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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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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IAS 16)

目錄

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1993年12月修訂)
IAS 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首次生效時間 1995年1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4年修訂
修訂歷史
  • 1993年12月修訂;
  • 1998年修訂;
  • 2004年修訂,生效始自2004年3月1日。
同時廢止
  • 1981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的

  本號準則的目的是規定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處理。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的基本問題是資產確認的時間、其帳面金額的確定、與它們有關的需確認的折舊費用,以及對帳面金額的其他損耗的確定和會計處理。

  本號準則要求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在其滿足“編製和呈報財務報表的結構”中對一項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標準時確認為資產。

範圍

  1.本號準則適用於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處理,除非有另外的國際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2.本號準則替代於1981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本號準則還替代1976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折舊會計”中有關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折舊部分。本號準則所包含的原則的應用可能也適合像長期無形資產那樣的其他資產,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折舊會計”仍然適用於這樣的資產。

  3.本號準則不適用於:

  (1)森林及類似的再生性自然資源;和

  (2)礦產權,礦產、石油、天然氣和類似的非再生性資源的勘探和開采。

  然而,對於在發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條所包含的活動或資產時使用的,但又能與這些活動或資產分開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適用本號準則。

  4.在某些情況下,國際會計準則允許使用與本號準則所規定的不同的方法,來決定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帳面金額的初始確認。例如,根據對負商譽的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要求對在企業合併中取得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最初用公允價值計量,即使它大於成本。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對這些資產的會計處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舊,均應按本號準則的要求予以確定。

  5.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允許企業將投資物業作為不動產處理,以符合本號準則的要求,或作為長期投資處理,以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的要求。

  6.本號準則不涉及對完整反映物價變動影響的制度的應用(見國際會計準則第 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但是,採用這種制度的企業需要遵循本號準則的所有方面,只有涉及到初始確認後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計量方面的部分可以除外。

定義

  7.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形資產

  (1)企業為了在生產或供應商品或勞務時使用、出租給其他人,或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並且

  (2)預期能在不止一個的期間內使用。

  折舊,是指將一項資產的可折舊金額在其使用年限內作有規則的分配。

  可折舊金額,是指一項資產的成本,或在財務報表中替代成本的其他金額,減去它的殘值。

  使用年限,是指:

  (1)一項資產預期為企業所使用的時間期限;或

  (2)企業預期從這項資產中獲得的產品數量或類似的單位。

  成本,是指在購置或建造一項資產時,為獲得該項資產所支付的現金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給予的其他價款的公允價值

  殘值,是指企業期望在一項資產的使用年限結束時獲得的,除去它的預期清理費用後的凈額。

  公允價值,是指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雙方能將一項資產進行交換的金額。

  帳面金額,是指一項資產在減去它的任何累計折舊以後計入資產負債表內的金額。

  可收回的金額,是指企業預期從一項資產的未來使用中可收回的金額,包括此項資產在清理時的殘值。

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確認

  8.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在以下條件下應確認為一項資產:

  (1)與核資產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和

  (2)該資產對企業的成本能可靠地計量。

  9.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通常是一個企業總資產中一個主要部分,因而在企業財務狀況的呈報中極為重要。而且,確定一項支出是代表一項資產還是代表一項費用,對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果的報告有著重要影響。

  10.在判斷一個項目是否滿足確認的第一個標準時,企業需要根據在初始確認時可以獲得的證據,來評估未來經濟利益流動的程度。如果未來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存在足夠的確定性,就必須保證企業能獲得該資產的報酬,並能承擔相應的風險。只有當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給企業時,這種保證才具有效應。在這種保證成立之前,獲得這項資產的交易通常可以取消並且不需要巨額罰金,因此,該項資產未被確認。

  11.確認的第二個標準通常容易滿足,因為證明資產購置行為的交換憑證,確定了資產的成本。對於一項自己營建的資產來說,資產成本的可靠計量,可以從與企業外部的團體就該項資產營建過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人工和其他投入的購買而進行的交易中得到。

  12.在確定什麼構成了單獨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時,如果需要將定義中標準應用於特殊情況或特殊類型的企業,需要進行判斷。比較適當的做法是分別合計不重要的項目,如模具、工具和沖模,並對合計值運用這些標準。大多數零部件和維修設備,通常視為存貨併在其消費後被確認為費用。然而,當企業期望在不止一個的期間內使用主要配件和備用設備時,這些主要配件和備用設備就符合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條件。類似的,如果零配件和維修設備只能與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結合使用,並且預期其使用是不規則的,那麼,它們也可以作為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予以核算,併在不超過有關資產的使用年限的期限內進行折舊。

  13.在某些情況下,比較適當的做法是把花費在某項資產上的總支出分配給該資產的各個組成部分,並分別對每個組成部分進行核算。當各組成部分的資產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或以不同的方式給企業帶來利益,從而必須使用不同的折舊率和折舊方法時,就是這種情況。例如,如果一架飛機和它的發動機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它們應視為獨立的折舊性資產。

  14.企業可能會因為安全或環境原因購置一些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企業為了能從其他資產中獲得未來經濟利益。其購置可能是必須的 雖然它們不直接增加任何特定的現存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未來經濟利益。處於這種情況時,這種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購置可被視為資產加以確認,此時,這種購置能使企業從有關資產中獲得超過它們沒有購置時所能獲得的未來經濟利益。然而,這些資產只能在以下的程度上被確認,即這種資產及其有關資產所產生的帳面金額不能超過它們的可收回總額。例如,一個化學製品生產廠可能不得不安裝一道新的化學處理工序,以便於在生產和貯藏化學危險品時符合環保要求;有關工廠的改進措施可以在可收回金額的程度上被確認為一項資產,因為沒有這些措施,企業就不能製造和銷售化學品。

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初始計量

  15.符合確認為資產條件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最初應按其成本進行計量。

  成本的構成

  16.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成本,應由其購買價格,包括進口稅和不能退回的購買稅,以及任何使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的直接可歸屬成本所組成。在計算購買價格時,應減去任何有關的商業折扣回扣。直接可歸屬成本的內容如下:

  (1)場地整理費用;

  (2)首次運輸和裝卸費用;

  (3)安裝費用;

  (4)專業人員(例如建築師、工程師等)的服務費用。

  17.當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延期付款超過了一般的信用期限時,它的成本就是現金價格的等價物。這一金額與付款總額之間的差額被確認為信用期間的利息支出,除非此差額已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中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進行了資本化處理。

  18.管理和其他一般間接費用不屬於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成本的組成部分,除非它們是能直接歸屬於資產的購買或使資產達到其工作狀態的成本。類似的,開辦費和類似的生產前準備費用也不形成一項資產的成本,除非它們是使資產達到其工作狀態所必需的。在資產達到預期操作情況之前所發生的初期操作損失應確認為費用。

  19.通過使用與購置資產相同的原則,可以確定一項自己營建的資產的成本。如果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為銷售而製造了類似的資產,這種資產的成本一般與生產待售的資產的成本相同(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因此,在計算這種成本時,應消除任何內部利潤。類似的,在生產自己營建的資產時所發生的,由報廢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資源引起的異常金額的成本,不應包括在資產的成本之中。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對利息費用被確認為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成本的組成部分,制定了必須滿足的一些標準。

  20.在融資租賃下由承租人持有的資產的成本,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租賃會計”中所確定的原則來確定。

  21.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帳面金額,可能由於適當的政府補助金而降低。關於這一點,可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

  資產的交換

  22.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可能是在交換或部分交換一項不同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或其他資產時獲得的。這一項目的成本應按所收到的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它相當於所放棄資產的公允價值,經過所轉移的任何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調整以後的金額。

  23.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可能是在交換一項類似的資產時獲得的。這種類似的資產在相同的商業行業具有類似的用途,並且具有類似的公允價值。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也可能出售,以換取在一項類似的資產中的權益。在這兩種情況下,因為獲利過程是不完整的,因此,在交易中也不確認任何利得或損失。相反,新的資產的成本就是所放棄的資產的帳面金額。但是,所收到的資產的公允價值可能提供了所放棄的資產發生了損耗的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所放棄的資產應減記價值,並且這些減記價值應分配給新的資產。交換類似的資產的例子包括飛機、旅館、服務中心和其他不動產的交換。如果其他的像現金之類的資產作為這種交易的一部分而被包括,這就表明所交換的項目並沒有類似的價值。

  後續支出

  24.當超過原先確定的現在資產的業績標準的未來經濟利益有可能流入企業的,與某項已被確認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有突的後續支出,應增加該資產的帳面金額。而所有其他的後續支出,應在其發生的期間確認為費用。

  25.用於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後續支出,只有當它能改善資的狀況,並超過其原先確定的業績標準時,才能被確認為一項資。能導致未來經濟利益增加的改良措施,舉例如下:

  改良一座廠房,以延長其使用年限,包括增加其生產能力

  改進機器部件,以大大改善產品質量;和

  採用新的生產工序,以大大降低原先確定的生產成本

  26.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維修或維護方面的支出,是用來恢復維持一個企業預期從原先確定的資產的業績標準中獲得的來經濟利益的。因此,它通常在發生時被確認為費用。舉例來說,於廠房和設備的維修或檢修費用通常被確認為是費用,因為它是恢復而不是增加原先確定的業績標準。

  27.對於在購入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以後發生的支出進適當的會計處理,取決於在初始計量和確認有關的不動產、廠房設備項目時所考慮的情況,以及該後續支出是否可以收回。例如,當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帳面金額已經考慮了經濟利益的失時,用來恢復該資產的預期未來經濟利益的後續支出可以予資本化,其條件是帳面金額不能超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當一項產的購買價格已經反映了企業在未來的發生支出的義務時(該支出是使資產達到工作狀態所必需的),也是這種情況。像這樣例子可能是一幢待裝修的樓房的購置。在這種情況下,後續開支在它能從該資產的未來使用中可收回的限度內增加該資產的帳金額。

  28.某些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主要組成部分可能需要期進行重置。例如,一個爐子在使用了特定的小時數以後,可能要更換襯裡,或者飛機的座位和門廊等內部設施,在機體的壽命報內可能需要更換多次。這些組成部分應按單項資產予以核算,為它們具有與它們相關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使用年限不同使用年限。因此,只要第8段的確認標準被滿足,在重置或更新該組成部分時發生的支出應作為一項單獨的資產的購置來核算並且被重置的資產應予以核銷。

初始確認以後的計量基準處理方法

  29.當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已被初始確認為一項資產以後,它們應按其成本減去任何累計拆舊後的金額入帳,並應根據第56段的要求將資產的價值減記到其可收回的金額。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

  30.當不動產、廠房和設備被初始確認為一項資產以後,它們應按價值重估後的金額予以入帳,即按其在重估日公允價值祛去任何時隨後累計折舊後的金額入帳。應經常有效則地進行價值重估工作,以便使帳面金額與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確定的金額之間不會發生太大的差別。

  價值重估

  31.土地和建築物的公允價值通常是指它的現有用途的市場價值。這種現有用途的市場價值是以該資產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業活動中將被繼續使用為先決條件的。該價值通常是由合格的專業評估人員進行的評估來決定。

  32.廠房和設備的公允價值通常是經評估後確定的市場價值。當因為廠房和設備的特殊性質和因為除了作為連續商業活動的一部分外,它們很少出售,從而沒有市場價值的依據時,它們可以按照折舊後的重置成本進行估價。

  33.在確定公允價值時,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應按它的現有用途的基礎進行估價。然而,當某種資產有可能在用途上發生變化時,應按照與它具有相同使用、目的的類似資產的基礎進行估價。例如,一方面按其使用中的價值對工廠和工廠內的設備進行估價,另一方面卻按重建為商業中心的土地的公開市場價值對工廠廠址進行估價,這種做法是不恰當的。

  34.價值重估的頻率取決於被重估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公允價值的變動。當一項已被重估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它的帳面金額相差很大時,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價值重估。一些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公允價值可能會發生重大的和不穩定的變動,這就需要每年進行價值量估工作。對於公允價值變動不顯著的一些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來說,不需進行頻繁的價值重估。相反,每隔三年或五年進行一次價值重估就已經足夠了。

  35.當對某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進行價值重估時,在重估日的任何累計折舊可按如下一種方法處理:

  (1)按照該資產帳面總額的變動按比例地重新表述累計折舊,以便使重估後的資產的帳面金額等於它的重估金額。當一項資產通過對折舊後的重置成本以指數調整的方式進行價值重估時,經常使用這種方法;

  (2)從該資產的帳面總額中沖銷累計折舊,並按該資產價值重估後的金額重新表述凈值。例如,當建築物按其市場價值進行價值重估時,就經常使用這種方法。

  由於對累計折舊的重新表述或沖銷而引起的調整金額形成了帳面金額的增加或減少,這將在第39段和第40段中涉及。

  36.當對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進行價值重估時,該技產所屬的鱉類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告應進行價值重估。

  37.一種類型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是指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具有類似的性質和用途的一組資產。以下是各種單獨的類型的例子:

  (1)土地;

  (2)土地和建築物;

  (3)機器;

  (4)船隻;

  (5)飛機;

  (6)汽車;

  (7)傢具用品;和

  (8)辦公設備

  38.屬於同一種類型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中的項目應同時進行價值重估,以避免資產的選擇性重估,以及在財務報表中將不同日期的成本和價值的混合體的金額作出報告。然而,只要一種類型的資產的價值重估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並且重估價始終保持最新,一種類型的資產就可以在滾動的基礎上進行價值重估。

  39.當作為價值重估的結果而使一項資產的帳南金額但擁陽,這個增加的金額應直接貸記以價值重估盈餘為標思的扶滋中。漢商,當價值重估的增加額被用來轉回以前被確認為輓用的同一項資產的價值重估的降低額時,在這一程度內,它應確認為一項收益

  40.當作為價值重估的結果而使一項資產的帳面金額降脅時,這個降低的金額應確認為一項費用。錢而當價值重估的降低額並未超過為同一項資產所保持的價值重估盈餘時,在這一程度內,該降低額應直接從任何的相類價值重估盈餘中扣除。

  41.包括在權益中的價值重估盈餘在其實現時,可以直接轉入保留盈餘中。整個盈餘可在資產報廢或處置時實現。然而,某些盈餘可在企業使用該資產時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所實現的盈餘額,就是以重估後資產帳面金額為基礎的折舊額與以資產原始成本為基礎的折舊額之間的差額。從價值重估盈餘到保留盈餘之間的轉帳並不經過損益表

  42.由於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進行價值重估而產生的對所得稅的影響(如果有的話),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進行處理。

  折舊

  43.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可折舊金額應在其使用年限內,按系統的基礎進行分配。所採用的折舊方法應反映企業消費該資產的經濟利益的模式。每一期間的折舊費用應確認為費用,除非它能包括在另一項資產的帳面金額中。

  44.當體現在一項資產中的經濟利益被企業消費時,該資產的帳面金額應減少以反映這種消費,通常是計算一項折舊費用。即使資產的價值超過它的帳面金額,仍應計算折舊費用。

  45.體現在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中的經濟利益,主要是通過對資產的使用被企業消費的。但是,當資產閑置時,諸如技術陳舊和磨損之類的其他因素經常可以導致原本期望從這項資產中得到的經濟利益的減少。因此,在決定一項資產的使用年限時,需要考慮以下所有的因素:

  (1)企業的資產的預期用途。用途可參考該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際產量加以評估;

  (2)預計物理磨損。它取決於各種經營因素,例如該資產被使用的輪班次數、企業的修理和維護計劃,以及資產閑置時的管理和維護;

  (3)由生產的變化或改進,或者由市場對該資產所生產的產品或所提供的勞務的需求的變化而引起技術陳舊;

  (4)對資產使用的法律或類似的限制,例如有關租賃的到期日期。

  46.一項資產的使用年限是根據該資產對企業的預期效用來確定的。企業的資產管理政策可能涉及到在一段特定的時間以後,或在消費了體現在該資產的部分經濟利益以後對資產的處理。因此,一項資產的使用年限可能會短於它的經濟壽命。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使用年限的估計實際上是一種判斷,這種判斷是以企業對類似資產的經驗為依據的。

  47.土地和建築物是可區分的資產,並且為了會計上的目的可以單獨地加以處理,即使它們是一起購置的。土地通常具有無限壽命,因此,不提取折舊。建築物具有有限的壽命,因此,是折舊性資產。一塊建有建築物的土地的升值並不會影響該建築物的使用年限的確定。

  48.在減去一項資產的殘值後,就能確定該項資產的可折舊金額。實際上,一項資產的殘值往往是不重要的,因此,它在可折舊金額的計算中也是不重要的。當採用基準處理方法並且殘值可能很重要時,應在購置日對殘值作出估計。殘值並不隨著以後的價格變化而有所提高。然而,當採用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時,在隨後的任一資產重估日均要進行新的估計。這種估計是根據在估計日的類似資產的當時的殘值作出的,這些類似資產已經達到使用年限的末期,並且是在與將要使用的資產類似的環境中進行操作的。

  49.當一項資產的購買使企業在該資產使用年限結束時需花費重要的折卸、搬運或重組費用時,這些費用應在資產的使用年限技如下一種方法確認為費用。

  (1)在確定該資產的殘值時減去估計的上述費用,從而提高每年的折舊費。由此產生的任何負的帳面金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或者

  (2)當在確定殘值時,如果沒有減去估計費用,可將這種費用在資產使用年限內確認為一項單獨的費用,從而可以在該資產使用年限結束時,已為這些費用提足了負債準備金。

  50.許多折舊方法可以按系統的基礎,在資產的使用年限內,用來對該資產的可折舊金額進行分配。這些方法包括:直線法、餘額遞減法和單位合計法。直線折舊法在資產的使用年限內可以產生一個不變的費用。餘額遞減法則在資產的使用年限內產生不斷減少的費用。單位合計法則以資產的預期使用或產量為基礎產生費用。一項資產所選擇使用的方法,應以經濟利益的預期模式為基礎,並且應在各期之間一致地應用,除非該資產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模式發生了變化。

  51.某一期間的折舊費通常應確認為一項費用。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體現在一項資產中的經濟利益被企業在製造其他資產時吸收,並不產生一項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折舊費用構成了其他資產的成本的一部分,並且應包含在其帳面金額中。例如,生產廠房和設備的折舊就應包括在存貨的加工成本中(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類似的,用於開發活動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折舊,可以包括在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與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本化的開發費用中。

  使用年限的覆審

  52.應該定期地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等項目的使用年限進行覆審,並且,如果預計值與以前的估計有很大的不同,就應該調整當期和以後期間的折舊費。

  53.在一項資產的使用年限內,對使用年限估計的不恰當可能越來越明顯。例如,為改善資產的狀態使其超過原定的業績標準而花費在該資產上的後續支出可能會延長該資產的使用年限。相反的,技術上的變化或市場對產品需求的轉變可能會縮短該資產的使用年限。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年限,從而當期和以後期間的折舊率,都要加以調整。

  54.企業的修理和維護政策也可能影響一項資產的使用年限。這種政策可能會導致該資產使用年限的延長,或是它的殘值的提高。但是,採用這樣的政策並不否定提取折舊費用。

  折舊方法的覆審

  55.用於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折舊方法應定期地覆審。並且,如果那些資產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模式有很大變化,折舊方法應有所改變以反映這種模式的變化。這種變化應作為會計估計的變化予以核算,並且對當期和以後期間的折舊費加以調整。  

  帳面金額的收回
  損耗

  56.一項成一組相同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帳面金額應定期地加以覆審,以便確定可收回金額是否已降低到帳面金額以下。當發生這樣的下降現象時,帳面金額應減少到可收回金額。所減少的金額應立即確認為一項費用,除非它與以前的價值重估結果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它應按第40段的要求從權益中沖銷。

  57.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成本或重估價值一般是按系統的基礎在該資產的使用年限中加以回收的。如果一項或一組相同的資產的有用性減少了,例如由於損毀或技術陳舊或其他的經濟因素,可收回金額可能會低於該資產的帳面金額。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對資產進行沖減。當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在其使用年限中閑置了很長一段時間,那麼,資產的沖減可能也是必要的。

  58.單項資產或一組相同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可以單獨地予以確定,並且可以單項資產或一組相同的資產為基礎將帳面金額減少至可收回金額。但是,有可能存在不能用這種基礎來估計可收回金額的情況,例如,當一家工廠中的所有廠房和設備都用於同一目的時,每一項相關資產的帳面金額,應按最小一組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的總減少金額作按比例的減少。這組最小的資產小組是指有可能確定可收回金額的小組。在確定可收回金額時,本號準則並不要求或排除現金流量貼現

  可收回金額的隨後增值 基準處理方法

  59.一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的隨後增值,如果已根據第29段的基準處理方法作了處理。那麼,當導致沖減或沖銷的情況和事件不再存在並且有足夠證據表明新的情況和事件將會持續很長的一段時間時,它們應該被轉回。轉回的金額應減去如果沖減或沖銷設有發生本應確認為折舊的金額。

  可收回金額的隨後增值 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

  60.一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的隨後增值,如果已按照第30段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作了處理,那麼,應根據第39段的要求進行核算。

  報廢和處置

  61.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在處置時,或者當該資產永久性不再使用並且預期從它的處置中不能得到未來經濟利益時,應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

  62.由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報廢或處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確認為估計的處置凈收入與資產的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並且應在損益表中確認為收益或費用。

  63.當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在第23段所敘述的情況下與類似的資產進行交換時,所購置的資產的成本應等於處置的資產的帳面金額,並且不產生利得或損失。

  64.售後租回交易,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會計”的要求予以核算。

  65.退出積極使用並等待處置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應按它的帳面金額和可變現凈值兩者中較低的一個金額入帳。

揭示

  66.財務報表應按照每種類型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揭示如下內容:

  (1)為確定帳面總額而使用的計量基礎。當不止一種基礎被使用財,應指示每一種基礎下每類資產的帳面總額;

  (2)所使用的折舊方法;

  (3)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折舊率;

  (4)期初和周末的帳面總額和累計折舊額;

  (5)期初和期末帳面金額的比較:

  增加;

  處置;

  由企業合併產生的購置;

  按第30、39、40、60段的要求進行價值重估而引起的增加或減少;

  第56段中所敘述的帳面金額的減少;

  第59段中所想述的轉回;

  折舊;

  由對國外實體的財務報表進行換算所引起的兌換凈差額;

  其他變動。

  67.財務報表還應提示:

  (1)在確定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等項目的可收回金額時,預期的未來現金流量是否已貼現成現值;

  (2)有關產權方面的限制的存在和金額以及作為負債抵押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

  (3)與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有關的重建費用的會計政策

  (4)在營建過程中,由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引起的支出金額;

  (5)為購置不動產、廠房和設備而承諾的金額。

  68.折舊方法的選擇和資產使用年限的估計,是判斷的問題。因此,對所採用的折舊方法和所估計的使用年限或折舊率的揭示,可以給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一種有用的信息,使他們可以重新考察由管理當局所選用的各種政策,並能與其他企業進行比較。由於同樣的原因,還有必要揭示在某一期間所分配的折舊額,以及在這一期末的累計折舊額。

  69.企業應揭示這些會計估計的變化的本質和影響,如果它們在當期具有重大的影響或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預計對隨後的期間具有重大的影響。這種揭示可能會來自與以下內容有關的估計的變化:

  (1)殘值;

  (2)拆卸、搬運或重組費用;

  (3)使用年限;

  (4)折舊方法。

  70.當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按重估價值入帳時,應揭示以下內容:

  (1)對資產進行價值重估所採用的基礎;

  (2)價值重估的有效日期。

  (3)是否有獨立的評估人員參加;

  (4)用來確定重置成本的任何指數的性質;

  (5)如果資產按成本徵去折舊後的金額入帳,本應包括在財務報表中的每一種類型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帳面金額;

  (6)價值重估盈餘,應指出本期的空前情況以及將該餘額分配給股東的任何限制。

  71.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還會發現下列信息也與他們的需要有關:

  (1)暫時閑置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帳面金額;

  (2)任何已提完折舊但仍在使用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帳面金額;

  (3)已退出積極使用並待處理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帳面金額;

  (4)當使用基準處理方法時,與帳面金額相差很大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公允價值。

  因此,一般都鼓勵企業揭示這些金額。

生效日期

  72.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95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財務報表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目錄[編輯]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第2號-存貨第3號-業務合併第4號-折舊會計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第11號-建築合同
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第14號-分部報告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第17號-租賃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號-退休金費用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第22號-企業合併第23號-借款費用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第25號-投資會計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第33號-每股收益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第35號-中止經營
第36號-資產減值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第38號-無形資產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第41號-農業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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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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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峥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8月20日 11:25 發表

有些地方是打錯了?遺漏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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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8月20日 11:55 發表

刘立峥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8月20日 11:25 發表

有些地方是打錯了?遺漏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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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峥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8月20日 14:13 發表

Mis铭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8月20日 11:55 發表

MBA智庫百科是可以自由參與的百科,如有發現錯誤和不足,您也可以參與修改編輯,點擊條目上方的編輯進入即可參與,期待您的加入!~

官方文件不予修改。根據IAS16關於公允價值的定義,是計量日市場參與者在有序的市場中出售資產或清償負債收到的價格 而這裡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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