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折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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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號準則應在折舊會計中應用。
2.本號準則適用於除下列資產以外的所有折舊性資產:
(l)不動產、廠房和設備(見國際會計準則第 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
(2)森林和類似的再生性自然資源;
(3)礦產、石油、天然氣和類似的非再生性資源的勘探和開采方面的開支;
(4)研究和開發方面的開支(見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
(5)商譽(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
3.折舊性資產是許多企業資產的重大組成部分。因此,折舊對這些企業確定和反映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能夠產生重大的影響。
4.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折舊,是指實項資產在其預計使用年限中分配其可折舊的金額。會計期間的折舊費,應直接或間接地計入當月的凈損益中。
折舊性資產,是指這樣的資產:
(1)預計可以在超過一個會計地間以上的時間內使用;
(2)具有有限的使用年限;
(3)是由企業用來生產或提供商品和勞務、對外出租或者用於行政管理的目的。
使用年限,是指如下兩者之一:
(1)折舊性資產預計被企業使用的期間;
(2)預期能從企業資產中獲得的生產或類似單位的數量。
可折舊金額,是指折舊性資產的歷史成本,或在財務報表中代替歷史成本的其他金額,減去預計殘值後的凈額。
折舊
5.折舊性資產的可折舊全額,應在資產的使用年限內按系統的方法分配到各個會計期間。
6.有時有人認為,如果一項資產的價值超過了它在財務報表中所記載的金額,就不需要提取折舊。然而,本號準則認為,不管資產價值是否增值,都應根據可折舊金額將折舊計入各個會付期間.
使用年限
7.折舊性資產的使用年限,應在考慮了以下因素後加以估計:
(1)預期的物理磨損;
(2)廢棄;
(3)資產使用的法律或其他限制。
8.主要的折舊性資產或各類別折舊性資產的使用年限需定期評審,如果目前的預期與以前的估計有顯著差別,應對目前和將來會計期間的折舊率作出調整。在發生變動的會計期間,應對變動的影響作出揭示。
9.對於一項或類似一組折舊性資產的使用年限加以估計,通常需要根據有關類似資產的經驗作出判斷。對於使用新技術或者用於生產新產品或提供新勞務的資產,由於缺乏經驗,估計使用年限較為困難,但仍需要加以估計。
10.企業折舊性資產的使用年限,可能短於其物理年限。除了決定於諸如資產使用的輪班次數之類的經營因素的物理磨損和企業的維修計劃以外,還需要考慮其他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由於技術變化或生產改良引起的廢棄,由於資產所生產產品或所提供勞務的市場需求發生變化而引起的廢棄,以及諸如有關租約到期日期的法律限制等。
殘值
11.資產的殘值通常是很小的,在計算可折舊金額時它可以忽略不計。如果殘值較為顯著,則應在資產的購買日期或隨後的任何重估日期,對殘值加以估計。在評估殘值時,應以將要使用的類似資產在類似使用條件下在它們使用年限結束日期的可變現價值作為基礎。在所有的情況下,總殘值都應減去資產在使用年限結束時的預計清理費用。
折舊方法
12.所選擇的折舊方法應在各個會計期間一致地使用,除非改變的情況表明作出變更是合理的。在方法變更的會計期間,應以數量表明和揭示它的影響,並說明變更的原因。
13.可採用各種系統的方法將可折舊金額分配於資產使用年限內的各個會計期間。不管企業的獲利水平和稅收考慮如何,無論選擇了何種折;日方法,都必須一致地加以使用,以便為企業各期之間的經營成果提供可比性。
14.在對其他會計政策的揭示中,應包括對為確定折舊性資產列示金額所採用的估價基礎的揭示(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會計政策的揭示”)。
15.對每一主要類別的折舊性資產,應揭示如下內容:
(1)所使用的折舊方法;
(2)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折舊率;
(3)分配給這一期間的折舊總額;
(4)折舊性資產的總額及其有關的累計折舊額。
16.對分配方法的選擇和對折舊性資產使用年限的估計,需要進行判斷。通過對所採用方法和預計使用年限以及所使用折舊率的揭示,可以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助於他們評審管理當局選用的政策和與其他企業比較的資料。基於同樣的理由,有必要揭示分配到這一期間的折舊額以及在期末的累計折舊額。
17.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77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 | 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 | 第2號-存貨 | 第3號-業務合併 | 第4號-折舊會計 | 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 | 第7號-現金流量表 | 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 | 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 | 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 | 第11號-建築合同 |
第12號-所得稅會計 | 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 | 第14號-分部報告 | 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 | 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 | 第17號-租賃 |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 | 第19號-退休金費用 | 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 | 第22號-企業合併 | 第23號-借款費用 |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 | 第25號-投資會計 | 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 | 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 | 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 | 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 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 | 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 | 第33號-每股收益 | 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 | 第35號-中止經營 |
第36號-資產減值 | 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 第38號-無形資產 | 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 | 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 | 第41號-農業 |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