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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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組計劃(reorganization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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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組計劃是指無償債能力企業經法院調解和參與,由債務企業或其他利害攸關方面提出的有關改組的程式及具體措施的書面文件。
在法院允許債務企業進入改組程式後的前120天內,只有債務企業才能提出改組計劃。以後,債務人、受托人、債權人會議、權益擔保持有人委員會,或其他利害攸關集團,都可以提出計劃。為減少破產所發生的費用,縮短改組時間,債務企業必須在破產法院的限制下經營,而且法院的批准將免除債務除改組計劃中債權以外的債權。因此某些企業按《破產法》提出破產申請的同時,也向法院提出預先批准的改組計劃。
美國(破產法)規定,改組計劃應:
(1)確定債權人的等級(不包括管理費用,非自願性申請以後至進入救濟程式或任命清算組以前所發生的債權,及某些具有優先權的稅收債權);
(2)列明未受損害的債權等級(除非改組計劃未改變某級債權中每一債權的法律權利,否則此級債權將受損害);
(3)列明受損害的債權等級;
(4)以相同方式處理某特定等級中的所有債權;
(5)提供用以執行此計劃的適當方法(諸如由債務人保留其財產、合併、修改抵押契約,延長到期日);
(6)禁止發行無選擇權的權益證券;
(7)包含有選任高級職員及董事的條款,此條款應與債權人、權益持有人的利益及公共政策相一致。計劃中可能包括出售債務人財產並分配所得現金的方案。因此,在改組案件中,很可能發生清算債務企業財產的情況。
某一級債權人認可改組計劃,至少應得到此級債權金額2/3及過半人數的核准。未受損害的債權等級視為接受此計劃,而收不到任何財產的等級將不需經過表決而視為反對改組計劃。破產法院應在每一級債權人都接受改組計劃或每一級債權都未受此計劃損害的情況下,才會批准改組計劃。
在改組計劃獲得同意以後,法院將舉行批准聽證會,以聽取反對意見,並確認該計劃是公正的。法院的批准令將免除債務除改組計劃中債權以外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