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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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製和呈報財務報表的結構中,收益被定義為會計期間經濟利益的增加,其表現形式為因資產的流入或增加、負債的減少而導致的權益的增加,但不包括由於投資者出資而引起的權益的增加。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業務中所產生的收益,可以有各種名稱,包括銷售收入、服務收費、利息、股利和使用費。本號準則旨在闡明對於一定類型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收入所作的會計處理。
對收入的會計處理,主要問題在於確認收入的時間。收入應在未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時予以確認。本號準則將明確何時適用以上標準對收入進行確認。此外,本號準則還將提供運用這些標準的實務指南。
1.本號準則適用於對以下交易和事項所形成的收入的會計處理:
(1)銷售商品;
(2)提供勞務;以及
(3)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而產生的利息、使用費和股利。
2.本號準則替代於1982年發佈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的確認”。
3.商品包括企業為出售而生產和外購的商品,如零售商購進的商品,或持有的待售土地以及其他不動產。
4.提供勞務,其典型方式是企業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合同所約定的勞務。該勞務可僅限於一個會計期間,也可跨越多個會計期間。某些勞務合同與建築合同直接相關,如項目經理和建築師所提供的勞務。由這些合同所產生的收入不在本號準則中涉及,而應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築合同”所規定的對建築合同的要求來處理。
5.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所產生的收入,有以下形式:
(1)利息,是指因使用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而支付或應付給企業的費用;
(2)使用費,是指因使用企業的長期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電腦軟體等而支付給企業的費用;以及
6.本號準則不涉及到由以下方式產生的收入:
(1)租賃協議(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會計”);
(2)採用權益法核算的由投資產生的股利(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
(4)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的變動或變現(在“金融工具”的準則中涉及);
(5)其他流動資產的價值變動;
(6)牲畜、農林產品的自然增長;以及
(7)礦產的開采。
7.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收入,是指企業在一定的期間內,由正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的總額。該流人僅指引起權益增加的部分,而不包括企業投資者出資引起的部分。
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有關情況並自願交易的買賣雙方在一項公平交易中,就資產的交換或者負債的結算所達成的價格。
8.收入僅包括在企業自己的帳戶中所收到的和應收到的經濟利益的流入的總額。代第三方收取的銷售稅、產品和服務稅以及增值稅之類的金額不是所引起的經濟利益,雖流入企業但不增加企業的權益,因此不包括在收入之內。類似地,在代理經銷中,代理商的經濟利益的流入總額包括代供應商收取的金額,但並不引起該代理企業權益的增加。該項代供應商收取的金額不屬於收入,而佣金的金額則屬於收入。
9.收入應以已收或應收的價合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1O.交易所產生的收入額通常由企業與資產的購買方或使用方所達成的協議來決定。該項金額是以企業已收或應收的價款的公允價值為根據,並考慮了企業允諾的商業折扣和數量折扣進行計量的。
11.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價款採用了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形式,而收入的金額是已收到或應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但是當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流入被延遲時,該價款的公允價值將低於已收或應收的現金的名義金額。例如,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可能向買方提供無息信貸,或從買方手中接受一張利率低於市場利率水平的應收票據作為價款。一旦上述安排實際上構成一項融資交易,該價款的公允價值應通過對所有的未來收入採用設定的貼現率進行貼現後來確定。該設定貼現率可以根據下列數額比較清楚地確定:
(1)具有類似信用等級的公司發行類似票據所採用的通行利率;或
(2)將票據的名義金額貼現為商品或勞務的現行的現金銷售價格所採用的折現率。
該價款的公允價值與名義金額之間的差額,應根據第29和第30段的規定,確認為利息收入。
12.在交換或互換具有類似性質和價值的商品或勞務時,這種交換不能視為產生收入的交易。這種情況較多地發生在石油或牛奶等商品上,供應商為了各自所需,定期和定點地交換或互換在不同地點存放的存貨。只有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換取了不同的商品或勞務時,該交換才可認定為產生收入的交易。收入應按收到的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並根據所轉移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進行調整。當收到的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計量時,收入就按所提供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並根據所轉移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進行調整。
13.本號準則中的確認標準,通常可以單獨地運用於各項交易。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交易的實質,有必要運用該標準確認單項交易中的可分割部分。例如,當一個產品的售價中包括了一項可分割的售後服務費用,該金額應作遞延處理,併在服務實際提供的期間再確認為收入。相反地,當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交易互相聯繫緊密,以致不整體考慮這一系列交易便無法理解其商業效果時,確認標準就應同時運用於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交易。例如,企業可能在出售商品的同時,單獨約定日後回購該商品,因此上述交易的實質效果將被否定。在此情況下,這兩項交易應合併處理。
14.當以下所有的條件均得到滿足時應確認商品銷售的收入:
(1)企業已將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不再繼續保密與所有權有關的管理權或不再對已售出商品進行實際的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
(4)與該交易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以及
(5)與該交易有關的已發生或將要發生的費用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
15.在評價企業在何時向買方轉移了與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時,需要對交易的情況進行調查。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是與所有權的轉移或實物向買方的轉手同時發生的,如大多數的零售交易。而在其他情況下,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所有權的轉移或實物的轉手並不同時發生。
16.如果企業保留了與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該交易就不是一項銷售,因此,收入也不能予以確認。企業保留與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可能有多種方式。例如,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就可能保留了與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1)企業保留了對正常保修條款沒有包括的不滿意的產品或勞務進行補償的義務;
(2)從一項特定的銷售中獲取的收入將必然地取決於買方從該商品的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3)船運貨物有待安裝,並且該安裝是企業尚未執行完畢的合同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
(4)買方有權根據銷售合同規定的理由退貨,並且企業無法確定發生退貨的可能性。
17.如果企業僅僅保留與所有權有關的一項不重要的風險,該交易即構成一項銷售,其收入即可予以確認。例如,賣方僅僅是為了確保收到貨款而保留了商品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已將與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該交易便構成一項銷售,其收入也應予以確認。又如,在零售交易中賣方承諾顧客如果不滿意可以退貨,這也是一個企業保留與所有權有關的不重要風險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賣方能夠可靠地預計未來的退貨量,並根據歷史經驗和其他相關因素為退貨損失確認一項負債,便可以確認該銷售的收入。
18.收入僅在與交易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將流入企業時,方可予以確認。在某些情況下,一直要到收到了價款或消除了不確定性,經濟利益才有可能進入企業。例如,可能無法確定外國政府當局是否會允許將在外國銷售的款項匯回本國。一旦獲准,這種不確定性即得到消除,收入也就可以確認。但是,一旦已包括在收入中的一項金額能否收到變得不確定,這項無法收到的或很可能無法補償的金額應確認為一項費用,而不是作為對原已確認的收入的一項調整。
19.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的收入和費用應同時加以確認。該過程通常被稱為收入與費用的配比。當確認收入的其他條件已經滿足時,對包括在貨物發運後發生的保修費和其他費用在內的費用,通常可以可靠地予以計量。但是當這些費用無法可靠地予以計量時,收入也不能予以確認。在此情況下,因銷售商品而已經收到的任何價款均應作為負債予以確認。
20.當涉及提供勞務的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予以預計時,與此項交易有關的收入應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該交易完成的程度予以確認。當以下所有的條件均得以滿足時,交易的結果就能夠可靠地予以預計: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
(2)與該交易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
(3)在資產負債表日該交易完成的程度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以及
(4)交易過程中已發生的費用和完成交易所條的費用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
21.根據交易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的方法通常稱為完成百分比法。根據這種方法,應將收入在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予以確認。以這種基礎來確認收入,能夠提供反映會計期間內勞務活動及其成果的有用信息。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築合同”也要求按這種基礎來確認收入。該準則的要求一般適用於確認涉及提供勞務的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及其有關費用。
22.收入僅在與交易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時可予以確認。但是,一旦已被確認的收入中的一項金額能否收到變得不確定,該項無法收到的或很可能無法得到補償的金額應確認為一項費用,而不是作為對原已確認的收入的一項調整。
23.企業一旦就以下方面與交易的另一方達成一致意見,通常便能夠作出可靠的預計:
(1)各方對於勞務的提供和獲取具有強制執行權;
(2)交換的價款;以及
(3)結算的方式與條件。
企業通常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和報告制度。隨著勞務的提供,企業應檢查收入的預計數,併在必要時進行修訂。但需要修訂並不意味著交易結果是不能夠可靠地預計的。
24.交易的完成程度可以用多種方法加以確定。企業應採用能夠可靠計量所完成的勞務的方法。根據交易的性質,這些方法可能包括:
(l)完工工作測量法;
(2)迄今已完工勞務占全部應提供勞務的百分比法;或
(3)迄今已發生費用占預計交易總費用的百分比法。只有反映迄今已完工勞務的費用才可計算在迄今已發生費用內。只有反映迄今已完工或將要提供的勞務的費用才可計算在預計交易總費用內。
25.在實務中,如特定期間內勞務完成的作業項數不確定,則應採用直線法在此特定期間內確認收入,除非有證據表明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成程度。如果某種特別的作業比其他任何作業 更為重要,應推遲到該重要作業完成後才確認收入。
26.當涉及提供勞務的交易的結果不能得到可靠的預計時,收入的確認僅限於已經確認能夠得到補償的費用數額。
27.在交易的初期,通常無法可靠地預計交易的結果。然而,企業很可能對已發生的交易費用能夠得到補償。因此,收入的確認僅限於已發生並預計能夠補償的費用。如果交易的結果不能夠可靠地予以預計,則不能確認利潤。
28.當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地予以預計,並且發生的費用將很可能無法收回時,不能確認收入,而應確認為費用。一旦導致合同結果難以可靠預計的不確定性消失,則可按第20段而不是第26段的規定,對收入進行確認。
29.在以下情況下,對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所產生的利息、使用費和股利,應根據第30段的規定確認為收入:
(1)與交易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和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
30.收入應按以下基礎予以確認:
(1)利息應以時間為基礎,考慮資產的實際收益率,按比例加以確認;
(2)使用費應以應計制為基礎,根據有關協議的性質加以確認;和
(3)勝利應以股東收取款項的權力為基礎加以確認。
31.資產的實際收益率,是指將資產使用年限內預計收到的一系列本來現金收入貼現後等於資產的初始帳麵價值的貼現率。利息收入包括所有的折價、溢價或債券帳麵價值與其到期金額之間的其他差額的攤銷金額。
32.當未支付的利息已在收購一項產生利息的投資前按應計制入帳時,對以後收到的利息應在購置投資項目的前後期間進行分配、其中只有分配給購置後的部分才能確認為收入。如宣告發放的權益性證券的股利來源於購置前的凈收益,則該股利應從證券成本中扣除。如該分配未經仲裁難以作出,只要該股利明顯是權益性證券部分成本的補償,就應確認為收入。
33.使用費應按應計制根據有關協議的條款予以記帳,並通常按這一基礎予以確認,除非根據協議的規定,按其他有規則的恰當基礎予以確認將更為合理。
34.收入僅在與交易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時,方可予以確認。然而,一旦已包括在收入中的一項金額能否收到變得不確定時,無法收到的或很可能無法得到補償的金額應確認為一項費用,而不是作為原已確認的收入的一項調整。
35.企業應揭示:
(1)確認收入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其中包括確定涉及提供勞務的交易的完成程度所採用的方法;
(2)在本期確認的包括以下收入項目在內的各類重大收入的金額:
①銷售商品;
②提供勞務;
③利息;
④使用費;
⑤股利;以及
(3)包括在各類重大收入項目中的由商品或勞務的交換所產生的收入金額。
36.企業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與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揭示任何或有利得和或有損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損失可能由諸如保修費用、索賠、罰款及其他可能的損失所致。
37.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95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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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