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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分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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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分部報告》(1997年修訂)
IAS 14–Segment Reporting
首次生效時間 1983年1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1993年12月
修訂歷史
  • 1981年8月公佈,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 1997年,修訂原《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按分部報告財務信息》。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的

  本準則的目的是為按分部報告財務信息(關於企業生產不同類型產品和勞務以及企業不同地區經營的信息)制定原則,以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

  (1)更好地理解企業以往的業績;

  (2)更好地評估企業的風險收益

  (3)從整體上對企業做出更有根據的判斷。

  許多企業提供系列產品和勞務,或在具有不同的利潤率、發展機會、未來前景和風險的地區經營。關於一個企業產品和勞務的不同類型以及在不同地區經營的信息(常稱作分部信息),對於評估多種經營或跨國經營企業的風險和收益是相關的,但這些信息可能不能根據總數據確定。因此,分部信息被普遍地認為對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的需要是必須的。

範圍

  1.本準則適用於遵從國際會計準則的整套公佈的財務報表

  2.正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 財務報表列報》所規定的那樣,一整套財務報表包括一份資產負債表收益表現金流量表和一份表明權益變動的報表以及附註。

  3.本準則適用於其權益或債務證券公開交易,以及正處於在公開證券市場上發行權益或債務證券過程中的企業。

  4.如果,一個證券不公開交易的企業遵照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則鼓勵其自願按分部披露信息。

  5.如果一個證券不公開交易的企業選擇在遵照國際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中自願地披露部分信息,則該企業應完全遵從本準則的要求。

  6.如果一份財務報告既包括證券公開交易的企業的合併財務報表,也包括母公司或一個或多個子公司的單獨財務報表,分部信息只需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列報。如果子公司本身就是證券公開交易的企業.則它應在其本身的單獨財務報告中列報分部信息。

  7.類似地,如果一份財務報告既包括證券公開交易的企業的合併財務報來,也包括該企業在其中擁有財務權益並按權益法核算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單獨財務報表,分部信息只需以該企業的財務報條為基礎列報。如果按權益法核算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本身就是證券公開交易的企業.則它應在其本身的單獨財務報表中列報分部信息。

定義

  其他國際會計準則的定義

  8.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所規定的含義:

  經營活動.指企業主要產生收入的活動以及不是投資或融資活動的其他活動。

  會計政策,指企業編報財務報表時採用的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和做法。

  收入,指企業本期正常活動中形成的、導至權益增加(不包括投資者出資所導致的權益增加)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產業分部和地區分部的定義

  9.本準則使用的術語“產業分部”和“地區分部”具有下列含義:

  產業分部,相一個企業可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提供單項產品或勞務,或一組相關的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著不同於其他產業分部所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在確定產品和勞務是否相關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1)這些產品或勞務的性質;

  (2)生產過程的性質;

  (3)這些產品或勞務對應的客戶的類型或類別;

  (4)銷售這些產品或提供勞務所使用的方法;

  (5)(如果適用的話)管理環境的性質,如銀行保險或公共事業。

  地區分部,指一個企業可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在一個特定的經濟環境內提供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看不同於在其他經濟環境中經營的組成部分所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在確定地區分部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1)經濟和政治情況的相似性;

  (2)在不同地區的經營之間的關係;

  (3)經營的接近性;

  (4)某一特定地區與經營相關的特定風險

  (5)外匯控制規定;

  (6)潛在的貨幣風險。

  應報告分部,指按前面的定義確定的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對這些分部本準則要求其年分部信息。

  10.第9段中關於確定產業分部和地區分部的因素不是按特定的順序列示的。

  11.單個產業分部不包括具有重大不同風險和收益的產品和勞務。雖然就產業分部定義中的一個或多個因素而言,可能存在不相似之處,但包括在單個產品分部中的產品和勞務就大多數因素而言應是相似的。

  12.類似地,一個地區分部不包括在具有重大不同風險和收益環境中的經營。一個地區分部可能是單個國家、二個或多個國家的組合、或者是一個國家內的一個區域。

  13.風險的主要來源影響著大多數企業如何組織管理。因此,本準則第27段指出,企業的組織結構及其內部財務報告系統是確定其分部的基礎。企業的風險和收益既受其經營的區域分佈(其產品在此生產或其勞務提供活動以此為基地)的影響,也受其市場分佈(其產品在此銷售或勞務在此提供)的影響。地區分部的定義允許地區分部以下列兩者之一為基礎:

  (1)企業的生產或勞務設施以及其他資產的分佈;

  (2)其市場和客戶的分佈。

  14.企業的組織和內部報告結構通常能表明其主要區域風險來自其資產分佈(其銷售的源頭)還是其客戶分佈(其銷售的目的地)。相應地,企業應依這種結構來確定其地區分部應以其資產分佈為基礎,還是以其客戶分佈為基礎。

  15.確定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的構成涉及對某些金額的判斷。在作這種判斷時,企業管理層應考慮本準則設立的按分部報告財務信息的目標,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編製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所確立的財務報表質量特征。這些質量特征包括所要報告的有關企業不同系列的產品和勞務、在特定地區經營的財務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在不同期間的可比性,以及這些信息對從整體上評價企業的風險和收益的有用性。

  分部收入、費用、成果、資產負債的定義

  16.本準則使用的下列其他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分部收入,指在企業收益表中報告的、可以直接歸屬於某分部的收入,以及企業收入中能按合理的基礎分配給其分部的相關部分,不論這些收入是從對外部客戶的銷售還是從與同一企業的其他分部的交易中取得的。分部收入不包括:

  (1)非常項目;

  (2)利息和股利收益,包括因預付或借給其他分部款項所賺取的利息,但當該分部的經營主要是金融性質時,不在此例;

  (3)投資轉讓形成的利得債務的消除形成的利得,但當分部的經營主要是金融性質時,不在此例。

  僅當企業在聯營、合營或按權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資中的損益份額包括在合併收入或企業總收入中時,才包括在分部收入中。

  分部收入包括合營者在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 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按比例合併核算的聯合控制實體的收入中的份額。

  分部費用,指可以直接歸屬於某分部的因該分部經營活動所形成的費用,以及能按合理的基礎分配給某分部的某項費用的相關部分,包括與對外部客戶銷售和與同一企業的其他分部的交易有關的費用。分部費用不包括:

  (1)非常項目;

  (2)利息,包括因預收或向其他分部借款所承擔的利息,但當該分部的經營主要是金融性質時,不在此例;

  (3)投資轉讓形成的損失或債務的消除形成的損失,但當分部的經營主要是金融性質時,不在此例;

  (4)企業在聯營、合營或按權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資的損失份額;

  (5)所得稅費用

  (6)一般管理費、總部的費用以及其他在企業層次上形成的、與整個企業相關的費用。但是,有些在企業層次上發生的費用是代表某部分的。當這些費用與分部的經營活動相關,且能直接歸屬於或按合理的基礎分配給該分部時,屬於分部費用。

  分部費用包括合營者在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 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按比例合併核算的聯合控制實體的費用中的份額。

  對於主要是金融性質的分部經營,只有當利息收益和利息費用在合併財務報表或企業的財務報表中以凈額反映時,這些利息收益和利息費用才可以以一個單項凈額在分部報告中反映。

  分部成果,指分部收入減分部費用後的差額。分部成果在對少數股東權益進行調整前確定。

  分部資產.指分部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的,並可直接歸屬於該分部或能按合理的基礎分配給該分部的那些經營資產。

  如果分部的分部成果包括利息或股利收益.則其分部資產包括相關的應收款貸款、投資或其他產生收益的資產

  分部資產不包括所得稅資產。

  只有當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產生的損益包括在分部收入中時,分部資產才包括該投資。分部資產包括合營者在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 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按比例合併核算的聯合控制實體的資產中的份額。

  分部資產根據扣除了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作為直接抵銷項反映的相關備抵後的餘額確定。

  分部負債,指分部的經營活動形成的,以及可直接歸屬於該分部或能按合理的基礎進行分配的那些經營負債。

  如果分部的分部成果包括利息費用,則其分部負債包括相關的附息負債。

  分部負債包括合營者在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 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按比例合併核算的聯合控制實體的負債中的份額。

  分部負債不包括所得稅負債。

  分部會計政策,指編製和列報合併集團或企業的財務報表時採用的會計政策.以及與分部報告特別相關的那些會計政策。

  17.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的定義包括可直接歸屬於一個分部的那些項目的金額,以及可按合理基礎分配給一個分部的那些項目的金額。企業以其內部財務報告系統作為確定可直接歸屬於或可按合理基礎分配給分部的那些項目的起點。也就是說,存在一種假定,即計量應報告分部的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時,那些為內部財務報告目的已按分部確定的金額就是可直接歸屬於或可按合理基礎分配給分部的金額。

  18.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為內部財務報告目的,收入、費用、資產或負債可能已按企業管理層理解但可能被外部使用者認為是主觀的、任意的或難以理解的基礎分配給了分部。這種分配不可能構成本準則中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定義中所指的合理基礎。相反,為內部財務報告目的,企業可能選擇不分配某些收入、費用、資產和負債項目,即使那樣做的合理基礎存在也是如此。這種項目應依照本準則中的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的定義分配。

  19.分部資產的例子包括用於分部經營活動的流動資產融資租賃下的固定資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 租賃》)以及無形資產。如果折舊攤銷的特定項目包括在分部費用中,則相關的資產也應包括在分部資產中。分部資產不包括用作一般企業目的或總部目的的資產。合理的分配基礎存在時,分部資產包括兩個或多個分部共有的經營資產。分部資產包括可直接歸屬於或可按合理基礎分配給某分部的商譽;分部費用包括商譽的相關攤銷額。

  20.分部負債的例子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應計負債、客戶預付款、產品擔保準備和其他與商品和勞務準備相關的索賠款。分部負債不包括借款、與融資租賃下的固定資產相關的負債(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 租賃》)以及其他為融資目的而非經營目的所承擔的負債。如果利息費用包括在分部成果中,相關的附息負債應包括在分部負債中。其經營主要不是金融性質的分部的負債不包括借款和類似的負債,因為分部成果代表經營損益而不是融資凈損益。並且,因為債務常常是以整個企業為基礎在總部一級發行的,因而通常不可能直接歸屬或合理分配附息負債給分部。

  21.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的計量,包括對企業購併中購入的公司可辨認分部資產和可辨認分部負債的原金額的調整,即使作這些調整隻是為了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且不在母公司或子公司單獨的財務報表中記錄,也是如此。類似地,如果固定資產在購置後已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 固定資產》中允許選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重估,則分部資產的計量應反映這些重估。

  22.關於費用分配的一些指南可以在其他國際會計準則中找到。比如,《國際會計準則第2 號 存貨》第8-16段對分配和攤銷費用給有存貨提供了指南;《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 建造合同》第16-21段對分配和攤銷費用給建造合同提供了指南。這些指南對於將費用分配或攤銷給分部可能是有用的。

  23.《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 現金流量表》就銀行透支是作為現金的一個組成部分還是作為借款反映,提供了指南。

  24.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應在集團內餘額和集團內交易作為合併程式的一部分被剔除之前確定,但當這種集團內餘額和交易發生在單個分部內的集團企業之間時,可以例外。

  25.雖然用於編製和列報整個企業的財務報表的會計政策也是基本的分部會計政策,但是分部會計政策還包括特別與分部報告相關的會計政策,如分部的確定、分部內轉移定價的方法以及將收入和費用分配給分部的基礎。

確定應報告分部

  主要和次要的分部報告形式

  26.企業風險和收益的主要來源和性質決定其主要分部報告形式是產業分部還是地區分部。如果企業的風險和收益率主要受其生產的產品和勞務的差異的影響,報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是產業分部,按地區報告的信息則是次要的。類似地,如果企業的風險和收益率主要受其在不同的國空或其他地區經營這方面的影響,報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是地區分部,按相關產品和勞務和組合報告的信息則是次要的。

  27.企業的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及其內部對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的制度,通常是確定企業面臨的風險的主要來源和性質以及不同的收益率的基礎,從而也是確定哪種報告形式是主要的,哪種報告是次要的基礎。但出現以下(1)和(2)的情況時,可以例外:

  (1)如果企業的風險和收益率強烈地同時受生產的產品及勞務的差異和經營所在地區的差異的影響(這可通過管理公司和內部對董事會及總經理報告的“矩陣法”反映出來),則企業應使用產業分部作為其主要分部報告形式,將地區分部作為次要的分部報告形式;

  (2)如果企業的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及其內部對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的制度.既不以單項產品或勞務.或相關產品/勞務的組合為基礎,也不以地區為基礎,則該企業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應決定企業的風險和收益率是較多地與其生產的產品和勞務相關,還是較多地與其經營所在的地區相關,從而決定應選擇以產業分部還是以地區分部作為主宰的分部報告形式,而另一種則作為次要報告形式。

  28.對大數企業,風險和收益的主要來源決定了企業如何組織和管理。企業的組織和管理機構及其內部財務報告制度,通常為其分部報告目的提供了其主要風險和收益來源的最好證據。因此,除了在少數情況下,企業應在其財務報表中以其對內向最高管理層報告一致的基礎報告分部信息。其風險和收益的主要來源成為其主要的分部報告形式。其風險和收益的次要來源成為其次的分部報告形式。

  29.如果企業的風險和收益率強烈地同時受其生產的產品和勞務的差異及其經營所在的地區的差異的影響,“矩陣列報”通常能提供有用的信息。本準則不要求,但也不禁止“矩陣列報”。(“矩陣列報”指產業分部和地區分部均作為主要的分部報告形式,併在每種分部的基礎上,作充分的分部披露。)

  30.在有些情況下,企業的組織和內部報告可能獨立形成,既與其生產的產品和勞務的類型的差異無關,也與其經營所在的地區無關。比如,內部報告可能只是按法人主體組織的,從而形成由不相關產品和勞務的組合構成的內部分部。在這些不常見的情況下,內部報告的分部資料不符合本準則的目的。因而,第27段(2)要求企業的董事會和管理層確定該企業的風險和收益是更多地受產品/勞務的影響,還是更多地受地區的影響,從而選擇是以產業分部還是地區分部作為其分部報告的主要基礎。目的是取得一個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合理可比度,提高形成的信息的可理解性,滿足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人士表達的對與產品/勞務和地區相關的風險和收益的信息的需要。

  產業分部和地區分部

  31.企業對外報告的產業分部和地區分部應是那些為評價其過去的經營業績並作出有關資源未來分配決策的目的,而應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其信息的組織單位;但第32段的情況不在此列。

  32.如果企業的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及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內部財務報告制度,既不以單項產品或勞務,或相關產品/勞務的組合為基礎,也不以地區為基礎,第27段(2)要求該企業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應依據其對哪一分部反映了企業風險和收益的主要來源的估計,選擇以產業分部還是地區作為企業主要的分部報告形式,而另一種則作為次要報告形式。在此種情況下,企業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以本準則第9段定義中的因素而不是以其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內部財務報告制度為基礎,決定對外報告的產業分部和地區分部,以與下麵(1)、(2)和(3)一致:

  (1)如果內部對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的一個或多個分部是以第9段定義中的因素為基礎確定的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而其他分部不足以此為基礎確定的,則以下(2)應只適用於那些不符合第9段定義的內部分部(也就是說,不應對符合定義的內部報告分部作進一步分類);

  (2)對於那些不符合第9段定義、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報告的分部,該企業的管理層應轉向下一個較低的按產品和勞務或區域報告信息的內部分部層次,以與第9段的定義相符;

  (3)如果這種內部報告的較低層次分部符合以第9段的因素為基礎的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的定義,第34段和第35段確定應報告分部的標準應運用於該分部。

  33.根據本準則,大多數企業將其產業分部和地區分部確定為組織單位,有關這些單位的信息應報告給董事會(尤其是起監督作用的非經理層董事,如果有的話)和總經理(高級經營決策人員,某些情況下可能是若幹人組成的小組),以評價每個單位過去的經營業績並作出有關的資源未來分配決策。而且,即使企業由於其內部分部不是按產品/勞務或地區確定而必須適用第32段的要求,它也將轉向下一個較低的技產品和勞務或地區報告信息的內部分部層次,而不是只為外部報告目的設分部。為外部報告目的,轉向企業的組織和管理結構以及其內部財務報告制度,以確定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的方法,有時稱作“管理法”;為內部信息報告用的組織單位,有時稱作“營業分部”。

  應報告分部

  34.兩個或多個本質上相似的內部報告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可以合併為單個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只有符合以下條件(1)和(2)時,兩個或多個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才能認為是本質上相似:

  (1)它們陳報了相似的長期財務業績;

  (2)它們在第9段定義的所有因素方面都是相似的。

  35.如果一個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的大部分收入通過對外部客戶的銷售賺取,並且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一個,則它應確定為一個應報告分部:

  (1)其通過對外部客戶的銷售和與其他分部交易賺取的收入占所有分部(內部的和外部的)總收入的10%或更多;

  (2)其分部成果(無論是利潤還是虧損),在盈利時,占所有分部合併成果的10%或更多;在虧損時,占所有分部合併成果的10%或更多,視哪個的絕對金額更大來定;

  (3)其資產占所有分部總資產的10%或更多。

  36.如果內部報告分部位於第35段各重要性的臨界值之下,則:

  (1)該分部可以稱作一個應報告分部,而不管其規模如何;

  (2)如果不照(1)那樣做,則該分部可以與一個或多個其他相似的、也位於第35段各重要性的臨界值之下的內部報告分部合併成一個單獨的應報告分部(如果兩個或多個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均有第9段對應定義中的大多數因素,則它們是相似的);

  (3)如果該分部不單獨報告或合併,則其應作為一個未分配的調節項目包括進去。

  37.如果歸屬於應報告分部的外部總收入占合併或企業總收入的比重不足 75%,則在至少75%的合併或企業總收入包括在應報告分部之前,附加的分部應確定為應報告分部,即使其達不到第35段中1O%的臨界值也是如此。

  38.本準則的 10%臨界值並不打算作為確定財務報告各方面的重要程度的一項指南,而只是用於確定應報告產業和地區分部。

  39.通過將應報告分部限制在通過對外部客戶的銷售賺取其大部分收入的分部,本準則不要求將垂直結合經營的不同層次確認為單獨的產業分部。但是,在有些行業,現行實務是將某些垂直結合的活動報告為單獨的產業分部,即使它們並不產生重大的外部銷售收入。例如,許多國際石油公司,即便將大多數或全部的“上游”產品(原油)內部轉移到其提煉部門,仍將其上游活動(勘探和生產)和“下游”活動(提煉和銷售)分別報告為單獨的產業分部。

  40.本準則鼓勵但不要求將垂直結合活動作為獨立分部自願報告,並附上適當的說明,包括第75段要求的對分部間轉移定價基礎的披露。

  41.如果一個企業的內部報告制度將垂直結合的活動作為獨立分部對待,且該企業不准備將其作為產業分部對外報告,則在確定外部應報告產業分部時,銷售分部應合併到採購分部;但這樣做缺乏合理基礎時不在此例;此時,銷售分部應作為一個未分配的調節項目包括進去。

  42.對由於達到相關的10%!臨界值而在上期或確定為應報告分部的分部,如果企業的管理層認為其仍是重要的,即使其收入、成果和資產全都不超過10%臨界值,仍應確定為當期應報告分部。

  43.如果分部由於達到相關的10%臨界值而在當期確認為應報告分部,則為比較目的列示的前期分部資料應予重述,以反映作為獨立分部的新的應報告分部,即使在該分部前期沒有達到10%臨界值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如果這樣做不切實際,則不在此列。

分部會計政策

  44.分部信息應根據編報合併集團或企業的財務報表時採用的會計政策進行編製。

  45.存在一個假定,即企業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在編製其合併或整個企業的財務報表時選用的會計政策,是其認為最適合於外部財務報告目的的會計政策。由於分部信息的目的是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好地從整體上理解企業,並對其作出更有根據的判斷,本準則要求在編製分部信息時採用董事會和管理層選用的會計政策。但這並不意味著合併時採用的或企業的會計政策應運用於應報告分部,好像分部是獨立存在的報告主體。在整個企業層次上運用特定的會計政策詳細計算出來的結果,如果存在合理的分配基礎,則應分配給各分部。例如,養老金計算通常是就整個企業來進行的,但是整個企業的數據可以根據各分部的薪水和人口統計資料分配給各分部。

  46.本準則不禁止對以合併或企業財務報表採用的會計政策之外的基礎編製的附加分部信息進行披露。不過,這些信息應是內部報告給董事會和總經理,讓其作出有關分配資源給分部的決策,並估計其經營業績;同時,這些附加信息的計量基礎應清楚地予以描述。

  47.當且僅當與兩個或多個分部聯合使用的資產相關的收入和費用也分配給這些分部時,這些資產才應分配給這些分部。

  48.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項目分配給分部的方式依賴於諸如這些項目的性質、分部進行的活動以及分部的相對自主性等因素。規定一個為所有企業所採用的分配基礎是不可能,也是不恰當的。如果進行分配的唯一基礎是任意的或難以理解的,則強制分配與兩個或多個分部都相關的企業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項目也是不恰當的。同時,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的定義是相互聯繫的,因而最終的分配應是一致的。因此,當且僅當與聯合使用的資產相關的收人和費用可以分配給這些分部時,這些資產才應分配給這些分部。例如,當且僅當相關的折舊或攤銷費在計量分部成果時被扣減的情況下,一項資產才應包括在分部資產中。

披露

  49.第50-67段就企業的主要分部報告形式,規定了對應報告分部要求的披露。第68-72段就次要分部報告形式,規定了要求的披露。儘管第68-72段要求非常少的按次要基礎的披露,本準則仍鼓勵企業就每個應報告次要分部,提供第50-67段所確定的所有主要分部披露。第74-83段強調了若幹其他分部披露問題。本準則附錄2說明瞭這些披露準則的運用。

  主要報告形式

  50.第51-67段的披露要求應以企業的主要報告形式為基礎運用於每個應報告分部。

  51.企業應披露每個應報告分部的分部收入。銷售給外部客戶賺取的分部收入應分開報告。

  52.企業應被披露每個應報告分部的分部成果。

  53.企業不依賴人為分配便能計算出分部凈損益或某些分部成果以外的其他分部獲利能力的計量數據時,本準則鼓勵企業在分部成果外披露這些金額,同時附上恰當的說明。如果那種算結果是根據合併或企業財務報表採用的會計政策以外的基礎得出的,則企業應在其財務報表中對計量基礎作明確說明。

  54.對收益表中分部成果以上的分部業績計量結果的一個例子是銷售毛利。收益表中分部成果以下的分部業績計量結果的例子有來自正常經營活動的損益(或所得稅前或所得稅後)和凈損益。

  55.企業應披露每個應報告分部的分部資產的帳面總額。

  56.企業應披露每個應報告分部的分部負債的帳面總額。

  57.企業應就每個應報告分部披露當期為購置預期在超過一個期間的期限內使用的分部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發生的總成本。雖然有時將此視作資本增加或資本支出,但根據本原則要求的計量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而不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

  58.企業應就每個應報告分部披露包括在分部成果中的當期分部資產的折舊和攤銷費用總額。

  59.本準則鼓勵但不要求披露金額大、性質特別或影響大、將其披露能貼切地說明當期每個應報告分部的經營業績的那些分部收入和分部費用項目的全額和性質。

  60.《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 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第16段指出,“如果正常活動損益中的收益和費用項目金額大、性質特別或影響大,因而披露它們能貼切地說明企業當期的經營業績,則這些項目的性質和金額應予以單獨披露。”《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舉出了若幹例子,包括存貨和固定資產減記、重組準備、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處置、中止營業、清算以及準備的轉回。本準則第59段不打算改變這些從正常經營活動至非常項目(如《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中的定義)形成的收入和費用項目的分類,或改變這些項目的計量。但是,第59段鼓勵的披露,確實改變了從企業層次到分部層次為披露目的而對這些項目的重要性予以評價的水平。

  61.企業應就每個應報告分部披露重大非現金金自費用(不包括第58段要來作單獨披露的折舊和攤銷費用)的總額,這些費用應包括在分部費用中,從而在計算分部成果時扣除。

  62.《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 現金流量表》要求企業提供現金流量表,單獨報告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形成的現金流量。《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 現金流量表》指出,披露每個應報告產業和地區分部的現金流量信息,對於理解企業的總體財務狀況、流動性和現金流量是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 現金流量表》鼓勵披露這種信息。本準則也鼓勵披露《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 現金流量表》所鼓勵披露的分部現金流量。此外,本準則鼓勵披露包括在分部收入中從而增加分部成果的重大非現金收入

  63.提供《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 現金流量表》鼓勵的分部現金流量披露的全業,不需要同時披露第58段要求披露的折舊和攤銷費、第61段要求被壓的非現金費用

  64.企業應就每個應報告分部 披露在聯營、合營或按權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資中凈損益份額的總額,前提是所有這些聯合的經營實質上均在該單個分部內。

  65.雖然依據前段披露了單項總額,每個聯營、合營或按權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資應分別予以評價,以確定其經營是否實質上均在一個分部內。

  66.如果企業在聯營、合營或按權益法核算的其他投資中凈損益份額的總額按應報告分部披露,則在這些聯營和合營中的投資總額也應按應報告分部予以披露。

  67.企業應提供按應報告分部披露的信息和在合併或企業財務報表中的彙總信息之間的調節情況。在提供調節情況時,分部收入應調節至企業從外部客戶賺取的收入(包括不含在分部收入中的、企業從外部客戶賺取的收入額的披露);分部成果應調節至企業經營損益和企業海損益的相應計量結果;分部資產應調節至企業資產;分部負債應調節至企業負債。

  次要分部信息

  68.第50-70段規定了根據企業主要報告形式,應用於每個應報告分部的披露要求。第69-72段規定了根據企業次要報告形式,應用於每個應報告分部的披露要求,即:

  (1)如果企業的主要形式是產業分部,所要求的次要形式披露在第69段中規定;

  (2)如果企業的主要形式是以資產分佈為基礎的地區分部(企業的產品在這裡生產或其提供勞務的營業以此為基礎),所要求的次要形式披露在第7O段和第71段中規定;

  (3)如果企業的主要形式是以客戶分佈為基礎的地區分部(企業的產品在這裡銷售或勞務在這裡提供),所要求的發形式披露在第7O段和第72段中規定。

  69.如果企業報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產業分部,則其也應報告下列信息:

  (1)對於對外部客戶的銷售收入占對所有外部客戶的銷售的企業總收入的10%或更多的每個地區分部,披露以客戶的地區分部為基礎,從該地區的外部客戶賺取的分部收入;

  (2)對於分部資產占所有地區分部總資產的10%或更多的每個地區分部,披露按資產的地區分佈分的分部資產的帳面總額;

  (3)對於分部資產占所有地區分部總資產的10%或更多的每個地區分部,披露按資產的地區分佈分的、當場購置預期在超過一個期間的期限內使用的分部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的總成本。

  70.如果企業報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地區分部(以資產分佈為基礎或以客戶分佈為基礎),則企業也應就其對外部客戶的銷售收入占對所有外部客戶的銷售的企業總收入的 10%或更多,或其分部資產占所有產業分部總資產的10%或更多的每個產業分部,報告下列信息:

  (1)來自外部客戶的分部收入;

  (2)分部資產的帳面總額;

  (3)當期購置預期在超過一個期間的期限內使用的分部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的總成本。

  71.如果企業報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以資產分佈為基礎的地區分部,並且其客戶分佈不同於其資產分佈,則企業也應就其對外部客戶的銷售收入占對所有外部客戶的銷售的企業總收入的10%或更多的每個以客戶為基礎的地區分部,報告對外部客戶銷售所賺取的收入。

  72.如果企業報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以客戶分佈為基礎的地區分部,並且企業的資產分佈不同於其客戶分佈,則企業應就其對外部客戶的銷售收入或分部資產占相關合併或總企業金額的10%或更多的每個以資產為基礎的地區分部.報告如下分部信息:

  (1)按資產的地區分佈分的分部資產的帳面總額;

  (2)當期購置預期在超過一個期間的期限內使用的分部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的總成本。

  示範性的分部披露

  73.本準則附錄2就本準則所要求的主要和次要報告形式提供了示範性披露。

  其他披露問題

  74.如果其信息報告給董事會和總經理的產業分部或地區分部由於其賺取的大部分收入來自對其他分部的銷售,因而不是應報告分部,而它對外部客戶的銷售賺取的收入依然占銷售給所有外部客戶的企業總收入的10%或更多,則企業應披露這個事實.並披露(1)對外部客戶的銷售收入額和(2)對其他分部的內部銷售收入額。

  75.在計量和報告與其他分部的交易形成的分部收入時,分部間轉移應以企業實際用於這些轉移的價格為基礎計量。分部門轉移定價的基礎和有關的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予以披露。

  76.對分部信息有重大影響、為分部報告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的變更應予披露;如果可行話,為比較目的提供的前期分部信息應予重述。這種披露應包括變更性質的說明、變更的原因、比較資料已重述或重述不可行的事實和變更形成的影響(如果可以合理確定的話)。如果企業改變其分部分類,且由於不可行而沒有根據新的基礎重述前期分部信息,則為可比目的,企業應在其改變分部分類的年度就舊的和新的分部劃分基礎報告分部資料。

  77.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的變更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 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規定,會計政策變更只能是依據法令或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要求,或者如果這種變更將更能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報表中的事項或交易,才可進行。

  78.影響分部信息的、在企業層次上採用的會計政策的變更,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 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估計變更》處理。除非一項新的國際會計準則另有規定,否則《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要求會計政策的變更應採用追溯適用法,並且在可行的情況下重述前期資料(基準處理方法),或將變更形成的累計調整產包括在當期凈損益中(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採用基準處理方法時,前期分部信息將予重述。而採用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時,如果經營項目能分給配或合理地分攤給分部,則含在企業凈損益中的累積調整應包括在分部成果中。在後一種情況下,如果其金額大、性質特別或影響大,因而披露它們能貼切地說明企業當期的經營業績時,《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可能要求單獨作這種披露。

  79.有些會計政策變更特別地與分部報告相關。這方面的例子包括分部分類的變更,以及向分部分配收入和費用的基礎發生變更。這種變更對報告的分部信息可能有重大影響,但不會改變按企業報告的彙總財務信息。為讓使用者理解這種變更並評價發展趨勢,在可行的情況下,為比較目的而包括在財務報表中的前期分部信息應予重述以反映新的會計政策。

  80.為分部報告目的,第75段要求分部間轉移應根據企業實際用於這些轉移價格為基礎計量。企業改變其實際用於分部間轉移定價的方法,不能算是會計政策變更,因而也不需要依據第76段的要求重述前期分部資料。但是,第75段要求披露這種變更。

  81.如果不在財務報表中或在財務報告中的其他地方披露,則企業應就主要的和次要的報告形式,說明包括在每個報告的產業分部中的產品和勞務的類型,同時說明每個報告的地區分部的構成。

  82.為評價諸如需求、投入的價格或其他生產因素的改變,以及替代產品和工序的開發等事項對產業分部的影響,有必要瞭解該分部從事的活動。類似地,為評價經濟和政治環境的改變對地區分部的風險和收益率的影響,瞭解該地區分部的構成是重要的。

  83.不需要單獨報告已達不到數量臨界值但以前報告過的分部。例如,由於需求下降或管理決策的改變,或由於分部的一部分經營已轉讓或與其他分部合併,使得它們可能已達不到那些臨界值。就為什麼以前報告過的分部不再需要報告作出的解釋,可能也有助於證實市場份額下降和企業決策改變的預期。

生效日期

  84.本國際會計準則對報告期從1998年7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財務報表有效。鼓勵較早地採用。如果企業將本準則而不是原《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按分部報告財務信息》運用於報告期從1998年7月1日以前開始的財務報表,則應披露這一事實。如果財務報表包括先於本準則生效日期的期間的比較信息或較早自願採用本準則,則為遵從本準則的規定而包括進去的分部資料應予重述;如不可行,則企業應披露這一事實。   

國際會計準則目錄[編輯]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第2號-存貨第3號-業務合併第4號-折舊會計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第11號-建築合同
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第14號-分部報告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第17號-租賃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號-退休金費用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第22號-企業合併第23號-借款費用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第25號-投資會計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第33號-每股收益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第35號-中止經營
第36號-資產減值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第38號-無形資產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第41號-農業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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