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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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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1998年06月)
IAS 37–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首次生效時間 1999年7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1998年06月
修訂歷史
  • 1998年06月,對報告期從1999年7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財務報表生效。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的

  本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將適當的確認標準和計量基礎運用於準備、或有負債或有資產,並確保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披露充分的信息,以使使用者能夠理解它們的性質、時間和金額。

範圍

  1.本準則適用於所有企業對以下各項之外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會計核算

  (1)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形成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2)執行中的合同(除了虧損的執行中的合同)形成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3)保險公司保單持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形成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以及

  (4)由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規範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2.本準則適用於不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包括擔保)。

  3.執行中的合同是指雙方均未履行任何義務或雙方均同等程度地履行了部分義務的合同。本準則不適用於執行中的合同,除非它是虧損的。

  4.本準則適用於保險公司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不適用於其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形成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5.如果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規範了特定的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企業應運用該準則而不是本準則,例如,關於以下項目的準則也規範了特定的準備:

  (1)建造合同(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

  (2)所得稅(參見《國隊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

  (3)租賃(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但是,《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未對已變為虧損的經營租質的核算提出具體要求,因而本準則應適用於這些情況;

  (4)雇員福利(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一雇員福利》)。

  6.一些作為準備處理的金額可能與收入的確認有關,例如企業提供擔保以收取費用,本準則不涉及收入確認,《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明確了收入確認標準,並就確認標準的應用提供了實務指南,本準則不改變《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的規定。

  7.本準則將準備定義為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負債,在某些國家,“準備”也與一些項目相聯繫使用,例如折舊資產減值壞賬:這些是對資產賬面金額的調整,本準則不涉及。

  8.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了支出是作為資產還是作為費用處理,本準則不涉及這些問題,相應地,本準則既不禁止也不要求對提取準備時所確認的費用予以資本化

  9.本準剛適用於重組(包括中止營業)準備,重組符合中止營業的定義時,《國際會計準則第35號中止營業》可能要求提供附加的披露。

定義

  10.本準則中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準備,指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負債。

  負債,指因過去事項而發生的企業的現時義務,該義務的結算預期會導致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

  義務事項,指形成法定或推定義務的事項,這些法定或推定義務使企業沒有現實的選擇,只能結算該義務。

  法定義務,指因以下任意項而發生的種義務:

  (1)合同(通過其明確的或隱含的條款);

  (2)法規;

  (3)法律的其他實施。

  推定義務,福因企業的行為而產生的種義務,其中:

  (1)由於以往實務的成型做法、公開的政策或相當明確的當前聲明,企業已向其他方面表明它將承擔特定的責任;

  (2)結果,企業使其他方面建立了一個有效預期,即它將解除那些責任。

  或有負債,指以下二者之:

  (1)因過去事項而產生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僅通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一個或數個不確定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2)因過去事項而產生、但因下列原因而未予確認的現時義務:

  ①結算該義務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或

  ②該義務的金額不可以足夠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指因過去事項而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僅通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一個或數個不確定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虧損合同,指種合同,根據該合同履行義務發生的不可避免的費用超過了預期獲得的經濟利益。

  重組,指一項由管理部門計劃和控制、並重大地改變了企業的經營範圍或進行該經營的方式的方案。

  準備和其他負債

  11.準備可以與諸如應付賬款應計項目等其他負債區分開來,因為準備的結算所要求的未來支出的時間或金額是不確定的。而比較來說:

  (1)應付賬款指為已收或已提供的、並已開出發票或已與供應商達成正式協議的貨物或勞務進行支付的負債;

  (2)應計項目指為已收或已提供的、但還未支付、開出發票或與供應商達成正式協議的貨物或勞務進行支付的負債,包括應付給雇員的金額(例如,與應計的假期支付有關的金額)。雖然有時需要對應計項目的金額或時間進行估計,但其不確定性要比對準備估計時面臨的不確定性小得多。

  應計項目經常作為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的部分進行報告,而準備則單獨地進行報告。

  準備與或有負債的關係

  12.一般意義上講,所有準備都是或有性質的,因為它們在時間或金額上是不確定的,但是,在本準則中,“或有”這個術語用於不予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因為它們的存在僅通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一個或數個不確定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另外,術語“或有負債”用於不滿足確認條件的負債。

  13.本準則在準備和或有負債之間作出了區分:

  (1)準備----確認為負債(假定能作出可靠的估計),因為它們是現時義務,而且結算該義務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

  (2)或有負債不確認為負債,因為它們是     ①潛在義務,企業是否存在一個會導致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的現時義務還未得到證實,或是     ②不滿足本準則確認條件的現時義務(因為結算該義務不是很可能要布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或者不能對該義務的金額作出相當可靠的估計)。

  確認
  準備

  14.以下條件均滿足時應確認準備:

  (1)企業因過去事項而承擔項現時的法定或推定義務;

  (2)結算該義務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可以可靠地估計。

  如果這些條件沒有滿足,不應確認準備。

  現時義務

  15.在極少的情況下,會不清楚是否存在項現時義務。在這些情況下,如果考慮所有可獲得的證據後,發現在資產負債表日有可能存在現時義務,那麼可以認為該過去事項導致了項現時義務。

  16.在幾乎所有的情況下,過去事項是否已導致了一項現時義務是明確的,在極少的情況下,例如在法律訴訟中,特定事項是否已發生或這些事項是否已產生了一項現時義務,可能存在爭議。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應通過考慮所有可獲得的證據,包括專家的意見等,來確定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現時義務。應予考慮的證據包括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提供的附加證據。在這些證據的基礎上:

  (1)如果資產負債表日有可能存在現時義務,則企業應確認一項準備(假定滿足確認條件);

  (2)如果資產負債表日有可能不存在現時義務,除非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的可能性極小(見第86段),否則企業應披露一項或有負債。

  過去事項

  17.形成現時義務的過去事項稱為義務事項。對於作為義務事項的事項,企業必須沒有現實的選擇,只能結算該事項形成的義務。僅當以下事項之一發生時才出現這種情況:

  (1)義務的結算通過法律來執行;

  (2)就推定義務而言,事項(可能是企業的行為)使其他方面建立了一個有效預期,即企業將結算該義務。

  18.財務報表反映企業報告期末的財務狀況,而不反映企業未來可能的財務狀況。因此,對未來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確認準備。只有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負債才能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予以確認。

  19.僅對與企業未來行為(例如,未來經營活動)無關的過去事項產生的義務確認準備。這種義務的例子有:對違法的環境破壞的處罰或清除費用,這兩者不論企業的未來行為如何,其結算均會導致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同樣地,企業應在有義務糾正已造成的破壞的範圍內,對油井或核反應堆的拆撤費用確認準備。相反,因商業壓力或法律要求,企業可能打算或需要發生支出以在未來按特殊方式經營(例如,在特定類型的工廠安裝煙塵過濾器)。因為企業能藉助其未來行為避免未來支出,例如,改變經營方法,所以對於該未來支出,企業不承擔現時義務,不確認準備。

  20.義務總是涉及義務所屬的另一方,但是沒有必要知道義務所屬該方的身份,實際上義務可能屬於公眾。因為義務總是涉及對另一方的承諾,所以管理部門或董事會的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並不形成推定義務,除非該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已經以一種相當具體的方式傳達給那些受影響的方面,以使他們建立了一個有效預期,即企業將解除其責任。

  21.因法律變化或企業行為(例如,相當具體的公開聲明)形成了一項推定義務,一項不立刻形成義務的事項可能會在以後形成義務。例如,在造成環境污染時,可能沒有義務治理認污染,但是,如果一項新的法律要求治理現有污染,或企業用一種形成推定義務的方式公開承擔了治理義務的責任時,環境污染將成為義務事項。

  22.如果擬議中的新法律的具體條文還未定稿,那麼僅在該法律基本肯定會象起草的那樣頒佈時才形成義務。本準則中,這樣的義務視作法定義務,圍繞法律頒佈的情況之間存在的差別,使得確定促成某項法律基本肯定會頒佈的單個事項是不可能的。很多情況下,在法律頒佈之前,無法判斷該項法律是否基本肯定會頒佈。

  含經濟利益的資源很可能流出

  23.對於滿足確認條件的負債,不僅必須存在現時義務,而且結算該義務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本準則中,如果該事項很可能發生,即該事項發生的可能性比其不發生的可能性大,則資源流出或其他事項被認為是很可能的,現時義務不是很可能存在時,除非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的可能性極小(見第86段),否則企業應披露一項或有負債。

  24.如果有很多類似的義務(例如,產品保證或類似合同),則結算時要求資源流出的可能性應通過總體考慮該類義務來確定,雖然對於某個項目而言,資源流出的可能性小,但很可能需要流出一些資源以總體結算該類義務。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則應確認項準備(假定其他確認條件也能滿足)。

  義務的可靠估計

  25.估計的使用是財務報表編製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且不削弱財務報表的可靠件,這一點對於準備來說尤其如此,因為從性質看,準備比大多數其他資產負偵表項目更具不確定性。除了極少的情況,企業均能確定可能結果的範圍,從而能對義務作出估計,該估計足夠可靠地用於確認準備,

  26.在極少的情況下,不能作出可靠的估計,因此存在不能確認的負債。該負債應作為或有負債予以披露(見第86段),

  或有負債

  27.企業不應確認或有負債。

  28.除非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的可能性極小,否則或有負債應按第86段要求的那樣予以披露,

  29.企業聯合和各自對某項義務負有責任時,義務中預期由其他方面結算的部分應作為或有負債處理,企業對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的那部分義務確認準備,除非極少的情況下不能對該義務作出可靠的估計。

  30.或有負債可能不按最初預料的方式發展,因此,應對它們進行持續的評價,以確定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的可能性是否已變為很可能,如果對應以前作為或有負債處理的事項的未來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變為很可能了,則應在可能性發生變化當期的財務報表上確認一項準備(除非在極少的情況下不能作出可靠的估計)。

  或有資產

  31.企業不應確認或有資產。

  32.或有資產通常由導致經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的未計劃的事項或其他未預料到的事項形成。索賠是或有資產的一個例子。企業通過法律程式提出索賠,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33.或有資產不應在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因為確認或有資產可能會導致那些可能永遠不會實現的收益得到確認。但是,收益基本肯定會實現時,相關資產已不是或有資產,此時將其確認是恰當的,

  34.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時,應按第89段的要求披露或有資產。

  35.應對或有資產進行持續評價,以確保情況的發展在財務報表中得到適當的反映。經濟利益基本肯定會流入時,該資產和相關收益應在變化發生當期的財務報表上予以確認。經濟利益只是很可能會流入時,企業應披露該或有資產(見第89段)。

  計量
  最好估計

  36.確認為準備的金額應是資產負債表日結算現時義務所要求支出的最好估計。

  37.結算現時義務所要求支出的最好估計,應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結算該義務,或在此時將該義務轉讓給第三方而合理支付的金額。在資產負債表日結算或轉讓義務通常不可能發生或是異常昂貴,但是,企業為結算或轉讓該義務進行合理支付的金額的估計,提供了資產負債表日結算現時義務所要求支出的最好估計。

  38.結果和財務影響的估計由企業管理部門根據判斷,同時輔之以類似交易的經驗和(某些情況下)獨立專家出具的報告來確定。應考慮的證據包括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提供的附加證據。

  39.圍繞予以確認為準備的金額的不確定性,可根據情況採用不同的方式處理,如果予以計量的準備涉及大量的項目,則應基於其相關的可能性,對各種可能結果進行加權來對義務進行估計,這種估計的統計方法稱為“預期價值法”。因此,給定金額的損失的可能性不同(比如說60%或90%)時,準備的金額也是不同的,如果存在可能結果的連續範圍,且該範圍中每一點和其他各點的可能性一樣,則範圍內的各點均可採用。

  40.計量一項單項義務時,單個最可能的結果可能是該負債的最好估計。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也應考慮其他可能的結果,如果其他可能的結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的結果的金額高或低,則最好估計將是一項較高或較低的金額,例如,如果企業不得不糾正其為客戶建造的主要廠房中存在的嚴重失誤,則單個最可能金額可能是一次補救成功須花費的費用1000萬元,但是,如果存在重大的可能性,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補救,則應提取一項較大金額的準備。

  41.準備在稅前計量,因為準備的稅後結果及變化,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進行處理,

  風險和不確定性

  42.不可避免地圍繞很多事項和情況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應在計算準備的最好估計時予以考慮。

  43.風險描述結果的變化,風險調整可能增加負債計量的金額。在不確定的情況下進行判斷需要謹慎,以使收益或資產不會高估,費用或負債不會低估,但是,不確定性並不說明應提取過多準備和故意誇大負債,例如,如果一個特別相反結果的預計費用是在謹慎的基礎上進行估計的,那麼該結果不能人為地認為比實際的情況更可能。需要謹慎以避免對風險和不確定性進行重覆調整,高估準備。

  44.應按第85段(2)的要求披露與支出金額相關的不確定性。

  現值

  45.如果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重大,準備的金額應是結算義務預期所要求支出的現值。

  46.因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與資產負債表日後不久發生的現金流出有關的準備,比與較後發生的同樣金額的現金流出有關的準備更加負有義務。因此,影響重大時,準備應予折現。

  47.折現率應是反映貨幣時間價值的當前市場評價及該負債特有風險的稅前折現率。折現靠不應反映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已為其調整的風險

  未來事項

  48.對於可能影響結算業務所須金額的未來事項,如果有足夠的客觀證據表明它們將發生,則應在準備金額中予以反映。

  49.預期的未來事項可能對計量準備特別重要。例如,企業可能認為,在項目結束時清理場地的費用將因未來技術的變化而降低。確認的金額應反映技術上合格且公正的觀察者所作出的合理預測。這些預測是該觀察者考慮了清理場地時可使用技術等因素的所有證據後作出的。因此,恰當的做法是,將與應用現有技術過程中積累的經驗有關的預計費用減少額,或現有技術應用於比以前進行過的更大或更複雜的清理項目的預期費用,在預測中考慮。但是,除非得到相當客觀的證據的支持,否則企業不應對全新的清理技術的發展進行預期。

  50.如果存在相當客觀的證據表明,新法規基本肯定會頒佈,那麼新法規的潛在影響應在計量現時義務時予以考慮。實務中出現的情況的多樣化使確定一個在每種情況下均能提供充足、客觀證據的單獨事項是不可能的。所要求的證據包括,需要什麼樣的法規、是否在適當的時候基本肯定會頒佈和實施,在很多情況下,直至新法規頒佈,才存在相當客觀的證據。

  資產的預期處置

51.資產預期處置形成的利得不應在計量準備時予以考慮。

52.資產預期處置形成的利得不應在計量準備時予以考慮,即使該預期處置與形成準備的事項密切聯繫也是如此。企業應在涉及相關資產的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的時點確認資產預期處置形成的利得。

  補償

  53.如果結算準備所要求支出的部分或全部預期會由另方補償,那麼當且僅當如果企業結算該義務,就基本評定會收到補償時,確認該補償。該補償應作為項單獨的資產處理。對補償確認的金額不應超過準備的金額。

  54.在收益表中,與準備有關的費用可以扣除對補償確認的金額後的凈額列報。

  55.有時,企業能夠讓另一方支付結算準備所要求支出的一部分或全部(例如,通過保險合同、豁免條款或供應商的保證),另一方可能補償企業已付的金額或直接支付這項金額。

  56.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仍對所討論的全部金額負有責任,以至於第三方出於某種原因未能支付時,企業不得不結算全部金額。在這種情況下,應對負債全額確認準備;而且,應在企業結算該負債時就基本肯定會收到補償的情況下,對預期的補償確認一項單獨的資產。

  57.在某些情況下,第三方未能支付時企業對所討論的費用不負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對這些費用不承擔義務,因而不應將其包括在準備中。

  58.如第29段指出的那樣,企業聯合和各自負責的某項義務中,預期由其他方面結算的部分應作為或有負債處理。

  準備的變化

  59.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對準備進行檢查並予以調整,以反映當前的最好估計。結算該義務不再是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時,準備應予轉記。

  60.如果使用折現,則應在各期增加準備的賬而價值,以反映時間的流逝。這項增加應作為利息費用予以確認。

  準備的使用

  61.準備應僅僅用於最初為其確認的支出。

  62.只有與原準備有關的支出才能沖減該準備,將支出沖減原先為其他目的確認的準備會隱藏兩個不同事項的影響。

  確認和計量原則的應用

  未來經營虧損

  63.對未來經營虧損不應確認準備,

  64.未來經營虧損不符合第10段中負債的定義,以及第14段為準備設定的一般確認條件。

  65.對未來經營虧損的預期,表明特定的經營資產可能發生減值。企業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對這些資產進行減值測試。

  虧損合同

  66.如果企業有項虧損合同,那麼該合同下的現時義務應作為準備予以確認和計量。

  67.很多合同(例如,一些日常訂單)可以在不須支付給對方補償的情況下取消,因此不存在義務,其他一些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同時確立了權利和義務,如果某些事項使一項合同成為虧損合同,則該合同屬於本準則範圍的內容,且存在應予確認的負債,那些不是虧損的執行中的合同不在本準則規範,

  68.本準則將虧損合同定義為一種合同,根據該合同履行義務發生的不可避免費用超過了預期獲得的經濟利益,一項合同下不可避免費用反映了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費用,即履行該合同的費用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較低者,

  69.在為虧損合同設立單獨準備之前,企業應對該合同標的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進行確認(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

  重組

  70.以下是可能符合重組定義的事項的例子:

  (1)一組業務的轉讓或終止;

  (2)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營業場所的關閉,或營業場所由一個國家或地區移至另一個國家或地區;

  (3)管理結構的變化,例如,取消一個層次的管理部門;

  (4)對企業經營性質和經營重點有重大影響的重要重組。

  71.僅在滿足第14段為準備設立的一般確認條件時,才能對重組費用確認準備,第72--83段對如何將一般確認條件應用於重組,提供了指南。

  72.重組的推定義務僅在個企業有以下情況時產生:

  (1)有項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該計劃至少明確了以下事項:

  ①涉及的營業或營業的部分;

  ②受影響的主要經營場所;

  ③因終止服務而將得到補償的雇員的分佈、職能和大概人數;

  ④將承擔的支出;

  ⑤計劃何時實施;

  (2)通過開始實施該計劃,或向那些受具影響的方面通告該計劃的主要方面,已使那些受影響的方面建立了個有效預期,即企業將實施該重組。

  73.通過拆卸廠房、出售資產或者公開宣佈計劃的主要方面等,可以提供企業已經開始實施重組計劃的證據,公開宣佈重組的具體計劃,只有在其通過一種特定方式並相當詳細(即明確了計劃的主要內容)以至於使其他方面(諸如客戶供應商和雇員或其代表)建立了一個有效預期(即企業將進行重組)時,才構成一項排定義務。

  74.為了使計劃在傳達給那些受影響的方面時足以形成推定義務,該計劃的實施需要儘早安排,併在不可能再對計劃作重大修改的時間限度內完成,如果預期重組開始之前將有長時間的延遲,或重組將持續一段不合理的長時間,那麼該計劃現在不可能使其他方面建立一個企業承諾重組的有效預期,因為該時間限度內企業有機會改變其計劃。

  75.管理部門或董事會在資產負債表日前作出的重組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不形成一項推定義務,除非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已經開始實施重組計劃,或以一種相當特定的方式將重組計劃的主要方面傳達給那些受影響的方面,使他們建立一個企業將實施重組的有效預期。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僅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後才開始實施重組,或將其主要方面傳達給那些受其影響的方面,如果重組很重要,以至於不對其進行披露將影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確的評價和決定,那麼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可能要求對此予以披露。

  76.雖然推定義務不只是因管理部門的決定產生的,但義務可能因這種決定及其他以前的事項產生,例如,與雇員代表就解雇費進行的協良或與購買者就轉讓一項營業進行的談判,可能已經完成只等董事會批准,一旦獲得批准,並傳達給了其他方面,而且滿足第72段的條件,企業就承擔了一項重組的推定義務。

  77.在某些國家,最終決策權屬於董事會,其成員包括管理部門以外的利益代表(例如,雇員),或董事會作出決策前必須通知這些代表。因為董事會作出這些決策涉及與這些代表的溝通,因此這項決策可能形成一項重組的推定義務。

  78.直到企業承諾轉讓,即簽有個約束性的轉讓協議,才產生營業轉讓的義務。

  79.即使企業已作出決定轉讓某項營業並公開宣佈該決定,直到確定了購買者並簽有約束性的轉讓協議,才說明對轉讓作出了承諾。在簽有約束性轉讓協議之前,企業可以改變主意,而且如果根據可接受條款找不到購買者,企業完全可以採取其他行動。如果轉讓營業構成重組的一部分,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的要求,對該營業的資產作減值測試。如果轉讓僅是重組的一部分,則在約束性轉讓協議簽訂之前,可能對重組的其他部分產生了一項推定義務。

  80.重組準備應僅僅包括重組引起的直接支出,即重組所必需的,但與企業持續進行的活動無關的直接支出。

  81.重組準備不包括以下發生的費用:

  (1)再培訓或安置留用職員;

  (2)推銷

  (3)投資新系統或銷售網路;

  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是重組義務,這些支出應以與重組無關的基礎進行確認。

  82.截止重組日發生的可辯認未來經營虧損不包括在準備中,但當它們與第10段定義的虧損合同有關時,可以例外。

  83.按第51段的要求,在計量重組準備時,不應考慮資產預期處置形成的利得,即使資產的轉讓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披露

  84.對於每類準備,企業應披露:

  (1)期初和期末的帳麵價值

  (2)當期增加的準備,包括對現存準備部分的增加;

  (3)本期使用的金額(即發生並沖銷準備的金額);

  (4)當期轉回的未使用金額;

  (5)本期因時間流逝而增加的折現金額,以及折現率的變化。

  不要求提供比較信息。

  85.對於每類準備,企業應披露以下內容:

  (1)義務性質的簡短描述,以及經濟利益最終流出的預期時間;

  (2)有關這些經濟利益流出的金額或時間的不確定性的說明。如果必須提供充足的信息,那麼企業應按第48段的要求,披露就末來事項所作的主要假設;

  (3)預期補償的金額,說明就該預期補償已確認的資產的金額。

  86.除非結算時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極小,否則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就每類或有負債簡短地披露其性質,併在可行的情況下,再披露:

  (1)其財務影響的估計(按第36--52段進行計算);

  (2)與流出的金額或時間有關的不確定性的說明;

  (3)補償的可能性。

  87.在確定哪些準備或或有負債可以合併為一個類別時,必須考慮這碑項目的性質是否相當類似,以至可用一個單獨的說明來滿足第85段(1)和(2)以及第86段(1)和(2)的要求,因此,將與不同產品保證有關的金額作為單獨一類準備處理可能是恰當的,但將與一般擔保有關的金額和受法律程式約束的金額作為單獨一類準備處理則是不適當的。

  88.如果準備和或有負債由相同的一系列情況形成,企業應按第84--86段的要求進行披露,披露的方式應表明該準備和或有負債之間的關係。

  89.如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簡短地披露或有資產的性質。併在可行的情況下,再披露其財務影響的估計數,該估計數按第36--52段中設立的原則進行計算。

  90.披露或有資產以避免就收益產生的可能性提供誤導信息是重要的。

  91.如果因不可行而沒有披露第86和89段要求的信息,則應說明該事實。

  92.在極少的情況下,披露第84--89段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信息,預期會嚴重損害處在與其他方面就準備、或有負債或或有資產發生爭端的企業的地位。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不需要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該爭端的般性質、以及沒有披露該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過渡性規定

  93.在其生效日期(或之前)採用本準則所造成的影響,應作為首次採用本準則當期留存收益期初餘額的調整數予以報告。鼓勵但不要求企業調整最早列報期間的留存收益期初餘額,並重述比較信息。如果不重述比較信息,應被露該事實。

  94.本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失、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要求的處理不同,《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要求重述比較信息(基準處理方法),或按應予披露的重述基礎提供附加的匡算比較信息(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如果這樣做不可行,則屬例外。

生效日期

  95.本準則對報告期從1999年7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財務報表生效。鼓勵較早地採用。如果企業在1999年7月1日之前採用本準則,應披露這事實。

  96.本準則替代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涉及或有事項的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目錄[編輯]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第2號-存貨第3號-業務合併第4號-折舊會計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第11號-建築合同
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第14號-分部報告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第17號-租賃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號-退休金費用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第22號-企業合併第23號-借款費用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第25號-投資會計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第33號-每股收益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第35號-中止經營
第36號-資產減值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第38號-無形資產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第41號-農業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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