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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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號準則適用於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以下稱為銀行)的財務報表。
2.本號準則所指的“銀行”一詞,包括有一項主要業務是以貸款和投資為B的而吸收存款和借款並且是屬於銀行或類似法規範圍內的所有金融機構。不論這些企業的名稱中是否具有“銀行”的字樣,本號準則皆適用。
3.銀行是世界範圍內重要的並具有影響力的經營部門。大多數個人和組織都要作為存款人或借款人來利用銀行。銀行通過與管理機構和政府的密切關係,以及通過政府對其實施的法規,在維持對貨幣制度的信心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人們普遍地關註銀行的經營狀況,尤其是銀行的償債能力和變現能力,以及銀行不同種類的業務所附帶的相對風險程度。銀行的經營活動不同於其他的商業企業,因而,會計和報告的要求也不同。本號準則承認銀行的特殊需要。本號準則還鼓勵就涉及變現能力和風險的管理以及控制方面的事宜,提供對財務報表的說明。
4.本號準則是對適用於銀行的其他國際會計準則的補充,除非在其他準則中特別指明不適用於銀行。
5.本號準則適用於銀行單獨編製的財務報表和合併財務報表。如果某一集團從事銀行業務,本號準則適用於在合併基礎上的那些銀行業務。
6.銀行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需要相關、可靠和可比的信息,這些信息應能幫助他們評價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同時有助於他們作出經濟決策。他們還需要能使他們較好地理解銀行業務的特點的信息。儘管銀行受到監管,並向管理機構提供公眾通常得不到的資料,使用者仍需要這樣的信息。因此,在對銀行管理當局屬於合理要求的限度內,銀行財務報表中揭示的信息應當足夠全面,以滿足使用者的需要。
7.銀行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關心銀行的變觀能力和償債能力,並關心與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資產和負債有關的風險,以及與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有關的風險。變現能力是指在存款和其他財務承諾到期時,可以獲得足夠的資金以滿足提款和付款的需要的能力。償債能力是指資產超過負債的差額,因而也就是指銀行資本的充足性。銀行面臨著變觀能力的風險以及由於幣值波動、利率變動、市場價格變化和對方破產引起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已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但是,如果管理當局提供對財務報表的說明,詳細描述其對銀行業務的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措施,使用者就能更好地瞭解情況。
8.銀行採用不同的方法對其財務報表中的項目進行確認和計量。雖然需要將這些方法協調一致,但是它都不屬於本號準則的範圍。為了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會計政策的揭示”的要求,從而能使使用者理解編製財務報表的基礎,應當揭示涉及下列各項的會計政策:
(1)主要收入種類的確認(見第10段和第11段);
(2)投資證券和交易證券的估價(見第24段和第25段);
(3)導致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資產和負債的那些交易和其他事項,與只形成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的那些交易和其他事項之間的區別(見第26 29段);
(4)確定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以及註銷不能收回的貸款和預付款的基礎(見第43-49段);
(5)確定一般銀行風險費用的基礎,以及對這種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見第50 52段)。
在這些事項中,有些已在現有的國際會計準則中涉及,有些可能需在今後涉及。
9.銀行應呈報按性質對收入和費用進行分類的損益表,並揭示收入和費用的主要類別的金額。
10.除了符合其他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之外,損益表或財務報表附註所揭示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7列收入和費用項目:
(1)利息和類似收入;
(2)利息費用和類似費用;
(3)股利收入;
(4)手續費和佣金收入;
(5)交易證券產生的利得減去損失;
(6)投資證券產生的利得減去損失;
(7)其他經營收入;
(8)貸款和預付款損失;
(9)管理費用;
(10)其他經營費用。
11.銀行業務產生的主要收入類型,包括利息、手續費、佣金和交易收益。各類收入應分別揭示,以便能使使用者評價銀行的經營業績。這些揭示的資料,是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按分部報告財務信息”要求揭示收入來源的補充。
12.銀行業務產生的主要費用類型,包括利息、佣金、貸款和預付款損失、與投資的帳面金額減少有關的費用和管理費用。各類費用應分別揭示,以便能使使用者評價銀行的經營業績。
13.除了與會期保值交易有關的,以及與已根據第23段相抵銷的資產和負債有關的收人和費用之外,收人和費用項目不應相互抵銷。
14.除了與套期保值交易有關的,以及與已根據第23段所述方法抵銷的資產和負債有關的抵銷情況之外,如果將收益和費用項目相抵銷,則將妨礙使用者對銀行單項業務的經營業績和獲自特定種類的資產的收益作出評價。
15.獲自下列各項的利得和損失通常以凈額為基礎予以報告:
(1)交易證券的出售和帳面金額的變動;
(2)投資證券的出售;
(3)外匯交易。
16.利息收入和利息費用應分別揭示,以便更好地理解利息凈額的構成和變動原因。
17.利息凈額是利率和借貸金額兩者作用的結果。因此,要求管理當局提供關於報告期內平均利率、平均收息資產和平均付息負債的說明。在有些國家,政府通過按大大低於市場水平的利率,向銀行提供存款和其他信用額度的方式幫助銀行,在這種情況下,管理當局的說明通常應揭示這些存款和信用額度的範圍及其對凈收益的影響。
18.銀行應呈報按性質劃分和排列資產和負債的資產負債表,以使反映其相對的流動性。
19.除了其他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之外,資產負債表的揭示內容和財務報表附註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產和負債:
(1)資產:
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政府證券和其他證券;
向其他銀行投放的資全和對其他銀行的貸款和預付款;
在其他貨幣市場投放的資金;
對客戶的貸款和預付款;
投資證券。
(2)負債:
來自其他銀行的存款;
其他貨幣市場的存款;
所欠其他存款人的金額;
存款證;
本票和其他書面立據的負債;
其他借入資金。
20.對銀行資產和負債進行分類的最有用方法,是按它們的性質進行分類,並按其流動性的大致順序進行排列,這與資產和負債的償還期大體一致。流動性項目和非流動性項目不分開呈報,因為銀行的大多數資產和負債均能夠在近期內變現或結算。
21.區分與其他銀行的往來餘額和與貨幣市場的其他部分、其他存款人的往來餘額,可以提供相關的信息,因為這些信息能使人理解銀行對其他銀行和貨幣市場的關係和依賴性。因此,銀行應單獨揭示:
(1)和中央銀行的往來金額;
(2)投放其他銀行的資金;
(3)投放其他貨幣市場的資金;
(4)來自其他銀行的存款;
(5)來自其他貨幣市場的存款;
(6)其他存款。
22.銀行一般木知道其存款證的持有人,因為存款證通常在公開市場交易。因此,銀行應單獨揭示通過發行自己的存款證或其他可轉讓票據而獲得的存款。
23.資產負債表列示的資產和負債的金額,不應通過與其他負債或資產的沖減而抵銷,除非存在於以抵銷的法律權利,並且抵銷反映了資產或負債變現或結算的期望。
24.如果交易證券和可流通投資證券的市場價值不同於財務報表的帳面金額,銀行應揭示證券的市場價值。
25.區分交易證券、投資證券和其他投資是重要的。交易證券是為在短期內重新出售而購入和持有的可流通證券。投資證券是為獲得收益或資本增值目的而購入和持有的證券,通常保留至到期日為止。交易證券和可流通投資證券的市場價值,如不同於在財務報表中的帳面金額,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予以揭示。在銀行的財務報表中,將貸款、預付款和類似交易作為投資處理是不妥當的。
- 包括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在內的
- 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
26.銀行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的要求,揭示下列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
(1)延長不可撤銷的信貸的承諾事項的性質和金額,因為銀行不可能不冒發生大筆罰款或兼用的風險就可以自行撤銷這些承
(2)由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產生的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的性質和金額,包括與以下事項有關的項目:
①直接信貸的替代手段,包括用作貸款和證券財務擔保的一般債務擔保、銀行承兌擔保和備用信用證。
②與某項交易有關的或有事項,包括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履約保證書、投標保證書、保單和備用信用證;
③由貨物運送引起的短期內自行消除的與貿易有關的或有事項,例如,以有關貨物作為抵押的跟單信貸;
④在資產負債表中未予確認的那些售後購回協議。
⑥其他承諾事項、票據發行額度和周轉性的承銷額度。
27.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日以後發生的事項”,一般性地涉及了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和揭示要求。本號準則與銀行特別有關,因為銀行常常介入許多類型的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其中有些是可撤銷的,有些是不可撤銷的,這些事項往往金額很大,比其他工商企業大得多。
28.很多銀行還涉及目前未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資產或負債,但會產生或有事項或承諾事項的交易。這些資產負債表的表外項目通常代表了銀行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可能對銀行面臨的風險度具有重要的影響。這些事項可以增加或減少其他風險,例如,可以通過對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負債的套期保值交易來做到這一點。資產負債表的表外項目可能產生於代顧客進行的交易或銀行自行進行的交易。
29.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需要瞭解銀行的或有事項和不可撤銷的承諾事項,因為這些事項可能對銀行的變觀能力和償債能力提出要求,具有發生潛在損失的內在可能性。使用者還要求獲得關於銀行所從事的資產負債表表外交易的性質和金額的充分信息。
- 資產和負債的償還期
30.銀行應揭示以資產負債日至合同到期目的剩餘期限為基礎,將資產和負債按相關償還期分類的分析資料。
31.資產和負債的償還期與利率的配比和有控制地錯開,對銀行的管理當局至關重要。對銀行來說,一直保持完全的配比是少見的,因為所從事的業務往往是條件不確定或類型不同的。錯開狀態可能提高獲利能力,但也可能增加損失的風險。
32.在評價銀行的變觀能力以及受利率和匯率變動的影響程度時,資產和負債的償還期以及銀行在計息負債到期時以可接受成本進行替換的能力,都是重要的因素。為了提供與評價變現能力相關的信息,銀行至少應揭示將資產和負債按相關的償還期分類的分析資料。
33.對個別資產和負債按償還期分類,在銀行之間有所差別,對具體資產和負債的適用性也有所不同。所採用的期間的例子包括:
(1)一個月以內;
(2)一至三個月;
(3)三個月至一年;
(4)一年至五年;
(5)五年以上。
這些期間經常可以合併,例如,對於貸款和預付款可以按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劃分限期。如果是在某一時期內分期償還,每期償還的金額應分配至合同約定或預期收款或付款的期間。
34.重要的是,銀行對資產和負債所採用的償還期應當一致。這可以明確償還期的配比程度,以及相應產生的銀行對其他變現資金來源的依賴程度。
35.償還期可用下列術語表示:
(1)到還款日為止的剩餘期限;
(2)到還款日為止的原定期限;
(3)到利率可能發生變化的下一個日期為止的剩餘期限。
按到還款日為止的剩餘期限分析資產和負債,提供了評價銀行變現能力的最佳基礎。銀行也可以按到還款日為止的原定期限來揭示償還期,以提供有關其融資策略和經營策略的信息。此夕卜銀行可以按到利率可能發生變化的下一個日期為止的剩餘期限來揭示償還期的分類,以說明其面臨的利率風險程度。管理當局也可以在財務報表的說明中,提供關於利率風險及其管理和控制這種風險的方式的資料。
36.在很多國家,銀行的存款可以隨時提取,銀行提供的預付款可以隨時要求收回。但在實務中,這些存款和預付款往往在長時期內保留,而未提取或償還。因此,實際還款的日期遲於合同約定的日期。但是,儘管合同約定的償還期往往不是實際的償還期,銀行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償還期來揭示分析資料,因為合同約定的償還期反映了銀行的資產和負債所附帶的變現能力的風險。
37.銀行的有些資產沒有合同約定的到期的期限,通常就作為資產變現的預計日期。
38.使用者根據銀行揭示的對償還期分類的資料來評價其變現能力,應當與當地銀行的實務,包括銀行獲取資金的能力相聯繫。在有些國家,短期資金在正常情況下可從貨幣市場取得,或者在緊急情況下可從中央銀行取得。在其他國家,情況則不是這樣。
39.為了使使用者全面瞭解償還期的分類情況,可能需要用關於在剩餘期限內還款的可能性的資料來補充財務報表中應揭示的資料。因此,管理當局可以在財務報表的說明中,提供有效期限的資料以及關於管理和控制與不同的償還期和利率相關的風險影響的方法的資料。
- 資產、負債和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的聚集
40.銀行應揭示其資產、負債和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的重要聚集情況。這些資料應按地理區域、客戶或行業類別或其他風險的聚集情況來揭示。銀行還應揭示受外匯風險影響的重要項目的凈額。
41.銀行應揭示其資產分佈和負債來源的重要聚集情況,因為它可用以指明銀行資產和銀行可取得的資金在變現中所包含的潛在風險。這些資料是按地理區域、客戶或行業類別或銀行具體環境的其他風險的聚集情況來揭示的。關於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的類似分析資料和說明也是重要的。地理區域可以包括單個國家、國家類別或國家內的地區;客戶資料可按部門分類,如政府、公共機構和工商企業。這些資料的揭示是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按分部報告財務信息”所要求揭示的分部信息的補充。
42揭示受外匯風險影響的重要項目的凈額,可以用於指明由於匯率變動引起的損失的風險。
- 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
43.銀行應揭示下列事項:
(1)規定將不可收回的貸扶和預付合確認為使用並予以核銷的基礎的會計政策;
(2)本月內貸款和預付款損失準備的詳細變動增況。應分別列示將不能收回的貸漢和預付狀的損失確認為本或法用的金額,將核銷的貿改和預付合計人本期報益的金額,以及將本期收回的在以前已核銷的貸改和預付放作為收入的金額;
(3)在資產負債表日為發新和預付新的損失提取準備的累計金額;
(4)在資產負債表內來計提利息的貸扶和預付款的累計金額,以及用來確定這類貸改和預付款的帳面金額的基礎。
44.除了可以具體認定的損失和經驗表明已存在於貸扶和預付款中的潛在損失以外,為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計提的損失準備金額,應作為留存收益的分配進行核算、該項金額的減少所產生的貸項會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加,在確定本期凈損益時則不包括在內。
45.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由於貸款、預付款和其他信貸項目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銀行不可避免會遭受損失。已具體認定的損失金額應確認為費用,並應作為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準備抵減相應種類的貸款和預付款的帳面金額。未具體認定但經驗表明在貸款和預付款中存在的潛在損失的金額,也應確認為費用,並應作為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準備抵減貸款和預付款的帳面總額。對這些損十的評估取決於管理當局的判斷,但重要的是管理當局對損失的評估方法應前後期一致。
46.除了具體認定的損失和經驗表明在貸款和預付款中存在的潛在損失以外,當地環境或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許銀行計提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準備。計提的金額代表了對留存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確定本期凈損益的費用。與此類似,該金額的減少產生的貸項會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加,但在確定本期凈損益時卻不包括在內。
47.銀行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需要瞭解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對銀行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這將有助於他們判斷銀行運用其資源的效率。因此,銀行應揭示在資產負債表日為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計提損失準備的累計金額,以及本期內損失準備的變動。損失準備的變動,包括本期收回的在以前期間核銷的金額,均應單獨揭示。
48.銀行可能決定不計提貸款或預付款的利息,例如,在借款人拖欠支付利息和本金超過一定期限的情況下。銀行應揭示在資產負債表日本計提利息的貸款和預付款的總額,以及用以確定這種貸款和預付款帳面金額的基礎。同時,還需要揭示是否確認這類貸款和預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不計提利息對損益表的影響。
49.當貸款和預付款不能收回時,它們應予以核銷,並沖減損失準備。在某些情況下,只有當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式均已完成,並且損失的金額可以最終確定時,它們才能予以核銷。在其他情況下,例如,借款人在一個規定期限內未償付任何利息或到期的本金,它們則核銷得更早一些,由於核銷不能收回的貸款和預付款的時間不同,在類似情況下,貸款和預付款的總額和損失準備的總額可能有很大差別。因此,銀行應揭示核銷不能收回的貸款和預付款的政策。
- 一般銀行風險
50.除了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的規定必須計提的損失準備以外,對包括未來損失和其他不可預見的風險成或有事項在內的一般銀行風險所計提的損失準備的金額,應作為留存收益的分配單獨揭示。減少該項金額產生的貸項會引起留在收益的增加,在確定本期凈損益的則不包括在內。
51.除了根據第45段確定的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費用之外,當地環境或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許銀行對包括未來損失或其他不可預見風險在內的一般銀行風險計提準備。除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要求為或有事項計提的損失準備以外,銀行還可能被要求或允許對其他或有事項計提準備。這些準備的提取可能引起高估負債、低估資產或木公開的預提事項或準備,因而提供了歪曲凈收益和權益的機會。
52.如果本期凈損益中包括了對一般銀行風險或額外或有事項計提的不公開的損失準備的影響,或包括了沖轉該金額所產生的不公開的貸項的影響,損益表就木能提供關於銀行經營業績的相關和可靠的信息。與此類似,資產負債表如果包括了高估的負債、低估的資產或不公開的預提事項和準備,就不能提供關於銀行財務狀況的相關和可靠的信息。
- 作為擔保品抵押的資產
53.銀行應揭示設有擔保的負債的總額以及作為擔保品抵押的資產的性質和帳面金額。
54.在有些國家,法律或本國慣例要求銀行將資產作為擔保品抵押,以保障某筆存款和其他負債。抵押涉及的金額往往很大,因此,可能對評價銀行的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
- 信托活動
55.銀行通常以信托人或其他受托人的身份進行活動,因而需要代為個人、信托基金、退休金計劃和其他機構掌管或存放資產。如果信托人或類似關係有法律依據,這些資產就不是銀行的資產,因此,不包括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如果銀行從事了大量的信托業務活動,鑒於銀行未履行信托義務可能產生負債,銀行在其財務報表中應揭示從事這些活動的事實以及這些業務活動的範圍。出於該目的,信托活動不包括保險箱保管業務。
- 關聯者的交易
56.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一般性地涉及了報告企業與其關聯者之間的相互關係和交易。在有些國家,法律或管理機構禁止或限制銀行與關聯者進行交易,而在其他國家,則允許這種交易。在允許這種交易的國家,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與編製銀行的財務報表有特別的關係。
57.關聯者之間的某些交易可能與非關聯者之間的交易有不同的條件。例如,在相同情況下,與非關聯者相比,銀行可能向關聯者預付更大金額的款項並接較低的利率計息。與涉及非關聯者的情況相比,預付款或存款在關聯者之間的劃撥可能會更快一些,手續會更簡單一些。即使是在銀行日常業務中發生的與關聯者的交易,關於這類交易的資料也是與使用者的需要相關的,並且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也要求揭示這些資料。
58.當銀行介入了與關聯者的交易時,應揭示為了理解銀行的財務報表所需的與關聯者關係的性質、交易的類型和交易的要素。為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的要求,通常應揭示的要素包括銀行對關聯者的貸款政策,以及下列各項包含的與關聯者交易有關的金額或比例:
(1)各項貸款和預付款、存款和承兌以及本票;揭示的資料可以包括期初和期末未償付的總額,以及本期預付款、存款、還款和其他變動;
(2)各項主要類別的收入、利息費用和佣金支出;
(3)本期為貸款和預付款的損失確認的費用的金額,以及在資產負債表日提取損失準備的金額;
(4)不可撤銷的承諾事項和或有事項,以及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引起的或有事項。
59.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91年1月1日成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銀行財務報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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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