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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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準則旨在對研究和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
研究和開發費用在會計上的主要問題是這類費用是否應確認為資產或費用。
本號準則使用了“編製和呈報財務報表的結構”中的確認標準來決定研究和開發費用何時應確認為費用,以及何時應確認為資產。同時也為這些標準的運用提供了實務指南。
1.本號準則適用於研究和開發費用的會計。
2.本號準則替代於1978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一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會計”。
3.本號準則不適用於開采行業中石油、天然氣、礦藏的勘探和開發費用,但適用於這類行業中的其他研究和開發活動的費用。
根據合同為他人進行的研究和開發活動
4.某個企業可能根據合同為其他企業進行研究和開發活動。如果合同條款的實質是,與該項研究和開發活動有關的風險和利益轉移或將會轉移給其他企業,那麼,從事研究和開發活動的企業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或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築合同”對研究和開發費用進行會計核算。而風險和利益的接受方則應按本號準則核算其費用。
5.如果與其他企業的合同條款的實質是,與該項研究和開發活動有關的風險和利益沒有或將不會轉移給其他企業,那麼,從事研究和開發活動的企業也應按本號準則對研究和開發費用進行會計核算。表明不會將研究和開發活動的風險和利益轉移給其他企業的因素有:
(1)無論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果如何,從事研究和開發活動的企業均有向其他企業償還其提供的任何資金的契約性義務;
(2)儘管合同未要求從事研究和開發活動的企業向其他企業償還其提供的任何資金,但是一旦其他企業提出或是環境條件表明償還資金是可能的,便需償付。
6.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研究,是指為了獲得新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理解而從事的有創造性的和有計劃的調查。
開發,是指在開始商業性生產或使用之前,把研究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計劃或設計,以生產新的或有重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工序、系統或勞務。
7.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性質通常較容易理解,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實務操作上對此卻很難認定。雖然在這一方面,以上定義可以幫助企業,但研究和開發活動的認定則通常取決於企業的類型、組織機構和工程項目的種類。
8.研究活動的典型例子包括:
(1)為取得新知識而進行的活動;
(2)為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的運用而進行的研究工作;
(3)對替代產品或工序的研究工作;
(4)為產品可能的創新、改進或工序替換而做的制定配方和設計工作。
9.開發活動典型的例子包括:
(1)對替代產品和工序進行評價;
(2)對投產前的原型、模具進行設計、建造和測試;
(3)對採用新工藝製成的工具、裝配架、鑄模和印模進行設計;
(4)對不適於大規模商業性生產的實驗性機器進行設計、建造和運行。
10.既非研究活動又非開發活動但可能與這兩者密切相關的活動的例子包括:
(1)在商業性生產的前期為確保工作的完成所實施的監督;
(2)在商業性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包括產品的例行檢查;
(3)商業性生產過程中因故障而進行的修理工作;
(4)為改良或豐富現有產品或提高產品質量所作的例行工作;
(5)在商業活動中根據客戶的需要或特別要求,調整現有的生產能力;
(6)對現有的產品設計進行季節性或定期的改變;
(7)對工具、裝配架、鑄模、印模進行的例行設計;
(8)與建造、遷移、重新安排或啟用非為研究和開發項目專用的工具和設備有關的活動,包括設計和監督建造等。
11.研究和開發費用應包括所有直接歸屬於研究和開發活動的費用,或可以在合理的基礎上分配給這類活動的費用。
12.研究和開發費用包括:
(1)從事研究和開發活動的人員的薪金、工資和其他有關的人工費用;
(2)在研究和開發活動中所消耗的材料和勞務費用;
(4)在研究和開發活動中發生的有別於一般管理費用的間接費用,其分配與存貨的間接費用分配相似(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
(5)其他費用,如在研究和開發活動中使用的專利權和許可證費用的攤銷。
13.銷售費用不列入研究和開發費用中。
借款費用是否列入研究和開發費用,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中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加以決定。
14.研究和開發費用在各會計期間的分配,取決於該費用與企業預期從研究和開發活動中獲取的經濟利益之間的關係。當該費用有可能產生未來的經濟利益,並且可以可靠地計量時,此費用可確認為資產。研究活動的實質在於特定的研究費用支出,並不一定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研究費用應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開發活動的實質在於,由於它已比研究活動階段大大進步,在某些情況下,企業能夠確定其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可能性。因此,當開發費用符合某些標準,即當該項費用有可能會產生未來的經濟利益時,它可以被確認為資產。
15.研究費用應在其發生的期間確認為費用,並且不應在其後的期間確認為資產。
16.項目開發費用如果不符合下述第17段所述的資產確認的標準,應在其發生的期間確認為費用。開發費用最初已確認為費用的,不應在其後的期間確認為資產;
17.當項目開發費用符合下述所有標準時,可確認為資產。
(1)產品或工序可以清楚地確定,分配給產品或工序的費用可以單獨認定,並且可以可靠地計量;
(2)產品或工序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可以被證實;
(3)企業打乒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這種產品或工序;
(4)這種產品或工序存在市場,如果是為內部使用而不是出售,其對企業的有用性可以被證實;
(5)存在足夠的資源,或者能夠證明可以獲得這種資源,以完成此項目及其營銷,或者對該產品或工藝進行使用。
確認為一項資產的項目開發費用,不應超過可能從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中收回的金額在扣除進一步的開發費用、有關的生產費用和在銷售該產品時直接發生的錯售費用和管理費用之後的凈額。
18.即使項目的開發費用滿足一項資產的定義,此費用也可能不能滿足資產的確認標準,因為不能充分肯定未來的經濟利益可以作為開發費用的成果而流入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開發費用應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並且不能在隨後的期間確認為資產。
19.預計從開發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包括銷售產品或工序的收入、企業本身使用該產品或工序所節約的成本或其他利益。如果未來的銷售價格可能低於本期末的現行價格,並且降低的售價可能不能由另外降低的成本完全抵消,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收入和所節約的成本應根據未來的價格和成本加以估計。在其他情況下,對上述收入和所節約的成本則可以根據期末的現行價格或當時的狀況加以估計。
20.第17段對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用,涉及對開發活動所不可避免的不確定性的評價。在為了確定確認為資產的開發費用的金額而作出所需要的判斷時,需要對這種不確定性作出審慎的考慮。實施審慎原則並不允許故意減記資產價值。
21.確認為資產的開發費用,應按系統的方法予以攤銷,並確認為費用,以使反映有關的經濟利益被確認的模式。
22.開發費用與企業期望產生的經濟利益之間的關係,通常只能間接和泛泛地確定,這是由開發活動的性質所決定的。當企業按系統的方法攤銷開發費用以便反映有關的經濟利益被確認的模式時,必須以下述兩點作為參照:
(1)銷售或使用該產品或工序所帶來的收入和其他利益;
(2)該產品或工序預計被銷售或使用的時間期間。
攤銷通常從產品或工序可銷售或使用時開始。
23.技術和經濟上的陳舊廢置所產生的不確定性因素,限制著開發費用攤銷的數量和期限。進一步說,人們通常很難預計到段時間後又產生的新產品或新工序帶來的進一步的費用和有關的未來收入。基於上述原因,開發費用一般按不超過5年的期限攤銷。
24.在某些情況下,開發費用帶來的經濟利益會被企業在形成其他資產而不是產生費用時所吸收。在這種情況下,開發費用的攤銷成為其他資產的成本的組成部分,應包括在其他資產的帳面金額之中。例如,先前確認為資產的開發費用可以包括在所生產的存貨成本之中。以這種方式包含在其他資產帳面金額中的開發費用,應在這些資產的其他成本確認為費用的同時確認為費用。 開發費用的損耗
25.當未攤銷的開發費用的餘額,連同進一步發生的開發費用、有關的生產費用和在銷售該產品過程中直接發生的銷售及管理費用,不再有可能從預期未來經濟利益中收回時,項目的開發費用應予以沖減。一旦第17段將開發費用確認為一項資產的任何標準不再被滿足時,應將未攤銷的項目開發費用的餘額立即沖銷。沖減或沖銷的金額應在發生沖減和沖銷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6.確認為一項資產的項目開發費用的未攤銷餘額,應在各期期末加以檢查。現在的情況或事項可能表明,本攤銷餘額,連同其他有關費用,已超過了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或者,未攤銷的餘額可能不再符合確認為資產標準。
27.當開發費用的金額根據第25段的要求予以沖減或沖銷後,如果導致沖減或沖銷的情況和事項不再存在,同時有令人信眼的證據可以表明新的情況和事項將在可預見的將來持續下去時,應將已沖減或沖銷的金額轉回。轉回的金額應扣除如果沒有沖減或沖銷發生本來應按第21段的要求進行攤銷確認為費用的金額。轉回的金額應作為在本期確認為使用的開發費用的金額的減少予以確認。
28.根據第25段所述的導致開發費用沖減或沖銷的情況或事項可能會發生變化,以致使沖減或沖銷的金額再次符合確認為資產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沖減或沖銷的金額應予以轉回。
29.需轉回的已沖減或沖銷的金額,應扣除在沖減或沖銷的期間原應作為費用確認的攤銷金額。例如,當企業在沖減或沖銷的期間已經從產品或工序的銷售或使用中確認了收入或其他經濟利益時,就有必要這樣做。
30.財務報表應揭示
(1)企業對研究和開發費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
(2)在本期確認為費用的研究和開發費用的金額;
(3)所使用的攤銷方法;
(4)所用的攤銷期限或攤銷率;
(5)期初和期末未攤銷的開發費用餘額的對照,應反映:
①根據第17段確認為資產的開發費用;
②根據第21段或第25段確認為費用的開發使用;
③分配至其他資產帳戶的開發費用;
④根據第27段轉回的開發費用。
31.應鼓勵企業在財務報表或年度報告中對研究和開發活動作簡要說明。同時還鼓勵企業揭示導致企業根據第25段的要求將開發費用的損耗確認為費用,以及根據第27段的要求將開發費用轉回的情況或事項。
32.當採用本號準則造成會計政策的變更時,企業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的要求來調整其財務報表。另外,企業只能將那些在本號準則生效日以後發生並且滿足第17段所述的標準的開發費用確認為資產。
33.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95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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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 | 第19號-退休金費用 | 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 | 第22號-企業合併 | 第23號-借款費用 |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 | 第25號-投資會計 | 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 | 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 | 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 | 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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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