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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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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2000年)
IAS 40–Investment Property
首次生效時間 2001年1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4年
修訂歷史
  • 2000年發佈,對報告期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財務報表有效。
  • 2004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該準則進行了修訂,並自2005年1月1日生效。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的

  本準則的目的是規範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和相關披露要求。

範圍

  1、本準則適用於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

  2、除其它問題外,本準則涉及在融資租賃承租人財務報表中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和經營租賃出租人財務報表中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本準則不涉及《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所包括的下列事項:

  (1)融資租賃經營租賃的劃分;

  (2)投資性房地產賺取的租賃收益的確認(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

  (3)在經營租賃承租人財務報表中房地產的計量;

  (4)在融資租賃出租人財務報表中房地產的計量;

  (5)售後租回交易的會計;

  (6)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披露。

  3、本準則不適用於:

  (1)森林和類似再生性自然資源;

  (2)礦產權、礦產勘探開采、石油、天然氣和類似非再生性自然資源。

定義

  4、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含義為:

  投資性房地產,指為賺取租金或為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由業主或融資租賃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產(土地或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或兩者兼有),但不包括:

  (1)用於商品或勞務的生產供應,或用於管理目的的房地產;

  (2)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的房地產。

  自用房地產,指為用於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或用於管理目的而(由業主營融資租賃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產。

  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願據以進行資產交換的金額。

  成本,指資產購置或建造時,為取得該資產而支付的現金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其它對價的公允價值。

  賬面金額,指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資產金額。

  5、房地產投資是為了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因此,投資性房地產產生的現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獨立於企業持有的其它資產。這一點將投資性房地產與自用房地產區分開來。商品或勞務的主產或供應過程中使用的房地產(或用於管理目的房地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僅歸屬於該項房地產,而且歸屬於在生產或供應過程中所使用的其它資產。《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適用於自用房地產。

  6、投資性房地產的示例如下:

  (1)為長期資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為短期銷售而持有的土地;

  (2)尚未確定未來用作的土地(如果企業尚未確定將其持有的土地用於自用還是用於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短期銷售,則持有的土地應視為用於資本增值);

  (3)報告企業擁有(或報告企業在融資租賃下持有)併在一項或多項經營租賃下租出的建築物;

  (4)準備在一項或多項經營租賃下租出的空閑建築物。

  7、以下項目為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的示例,因而應排除在本準則範圍之外:

  (1)持有的為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或為銷售而處於建造或開發過程中的房地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例如,為了在不久的將來處置或為開發和零售而專門取得的房地產;

  (2)為第三方在建或在開發的房地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

  (3)自用房地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包括(除其它資產外)持有的將來用於自用的房地產,持有的為將來開發並隨後作為自用的房地產,雇員占用的房地產(無論雇員是否按市場價支付租金)以及待處置的自用房地產;

  (4)為將來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而正在建造或開發過程中的房地產。這種房地產在建造或開發活動完成之前,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待建造或開發活動完成時,該項房地產成為投資性房地產,適用本準則。但是,對於已經是投資性房地產、目前正在進行改建以來為將來繼續作為投資性房地產使用的,則適用本準則。

  8、某些房地產的一部分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另外一部分則用於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或用於管理目的。如果這些部分能夠分別出售(或採用融資租賃方式分別出租),則企業應分別核算這些部分。如果這些部分不能分別出售,則只有在不重要的部分是用於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或用於管理目的情況下,才能將該項房地產視為投資性房地產。

  9、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向其持有的房地產的使用者提供輔助服務。如果該服務在整個協議中只是一個不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則企業應將該項房地視為投資性房地產。例如,辦公樓的業主向其承租人提供保全和維修服務。

  10、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提供的服務構成相對重要的組成部分。例如,如果一家企業擁有並經營一家旅館,則向客人提供的服務就是整個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自營旅館是自用房地產,不是投資性房地產。

  11、可能很難確定輔助服務是否重要,從而使該項房地產不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條件。例如,旅館有業主有時根據管理合同將某些責任轉移給第三方。這類管理合同的條款差別很大。一個極端的情況是,業主可能僅是將某些日常職能委托出去,但仍保留經營旅館所產生的現金流量變化的重大風險。

  12、在確定一項房地產是否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條件時,需要進行判斷。企業應制定判斷標準,使做出的判斷符合投資性房產地產的定義,並與第5-11段的相指南相一致。第66段(1)要求企業披露在難以劃分時所採用的判斷標準。

  13、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承租人不能將在經營租賃下持有的房地產資本化。因此,承租人不應將其在這類房地產上的權益視為投資性房地產。

  14、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將其擁有的房地產出租給其母公司或本企業在內的合併財務報表中,該項房地產不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條件,因為從整個集團來看該房地產屬於自用房地產。但是,從擁有房地產的單個企業來看,如果符合了第4段中的定義,該項房地產就是投資性房地產。因此,出租人在其單獨的財務報表中應將該項房地產作為投資性房地產。

  確認

  15、投資性房地產應確認為一項資產,如果當:

  (1)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16、要確定某一項目是否符合第一項確認標準,企業需要在初始確認時,根據可取得的證據對相關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確定程度做出估計。第二項確認標準通常易於滿足,因為證明資產購置的交易本身就表明瞭它的成本。

  初始計量

  17、投資性房地產初始應按其成本計理。交易費用包括在初始計量之中。

  18、投資性房地產的購置成本包括買價任何可直接歸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的支出。例如,可直接歸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的支出包括法律服務的職業收費、財產轉讓稅和其它交易費用等。

  19、自建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指投資性房地產建造或開發完工日的成本。在完工日之前,企業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在完工日,房地產成為投資性房地產,應採用本準則(參見下述第51段(5)和第59段)。

  20、啟動費(使房地產達到工作狀態所必需的啟動費除外)、在投資性房地產達到計劃的占用水平之前發生的初始經營虧損、或在房地產的建造或開發過程中浪費的材料、人工或其它資源等不正常損失,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

  21、如果投資性房地產的付款額延期支付,其成本就是其與現金價格相等的金額。該項金額與總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賒銷期內的利息費用

  後續支出

  22、如果超出原先對已有投資性房地產估計的業績標準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也已確認的某項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後續支出應增加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金額。所有其它後續支出應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3、對取得投資性房地產後發生的支出的恰當的會計處理,依對相關投資進行初始計量和確認時對有關情況的考慮而定。例如,如果確定某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金額時,考慮了未來經濟利益的損失,為恢復該資產的預期未來經濟利益而發生的後續支出應當資本化。與此相同的情形還有,某項資產的買價反映了企業為使該資產達到工作狀態在未來必鬚髮生支出的義務。這方面可以舉的一個例子是:一幢需要整修的建築物的購置。在這種情況下,後續支出應增加賬面金額。

  初始確認後的計量

  24、企業應選擇第27-49段的公允價值模式或第50段的成本模式作為其會計政策,並且將選定的會計政策採用於其全部投資性房地產。

  25、《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差錯和會計政策變更》規定,只有能夠在企業財務報表中對事項或交易進行更恰當的列報的情況下,才能作自願變更會計政策。從公允價值模式變更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導致更恰當的列報。

  26、本準則要求所有企業為計量目的(公允價值模式)或為披露目的(成本模式)而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鼓勵但不要求企業根據具獨立資格的評估師的評估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具獨立資格的評估師應具有認可的相關專業資格,並具有對所評估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地理位置和種類方面的近期經驗。

  公允價值模式

  27、初始確認後,選擇公允價值模式的企業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其全部投資性房地產,但不包括第47段所描述的特例情形。

  28、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計入變動發生期間的凈損益中。

  29、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通常就是其市場價值。公允價值應為在資產負債表日符公允價定義的、在市場上可以合理取得的最可能的價格。它是銷售者能夠合理取得的最好價格,購買者能夠合理取得的最有利的價格。這種估評不包括在特殊條件或情形下誇大或縮小的估計價格,例如不規範的融資售後租回,與銷售有關的任何人所給予的特殊對價或讓步等。

  30、企業確定的公允價值不應扣除企業在銷售或其它處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31、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反映資產負債表日而不是該日之前或之後實際的市場狀態或狀況。

  32、估計的公允價值是指定日期的特定時點上的價值。由於市場和市場狀況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在另外一個時點上估計的價值就可能不正確或不恰當。公允價值的定義同時假設銷售合同的交易和完成是同步的,沒有任何價格上的差異。而這種價格上的差異在熟悉情況並自願的當事人進行的公平交易中,如果交易和完成不是同步的,是可能出現的。

  33、除其它問題外,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反映了當期租賃所產生的租金收益和一種合理並有說服力的假設,這種假設代表了市場對於熟悉情況並自願的當事人根據目前的市場狀況,可能對未來租賃所產生的租金收益所持的看法。

  34、在公允價值的定義中提到了“熟悉情況的、自願的當事人”。在這裡,“熟悉情況”是指自願的購買者和自願的銷售者雙方都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性質和特征、其實際和潛在的用途以及資產負債表日的市場狀態相當熟悉。

  35、自願購買者是指自願而不被迫購買。該購買者既不過分急於也不准備按任意價格購買。該購買者是根據當前市場的實際情況和當前的市場期望,而不是根據無法證實或預料其存在的假想的或假設的市場進行購買的。假設的購買者不會支付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目前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業主包括在市場的組成者中。

  36、自願銷售者既不是一個過分急於出手,也不是一個準備接受任何價格的被迫的銷售者,更不是一個準備堅持要求按超出目前市場合理的價格的價格出售的銷售者。自願銷售者願意在經過適當的推銷後,根據市場條件以在公開市場上所能取得的最好價格出售其投資性房地產,不管那個價格是多少。實際投資性房地產的業主的實際情況不在考慮之列,因為自願銷售者是一個假設的業主。

  37、“經過恰當的推銷後”這一表述是指投資性房地產將會按最恰當的方式在市場上出現,以使其能夠按照可合理取得的最好價格處置。在市場上陳列時間的長短可能隨市場狀狀況而異,但必須使投資性房地產足以引起足夠數量的潛在購買者的註意。陳列期間應假設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

  38、公允價值的定義提到了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指在不存在特別或特殊關係(該關係可使交易價格不具市場特征)的當事人這間進行的交易。該交易假定是在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各方各自獨立發生行為。

  39、公允價值最好的證據通常是在同一地點和相同條件的活躍市場對相似的房地產的現時價格以及相似的租賃和其它合同所確定的現時價格。企業應註意辯別房地產在性質、地理位置或狀況方面的差異,或與房地產有關的租賃和其它合同條款方面的差異。

  40、在不存在第39段所描述的活躍市場的現時價格的情況下,企業應考慮種種不同來源的信息,包括:

  (1)不同性質、狀況或地理位置的活躍的房地產市場的現時價格(或不同租賃或其它合同所確定的現時價格),對其進行調整以反映那些差異;

  (2)不太活躍市場的近期價格,對其進行調整以反映自按這些價格發生交易之日以來經濟狀況的變化;

  (3)根據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可靠估計所作的折現的現金流量預測,輔以任何現有的租賃和其它合同條款以及(如果可能的話),諸如相同地理位置和條件情況下相似資產的當前市場租金等,採用反映當前市場對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的不確定性的估價的折現率

  41、在某些情況下,上段所列的各種來源可能會對投資性房地的公允價值得出不同的結論。為了在相對小的公允價值的合理估計範圍內成達對公允價值最可靠的估計,企業應考慮出現這些差異的原因。

  42、在特殊情形下,有證據清楚地表明,當企業首次取得一項投資性房地產時(或某項現有房地產在完成建築或開發活動後,或改變用途後首次成為投資性房地產時),公允價值的合理估計範圍差異極大,不同結果的可能性極難估計,從而否定了公允價值單一估計的有用性。這種情況可能表明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將無法在持續基礎上可靠確定(參見第47段)。

  43、正如《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所定義的那樣,公允價值有別於使用價值。公允價值值反映了市場參與者的知識和估計,也反映了與市場參與者相關的各種因素。與之相對,使用價值反映了企業的知識和會計,也反映了只針對於特定企業的種種特定實體因素,這些因素一般不適用於其它企業。例如,公允價值不反映:

  (1)將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產進行組合所產生的附加值;

  (2)投資性房地產與其它資產之間的協同作用

  (3)針對於目前業主的法定權利或法律約束

  (4)針對於目前業主的稅收利益或稅收負但。

  44、在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時,企業應避免重覆計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以單獨資產或負債確認的資產或負債。例如:

  (1)電梯或空調等設備往往是某一項建築物的完整組成部分,通常應包括在投資性房地產之中,而不是單獨作為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確認;

  (2)如果某一間辦公室與配備的傢具一道出租,辦公室的公允價值通常包括傢具的公允價值,因為租金收益是配備了傢具的辦公室的收益。在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中包括傢具的情況下,企業不應將傢具作為一項單獨的資產確認;

  (3)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不包括預付的或應計的經營租賃收益,因為企業將其確認為一項單獨的負債或資產。

  45、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不反映為提高或改善房地產而發生的未來資本性支出,也不反映由未來資本性支出所產生的相關未來利益。

  46、在某些情況下,企業預期與某項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支出(不是與已確認的金融負債相關的支出)的現值會超過相關現金收入的現值。企業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來確定是否確認一項負債以及如何對這類負債予以計量。

  無法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47、一個允許例外的假定是企業將能夠在持續基礎上可靠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但是,在特例情形下,有證據清楚地表明,當企業首次取得投資性房地產時(或某項現有房地產在完成建造或開發活動後,或改變用途後首次成為投資性房地產時),企業將無法在持續基礎上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進行可靠確定。這種情況只有在可比的市場交易不經常發生,並且公允價值的備選估價無法取得(例如,根據折現的現金流量預測的)情況下才可能出現。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中的基準處理方法計量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的殘值應假定為零。在該項投資性房地產處置之前,企業應一直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進行會計處理。

  48、即使由於前一段所給出的原因出現了特例情形,企業被迫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中的基準處理方法計量某一項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其它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還應按公允價值計量。

  49、如果企業原先按公允價值計量某一項投資性房地產,即使可比的市場交易變得不經常發生或市場價格變得不易取得,在該項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或變為目的,或企業為以後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而開始開發)之前,企業仍應一直按公允價值對其進行計量。

  成本模式

  50、在初始確認之後,選擇成本模式的企業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中的基準處理方法,即按成本減去累計折舊和任何累計減值損失,計量其全部投資性房地產。

  轉換

  51、只有當下列情況證明用途發生改變的情況下,投資性房地產才可能轉換成其它資產或從其它資產轉換成投資性房地產:

  (1)開始自用,相應地由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成自用房地產;

  (2)為銷售而開始開發,相應地由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成存貨

  (3)結束自用,相應地由自用房地產轉換成投資性房地產;

  (4)與另一方開始一項經營租賃,相應地由存貨轉換成投資成投資性房地產。

  52、上述第51段(2)要求只有當為銷售而開始開發房地產從而證明其用途發生了變化時,企業才可將該項房地產由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成存貨。如果企業決定處置某項不需進一步開發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終止確認(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之前,企業應繼續將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而不是作為存貨進行會計處理。類似地,如果企業為在將來繼續作為投資性房地產使用而開始對某項現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改建,改建期間企業繼續將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而不是將其重新劃歸為自用房地產。

  53、第54段-59段步及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情況下所適用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在企業採用成本模式的情況下,投資性房地產、自用房地產和存貨之間的相互轉換不應改變所轉換房地產的賬面金額,也不改變該項房地產計量或披露的成本。

  54、如果將按公允價值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成自用房地產或存貨,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進行後續會計處理的房地產的成本應是其用途改變之日的公允價值。

  55、如果一項自用房地產轉換成一項將按公允價值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用途改變日之前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企業應在用途改變之日,對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核算的該項房地產的賬面金額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任何差額,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中價值重估相同的方式進處理。

  56、在自用房地產成為按公允價值的投資性房地產之前,企業應持續地對該項房地產計提折舊並確認發生的任何減值損失。企業應在用途改變之日,對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核算的該項房地產的賬面金額與其公難允價值之間的任何差額,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中價值重估相同的方式進行處理。換言之:

  (1)房地產賬面金額的任何減少額均應在當期凈損益中確認。但是,如果重估盈餘中包括了該項房地產的重估金額,則減少的金額應沖減重估盈餘;

  (2)賬面金額的任何增加額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增加額中相當於轉回以前該項房地產的減值損失的部分,應在當期凈損益中確認。在當期凈損益中確認的金額不得超過將賬面金額恢復為如果以前沒有確認值損失應當已確定的賬面金額(減除折舊後的凈額)所必需的金額;

  2)增加額的任何餘額應直接貸記作為權益的重估盈餘。對於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處置,包括在權益中的重估盈餘可以轉為留存收益。從重估盈餘向留存收益的轉化不通過收益表

  57、對於將存貨轉換成一項將按公允價值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之日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原先的賬面金額之間的任何差額均應在當期凈損益中確認。

  58、將存貨轉換成一項將按公允價值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應與存貨銷售的會計處理相一致。

  59、當企業完成一項將按公允價值計價的自建設投資性房地產的建造或開發活動時,在完成之日該項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原先的賬面金額之間的任何差額應在當期凈損益中確認。

  處置

  60、當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或永久退出使用,且預期沒有來自處置的未來經濟利益流入時,應終止確認投資性房地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

  61、銷售或訂立一項融資租賃合同可能會導致一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在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日時,企業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規定的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標準,並參考其附錄中的相關指南。通過訂立一項融資租賃合同或通過售後租回的方式進行的處置,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

  62、應根據投資性房地產的報廢或處置的凈處置收入與該項資產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確定由此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並應在收益表中確認為收益或費用(除非《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對售後租回有不同要求)。

  63、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所產生的應收對價,初始應按公允價值確認。尤其是,如果投資性房地產的付款額延期支付,則收到的對價初始應按與現金價格相等的金額予以確認。對價的名義金額和與現金價格相等的金額的之間的差額,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以考慮了應收款實際收益率因素的時間比例為基礎確認為利息收入

  64、企業應恰當地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或其它國際會計準則,核算企業在處置了某項投資性房地產之後仍保留的任何負債。

披露

  公允價值模式和成本模式

  65、除《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規定的披露外,還應披露下列內容。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投資性房地產的業主應作為出租人披露經營租賃。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在融資租賃下持有投資性房地產的企業作為承租人披露該項融資租賃,並作為出租人披露企業轉租的任何經營租賃。

  66、企業應披露:

  (1)在難以劃分的情況下(參見第12段),企業制定的有關區分投資性房地產與自用房地產、持有用於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的房地產的標準;

  (2)在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時所採用的方法及重要假設,包括說明由於房地產的性質和缺乏可比的市場數據,公允價值的確定是取得了市場證據還是更多的依賴於其它因素(企業應披露這些因素);

  (3)(在財務報表中計量或披露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依賴於具獨立資格的評估師所作評估的程度,具獨立資格的評估師應具有認可的相關專業資格,並具有對所評估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地量位置和種類方面的近期經驗。如果不存在這種評估,應披露這一事實;

  (4)包括在收益表中的租金收益;

  1)來自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益;

  2)在當期產生租金收益的投資性房地產發生的直接經營費用(包括修理和維護費用);

  3)在當期不產生租金收益的投資性房地產發生的直接經營費用(包括修理和維護費用);

  (4)存在投資性房地產變現能力限制的情況與相應金額,或存在對收益和處置收入匯回的限制的情況與相應金額;

  (5)包括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購置、建造或開發、修理、維護或保養等內容在內的重要合同義務。

  公允價值模式

  67、除第66段的披露要求外,採用第27-49段規定的公允價值模式的企業還應披露當期期初和期末對投資性房地產賬面金額的調節,表明下列內容(不要求可比信息):

  (1)增值,分別披露由購置所導致的增值和由資本化後續支出所導致的增值;

  (2)採用企業合併方式購置所導致的增值;

  (3)處置;

  (4)公允價值調整所產生的凈利得或凈損失;

  (5)對國外實體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所產生的凈匯兌差額;

  (6)轉換成存貨和自用房地產或由存貨和自由房地產轉換而來的投資性房地產;

  (7)其它變化。

  68、在特例情形下,即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由於缺乏可靠的公允價值,參見上述第47段)中的基準處理方法計量投資性房地產,前一段要求的調節應將與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金額和與其它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金額分別披露。此外,企業還應披露:

  (1)對該項投資性房地主的說明;

  (2)對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原因的解釋;

  (3)如果可能,公允價值很可能處於的估計範圍;

  (4)對不按公允價值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處置時;

  1)企業處置了不按公允價值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的事實;

  2)該項投資性房地產銷售時的賬面金額;

  3)確認的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成本模式

  69、除第66段要求的披露外,採用第50段規定的成本模式的企業還應披露:

  (1)使用的折舊方法;

  (2)使用年限或使用的折舊率

  (3)當期期初和期末的賬面總金額和累計折舊(與累計減值損失合計);

  (4)當期期初和期末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金額的調節,表明下列內容(不要求可比信息):

  1)增值,分別披露由購置所導致的增值和由資本化後續支出所導致的增值;

  2)採用企業合併方式購置所導致的增值;

  3)處置;

  4)折舊5)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的要求,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以及轉回的減值損失的金額;

  6)對國外實體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所產生的凈匯兌差額;

  7)轉換成存貨和自用房地產或由存貨和自由房地產轉換而來的投資性房地產;

  8)其它變化;

  (5)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在第47段所描述的特例情形下,在企業無法可靠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的情況下,企業應披露:

  1)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說明;

  2)對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原因的解釋;

  3)如果可能,公允價值很可能處於的估計範圍。

  過渡性規定
  公允價值模式

  70、在公允價值模式下,企業應將在本準則生效之日(或之前)採用本準則所產生的影響,作為對首次採用本準則的期間的留存收益期初餘額的調整額。此外:

  (1)如果企業在以往期間曾公開(在財務報表中或以其它方式)披露了其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以符合第4段中公允價值的定義和第29-46段中的指南為基礎確定),則鼓勵但不要求企業:

  1)對公開披露了公允價值的所列報的最早期間留存收益的期初餘額進行調整;

  2)重述那些期間的可比信息;

  (2)如果企業以往沒有公開看披露(1)中所述的信息,則企業不必重述可比信息,但應披露這一事實。

  71、本準則要求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舉錯和會計政策變更》對會計政策變更採用基準處理方法和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要求重述可比信息(基準處理辦法)或披露在重述基礎上附加匡算的可比信息(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除非在實務中行不通。

  72、當企業首次採用本準則時,對留存收益期初餘額的調整包括投資性房地產重估盈餘中金額的重新分類。

  成本模式

  73、《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適用於企業首次採用本準則並選擇採用本準則並選擇採用成本模式時所產生的任何會計政策變更。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包括投資性房地產重估盈餘中金額的重新分類。

生效日期

  74、本國際會計準則對報告期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財務報表有效。鼓勵提前採用。如果企業將本準則運用於自2001年1月1日以前開始的報告期,則應披露這一事實。

  75、本準則在投資性房地產方面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

國際會計準則目錄[編輯]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第2號-存貨第3號-業務合併第4號-折舊會計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第11號-建築合同
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第14號-分部報告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第17號-租賃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號-退休金費用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第22號-企業合併第23號-借款費用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第25號-投資會計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第33號-每股收益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第35號-中止經營
第36號-資產減值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第38號-無形資產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第41號-農業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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