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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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的目的是,為出租人和承租人規定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有關的恰當的會計政策和披露。
(1)開采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融等自然資源及其他礦產權的租賃協議;
(2)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2.本準則適用於轉換資產使用權的協議,即使其可能要求出租人提供與這些資產的運行或維護有關的大量服務。另一方面,本準則不適用於不將資產使用權從合約的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的服務合約。
3.本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含義為:
租賃,指在一個議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某項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換取一項或一系列支付的協議。
融資租賃,指本質上轉移了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經營租賃,指融資租賃以外的另一種租賃。
(l)發生某些極為少見的意外事件;
(2)經出租人同意;
(3)承租人與原出租人經同樣資產或類似資產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4)承租人支付一筆足夠大的額外款項,以致於在租賃開始時可以合理肯定租賃會繼續下去。
租賃開始日,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雙方就主要條款作出承諾日兩者之中的較早者。
租賃期。指承租人簽約租賃資產的不可撤銷期間;如承租人有權選擇繼續租賃該資產,而且在租賃開始時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算在租賃期內。
最低租賃付款,相在租賃期內,承租人將會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服務成本以及由出租人支付但可償還的稅金)以及:
(1)就承租人而言,由其擔保或由其關聯方擔保的金額;
(2)就出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其關聯方.或者一個在財務上能夠履行擔保的獨立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殘值。
但是,如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又足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時就可以合理確定將會行使這項選擇權,則最低租賃付款額應包括租賃期最低支付額,以及承租人行使購買選擇權應支付的款項。
公允價值,指在正常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交換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金額。
經濟年限,指以下兩者之一:
(l)從經濟角度看,一項資產預期可為一個或多個使用者使用的期間;
(2)一個或多個使用者預計可從該資產獲得的產品數量或類似計量單位。
使用年限,指從租賃期開始、且不受租賃期限制的預計剩餘期間,企業預期在該期間消耗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
經擔保殘值,指:
(l)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承租人關聯方擔保的那一部分殘值(擔保的金額是無論如何也應支付的最大金額);
(2)就出租人而言,由出租人或由與出租人無關、但在財務上能夠履行擔保義務的第三方擔保的那一部分殘值。
未經擔保的殘值,指出租人能否將其變現無法保證,或只由出租人關聯方給予擔保的那一部分租賃資產殘值。
租賃投資總額,指從出租人的角度看,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付款與屬於出租人的未經擔保的殘值之和。
未實現融資收益,指以下兩者之差額:
(l)從出租人的角度看,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付款與屬於出租人的未經擔保的殘值之和;
(2)用租賃內含利率對上述(1)折現後的現值。
租賃投資凈額,指租賃投資總額減去未實現融資收益後的餘額。
租賃內含利率,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付款與未經擔保的殘值之和的現值總額等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的貼現率。
承租人另行借款的利率,指承租人在類似的租賃中須支付的利率;或者在不能確定這種利率時,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為購買租賃資產借入同樣期限和同樣風險的資金而需要承擔的借款利率。
或有租金,指金額不固定、而是以除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百分比、使用量、物價指數、市場利率等)為依據計算的那部分租賃付款額。
4.租賃的定義,包括規定了承租人履行議定的條款後取得該項資產產權的選擇權的資產租用合同。這類合同有時稱作租購合同。
5.本準則對租賃的分類,是以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歸屬於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為依據的。風險包括:由於生產能力的閑置或工藝的陳舊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經濟狀況的改變所可能造成的收益變動。報酬是指:在資產的經濟年限內對盈利活動的預期,以及因資產增值或殘值變現可能產生的利得。
6.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那麼該項租賃應歸類為融資租賃。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那麼該項租賃應歸類為經營租賃。
7.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交易以雙方之間的租賃協議為基礎,因此,恰當的做法是使用一致的定義。不過,將這些定義應用於雙方所處的不同情況,有時可能會引起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同一租賃採用不同的歸類方法。
8.一項租賃是歸類為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依賴於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通常,導致一項租賃歸類為融資租賃的情況如下:
(1) 租賃期結束時,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足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時就可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項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讓,但是租賃期占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租賃開始時,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以致於如果不作較大調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9.以下某一情形或幾種情形一起也能導致一項租賃歸類為融資租賃:
(l)如果承租人撤消該租賃,而撤消所導致的出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2)殘值的公允價值波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歸於承租人(例如,以相當於租賃結束時轉讓價額的絕大部分的金額返還租金);
(3)承租人能夠以大大低於市場租價的租金繼續該租賃至第二個期間。
10.在租賃開始日對租賃進行分類。當出租人和承租人某個時候同意改變租賃合同的條款(不是通過續租),改變後的條款若在租賃開始日就有效時,可能會導致租賃的不同分類(按第5至9段的標準),則修訂後的協議應視為一項新的協議。但是,從會計的角度看,估計的變更(例如,經濟年限或租賃資產估計殘值的變更)或情形的改變(例如,承租人違約)不會導致租賃的重新分類。
11.土地和建築物的租賃,同其他資產租賃一樣,應歸類為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然而,土地的特征是通常沒有確定的經濟年限。如果到租賃期滿時,土地所有權預期不會轉讓給承租人,則承租人實質上不會得到與所有權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為這項租賃所支付的租費,代表預付租賃付款,需按受益方式在租賃期內分期攤銷。
- 承租人財務報表中的租賃
- 融資租賃
12.承租人應以等於租賃開始時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金額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中的較低者,在其資產負債表上將融資租賃換認為資產和負債。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時,如租賃內含利率能夠確定,則將其作為折現率,否則應採用承租人另行借款的利率。
13.交易和其他事項應按其實質和財務本質,而不是僅按法律形式進行。就融資租賃而言,租賃協議的法律形式是承租人可能沒有獲得租賃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而其實質和財務本質是,承租人以承擔支付大致等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有關融資費用的責任,換取在租賃資產大部分經濟年限內獲得使用租賃資產的經濟利益。
14.如果這種租賃交易不反映在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則企業的經濟資源和所負責任的程度都將被低估,因而會歪曲財務比率。因此,恰當的做法是,將一項融資租賃確認為一項資產和一項支付未來租賃付款的負債。在租賃開始時,資產和未來租賃付款負債應以相同的金額在資產負債表中予以確認。
15.為租賃資產而承擔的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租賃資產的減項列報是不恰當的。如果為在資產負債表內列報負債而區分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則應對租賃負債作同樣的區分。
16.租賃活動經常會發生初始直接費用(例如,為租賃協議進行談判並對租賃協議進行公證)。確認為可直接歸屬於承租人為融資租賃所進行的活動的費用,應記作確認為租賃資產金額的一部分。
17.租賃付款額應按比例分別計人融資費用、減少尚未結等的負債。融資費用應分攤於租賃期的各個期間,以使各期的負債餘額形成一個固定的期間利率。
18.實務中,在將融資費用分攤到租賃期的各個期間時,為簡化計算,有時可以採用某些近似的計算方法。
19.融資租賃在每一個會計期間產生租賃資產的折舊費以及融資費用。對租賃資產的折舊政策應採用與自有應折舊資產一致的折舊政策。確認的折舊費用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一折舊會計》和《國際會計準則16號一固定資產》規定的基礎計算確定。如不能合理確定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是否將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則資產應在租賃期和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計提完折舊。
20.租賃資產的應計折舊額,應按與承租人對自有應計折舊資產所採用的折舊政策相一致的基礎,在預計使用期限內系統地分攤到每個會計期間。如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將獲得資產的所有權,則預計使用期限就是該資產的使用年限;否則,資產應在租賃期或其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進行折舊。
21.資產的當期折舊費與融資費用之和很少與該期應付租賃款相等,因此,簡單地把應付租賃款確認為利潤表中的一項費用是不恰當的。相應地,租賃開始日後,租賃資產與相關負債的金額不太可能相等。
22.為確定一項租賃資產是否已減值,也就是說,何時才能認定從該資產上將獲得的預期未來經濟利益小於其賬面金額,企業應運用有關資產減值的國際會計準則,該準則為以下方面做出了若幹規定:企業應如何檢查其資產的賬面金額;如何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何時應確認減值損失或轉記減值損失。
23.除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一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的要求外.承租人應對融資租賃作如下披露:
(1)每類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賬面凈額;
(2)資產負債表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總額與其現值之間進行的調節。此外,企業應於以下期間披露對資產負債表日最低租賃付款總額及其現值:
①不遲於一年;
②遲於一年但不遲於五年;
③遲於五年;
(3)在當期收益中確認的或有租金;
(4)資產負債表日根據不可撤消轉租賃合約預期將收到的未來最低轉租賃付款總額;
(5)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的承租人重大租賃條款的一般說明:
①確定或有租金付款額的基礎;
②續租或購買選擇權及調整租金條款的存在及其期限;
③租賃協議規定的限制,如對股利、新的債務和新的承租的限制。
24.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一固定資產》中的披露要求,應運用於承租人作為購置資產進行核算的融資租入資產的金額。
25.在經營租賃中,除非另外的系統方法能代表使用者受益的時間形態,否則租賃付款應在租賃期內按直線法確認為利潤表中的一項費用。
26.對於經營租賃,除非另外的系統方法能代表使用者受益的時間形態,否則租賃付款(不包括保險及維護等服務費用)應在租賃期內按直線法確認為收益表中的一項費用,即使實際支付並不按這個基礎。
27.除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一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的要求外,承租人應對經營租賃作如下披露:
(1)就以下每個期間,披露不可撤消經營租賃下未來最低租賃付款總額:
①不遲於一年;
②遲於一年但不遲於五年;
③遲於五年;
(2)資產負債表日根據不可撤消轉租賃合約預期將收到的未來最低轉租賃付款總額;
(3)確認在當期收益中的租賃和轉租賃付款。按最低租賃付款額、或有租金額和轉租賃付款額單獨反映;
(4)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的承租人重大租賃條款的一般說明:
①確定或有租金付款額的基礎;
②續租或購買選擇權及調整租金條款的存在及其期限;
③租賃協議作出的限制,如對股利、新的債務和新的承租的限制。
- 出租人財務報表中的租賃
- 融資租賃
28.出租人應在其資產負債表內確認已用於融資租賃的資產,並以相當於租賃投資凈額將其列作應收款。
29.在融資租賃中,與所有權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被出租人轉移,因此,出租人應將應收租賃款視為對其投資以及服務的補償和回報,作為本金回收和財務收益處理。
30.財務收益的確認,應基於反映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中未收回投資凈額上所產生的固定期間回報率的方式。
31.出租人應按系統而合理的基礎將財務收益分攤於租賃期。收益的分攤應基於反映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中未收回投資凈額上所產生的固定期間回報率的方式。與會計期間有關、但不包括服務成本的租賃付款,應沖減租賃投資總額,既減少本金,也減少未實現財務收益。
32.對用於計算出租人租賃投資總額的預計未經擔保的殘值,應定期審核。如預計未經擔保的殘值在減少,則應修正租賃期內的收益分攤方式,已入賬金額的減少應立即確認。
33.出租人在洽談和安排租賃時,通常會發生佣金和律師費等初始直接費用。對融資租賃,這些初始直接費用是為取得財務收益而發生的,因而可立即確認為費用或在租賃期與該收益配比。後一種處理方法可以是,在這些初始直接費用發生時將其確認為一項費用,並將未實現財務收益中相當於初始直接費用的金額在同一期間確認為收益。
34.製造商或經銷商出租人應按企業在現銷時通常所遵循的政策,將銷售利潤或虧損計人當期收益。如人為地引用低利率,則銷售利潤應限於採用商業利率時所能得到的利潤。初始直接費用應於租賃開始時確認為利潤表中的一項費用。
35.製造商或經銷商常常提供顧客購買或者租賃一項資產的選擇權。製造商或經銷商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資產,會產生兩種收益:
(1)相當於按扣除所有適用的數量折扣或商業折扣的正常售價現銷出租資產所形成的利潤或虧損;
(2)租賃期間的財務收益。
36.製造商或經銷商出租人在融資租賃期開始時記錄的銷售收入,應為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如按商業利率計算的、應歸出租人的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比該資產公允價值小,則為該現值。在租賃期開始時確認的銷售成本,等於租賃資產的成本(如成本不同於賬面金額時,則為賬面金額)減去未經擔保的殘值的現值後的餘額。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間的差額,即為銷售利潤,這部分利潤應按企業遵循的銷售政策予以確認。
37.為了吸引顧客,製造商或經銷商出租人有時會人為地用低利率報價。使用這種低利率的結果,將使交易形成的總收益中的超額部分在銷售時就被確認。如人為地引用低利率,銷售利潤應限於採用商業利率時所能得到的利潤。
38.初始直接費用通常在租賃期開始時確認為一項費用,因為它們主要與製造商或經銷商賺取銷售利潤有關。
39.除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一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的要求外,承租人應對融資租賃作如下披露:
(1)在資產負債表日租賃投資總額與應收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之間進行調節。此外,企業應於以下期間披露資產負債表日租賃投資總額和應收租賃付款額的現值:
①不遲於一年;
②遲於一年但不遲於五年;
③遲於五年;
(2)未實現的財務收益;
(3)應計作出租人收益的未經擔保的殘值;
(4)不可收回的應收最低租賃付款的累計準備;
(5)在收益中確認的或有租金;
(6)出租人重大租賃條款的一般說明。
40.作為增長的標誌,披露扣除會計期間增加的新業務方面的未實現收益以及已撤消租賃的相關金額後的總投資額,也常常是有用的。
- 經營租賃
41.出租人應按資產的性質,在其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經營租賃資產。
42.經營租賃形成的財務收益應按直線法在租賃期內確認為收益;如另外的系統方法更能代表從租賃資產獲取的利益減少的時間形態,則為例外。
43.賺取租賃收益時發生的費用(包括折舊費),應確認為費用。租賃收益(不包括提供保險和維護等服務的收入)應在租賃期內按直線法確認,即使收入的實際收取方式不是這樣。如其他系統方法更能代表從租賃資產獲取的利益減少的時間形態,則為例外。
44.為賺取經營租賃的租金收入而特別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可以遞延,並按租金收益的確認比例,在整個租賃期內加以分攤;也可以在費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45.租賃資產的折舊,應採用與出租人的類似資產通常所採用的折舊政策相一致的政策;折舊費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一折舊會計》和《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一固定資產》規定的基礎計算。
46.為確定一項租賃資產是否已減值,也就是說,何時才能認定從該資產上將獲得的預期未來經濟利益小於其賬面金額,企業應運用有關資產減值的國際會計準則,該準則為以下方面作出了若幹要求:企業應如何檢查其資產的賬面金額;如何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何時應確認減值損失或轉記減值損失。
47.製造商或經銷商出租人在經營租賃時並不確認銷售利潤,因為這不能等同於銷售。
48.除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一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的要求外,出租人應對融資租賃作如下披露:
(1)每類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賬面總金額、累積折舊額、累計減值損失:
①當期在收益中確認的折舊費;
②當期在收益確認的減值損失;
③當期轉記收益的減值損失;
(2)在以下期間,以總額披露不可撤消經營租賃下的未來最低租賃付款:
①不遲於一年;
②遲於一年但不遲於五年;
③遲於五年;
(3)在收益中確認的或有租全總額;
(4)出租人重大租賃條款的一般說明。
- 售後租回交易
49.售後租回交易,是指賣主將一項資產出售後又將這項資產租賃回來。租賃付款和售價通常是相互關聯的,因為它們是以一攬子方式進行談判的。售後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依所涉及的租賃類型而定。
5O.如售後租回交易形成一項融資租賃,銷售收入超過賬面金額的部分,不應立即在賣主兼出租人的財務報表中確認為收益,而是將其遞延並分攤於整個租賃期。
51.如租回是一項融資租賃,這種交易是出租人提供資金給承租人並以資產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由於這個原因,把銷售收入超過賬面金額的部分作為收益是不恰當的。這項超出金額應予遞延並分攤於整個租賃期。
52.如售後租回交易形成一項經營租賃,而且交易明顯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則利潤或損失應立即予以確認。如售價低於公允價值,則利潤或損失應立即予以確認;但若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補償時.則應將其遞延,並按租賃付款比例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如售價高於公允價值,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併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
53.如租回是一項經營租賃,並且租賃付款和售價是按公允價值確定的,則實際上就是一項正常的銷售,任何利潤或損失應立即予以確認。
54.對經營租賃,在售後租回交易發生時,如果公允價值低於資產的賬面金額,則相當於公允價值和賬面金額之間差額的損失,應立即予以確認。
55.對融資租賃,無需作這種調整;但發生減值時,則為例外。在出現減值的情況下,應按有關資產減值的國際會計準則,將資產的賬面金額減記至可收回金額。
56.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披露要求,同樣適用於售後租回交易。根據有關對重大租賃條款作出的說明規定,應當披露售後租回協議或條款的特殊規定。
57.售後租回交易可能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一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第16段的單獨披露標準。
58.鼓勵但不要來追溯運用本準則。如不追溯運用本準則,則以前存在的融資租賃餘額應視為已由出租人確定,從而應按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59.本國際會計準則對報告期從1999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財務報表有效。如企業將本準則運用於報告或從1999年1月1日以前開始的財務報表,則應披露已運用本準則而不是1982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一租賃》這一事實。
60.本準則取代1982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一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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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