率價格風險的金融工具的帳面金額以表格的形式呈報,在呈報時,應將由合同規定在以下期限內到期或重新定價的那些金融工具作出分類:

  ①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的一年內;

  ②從資產負債表日開始的一年以上但木到五年的期限內;

  ③從資產負債表日開始的五年以上的期限內。

  (2)當企業的業績受到利率價格風險暴露的水平或該風險暴露的變化的嚴重影響時,需要揭示更詳細的信息。例如,諸如銀行之類的企業可能需要分類單獨揭示由合同規定在以下期限內到期或重新定價的金融工具的帳面金額:

  ①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的一個月內;

  ②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的一個月到三個月的期限內;

  ③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的三個月到十二個月的期限內。

  (3)類似地,企業可以通過表格指出其利率現金流量的風險暴露,該表格應指出在未來不同的時期內到期的,各類浮動利率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帳面總金額。

  (4)可以為個別金融工具揭示利率方面的信息,或者為一類金融工具呈報加權平均利率或利率的範圍。企業應將以不同貨幣計價的工具或實際上具有不同信用風險的工具分成單獨的類別。

  65.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可能可以通過指出市場利率現行水平的假定性變化對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未來收益和現金流量的影響,來提供關於利率風險暴露方面的有用信息。這類利率敏感性的信息,以在資產負債表日假定市場利率發生l%的變動作為依據。利率變動的影響包括與浮動利率金融工具有關的利息收入利息費用的變化,以及由於固定利率的工具的公允價值的變化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等。予以報告的利率敏感性可能僅限於利率的變動對在資產負債表日手頭的生息金融工具的直接影響,因為利率的變動對金融市場或個別企業的間接影響通常不能進行可靠的預測。當揭示關於利率敏感性的信息時,企業應指出編製該信息的基礎,包括任何重要的假定。

  信用風險

  66.對於每一類金融資產,無論已經確認或未經確認,企業均應揭示關於其信用風險暴露方面的信息,包括:

  (1)最能代表在資產負債表日其最大信用風險暴露的金額(不考慮在其他方不能履行金融工具的義務的情況下任何抵押品的公允價值);和

  (2)重要的信用風險的採集。

  67.企業應提供關於信用風險方面的信息,以便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能夠評價由於對應方不能履行其義務,而導致從資產負債表日手頭的金融資產中所獲得的未來現金流入的減少程度。這類不能履行義務的情況,導致了在企業收益表中確認財務損失。第66段沒有要求企業揭示關於對將來產生虧損的可能性所作的評估。

  68.在不考慮從抵押品的變現中可能收回一部分金額的情況下揭示信用風險暴露的金額(“企業最大的信用風險暴露”),其目的是:

  (1)向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對已經確認和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暴露金額加以一致計量的基礎;

  (2)考慮最大的損失風險與已經確定的金融資產的帳面金額,或以其他方式在財務報表中揭示的、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同的可能性。

  69.在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具有信用風險暴露的情況下,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帳面金額在扣除了適當的損失準備金後,通常已反映了信用風險暴露的金額。例如,在以公允價值計價的利率掉期的情況下,在資產負債表日的最大損失風險通常就是帳面金額,因為它反映了在違約的情況下按現行市場利率更換掉期的成本。在這些情況下,除了資產負債表所必須提供的信息之外,不需要提供額外的揭示。另一方面,如第70和第71段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樣,企業從某些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中產生的最大潛在損失可能與其帳面金額,以及諸如其公允價值或本金金額之類的其他揭示金額存在很大差別。在這種情況下,提供額外的揭示是必要的,以便滿足第66(1)段的要求。

  70.具備抵銷金融負債的法律強制權的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不應以扣除負債後的凈額加以反映,除非打算以凈額為基礎進行結算或打算同時進行結算。然而,當企業根據第66段的要求在提供信息時,應揭示法定抵銷權的存在。例如,如果企業對於某項金融負債具有法定的抵銷權,當企業在以同等的金額或更大的金額結算該金融負債之前,由於有一筆應收變賣金融資產的收入,企業就有能力行使該抵銷權,以避免在對應方違約的情況下發生損失。然而,當企業通過延長金融資產期限的方式對付或者極可能對付違約情況時,如果修訂的條款使得收入回收的時間推遲到需要結算負債的日期以後,就可能存在信用風險的暴露。為了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瞭解在某一特定時點信用風險暴露已降低的程度,當金融資產根據其條款預計可收回款項時,企業應揭示抵銷權的存在和影響。當存在抵銷權的金融負債在金融資產之前結算時,如果在該負債結算之後對應方發生違約情況,企業就暴露了相當於該資產全部帳面金額的信用風險。

  71.企業可能簽訂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旨在降低信用損失的風險,但不能滿足抵銷標準的“總抵銷協議”。當一份總抵銷協議可以顯著地降低與未能抵銷同一對應方金融負債的金融資產有關的信用風險時,企業應提供關於該協議的影響方面的信息。這類揭示應指出:

  (1)只有當金融資產變現後應付給同一對應方的金融負債將得到結算時,根據總抵銷協議與該金融資產有關的信用風險才能消除;

  (2)由於信用風險受到根據協議進行的每一項交易的影響,因此需指出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的短期內,通過總抵銷協議降低企業總體信用風險暴露的程度發生顯著變化的情況。

  企業還需要揭示總抵銷協議中決定降低其信用風險程度的條款。

  72.當不存在著與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有關的信用風險,或者當最大的風險暴露等於根據第47段揭示的工具的本金金額、設定金額、面額或其他類似合同金額或根據第77段揭示的公允價值時,不需要按照第66(1)段的要求作出額外的揭示。然而,就某些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來說,由於其他方對基本工具的違約而確認的最大損失可能與根據第47和第77段揭示的金額有顯著的不同。例如,企業可能有權通過將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與未經確認的金融負債相抵銷的方式來降低用其他方式將會產生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提供根據第47和第77段所作的揭示外,還應根據第 66(l)段的要求作出揭示。

  73.對另一方債務的擔保,使得擔保人暴露了信用風險,在作出第66段所要求的揭示時應考慮到這一點。例如,這種情況可能會由於證券化交易而產生,在證券化交易中,企業依然面臨著與已在資產負債表中剔除的金融資產有關的信用風險。根據交易的可追索性條款,如果企業對資產的購買者負有賠償信用損失的義務,應揭示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的資產的性質、根據合同應向該資產收取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追索性債務的條款以及在這一債務下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還需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

  74.如果信用風險的聚集在關於企業的性質和財務狀況的其他揭示中顯示不明顯,並且在其他方違約的事項中會導致重大的損失風險,應對信用風險的聚集加以揭示。找出重要的聚集,是管理當局考慮了企業及其債務人的情況以後行使判斷的事情。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按分部報告財務信息”,對找出信用風險聚集可能會產生的所處行業分部和地區分部,提供了有效的指導。

  75.信用風險的聚集可能會因為對個別債務人或一組債務人(他們具有類似的特征,以致他們履行債務的能力預計會受到經濟或其他狀況的變化的影響)的風險暴露而產生。可能產生風險聚集的特征包括債務人所從事的活動的性質,例如他們所經營的行業,所從事活動的地理區域以及各組借款人信譽的程度等。例如,石油和煤氣行業的設備製造商,通常具有銷售其產品應收取的商業應收帳款,而這些應收帳款得不到支付的風險會受到石油和煤氣行業的經濟變化的影響。通常接國際規模貸款的銀行可能具有貸給不發達國家而尚未收回的大額貸款,銀行收回這些貸款的能力可能會受到當地經濟狀況的影響。

  76.對信用風險聚集的揭示,應包括對認定每一次聚集所分擔的特征的描述,以及對與分擔這一特征的所有已經確認和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有關的最大信用風險暴露金額的描述。

  公允價值

  77.對於每一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無論是已經確認還是未經確認,企業均應揭示有關公允價值的信息。當受到及時性或兼用的限制,而不能以足夠的可靠性確定金融資產或全因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連同揭示與其公允價值有關的基本金融工具的主要特征方面的信息來揭示這一事實。

  78.公允價值方面的信息在確定企業總體的財務狀況和制定與各個金融工具有關的決策時,被廣泛地應用於商業目的。它還與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的許多決策有關,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它反映了金融市場對與金融工具有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判斷。公允價值方面的信息允許對實際上具有相同經濟特征的金融工具作出比較,不管這些金融工具的目的如何以及它們是何時,並且是由何人發行或購買的。公允價值通過指出購買、出售或持有金融資產以及發生、保持或解脫金融負債的決策的影響,為評價管理當局的管理責任提供了一項客觀的基礎。當企業沒有按公允價值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記載在資產負債表中時,應通過補充的揭示來提供公允價值方面的信息。

  79.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可以通過幾種公認方法中的其中一種加以確認。對公允價值信息的揭示,應包括揭示所採用的方法以及在其應用中所作的任何重要假定。

  80.公允價值的定義所依據的是,假定企業是一個持續經營的實體,沒有計劃或沒有需要進行清盤,顯著減少其營業規模,或按不利條件從事交易。因此,公允價值不是企業在一項被迫交易、非自願清盤或被扣壓貨物的銷售中將收取或支付的金額。然而,企業在確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考慮其當前的情況。例如,企業決定在最近出售套現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由預計可從銷售中收取的金額來加以確定。從立即銷售能夠變現的現金金額,將受到諸如該資產在市場當前的流動性和深度等因素的影響。

  81.當金融工具在活躍和流動的市場中進行交易時,其市場報價經過對在實際交易中所發行的交易費用作出調整後,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好的依據。對於持有的資產或將要發行的負債來說,其合適的市場報價通常是現行的買方出價;對於將要買入的資產或持有的負債來說,其合適的市場報價通常則是現行的賣方報價或索價。當沒有現行的買方出價和賣方報價可供參考時,可以用最近一次交易的價格作為當前的公允價值的依據,但條件是在該交易日期與報告日期之間的經濟情況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當企業具有相配比的資產和負債狀況時,使用市場中間價作為建立公允價值的基礎是恰當的。

  82.當處在一個沒有頻繁活動的市場,市場沒有良好地建立(例如,某些“場外交易”市場),或者相對於需要估價的金融工具的交易單位的數量而言只有少量單位進行了交易,市場報價可能就不能作為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的依據。在這些情況下,以及在不能獲得市場報價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估價技術來確定公允價值,從而滿足本號準則的要求。在應用現金流量貼現分析時,企業應使用實際上具有相同條款和特征(包括債務人的信譽程度、合同利率固定的剩餘期限、歸還本金的剩餘期限以及還款的幣種等)的金融工具的現行市場利率的相等比率,作為貼現率

  83.企業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無論是由市場價值還是由其他方式確定的,都應考慮在交換或結算基本金融工具時所發生的費用。交易費用可能包括所得稅和關稅,支付給代理人、顧問、經紀人交易商的費用和佣金,以及由管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征收的費用等。

  84.當金融工具不是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中交易時,企業不適合確定和揭示一個單一的金額來代表公允價值的估計值。相反,揭示一個可以可靠地相信金融工具所處的金額範圍,或許更有幫助。

  85.當不能以足夠的可靠性確定公允價值以致遺漏揭示公允價值的信息時,應提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帳面金額與其公允價值之間可能產生的差額的信息,以便幫助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作出判斷。除了需要說明遺漏的原因和與其價值有關的金融工具的主要特征以外,還需提供這些工具的市場的信息。在某些情況下,根據第47段所揭示的工具的條款和條件,可以提供關於該工具的特征方面的足夠的信息。當有足夠的理由可以這樣做時,企業管理當局應提出它對不能確定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帳面金額之間的相互關係的意見。

  86.在正常商業信用條件下的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的帳面金額鵬接近公允價值。類似地,沒有具體規定到期情況的儲蓄負債的公允價值是在報告日期即時應付的金額。

  87.對於在資產負債表中不是以公允價值記載的某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來說,應提供關於它們的公允價值方面的信息,以便對帳面金額和公允價值作出比較。因此,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分類,並且規定只有當其有關的帳面金額可以抵銷時它們才能抵銷。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應以一類或幾類與已經確認的項目分別反映,並且只有當它們滿足為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制定的抵銷標準時,它們才能抵銷。按超過公允價值的金額記載的全出資產

  88.當企業按超過公允價值的金額記載一項或一項以上的金回資產時,企業應用示如下內容:

  (1)按這些個別資產或其適當的分類,揭示它們的帳面金額和公允價值;

  (2)說明為什麼沒有降低帳面金額的原因,包括為管理當局相信帳面金額可以收回提供理由的證據的性質等。

  89.管理當局在確定可望從金融資產中收回的金額,以及在金融資產的帳面金額超過其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決定是否降低資產的帳面金額時,需要行使判斷。第88段所要求的信息向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了有助於理解管理當局行使判斷和有助於評價資產的帳面金額在將來降低的可能性的基礎。在適當的情況下,應將第88(l)段所要求的信息分類,以便反映管理當局不降低帳面金額的原因。

  90.根據第47段的要求,揭示關於企業確認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政策,有助於解釋特定的金融資產可以按超過其公允價恆的金額予以記載的原因。此外,企業應提供可以使管理當局有理法認為資產的帳面金額在將來能夠收回的原因和證據。例如,打算一直持有到到期日為止的固定利率貸款,可能會因為利率的提高而使其帳面金額有所降低。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不可能降低帳面金額,因為沒有證據表明借款人可能違約。

  對預期未來交易的套期保值

  91.當金融工具作為對預期未來交易有關的風險套期保值而對該全團工具進行核等時,企業應提示如下信息:

  (1)對預期交易的說明,包括到它們預計發生時為止的時期;

  (2)對套期保值工具的說明;和

  (3)任何遞延或未經確認的利得或損失金額,以及確認為收益或費用的預計時間。

  92.企業的會計政策應指出金融工具作為套期保值的工具而加以核算的情況,以及適用於該工具的特別確認和計量方法的性質。第盯段所要求的信息有助於企業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瞭解對預期未來交易套期保值的性質和影響。當套期保值是為若幹項預期未來交易而作出,或者由若幹項金融工具作出套期保值時,上述信息可以用合併的方式提供。

  93.根據第91(3)段揭示的金額,包括為預期未來交易的套期保值而使用的金融工具的應計利得和損失,不需考慮這些利得和損失是否已在財務報表中得到確認。應計利得或損失可能尚未實現,但是可能因為將套期保值的工具按公允價值記載,從而已將它們記錄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之中。如果套期保值的工具是按成本基礎記載的,應計利得或損失可能未被確認;如果套期保值的工具已經出售或結算,應計利得或損失可能已經實現。然而,在任何二種情況下,在完成套期保值交易之前,套期保值的工具的應計利得或損失都不會在企業損益表中得到確認。

  其他的揭示

  94.當額外的揭示可以增強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對金融工具的理解時,應鼓勵額外的揭示。可能需要揭示如下的信息:

  (1)在本期已經確認為收益或費用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的變化總額;

  (2)不是為預期未來交易套期保值的套期保值工具的遞延或未經確認的利得或損失的總額;

  (3)在已確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年度中帳面金額的平均合計數,在未確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年度中本金金額、設定金額、名義金額或類似的金額的平均合計數,以及在所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年度中公允價值的平均合計數(尤其是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手頭現存的金額不能代表當年手頭現存的金額時入

過渡性規定

  95.當本號準則首次採用而不能獲得關於前期的可比信息時,就不需要呈報這類信息。

生效日期

  96.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96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目錄[編輯]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第2號-存貨第3號-業務合併第4號-折舊會計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第11號-建築合同
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第14號-分部報告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第17號-租賃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號-退休金費用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第22號-企業合併第23號-借款費用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第25號-投資會計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第33號-每股收益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第35號-中止經營
第36號-資產減值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第38號-無形資產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第41號-農業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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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94.197.174.* 在 2013年2月22日 19:58 發表

金融負債釋義第二條的金融工具打成了餘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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